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公司法)9-8
《国际商法公司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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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条件:
公司设立合法,已取得法人资格 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了不当的行为。 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
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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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几种具体的情形: A、涉及公司资金问题-出资不实或不 足 B、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 C、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晰:尤 其指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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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法的概念
1)、概念: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 织、经营和解散以及对内外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公司企业:公司法 是所有公司企业的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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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定公司内部及对外的法律关系 A、公司内部关系:股东、董事、高级职员、
一般雇员之间的关系 公司各行政机构之间、按公司国籍的不同,分为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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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本国公司:按照其所在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 而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在一国境内,根据其他国家的公 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公司。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国际性公 司”、“全球性公司”等,是指以一个或几 个国家为基地或母国,制订并服从统一的经 营方针或战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设 有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的企业或企 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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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 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 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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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性。 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公司的永久存在性
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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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发展
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 则。从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19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 渊源。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从 这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的民族化。
地位介绍
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部门分类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 整方法,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 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 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发生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调整方法(刑罚)是由这种需 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 而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 部门。
商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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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国际商法渊源的丰富和发展,也开始了各种渊源间的互动机制。上述国际商法渊源体系中,国际商 事惯例规范、国际法规范、国内法规范并不是互不发生关系的三种并行的法律规范。而是彼此之间存在互相依赖、 互相补充、互相转化、互相作用的互动机制。首先,国际条约、公约调整和制约纯粹以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 双方的商事法律关系,诸如国家政府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有关投资、贸易、信贷、结算、保险等方面 的商事法律关系,这是不言而喻的。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无论何种条约,一经批准,就必须遵守“有约必守” 的原则,其效力优于国内法。据此,国际法规范也可能被自然人、法人所直接适用而转化为国内规范。在中国, 《民法通则》第142条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 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票据法》第96条也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 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就为国际商事领域的国际法规范转化为国内法规范对中国公民、 法人有直接约束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国内法规范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被国际化。如有关国家和私人之间的 合同就可以通过依从国际法而被国际化。一些本属于国内法范畴的规则通过依从国际法而被转化为国际法规范的 例子很多。如1958年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一案的最终裁决,就是选择国际法作为裁决的准据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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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法
•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一、公司的概念
• 公司是目前世界上普遍存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 式,但是,在法律上,关于“公司”一词的含义, 不同国家因所属法系不同而有不同表述。
• 大陆法系中,公司法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 份公司法,没有统一的公司概念。
•
英美法系中的公司并非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
(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
有限责任公司兼采了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优点,同时又克服了它们的 不足。一方面,有限公司具有无限公司的人合性特点,股东相互了解信任, 而这些股东又不必像无限公司股东那样承担无限责任;
另一方面,有限公司又具有股份有限公司资合 性的特点,股东既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又不需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以放弃对 公司业务的管理权作为代价;有限公司的财 务情况亦无须对外公开。有限公司的人合性 兼资合性的整体优越性还有别于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尽管同样兼具人合性与资和性,但 其股东成分较复杂、责任形式不一,内部关 系较难协调
国际商法
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
2.国际商法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 商人习惯法阶段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2) 国内法阶段把国际商法的内容写进国内法(3) 现代国际商法阶段新形式的国际性和统一性3.国际商法有三个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贸易惯例3.国内立法4.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又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等调整国家和国家以及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私法可以分为民法和商法等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大陆法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它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另外,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5.大陆法的渊源:大陆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所以法律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
