危害公共安全罪8课时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一、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危害或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班主体和特殊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二、放火罪指行为人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①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他罪从重处罚;②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本罪与他罪数罪并罚。
6.处罚: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三、爆炸罪指行为人故意使用爆炸方法,致使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使用爆炸的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①出于盗窃目的,炸死数量较多的鱼类并将其偷走,但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以盗窃罪论处;②故意往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库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爆炸罪论处。
6.处罚: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国刑法分论-03-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特定”:心理
• • • • 直接故意:特定对象 直接故意:不特定对象 间接故意:特定对象+不特定对象 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
• 行为规定在第114条至第139条之中 大多数是作为的积极形式,如 放火罪、爆炸罪 少数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 如第 129 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纯粹不 作为) • 有些行为可以针对特定个人或者特 定财产,如投毒;有些不行,如决 水。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玩忽职守罪 • 专门(特别)法 v. 一般(普通)法
放火罪未遂的一般理论
• 独立燃烧说 • 效用丧失说 一部效用毁损说 主要效用毁损
放火罪未遂的标准问题
• 第114条放火罪: “足以”之前的未遂,可采“独立燃烧 说” • 第115条放火罪: “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之前的未遂,可 采“效用丧失说” • 第114条就是第115条的未遂形态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此罪彼罪问题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关于毒鱼的司法解释
• 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 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 • 不顾人畜安危,向饮用的池塘、水库中投放大量剧毒 药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定为投毒罪。 • 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而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 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 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惨重的,应当定为破 坏集体生产罪。 • 同时,还应查清毒药的来源,研究是否构成违反危险 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如果也犯有后列罪的,可以按照 其中的一重罪从重惩处。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特征比较
• • • • 放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放火行为:“足以” 即可构成 已满14岁的一般主体 故意 • • • • 失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失火行为:严重结果 才构成 一般主体 过失
刑法分论课件(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5.
[案情]1998年4月25日晚,韩某酒后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去 王某家,路经本市中山大道与建设路交汇的十字路口处,韩 某因神智不太清醒,且车速过快,刹车不及时,将对面散步的 张某撞倒,韩某吓呆了,没有下车即匆忙逃离现场.事有凑巧, 几分钟后,孙某骑摩托车路经此处.孙某晚上也喝了不少酒, 且光线较暗,车速较快,孙某未发现躺在路边的张某,从张某 身上辗过.孙某觉察到有些不对劲,下车察看,发现地上躺着 一个人,用手一摸,张某已气绝身亡.孙某惊恐万分,将张某的 尸体拖入路边草丛后骑车回家.但孙某思前想后,最终投案 自首.交警队经勘验鉴定,发现在孙某之前,张某已被撞过,但 由于间隔时间短等原因,不能辨认究竟是谁将张某撞死. [问题] 韩某和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四、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Hale Waihona Puke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
[案情]1999年7月25日中午12时左右,刘某为逃避交纳过桥费, 驾驶解放牌卡车绕道而行,遇见交通局路政大队执勤人员示 意其停车,刘驾车强行冲过,执勤人员陈某等三人遂乘一辆 三轮摩托车追赶.刘某沿路曲线行驶,占道逼车,致使摩托车 翻下路基熄火,刘某驾车逃跑.后面有一辆张某驾驶的路政 大队的面包车赶到,继续追赶,追至前方十米路口时,张某继 续鸣号并打左转向灯,示意超车.当面包车与大卡车车厢前 部齐平时,刘某又左打方向盘占道逼车,致张某驾驶的面包 车与路旁树木相撞,张某当场死亡,车上二人受轻伤,面包车 严重损坏. [问题] 刘某驾车故意挤占车道阻止追赶车辆,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 定性?
