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节水型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节水型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榆政发[2011]60号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0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节水型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1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节水型单位考核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榆林市节水型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节水事业,开展节水型单位(包括:企业、校园、社区,以下简称“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节水型单位的创建活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节水型单位的创建活动。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均应按照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开展节水创建活动。
第四条节水创建活动实行自查考核制度。创建单位应对照节水创建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对未达到标准要求或用水中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节水型单位验收申请。按照考核标准自查达到90分以上的创建单位,向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节水创建验收活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市级及以上节水型单位直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
第七条节水型单位的验收实行现场考核,基本程序如下:
(一)查阅申报材料的原始资料;
(二)听取申报方关于开展创建活动的汇报;
(三)现场抽查创建方的用水设备、设施及节水措施;
(四)组织评审,现场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经验收通过后,报市政府命名为“榆林市节水型单位”,并颁发荣誉证牌。获得“榆林市节水型单位”称号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获得“榆林市节水型单位”称号的单位予以表彰;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优先保证用水,对其节约的水量可留作自己发展的用水指标;
(三)单位节水技改项目在节水示范项目中优先安排并给予扶持;
(四)可申请市政府其他优惠活动。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节水型企业。
(一)未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擅自取水或未按规定进行取水的;
(二)未执行用水计划或用水定额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等有关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
(五)继续使用被国家和省市列入禁止和淘汰的落后用水工艺、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单位。
第十条已获得命名的节水型单位,要继续按照节水型单位考核标准做好节水工作。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已获得命名的单位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