但是,习惯、判例和学理也在大陆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6.英美法系的结构:英美法系在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又称习惯法或判例法,其原意是指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衡平法其原意是指在14世纪时,为了补充和匡正当时不完善的普通法,由英国的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的判例法。
与普通法的主要区别是救济方法和诉讼程序的不同。
7.英美法系的渊源: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这也是英美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
8.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影响:1)对国际商法统一化运动的贡献,主要表现为两大法系确立的许多重要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为一些重要国际商事公约所吸收和采纳,从而转化为统一的国际商事法。
2)在国际商事公约、条约和惯例尚未涉及的许多领域,目前仍要依靠有关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加以调整,而两大法系对各国法律制度影响甚大,以至于世界各国法律基本上均可纳入这两大法系之内。
9.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三、契约自由10.WTO的职能:1、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2、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3、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4、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5、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
国际商法PPT完整版,知识点,重点第一章 绪论
1、国际条约 (概念)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 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 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国际惯例 (概念) 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 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 *影响较大的有: 1 9 9 0 年 《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 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州的上诉法院 3.州的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的管辖权
返回第二节
* 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 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特 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 上级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 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判决的约束, 但以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 4、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他们以前确立的先例 的约束。
* 英国的法院组织
(一)高等法院 1.高级法院 ——高级法庭————商事法庭 海事法庭 枢密大臣法庭——企业法庭 破产法庭 亲属法庭 2.王冠法院 3.上诉法院 ⊙上议院上诉委员会 (二)低等法院 1.治安法院 2.郡法院 返回第二节
* 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 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的先例,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 力,对其他各庭及王冠法院有说服力。 *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 成先例。
四、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一)大陆法的结构 (二)大陆法的渊源 (三)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
国际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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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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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然各有特点,但都 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 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 各国法院基本上都分为三级,即第一审法院、 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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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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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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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共,也可以说是冷战意识
在美国,反共产党、反共产主义和社会主 义,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反本身就是理 由。马克思主义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反 对资本奴役劳动,最终要消灭资本,解放 劳动,未来要让劳动者自由联合,自己为 自己劳动。所以,共产党传承马克思,美 国则是最崇拜资本、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 家,谁有资本、谁的资本大,谁就有权利, 谁可以说了算,没有资本就没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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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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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约束力的原则"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 都有约束力, 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但上议院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 且对上诉法院本
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的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 对高等法院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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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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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的种类
条约又分双边条约和多边条பைடு நூலகம்(又称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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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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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 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法律上的惯例与习惯是有本质的不同的,前者一旦被当事 人加以采用,便对该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后者只是一种 习惯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国际惯例没有普遍的约 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但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 之间却有像国际公约一样的强制力.有些国际惯例已经被 某些国家纳入其国内的成文法,从而具有了法律的普遍约 束力.还有些国家的国内法规定,国际惯例的适用无须当事 人明示表示同意.由此可见,目前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在强 制力上的这种区别已经被渐渐淡化了,采用国际惯例已经 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势.我国对国际商事活动中的国际惯 例,历来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严格予以遵守.
国际商法知识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个人、法人和公司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两大法系的区别包括渊源、形式、推理方式、法律结构、法律观念和诉讼程序等方面。