第20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某系某炼油厂职工, 某日夜,李某到该炼油厂,持 塑料桶在一个储油罐的取样阀门处盗放汽油.盗放
过程中,汽油突然起火.李某情急之下,去关阀门,双
手被烧伤,但未能将火扑灭,李某便逃离现场.发现
火情的保安人员及时报警,消防人员及时赶到现场
将火扑灭。公安局以放火罪呈请检察院批捕,检察 院能否以放火罪批捕。
左某主观上具有投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
将农药杀虫咪投放到龙家水缸内的行为,由
于龙某上有老母下有妻女以及亲友等。还包
(一)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 产的安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 共安全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三)主体——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过失
案例:
张某,工人,住在工厂单身宿舍。一日中午, 张在宿舍用电炉炒菜,因缺调料就离开房间到 别处去借,屋内电炉继续燃烧,将旁边的壁纸 烤着起火。火烟漂入楼道被别人发现,火被及 时扑灭,宿舍内一些个人财产被烧毁。 【问题】: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行爆炸. 由田将两挂爆竹放臵于该舞厅男厕所,点燃 后离开现场,结果引爆后,引起跳舞人群的恐慌,对桃
源歌舞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本案应如何定性
秦某与女友陈某发生争执后,将陈某店内的煤气瓶 拎至门口,手拿打火机欲引爆煤气自杀.警察赶至现
场后对秦进行说服规劝,秦无动于衷,打开煤气瓶阀
门,声称立刻引爆. 空气中充斥着浓烈的煤气味,围
决水罪
一、概念——是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本表现为故意
《危害公共安全罪》课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分析
恐怖袭击
2015年某城市爆炸案,导致多人 死亡,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威胁。
暴力犯罪
2020年某地爆发大规模骚乱,导 致公共财产破坏和人员伤亡。
破坏公共设施
2018年特大桥梁破坏案,导致交 通瘫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预防与打击
1 加强监控和警力
2 加强宣传和教育
3 加强国际合作
3
宣传社会和谐
强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树立正义和法治观念。
结论+问题解答
结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需加强预防 和打击。
问题解答
解答观众可能提出的问题,促进更深入的交流和理 解。
增加监控设施和警力部署, 加大对潜在威胁的排查和 打击力度。
提高公众对公共安全的认 识,加强安全知识的普及 和宣传,提升全民安全意 识。
加强国际间的情报交流和 协作,形成打击犯罪的合 力。
公众教育和意识提高
1
犯罪害人图
展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引起公众关注和警惕。
2
警示教育活动
组织警示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了解和认识。
《危害公共安全罪》PPT 课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采取危害手段,直接危害或者引发对公共安全的严 重危害的犯罪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和概述
定义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类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概述
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恐怖袭击、暴力犯罪、破坏公共设施等多种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和罪名
恐怖袭击
制造爆炸、杀人、劫持,以恐 怖手段威胁社会安全。
暴力犯罪
伤害他人,制造社会恐慌和紧 张氛围。
危害公共安全罪讲义(45页)
• 2.客观方面:(1)行为。大多数是作 为,也有不作为;(2)结果。包括危 险犯和结果犯两种形态,即足以危害 公共安全和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 后果两种情况。
•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 致人死亡罪
•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 亡罪
• 2008年真题(多项选择题):甲曾向乙借款 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 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 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 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 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 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犯罪; • (5)出于盗窃目的破坏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
构成这三种犯罪或者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 (6)法定刑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相同。
• 2006年真题(单项选择题):甲盗割正在 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 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 B.破坏交通设施罪 • C.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
• 3.犯罪主体有的是一般主体,有的是 特殊主体。
• (1)第128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非法出租、 出借枪支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这两类人员构成犯罪的条 件不一样;
• (2)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 枪的人员;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本罪提示:
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120条增加一条,作为 120条之一,是为本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资助恐怖活
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应注意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单 位。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双罚。(与自然人相同 的处罚)
(二)认定
