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一)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七)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师涉水服务法律考点讲义 (5)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知识点】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司法行为1.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2.特征【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1.主体应当合法;2.依据应当合法;3.程序应当合法。
(二)公正原则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做出准确的定性。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裁量权。
(三)公开原则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尽可能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2.行政复议依据公开;3.复议的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四)及时原则1.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2.复议案件的审理要严格遵守审理期限的规定;3.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4.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五)便民原则尽可能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
如允许口头方式提出复议申请。
(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如不得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一)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决定。
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
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如限制人身自由、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
3.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
4.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税务机关行政复议中的法律问题
工作研究税务机关行政复议中的法律问题 文 雅(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摘 要: 伴随经济的发展,税收规模越来越庞大,税务纷争也数见不鲜,行政复议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税务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实践中,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发挥的作用并没有很理想,复议率不高、复议质量差强人意等问题渐渐明显。
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为顺应法治社会发展的趋势,优化我国税收行政复议制度成为值得研究的课题。
本文试图在理解税收行政复议制度内涵的基础上,对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现象进行反思,以此为基础对优化税收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一些思考。
关键词: 行政复议 ; 纳税争议 ; 税务机关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及意义1.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税收行政复议制度为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等其他涉税当事人提供了一项重要的税务救济方式。
指的是当税务当事人与税收机关在其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上不统一时,税务当事人向作出决定的税收机关的上一层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或变更或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12.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2.1.依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在税收问题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具有天然的不对等地位。
故当纳税人认为其税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需要有相应的税务救济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正是基于征纳双方的不平等地位而设立的一种税务救济方式。
通过上一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的审查,以此来保障纳税人等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税收行政复议制度,一方面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作为行政内部的监督手段,能够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税务行政机关执法属于行政管理活动,受到税收征管法的制约。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设立可以依法监督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2.3.有利于促进征纳关系保持和谐稳定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程序相对简单快捷,且不对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便利了税务争议的解决,能够及时响应纳税人的相关诉求,有利于征纳双方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对立关系。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局令第39号【发布日期】2015-12-28【生效日期】2010-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税局令第39号(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税务行政复议资料
税务行政复议资料在税收领域中,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为了能够顺利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准备充分、准确的资料是至关重要的。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1、以税务争议为处理对象,即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
2、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当事人为申请人,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具有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5、属于规定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必须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如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等。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如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等。
4、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如颁发税务登记证、开具完税凭证等。
5、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6、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7、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申请人应当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税务行政复议资料的准备1、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日期等内容。
行政复议的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的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后,被行政相对人(即受到该行政行为直接影响)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更正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具体来说,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法性、合理性或决定程序方面的合法性等方面提出异议,并在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下请求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改正的一种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诉讼前的行政救济程序,是行政法实现法治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复议的主要特点是:行政复议是一种非诉讼程序,是行政机关自行作出行政行为后的内部监督程序;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程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便利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和行政权力行使的公正与规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监督程序,是为了整顿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机关的工作纪律。
行政复议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税务行政复议、税收法律责任考点
第 07 讲税务行政复议、税收法律责任知识点 5: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经复议〕,包含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法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托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治理行为,包含出售、收缴、X等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处分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6.不依法履行以下职责的行为:〔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治理机关阻挡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以下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了解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方案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2010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 务具体行政行为。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 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 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 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 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特殊管辖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 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 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 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 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 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 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 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 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 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 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 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 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 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 机构。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 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十一章讲义1
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十一章讲义1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人或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税务机关依法裁决税务争议的过程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必经复议(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选择复议(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证;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十)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例题1·单选题】(2004年)下列涉税相关处罚措施中不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是()A.罚款B.阻止出境C.没收非法所得D.停止出口退税权[答疑编号6496110101]『正确答案』B【例题2·多选题】(1999年)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中,应选用必经复议程序申请复议的有()。
行政复议通俗理解
行政复议通俗理解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有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对其既
往的行政活动或者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撤销有关行政活动或行政行为的程序。
它也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一种机制。
二、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或行政行为有异议的;
2、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活动或行政行为有争议的;