其受罗马法影响的方式也有直接和间接之分。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在于出资人、主体资格、责任承担、注册资本要求、设立法律依据和税收政策等方面。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而一人公司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或国家出资设立,并具备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而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并需在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是指合伙企业在执行事务和代表权利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对于合伙企业债权人,合伙企业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如财产不足则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非协议有约定按约定分担,否则平均分担。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是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的;2.善意第三人必须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3.代理人的行为必须与第三人产生了法律关系。
代理的种类包括普通代理、特别代理和代表人制度。
普通代理是指代理人代表本人进行一般性的法律行为,特别代理是指代理人代表本人进行特定的法律行为,代表人制度是指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律行为。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必须按照本人的授权进行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本人也应当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代理人不超越授权范围进行行为。
总之,代理制度在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需要注意代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授权,以及本人对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
无权代理人不能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
但是,如果被代理人的疏忽或过错的明示或默示行为让第三方有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且第三方在主观上是善意的,那么就会产生客观必须代理的情况。
了解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
了解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是指与国际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对于从事跨国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和遵守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为国际商务活动提供了合作基础和法律保障。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务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性: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商务活动,涉及不同国家间的交易和合作。
在国际商法中,国别原则和国际公约的适用是其重要特点。
2. 杂属性:国际商法涉及多个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款,需要协调和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因此,国际商法通常具有灵活性和优先性原则。
3. 国际商事惯例的运用:在国际商法中,商业惯例和习惯法的运用非常重要。
这些惯例通常被视为国际商事合同的一部分,有助于填补法律规则的空白。
二、国际贸易法的概念与原则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买卖、运输、海关、付款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国际贸易法的几个重要原则:1. 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是国际贸易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该原则主张国际贸易的自由和公平,反对贸易壁垒和歧视。
2. 平等与互惠原则:国际贸易法强调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和合作精神。
根据该原则,各方应平等对待,并互利互惠地进行交易。
3.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给予某一贸易伙伴的待遇,也应适用于其他国家。
该原则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三、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关系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法是紧密相关并相互依存的。
国际商法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它创造了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国际商法主要涉及商业合同、公司法、知识产权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而国际贸易法则是国际商法的具体应用和表现。
国际商法为国际贸易活动提供了权益保护、合同管理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基础。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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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
第51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 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 资格。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8月27日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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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之上的一种企业; 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可编其辑p他pt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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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P17案例:
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前几年由投资人甲自行经 营,共盈利1000万元。后甲因年老体衰,不能 继续经营,便委托乙管理企业。由于乙经营不 善,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0万元,企业很 难再维持下去,故准备解散并清算。请问:企 业解散后的150万元债务应由甲承担,还是由 乙承担?如果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怎么办?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的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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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解散的情形:
国际商法
2、学理、学说 在英、美以判例为主的国家,某些学者或 团体收集、编纂的判例,或者在研究判例 基础上编制的“法典”,也是法官审理案 件常常援引的法律依据。 例如,由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全国理事 会和全国对外贸易理事会的联合委员会所 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三)国际条约、国际公约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 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包括 实体法和程序法。例如, 1980 年《联合国
2、英美法系国家商法的发展 英国于1756年由当时担任大法官的曼斯菲 尔特把商人习惯法融入普通法,使之成为 普通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英美法国家 不存在独立的商法体系。 3、近代商法的特征 ( 1 )随着各国加强商事立法,使商法体 系日渐成熟; ( 2 )由于国家权力的渗入,致使商法失 去了国际性和统一性,给国际商业活动带 来了一定的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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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又可称为民法法 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 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 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 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 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 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 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 其等国。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 支流。 • 大陆法的渊源主要为成文法,包括宪法、法 律和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现代的商法统一化运动
自从中世纪的商业习惯法被各国的商法取代后, 有关国际商业交易的问题主要由各国的国内法来 调整,这样的状况成为国际商事交往的障碍。进 入20世纪以后,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 客观上需要统一国际商事交易法律。 1 、 1926 年,罗马成了政府间的国际统一私法 学会,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 法律。 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大量的直接调整 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条约,与此同时,各国商业 界也加强了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