1、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故意杀人罪 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 界限。 2、与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和刑法第 114条和115条的规定处罚。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毒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严重 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概念和构成 破坏电力设备罪 ,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 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1)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2)必须实施了破坏行为。 (3)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2、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四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 共安全的犯罪
注意刑法修正案(三)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一)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
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 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是指以为引起社会、 民众的恐惧,专以从事杀人、伤害、投毒、绑 架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根据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 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 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 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
刑法各论PPT 第二编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 人,或者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 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火灾,造 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 后果,危害公共安全。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 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 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身 体动作的心理态度。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置放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 质,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 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 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 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七、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三、主观要件 本章罪的主观要件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有些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有些罪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PPT课件
侵 害 的 法 益
不特定或者 多数人的
生命、健康 重大公私财产
包括生产设施、公共建筑物以及其他公私财 产。这些财产必须具备密集、量大, 与其他 建筑设施连成一片等特点。实施放火行为, 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特定范围内, 没有造成危害, 也不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不构 成放火罪。
决水罪既遂未遂标准
财物浸没说:以财物被水淹没为既遂标准 物质毁损说:以财物受水浸害或冲击而毁损为既 遂 效用灭失说:以财物受水浸害或冲击而效用灭失 为既遂 公共危险说:属于危险犯,应以公共安全处于现 实危险为既遂。 冲溢说:水流冲刷溢出。
前三种说法标准是达到实害结果的发生,同危险 犯的法定危险状态出现相矛盾,不正确;冲溢说 只能是决堤,但决水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具有 片面性。公共危险说极为抽象。
பைடு நூலகம்
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以放火为手段实施杀人行为, 只是导致特定个人死亡, 并 未危害公共安全的, 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放火行为不仅导致特定个人死亡, 而且危害公共安全的, 放火行为和杀人行为的罪质不相同, 杀人行为不能放到放 火罪中进行评价,所以构成放火罪和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应从一重罪处断。不过, 这里的重罪是放火罪还是故意杀 人罪, 不可一概而论。 在故意杀人或实施其他犯罪之后, 为湮灭罪迹而故意放火 的, 应数罪并罚。 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财物或杀害多人的, 应 以本罪和保险诈骗罪并罚。 以放火的意思进入他人住宅并放火的, 构成本罪和非法侵 入住宅罪的牵连犯, 应从一重罪处断。
客观方面表现为放火行为
利用火力引起对象物燃烧进而造成 公共危险的行为
第2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区 别
过失爆炸罪
过 失
引起严重后果
已满16周岁 已满16周岁 16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
爆 炸 袭 警 案
讨论案例:2000年 讨论案例:2000年6月,行走在吉林省吉林市黄松甸子镇一乡间公路上 的村民丁某突然听到一声巨响,当他顺着声音来到山脚时, 的村民丁某突然听到一声巨响,当他顺着声音来到山脚时,发现了躺在地 上的本镇派出所民警许斌和治安员刘洪斌,两人被严重炸伤, 上的本镇派出所民警许斌和治安员刘洪斌,两人被严重炸伤,许斌的神志 还清醒,对丁某说: 丁大哥快去报警,到医院找人给我们治伤。 那么, 还清醒,对丁某说:“丁大哥快去报警,到医院找人给我们治伤。”那么, 爆炸是如何发生的呢?原来,正在镇派出所值班的许斌和刘洪斌接到电话, 爆炸是如何发生的呢?原来,正在镇派出所值班的许斌和刘洪斌接到电话, 一个自称陈文利的人说在南顶子四社的一个小卖部, 一个自称陈文利的人说在南顶子四社的一个小卖部,被两个买货不给钱的 人韟了, 不在所枠, 人韟了, 民警出现 。接到电话 , 警 不在所枠,许斌 刘洪 南顶子村出警。 斌 一柍 , 南顶子村出警。爆炸案发生的公路是枻接镇派出 路。 所 南顶子村的 路。到了南顶子村 , 发现 何 , 案, 的路上, 响了……吉林市公安 枱 人报了 案, 在两人 的路上,炸 响了 吉林市公安 发现了6 警枵 现 :在爆炸现 一 发现了6个炸 , , 枈 在 “ ”炸 还发现了 , 着 ,找到了 爆 的地 , 枠 到黄松甸子来的 , 到南顶子 来的 , 爆 和 的 , 爆的时间和地 。在 现 ,还找到了 爆 的一 和两 自 的 枈炸 。 , 案 如何 ?