3、多个行政机关之间有争议的。
三、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
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对其曾经发生的行政活动或行为进行复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国家法治: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和行为进行审查,以维护行政机关遵守法治的原则,防止行政滥权行为的发生。
四、行政复议的主要程序
行政复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申请复议: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答复书:行政机关发出答复书,确定复议内容;
3、审查:行政机关根据复议申请经过审查;
4、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发出复议决定书;
5、维护行政秩序:司法机关如有异议,可以依法对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维护行政秩序的裁定。
税务行政复议担保书 (2)
税务行政复议担保书税务行政复议担保书是指在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决定提出复议时,为保障国家税收债权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提供的担保文件。
税务行政复议担保书对于纳税人申请复议是一个重要的保障措施,可以降低处理过程中的风险因素。
本文将从税务复议的定义、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况、担保的方式及作用等方面介绍税务行政复议担保书的相关知识。
一、税务复议的定义税务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决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查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纳税人可以在接到税务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纳税人可以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不影响税务机关对其征税工作的履行。
二、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况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时,有些情况下需要提供担保。
根据《关于行政复议担保制度实施的通知》(财税〔2004〕96号),纳税人在复议申请中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1.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减免税款等金额较大的案件,需要提供担保;2.税务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纳税人的财产,涉及保全担保的情况,需要提供担保;3.提供担保可以维护纳税人的利益,保障其权益不会受到侵犯;4.对于过去的滞纳金、罚款等欠税额的支付申请,需要提供担保。
三、担保的方式税务行政复议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提供担保函,另一种是缴纳保证金。
1.提供担保函纳税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银行等机构申请提供担保函。
担保函可以体现出纳税人的信誉、经济情况和担保能力,为纳税人顺利完成复议提供保障。
担保函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担保人的身份证明、企业证件、资产证明等,具体细节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缴纳保证金纳税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也可以选择缴纳保证金。
纳税人缴纳的保证金必须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标准及时限,一般标准要求的金额在2万元以内。
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是将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同时按规定将银行出具的保函提交至税务部门。
四、作用税务行政复议担保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障国家税收债权税务行政复议担保书可以为国家的税收债权提供保障,防止纳税人在复议过程中拒不支付税款的现象发生,从而保证国家税务机关的征税权益正常实现。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税收征收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具有审批权的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的复审请求和复审程序,是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途径。
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复议条例》等文件的规定。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要求,纳税人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具有审批权的上级税务机关提交复审申请,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其进行复审,并作出复议决定。
如果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税务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具有以下优点:一、程序简便。
税务行政复议相对于其他法律途径而言,程序更为简便,提出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会根据材料和证据作出复议决定,无需出庭应诉等复杂流程。
二、效力明确。
税务行政复议的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认为是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法规定,一旦作出决定,税务机关必须予以执行。
三、成本低廉。
相较于其他法律途径而言,税务行政复议的成本相对较低,申请费用较低,纳税人不必承担过高的诉讼费用等额外支出。
但是,税务行政复议也存在以下局限:一、审批权界定不明。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批权限未被明确界定,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难以确定具有审批权的上级税务机关。
这也导致了纳税人复议的申请可能受到限制。
二、时限过长。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限,有时会导致纳税人的权益受到损失。
三、复议程序缺乏公正性。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税务机关不尽公正或者存在不当行为的情况,这也导致了复议程序的公正性不足。
总之,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途径,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以满足纳税人更多元化的维权需求。
税务行政复议策略
税务行政复议策略在税收领域,当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
税务行政复议不仅能够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然而,要成功进行税务行政复议,需要掌握一定的策略和方法。
本文将详细探讨税务行政复议的策略,帮助纳税人在面对税务争议时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知识首先,纳税人需要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等都可以申请复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不能直接申请复议。
其次,要清楚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10 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此外,还需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
通常情况下,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复议。
二、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之前,纳税人应当充分收集和整理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税务机关的通知书、决定书、纳税凭证、财务报表、合同协议等。
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有力地支持纳税人的主张。
同时,要对证据进行分类和整理,制作详细的证据清单,并对每份证据的来源、证明内容进行说明。
在整理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证据的原始形态,避免对证据进行篡改或伪造。
三、准确撰写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是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文件,应当认真撰写。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具体的复议请求,即要求税务机关改变、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决定,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遵循下列几项原则:
1. 法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 及时性原则。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决定书的日期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 一审不服可复原则。
被采纳部分不得申请复议,只能就未被采纳的部分提出复议申请。
4. 实质审查原则。
税务机关应就纳税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进行实质性重新审查。
5. 原决定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复议期间,原决定执行应予停止,但应当缴纳已核定或预缴的款项。
6. 书面决定原则。
行政复议最后应当书面决定是否变更原决定。
7. 进一步诉讼原则。
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税务行政复议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旨在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税收行政复议制度浅析
我国税收行政复议制度浅析摘要:税务行政复议,是在国家税务管理过程中,对处于被管理状态的纳税人进行有效救济的手段之一,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约束税务机关的行为、减轻法院税务诉讼的负担、提高税务纠纷处理的效率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内部监督,二是权利救济。
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税务管理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我国税务管理的特点和不足,对完善、建立合理的税务制度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税收管理;税收行政复议;缺陷;完善从纳税人角度讲,税是纳税人满足自身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依合宪性的法律向国家承担的一种金钱给付义务。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税是国家为获取实现国家职能所需的财政收入,对于一切满足法律所规定的课税要件者所征收的一种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法定义务。
从本质上看,税收体现的是国家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具体而言,税收决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公民对政府有关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进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它不仅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且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有效的自我监管。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的救济手段、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
一、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税收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定的税务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是复议机关以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审查对象的一种具有典型行政法律特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结果对作出原税收决定的税务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能够产生法律效果。
我国税收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的一种具体类型,与其他类型的行政复议相比较,有其自身独特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设置纳税争议复议的前置条件。
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税务⾏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税务⾏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政复议,是纳税⼈、扣缴义务⼈或者其他当事⼈认为税务机关的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法定复议机关依照⾏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政⾏为是否合法、适当,并由有权机关作出裁决的活动。
税务⾏政复议的特征:
税务⾏政复议是⼀种律制度,其程序具有纠错作⽤,其特征是:
(1)税务⾏政复议是以⼀定的税务⾏政争议或者纠纷为其处理内容和适⽤范围的。
(2)税务⾏政复议是以税务⾏政相对⼈提起复议申请⽽引起的。
(3)税务⾏政复议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4)税务⾏政复议对形成争议的具体税务⾏政⾏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都要进⾏审查。
(5)税务⾏政复议不适⽤调解⽅式。
(6)税务⾏政复议是⼀种税务⾏政⾃我监督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由有权机关作出裁决的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
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其程序具有纠错作用,其特征是:
(1)税务行政复议是以一定的税务行政争议或者纠纷为其处理内容和适用范围的。
(2)税务行政复议是以税务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引起的。
(3)税务行政复议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4)税务行政复议对形成争议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都要进行审查。
(5)税务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方式。
(6)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税务行政自我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