国际商法知识结构图
再版新编国际商法各章中心内容图表法讲解归纳第一章导论本章中心内容是国际商法概论、西方两大法律体系的比较,以及中国重要民商立法,可以用下面图表归纳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论一、概念1、商事交易(有形和无形)2、商事组织(大型公司和跨国公司)3、法律规范(明文规定)二、与相1、商法与商业法2、商法与民法3、商法与经济法4、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5、国际商法近法律的与国际经济法6、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关系三、渊源1、国际公约(实体法与冲突法)2、国际贸易规则(贸易术语)3、国内法(产品责任、代理)第二节西方两大法系比较法律体系法律渊源结构分类特点法院结构一、大陆法制定法、习惯法、公法与私法突出成文法三级体系:第一审法院、判例和学理强调系统化、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典化二、普通法判例法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结构英国:郡法院和治安法院和和重视程序法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制定法法院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系统“先例约束力原则”第三节两大法系与比较(一)1、传播方式不同;2、法律渊源不同3、变革速度不同;4、法官作用不同5、法律体系不同;6、法律程序不同7、判决技术风格不同;8、对经验和应用的重视不同普通法与衡平法比较(二)分类概念关系区别普通法也叫习惯法和是基础,没有衡平法1、救济方法不同判例法仍然可以存在2、诉讼程序不同3、法院组织系统不同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不足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和改善,4、法律术语不同加以修补和纠正没有普通法则不会存在5、管辖权不同第四节中国的法律制度一、法律渊源二、司法制度一、制定法,包括——法院组织1、最高人民法院1、宪法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层、中级和高2、法律级人民法院3、行政法规3、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等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法规,——审判制度: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于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二、法律解释当事人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一级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行政解释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三、判例:不是法律渊源,但日益重视其作用不得再上诉第五节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罗马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私有财产不可侵犯;3、契约自由二、民商法容易混淆的基本概念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2物权与所有权3债与债权4侵权与违约行为与国际商法有关的中国重要民商立法(补充)法律名称章节条款(最新修改后)实施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章156条1987年7月1日起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1章230条1999年12月25日起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7章43条1985年7月1日起(已废止)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7章47条1993年9月2日起(已废止)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3章428条1999年10月1日起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6章74条2000年9月1日起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7章111条1996年1月1日起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8章64条2001年12月1日起9、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8章69条2001年7月1日起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6章60条2001年10月27日起1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8章80条1995年9月1日起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9章270条1991年4月9日起第二章商事组织法本章中心内容是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用下面图表加以简要归纳。
国际商法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或商业上所必需的; (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与委托人取得 联系得到委托人的明示 ; (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 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公约法律将违约分为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两种。
根本违约
如果一方出现根本违约,则另 一方不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而且有权利撤销合同。
违约
非根本违约
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是非根本违 约,则另一方只可以要求损害赔 偿,但是不可以撤销合同。
关于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中有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违约方在履 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没有采取过 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需 要需证明违约方存在过错,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或者让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二)大陆法
(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
(四)中国法
(一)英美法 合同自由是美国法的基本原则,合同一般采用不要式 原则,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美国《防止欺诈法》规定,以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 式: 1.不能在一年内履行的合同 2.买卖土地以及有关土地权益的合同 3.允诺为他人偿还债务(担保合同) 《统一商法典》规定: 价金在500美元以上的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英美法 1.从代理权产生方式划分 (1)明示的授权 本人以清楚明白的语言或文字 明确的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
国际商法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31页)
三、国际商法的内容及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一)国际商法的内容
理解和确定国际商法的体系,应当从形式和内容入手。
在形式上,应考虑以下三方面。一是国际商法就目前而言涉及哪些国际商事关系领域, 如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产品责任等;二是在这些领域内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做了哪 些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以国际法渊源还是以国内法渊源表现出来的,以及这些渊源之间 的关系机制;三是国际商法体系中各部分内容的结构,即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 系,以及这些内容编排的依据。总之,从形式上讲,国际商法体系的确定既要考虑国际商法 所调整、涉及的商事关系领域,又要考虑国际商法渊源本身的结构和特点,还要确定体系各 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3.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关于国际私法,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主张。第一种 主张认为,国际私法主要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 突规范的总和。该观点广泛流行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及 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第二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不仅包 括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还包括国际统一 实体规范。该派观点来自苏联和东欧国家的一些学者。 第三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不仅包括冲突规范、统一实 体规范,还包括国内法中专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 实体规范。其观点主要来自德国、捷克和保加利亚的某 些学者。
国际商事惯例是统一的国际商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但与国际商事条约不同的是,它不是由 国家或国际组织缔结的,而是在国际商事活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3. 各国国内商事法
尽管目前国际上有大量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但这些条约和惯例并不能涵盖国际 商事交易所有领域中的一切问题。而且对于某一问题,即使现有条约或惯例中已有规定,该条约 或惯例也未必会被所有国家和地区一致参加或承认。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范围的总和。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