第 二 节
348.独角兽法考(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专题十六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讲聚焦】本讲是重点章。
本讲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
此处的危险是指行为的危险而非结果的危险。
本讲很多罪名和分则的其他犯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特别规定优先。
【目次】考点1 本章共性知识考点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考点3 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考点4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考点5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考点6 因为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考点7 普通罪名【知识点讲解】考点1 本章共性知识1.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的平稳安宁。
【辨析】甲抱着“砸着谁谁倒霉”的想法,从阳台上向跳广场舞的大妈们扔下一个矿泉水瓶,导致大妈乙被砸成重伤。
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12.本章犯罪所指的危险是行为的危险而非结果的危险。
3.使用危险方法进行特定犯罪时,应如何定罪:(1)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特定犯罪。
(2)同时危害了公共安全和特定法益的:想象竞合。
4.本章犯罪既有实害犯,也有危险犯。
危险犯既包括具体危险犯,也包括抽象危险犯。
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6.本章的犯罪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
【知识点运用】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57题)2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
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
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
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D.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
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1不构成。
该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分析:被告人张某与吕某、唐某三人商定 扒车盗窃。当天晚上,三人趁汽车上坡缓慢之 机,由张某撬开行驶中的汽车后门,掀开纸箱 包装的货物数箱,吕某、唐某二人跟随捡货。 后三人转移货物时,因一个纸箱掉在地上破裂 而发现时炸药,便将炸药(1850元)藏匿。 本案如何定性:(1)盗窃爆炸物。(2)转化 犯,成立非法储存爆炸物罪。(3)盗窃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理解 (一)“不特定”的含义 (二)“多数”的含义 二、放火罪
(一)放火罪的概念和构成 (二)放火罪的认定 (三)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失火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概念与构成 (二)理解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立法上区别: 1.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没有规定“危害 公共安全的”;而针对危险物质的犯罪,刑法 条文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中没 有规定“邮寄”行为。所以,本罪对运输的解 释要包括邮寄。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 (一)概念和构成 (二)认定 1.犯罪既遂。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与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出 国(边)境的关系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 七、破坏交通设施罪 (一)概念和构成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1)破坏法定交通设施行为; (2)其他破坏行为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少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⑴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受害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本罪犯罪客体的突出表现。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的危害不限于特定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它的实际危害后果的广泛性和严重性往往是人们难以预料和控制的。
这是由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决定的。
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害犯,即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危险犯,即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只要行为造成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的,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既遂,如果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就构成该罪的结果加重犯。
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⑷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可以出院故意,也可以处于过失。
罪过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过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具体而言,有些罪只能是由故意构成,有些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有些犯罪行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值得注意的是故意同过失所构成的罪名不同,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等行为。
客体问题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也是本类罪的核心问题。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特定”意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无法控制。
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或侵犯目标为依据,也不能以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为依据,而是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即看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来具体认定。
刑法分则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事发时开宝马车的少年是李双江与梦鸽的儿子。而在网上,有人 曝出这辆车原本是梦鸽的白色宝马,后花费27万元改装而成。 • 同时,有网友称,牌照为“晋O00888”的奥迪车系山西省国税局 所有,司机系山西一公司老总之子。 • 除了备受质疑的奥迪车3年违章36次未处理外,网友还曝出,这 辆宝马车自今年1月至今,也有32起违章未接受处罚。记者从有 关渠道证实,在北京市交通违法查询网上,1996年出生、车主 “李天一”的名下确有32起违章未处理。 • 由于事件中的打人者态度嚣张,此事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针 对铺天盖地的网络传言,山西省国税局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发布声 明称:“晋O00888车牌在2004年8月前为山西省国税局机关使 用;2004年8月,该车牌已上交山西省交警部门,山西省国税局 不再使用,此事件与我局无关。” • 山西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表示,此车牌虽属该局所有,但挂该 牌的车辆是一辆吉普车,并且一直停在该局院内。奥迪可能为套 牌车。 • 李双江始终不接电话 • 今天早上,记者拨打李双江和他妻子梦鸽的电话,连续几次李双 江的电话都无人接听,发去短信也久久没有回音。 • 拨打梦鸽的电话先是被挂断,紧接着再次拨打,梦鸽终于接听了, 听到是记者并没马上挂电话,显然有心理准备,但仍然拒绝采访, 只是说自己现在在香港,不方便谈这个事情,谢谢关心。
• 思考:整个事件当然是引发了众怒,但 是,这个未成年的行凶者能不能承担责 任?
