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8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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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8课时

03-危害公共安全罪8课时

03-危害公共安全罪8课时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的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法典分则第二章规定的47个罪名,明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掌握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等10个犯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及处罚原则。

[重点难点]主重点是:№114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2失火罪、№116破坏交通工具罪、№120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21劫持航空器罪、№127-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8-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33交通肇事罪等10个犯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及处罚原则,№114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与以放火、

投放危险物质方法实施的№232故意杀人罪、№234故意伤害罪、№275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116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破坏型”犯罪与№264盗窃罪、№275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次重点有:№114爆炸罪、№117破坏交通设施罪、№118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20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122劫持船只、汽车罪、№125-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8-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33之一危险驾驶罪、№134-1重大责任事故罪、№136危险物品肇事罪、№139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修正案等对本章的补充、修改。

[教学计划]八学时;采用讲授法、比较法和案例教学。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本节讲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特征、种类和具体罪名,以及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对于本章犯罪的补充、修改及解释。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类犯罪是普通刑事罪中危害最严重的犯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二)犯罪客体

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或者说,被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反之,危害公共安全意味着行为具有公共危险。因此,这类犯罪在外国被称为公共危险罪。

在外国行法理论上,对公共危险存在不同观点:第一,公共危险是指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危险;第二,公共危险是指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危险,不管对象特定与否;第三,公共危险是指对不特定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危险;第四,公共危险是指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危险。

我国刑法理论多数采用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共

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但是,“不特定多数人”将危害特定的多数人以及危害不特定的个别人的安全排除在本罪之外,缩小了本罪的范围。因此,在公共危险日益增多的形势下,司法机关并未完全遵循这一主张,往往采用第四种观点。例如,对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特定的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的重大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只要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时,司法实践中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公共安全是复杂的社会关系,包括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等,具有复杂性,决定了本章犯罪往往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发生想象竞合。在二者竞合的场合,一般根据“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以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二)客观方面

行为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1.行为性质。有危险犯与实害犯、行为犯与结果犯以及举动犯之分。

(1)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共11个:№114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6破坏交通工具罪,№117破坏交通设施罪,№118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2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15-1、№119-1对上述危险犯加重罪状及加重法定刑的规定则表现为实害犯,但其实害结果只是加重法定刑的情节,而不是定罪的要件。

(2)行为犯。共10个:№120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121劫持航空器罪,№122劫持船只、汽车罪,№12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6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7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8-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33之一危险驾驶罪。

(3)结果犯。共24个,除所有21个过失犯罪外,还包括№129丢失枪支不报罪,№130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

罪,№139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3个故意犯罪。

(4)举动犯。只有1个,即№120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5)行为犯或者结果犯。№128-2、-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比较特殊,对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是行为犯,对于依法配置枪支(非公务用枪)的人员则为结果犯。

2.行为方式。以作为为主,不作为为辅。多数犯罪既可以作为方式实施,也可由不作为方式完成。但№120,№120之一,№121,№122,№123,№125,№126,№127,№128,№130\№135-2规定的14个犯罪一般表现为作为方式,№129,№135-1,№135之一,№138,№139规定的5个犯罪一般表现为不作为方式。

3.危害对象。为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多数人”一般是指3人以上。“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的危害不限于特定对象的人身和财产,其实际危害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的广泛性和严重性往往是人们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但是,“不特定”不等于“不确定”。通常是从行为人主观方面看,危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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