现代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交易关系,具体是指:1.货物买卖关2.技术贸易关系,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版权的跨国转让关系3.提供跨国运输、保险、金融、旅游、通讯、法律等服务的服务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即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关的国际运输保险和支付方面的法律制度2.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制度,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版权的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的法律制度3.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即有关提供运输、保险、金融、旅游、通讯、会计、法律、数据处理等跨国服务的法律制度。
国际商法的渊源:即国际商法的法律表现形式,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国内民商法或判例,前两个属于国际法渊源,最后一个属于国内法渊源。
大陆法系:从十三世纪开始到十九世纪初,在欧洲大陆逐渐形成的法律体系。
特点:1.主要渊源是成文法,判例法原则上不具有与法律的同等效力,在法官审理案件中期解释法律,参考处理案件的作用,但也有例外2.法律的实施是以法律条文的抽象概念为依据,由法官加以引证和解释3.深受罗马法的影响4.大陆法各国法院系统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组成。
英美法系:英国从十一世纪起主要以起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初步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后美国及其他过去为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受其影响效仿而制定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特点:1.主要渊源是判例法,成文法也是重要渊源,但必须要通过法院判决的解释才能起作用,不能直接引用2.法律的实施是以判例为依据3.法律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4.法院组织分为高等和低级法院,不设独立的行政法院和检察官制度。
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主体资格的人。
作为国际商法主体:1.必须是民事主体,即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必须拥有与其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才能够取得权利并且能够承担在商业经营中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国际商法课件WORD版
《国际商法》课件WORD版主要内容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二、国际商法的地位三、国际商法与相邻法律部门关系1. 国际商法的含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换言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国际商法的特征国际商事关系包括:国际商事组织关系、国际商事行为关系。
国际商事关系,是国际商事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传统商法以货物买卖法为核心内容,随着国际经贸往来的增多,当代国际商事关系越来越广泛。
国际商事关系,是指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主体以私人主体为主,在少数情形下国家、国际组织可成为国际商事关系当事人。
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商法具有自身的调整对象——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是直接调整方法。
国际商法己构成内容丰富、结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国际商法》田晓云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目录第一节商事组织法概论第二节公司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商事组织法概论一、商事组织法的定义二、商事组织的定义和分类一、商事组织法的定义商事组织法,是调整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解散等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事组织的定义和分类商事组织,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按照所有制形式的不同,中国将商事组织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制企业按照财产责任的不同,西方国家一般将商事组织分为:个人企业、合伙、公司。
其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形式。
2.1 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与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即: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
2.2 合伙的定义和特征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一、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广义上的商法和狭义上的国际私法的交汇点。
它是研究交叉国界商事活动的一般规律性原理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法规的科学体系。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性质和特点:国际商法是一门法律学科,其主要研究对象是跨国贸易和跨国商事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商法的特点在于其独立性、国际性和复杂性。
独立性表现在国际商法具有自己的研究范畴和规律性原则;国际性表现在国际商法涉及多国之间的交易和合作;复杂性表现在国际商法受国际法、国内法和商业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2. 研究范畴:国际商法的研究范畴非常广泛,涉及国际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支付、国际投资、国际仲裁等方面。
其中,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领域中的重点研究内容。
3. 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活动中的纠纷解决是国际商法中的重要内容。
在国际贸易和商务活动中,由于涉及跨国交易、法律制度不同等因素,纠纷解决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和专业性。
因此,了解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实践操作对于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人员至关重要。
二、国际合同法国际合同法是国际商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跨国合同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合同的性质、成立、履行和解决纠纷等方面均受到国际合同法的规范。
下文将从国际合同的主体、形式、内容、效力和解决纠纷等几个方面总结国际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1. 主体:国际合同的主体包括合同的缔约方和合同的履行方。
在国际合同当中,缔约方和履行方通常是跨国企业或者个人。
国际合同法对于合同当事人的选择、资格、行为能力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形式:国际合同的形式一般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大多数国际合同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和证据的确凿。
在国际合同法中,对于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适用条件和效力等方面都有相关规定。
3. 内容:国际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合同标的和合同条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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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 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以及 共同承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集体决策 共同管理
普通合伙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
连带
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合伙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 务承担责任。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 须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连带——任一合伙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承担全 部责任。当某个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外部的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但同时合伙人之间形成内部 的债权债务的关系。偿还全部债务的合伙人有权 要求其他合伙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案例分析: P 93
三、公司的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概述 大陆法系
双层委员会制: 权利机关和执行机关:董事会和股东会 监督权:监事会
英美法系
单层委员会制 股东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 Independent Director
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股东会
股东会
监事会
董事会
经理层
平行双层委员会(中国)
董事会
双层委员会
经理层
单层委员会
三、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注意 呵
公司与董事会的关系
总经理
公司的诉权
(一)公司、股东与董事的关系
代理关系
公司
委任关系
董事 董事
董事的产生 -累积投票
忠实 勤勉 谨慎 注意 竟业禁止 私人交 易限制
公司