• 一、概念: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二、构成要件 • (一)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指航空、 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 • 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 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 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 (二)客观方面 • 1、有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思 考
某甲见村庄附近的灌溉专用线路暂未使用, 便于某日晚偷割该输电线500米(价值1000 元),次日卖给非法收购者,得款500多元。 某甲的行为不应该以( )处理。 A、盗窃罪 B、破坏电力设备罪 C、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 D、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ACD
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六、破坏电力设备罪
概念: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后 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理解本罪注意的问题: 1、电力设备:指水力发电设备、火力发电设备、风力发电 设备、核能发电设备等供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包括上述设 备必需的建筑物。 2、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包括(1)处于运行、应急等使 用中的电力设备;(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 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3)已经交付使 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1)尚未安装完毕的电 力设备;(2)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 设备罪的,以想象竞合犯论,择一重罪处罚。
课后思考
案例:被告人陈某、张某系某纺纱厂职工。某日晚, 两人携包去偷车间里的棉纱。陈某翻窗进入车间, 张某在外接应。陈某向外递出8筒棉纱后告诉张某 说没有了,张某就让陈某再找找,并递给陈某一盒 火柴。陈某划着火柴贴近地面寻找棉纱,不小心燃 着了地上的棉絮,陈某便用脚踩灭了火,但还有一 些火星,这时张某在窗外催促陈某说来人了,快点 走。陈某慌忙爬窗逃走。结果,陈某没踩灭的火星 引燃了车间的棉纱,致使整个车间被烧毁,经济损 失达一百多万元。 问: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构成失火罪还是放火罪? 理由是什么?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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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行为: (1)户外私拉电网; (2)破坏矿井通风设备; (3)驾车冲撞人群; (4)向人群开枪扫射; (5)酒后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6)醉酒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 (7)对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暴力袭击; (8)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器材; (9)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 (10)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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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
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
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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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 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相对其他罪危害的“特定”而 言。譬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类犯罪的特点:
(1)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
(1)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因此,既遂与未遂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发生了公共危 险。
(2)放火罪的既、未遂有不同学说(点火说、独立燃烧说、烧毁说),我国 多采纳 “独立燃烧说”。
2、放火焚烧自己财产的行为定性: (1)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是另有其他的违法犯罪目的,例如为诈取 保险金、杀人等,则成立其他犯罪。 (3)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不特定” 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结 果)不确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 以实际控制。
刑法学(下册)课件第18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六节 劫持航空器罪
二、劫持航空器罪的认定 (一)国内刑法中的劫持航空器罪与国际刑法中的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 (二)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行为及行为对象不同;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三)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行为和行为对象不同;故意的内容不同。
三、劫持航空器罪的处罚 《刑法》第121条。
第七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认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定罪标准 (二)选择的一罪 (三)本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界限 (四)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五)本罪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刑法学
(下册·各论)
第十八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录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爆炸罪 第三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四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五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目录
第六节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七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八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九节 危险驾驶罪 第十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四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行为对象不同。 (二)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处罚 《刑法》第116条、第119条。
第五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 客体:公共安全,即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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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8课时03-危害公共安全罪8课时03-危害公共安全罪8课时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目的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法典分则第二章规定的47个罪名,明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掌握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等10个犯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及处罚原则。
[重点难点]主重点是:№114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2失火罪、№116破坏交通工具罪、№120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21劫持航空器罪、№127-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8-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33交通肇事罪等10个犯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及处罚原则,№114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与以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方法实施的№232故意杀人罪、№234故意伤害罪、№275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116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破坏型”犯罪与№264盗窃罪、№275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次重点有:№114爆炸罪、№117破坏交通设施罪、№118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20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122劫持船只、汽车罪、№125-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8-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33之一危险驾驶罪、№134-1重大责任事故罪、№136危险物品肇事罪、№139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修正案等对本章的补充、修改。
[教学计划]八学时;采用讲授法、比较法和案例教学。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本节讲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特征、种类和具体罪名,以及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对于本章犯罪的补充、修改及解释。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本罪是指故意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类犯罪是普通刑事罪中危害最严重的犯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二)犯罪客体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或者说,被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反之,危害公共安全意味着行为具有公共危险。
因此,这类犯罪在外国被称为公共危险罪。
在外国行法理论上,对公共危险存在不同观点:第一,公共危险是指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危险;第二,公共危险是指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危险,不管对象特定与否;第三,公共危险是指对不特定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危险;第四,公共危险是指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危险。
我国刑法理论多数采用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
但是,“不特定多数人”将危害特定的多数人以及危害不特定的个别人的安全排除在本罪之外,缩小了本罪的范围。
因此,在公共危险日益增多的形势下,司法机关并未完全遵循这一主张,往往采用第四种观点。
例如,对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特定的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的重大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只要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时,司法实践中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公共安全是复杂的社会关系,包括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等,具有复杂性,决定了本章犯罪往往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发生想象竞合。
在二者竞合的场合,一般根据“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以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二)客观方面行为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1.行为性质。
有危险犯与实害犯、行为犯与结果犯以及举动犯之分。
(1)危险犯(具体危险犯)。
共11个:№114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6破坏交通工具罪,№117破坏交通设施罪,№118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2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15-1、№119-1对上述危险犯加重罪状及加重法定刑的规定则表现为实害犯,但其实害结果只是加重法定刑的情节,而不是定罪的要件。
(2)行为犯。
共10个:№120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121劫持航空器罪,№122劫持船只、汽车罪,№12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6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7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8-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33之一危险驾驶罪。
(3)结果犯。
共24个,除所有21个过失犯罪外,还包括№129丢失枪支不报罪,№130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9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3个故意犯罪。
(4)举动犯。
只有1个,即№120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5)行为犯或者结果犯。
№128-2、-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比较特殊,对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是行为犯,对于依法配置枪支(非公务用枪)的人员则为结果犯。
2.行为方式。
以作为为主,不作为为辅。
多数犯罪既可以作为方式实施,也可由不作为方式完成。
但№120,№120之一,№121,№122,№123,№125,№126,№127,№128,№130\№135-2规定的14个犯罪一般表现为作为方式,№129,№135-1,№135之一,№138,№139规定的5个犯罪一般表现为不作为方式。
3.危害对象。
为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
“多数人”一般是指3人以上。
“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的危害不限于特定对象的人身和财产,其实际危害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的广泛性和严重性往往是人们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
但是,“不特定”不等于“不确定”。
通常是从行为人主观方面看,危害对象不特定或者特定之中又包含着不特定,但在事实上往往又是能确定的。
例如,甲为杀害乙,采用了放火、爆炸、决水或者其他危险方法,结果同时危及了丙、丁等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