委任是当事人信赖的基础 董事的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
受任人董事对委任者公司,应该诚 心诚意,忠实于委任者
董事的任职 资格和义务 董事的赔偿 责任
练习
(二)股东会
决策权
股
股东
资格产生 权利义务
权利
收益权 查帐权
东
义务
职权 股东会 会议形式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 不得撤资
会
决议方式
(二)股东(大)会
Make up with shareholders 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 不直接管理公司业务,对外也不代表公司, 通过选举和控制董事会来间接行使管理和 领导权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公司
股东或发起人人数
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 1 10
国有独资公司 1 3 2~200(发起人) 500
2~50 3
最低资本限额(万元)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 公司章程
×
股东制定 国资监管机 构或董事会 制定
√
发起人制定, 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名称、组织机构
√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住所
Case:有关公司设立的案例
2. 封闭和开放
以股票发行的对象及股权转让方式的不同 为分类标准。 封闭式公司:股东人数50人以下,限制公司 股份转让,禁止吸引公众购买其任何股份 或债券。 开放式公司:股票可公开交易,股份可自 由转让。
3. 母子公司
根据公司控制和依附关系为分类标准。
母公司: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 的股份并直接掌握其经营的公司 子公司:母公司投资并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
《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 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 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3)股东缴纳出资 (公司的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公司资本在设立时必须认足 缴清(大陆法系) 授权资本制:成立时只需认购其中一部分, 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必要时一次或分次 发行或募集(英美法系) 折中资本制:成立时只需募足法律所要求 的最低资本数额。(注册资金可以分步到 位) (20%,2年,5年)
股东会案例
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 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 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 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公司决定于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于4月1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 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
分析
1、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 2、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的30% 3、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 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缴足 4、名称不合法,公司名称除了要标明行政区划外, 还应标明字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 形式(案例中公司未标明所属行业)
第三节 公司法
The Corporation
一.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 的企业法人。
公司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法律特征
1.
依法成立(法定性)
公司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
2. 营利性
公司的基本属性
公益法人:社会效益(事业单位法
人、社会团体法人)
国家机关:管理社会事务
母子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
刺破法人面纱-中国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案例
甲公司是美国乙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 企业,专营食品加工和出口。因处于严重财务危 机而宣告破产。甲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母公司乙公司对子公司甲公司的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并举证:甲公司的董事长和副总经理 由乙公司委派; 甲公司产品的80%是出口到乙 公司(产品价格比其他同类客户平均低30%); 甲公司向乙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另外一个从事食品 业的独资企业支付了一系列预付款…
2. 资本条件
(1)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英美国家:无 大陆国家:最低限额 我国: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3万; 个人独资公司,10万; 股份有限公司,500万。 首次:20%,2年, 货币资本出资不得低于30%
(2)出资形式
货币化,但具体构成不以货币或现金为限
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必须有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无限、有限责任、两合、股份有限、股 份两合
无限:两个以上,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人 合) 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 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两合:两种股东,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人合 资合)
股份有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 有限责任(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股份两合:无限责任股东和股份有限责任 股东共同组成
3. 法人性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法人的人格独立性取决于财产的独 立性和责任的独立性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与股 东财产不能混同
债权人:不能向其背后的股 东主张债权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将公司与其股东视为一体并追究其连带法 律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 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 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 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 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 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3. 公司章程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 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Partnership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 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 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分类
无限合伙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
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 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 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 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 责任。
揭开公司的面纱
面纱:公司法人和股东独立,债权人得不 到清偿时不得向公司背后的股东主张债权 对公司债权人不公平
投资主体:自然人,一人独资 以个人财产为限承担无限责任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Case:投资人对企业债务如何承 担责任?
王某从自己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中拿出 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 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150万 元债务。 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企业的100万元财 产显然不足以清偿其150万元的债务,那 么,对其不能清偿的50万元企业债务, 王某应从其另外80万元个人财产中再拿 出50万元用来偿还。投资人的这种责任, 即为无限责任。
规定公司的名称、宗旨、资本构成、组织 结构及公司经营活动基本规则的根本大法。
“公司宪法”
公司章程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章程必须具备的 内容。(否则章程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应当载明,如未 载明,可由法律推定其内容。(不影 响章程效力)
任意记载事项:其他法律不禁止的事 项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比较
商事组 织
营 利
形 式
资 本
商事组织的特点
1、独立性。 2、营利性。 3、规模性。 4、组织性。
商事组织的种类
独资企业(个人企业) 合伙企业(partnership) 公司(corporation)
个人企业基本特征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的经营实体。
《公司法》第85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 低于公司发行股份总额的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