(三)犯罪主体1.一般主体为主,特殊主体为辅。
除单位犯罪外,从自然人方面说,特殊主体包括№128-2、-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9丢失枪支不报罪,№131重大飞行事故罪,№132铁路营运安全事故罪,№134-1重大责任事故罪,№134-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3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39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9个犯罪。
2.部分犯罪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负刑事责任。
包括№114、№115-1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127-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此外,根据法工委复字[2002]12号[1]的规定精神,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采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故意杀[1] 指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2002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发研字[2002]1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予以转发,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2(6),P.8。
人、故意伤害等暴力方法实施本章其他犯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有些犯罪可以或者只能由单位构成。
前者即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包括修正案(三)№4(№120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12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8-2、-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4个犯罪。
后者即纯正的单位犯罪。
主要包括№126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和№13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个罪名。
此外,对于№13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139消防责任事故罪3个犯罪也有认为是单位犯罪的。
[2]另外,№120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为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法定的犯罪集团之一。
(四)主观方面本章犯罪部分由故意构成,部分由过失构成。
过失犯罪相对集中是本章的一大特点。
1.故意犯罪。
从总体上说,危害公共安全罪[2] 对于这3个罪名,少数学者认为是纯正的单位犯罪,但因只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本身,因此,若认为单位犯该3罪,就必须从“代罚制”来说明刑罚的适用。
这虽在理论上能自圆其说,但实践意义不大。
的故意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但№120、№121、№122、№126、№127、№128规定的8个犯罪应当由直接故意构成。
2.过失犯罪。
47个罪名中,共有21个过失犯罪。
就过失的内容而言,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刑法典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14~№139,包括№120之一,№135之一,№139之一,共29个条文,规定了47个罪名,其中,重点罪名11个。
必须注意刑法修正案(三)№1~№5、刑法修正案(六)№1~№4对本章犯罪的9处补充、修改,共涉及11个罪名。
1.№114、№115-11放火罪(013) **2.№114、№115-11决水罪(014)3.№114、№115-11爆炸罪(015) *4.№114、№115-11投放危险物质罪(016)[修正案(三)№1、№2] **5.№114、№115-1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17) *6.№115-2失火罪(018) **7.№115-2过失决水罪(019)8.№115-2过失爆炸罪(020)9.№115-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021)[修正案(三)№2]10.№115-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22)11.№116、№119-1破坏交通工具罪(023) **12.№117、№119-1破坏交通设施罪(024) *13.№118、№119-1破坏电力设备罪(025) *14.№118、№119-1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026) *15.№119-2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027)16.№119-2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028)17.№119-2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029)18.№119-2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030)19.№120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031)[修正案(三)№3] **20.№120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032)[修正案(三)№4] *21.№121劫持航空器罪(033) **22.№122劫持船只、汽车罪(034) *23.№12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035)24.№124-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036)25.№124-2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037)26.№125-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038)27.№125-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039)[修正案(三)№5] *28.№126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040)29.№127-1、-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041)[修正案(三)№6-1、-2] **30.№127-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042)[修正案(三)№6-2]31.№128-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043) **32.№128-2、-3、-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044) *33.№129丢失枪支不报罪(045) *34.№130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046)35.№131重大飞行事故罪(047)36.№13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048)37.№133交通肇事罪(049) **38.№133之一危险驾驶罪(050)[修正案(八)№22] *39.№134-1重大责任事故罪(051)[修正案(六)№1-1] *40.№134-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052)[修正案(六)№1-2]41.№13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053)[修正案(六)№2]42.№135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054)[修正案(六)№3]43.№136危险物品肇事罪(055) *44.№13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056)45.№13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057)46.№139消防责任事故罪(058)47.№139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059)[修正案(六)№4] *上述47个罪名可分为5类:[3](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