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放射线和放射性物质使用与管理制度

放射线和放射性物质使用与管理制度

放射线和放射性物质使用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院放射线和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保护职工和患者的健康,维护环境的安全和公共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涉及放射线和放射性物质应用的科室和人员。

第三条放射线和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和管理必需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安全、合法、规范。

第二章放射线使用管理第四条放射线设备安全管理(一)设备购置与验收1.医院依照国家标准选购放射线设备,并依法进行验收。

2.设备验收前,必需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对设备的质量、型号、安全性能等进行认真评估。

3.设备验收后,必需进行安装、调试、运行试验等,并做好验收记录与资料。

(二)设备操作与维护1.全部操作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操作设备。

2.操作人员必需严格依照操作手册进行操作,不得随便更改设备配置或参数。

3.设备操作过程中,必需记录操作人员、操作时间、设备参数等关键信息,并做好文件保管。

4.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性能稳定。

5.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刻停止使用,并及时报修。

(三)放射线防护措施1.放射线应用科室必需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设施,包含辐射屏蔽、防护服、辐射报警器等。

2.全部操作人员必需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接受定期体检。

3.操作人员在进行放射线操作时,必需确保设备的辐射范围和时间掌控在安全限度以下。

(四)事故应急处理1.放射线设备操作人员必需熟识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2.发生放射线事故时,必需立刻停止操作,并报告相关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

3.事故应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订立事后处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开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条放射性物质使用管理(一)物质使用计划与申领1.涉及放射性物质的科室必需编制物质使用计划,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领。

2.申领放射性物质前,科室必需有相应的储存设施和防护措施,保障物质的安全储存和使用。

实验室放射性物质管理和存储规定

实验室放射性物质管理和存储规定

实验室放射性物质管理和存储规定实验室是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的重要场所,其中涉及到放射性物质的使用。

为了保障实验室安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必须遵守严格的管理和存储规定。

本文将就实验室放射性物质管理和存储规定展开探讨。

一、放射性物质管理实验室中放射性物质的管理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人员的健康和实验室的安全。

下面是一些放射性物质管理的具体规定:1. 放射性物质的采购:a. 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同时应确保物质来源可靠。

b. 购买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2. 放射性物质的登记和备案:a. 实验室必须建立完善的放射性物质登记和备案制度,记录物质的种类、数量、来源、用途等信息。

b. 登记和备案的信息应及时更新,并保存在合适的地方以备查阅。

3. 放射性物质的入库管理:a. 放射性物质必须储存在专门的存储设施中,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b. 入库时,应按照物质的特性进行分组分类,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保证安全性。

c. 入库后,应对物质进行标识和记录,并建立出库入库登记制度。

4. 放射性物质的使用:a. 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并严格按照实验计划和操作规程执行。

b. 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佩戴防护设备,包括防护眼镜、手套等,并保持实验室的通风良好。

二、放射性物质存储规定放射性物质的存储决定了实验室的安全性和工作效率。

下面是一些放射性物质存储的具体规定:1. 存储条件:a. 放射性物质必须存放在密封良好、防护可靠的存储设施中,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b. 存储设施需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存储区域:a. 实验室应划定存储区域,严格控制放射性物质的存放地点。

b. 存储区域要远离办公区、人流区和其他非必要区域,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辐射风险。

3. 标识和分类:a. 放射性物质必须进行明确的标识,标识应包括物质的种类、危险性等信息。

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管理,确保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或管理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责任
1. 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四、放射性物质的购置和储存
1. 购买放射性物质需经过审批程序,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 放射性物质应储存在专用的储存设施中,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五、放射性物质的使用与处理
1. 使用放射性物质前,必须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2. 放射性物质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设备、场所和人员的要求。

六、事故应急和报告
1. 发生放射性物质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2. 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详细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案。

七、安全监督和检查
1. 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2.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依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附则
本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科技要求。

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范本

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范本

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范本是为了保障放射性物质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防治放射性事故,规范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行为,促进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制定。

第二章法律、法规和标准第二条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章机构和责任第三条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应当由使用单位设立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相应的责任和职责。

第四章放射性物质的分类和管理等级第四条放射性物质应当根据辐射危害性、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等因素进行分类,并确定相应的管理等级。

第五章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和验收第五条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放射性物质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章放射性物质的储存第六条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

第七章放射性物质的使用第七条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八章放射性物质的运输第八条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九章放射性物质的事故应急预案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放射性物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对放射性事故的准备工作。

第十章放射性物质的监测和检测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放射性物质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性。

第十一章放射性物质的废物处理第十一条放射性物质的废物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废物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十二章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培训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三章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理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对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范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到期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以上是一个____字的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范本,仅供参考。

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放射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放射性物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采购与验收1. 采购放射性物品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确保放射性物品的质量。

2. 采购的放射性物品应附有相关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

3. 验收放射性物品时,应检查放射性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标签等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解决。

四、储存与保管1. 储存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应具备防辐射、防火、防盗、防潮、防腐蚀等条件。

2. 储存放射性物品应按照放射性物品的类别、规格、数量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物品的整齐有序。

3. 储存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护屏、防护门、防护窗等。

4. 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放射性物品的储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使用与操作1. 使用放射性物品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2. 使用放射性物品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3. 使用过程中,应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4. 使用完毕的放射性物品应及时回收,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六、运输与废弃1. 运输放射性物品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工具,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运输资格证书。

3. 废弃放射性物品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确保环境安全。

七、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1. 定期开展放射性物品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管理制度)放射性物质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放射性物质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放射性物质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管理办法(2005年10月修订)第壹条、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放射性物质开发和合理利用,加强和规范放射性物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和放射性物质关联用语的含义:(壹)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于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于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且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八)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放射性物质管理贯彻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壹。

”第四条、学校实行放射性物质使用审批制度,校属单位于教学、科研、生产中使用放射性物质,必须事先经学校审批,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程序是:1、使用单位立项、申请,提供立项申请书和可行性方案;2、学校审批,主管校领导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签字批准;3、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4、政府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办法

公司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办法

公司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办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放射性物质、放射环境和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放射源运输、存放、安装检修、使用和废放射源处理的过程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从事管理、采购、储存保管、安装检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部门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3.1 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3.2 射线装置指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3.3 放射性污染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3.4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4 职责4.1 总经理4.1.1 负责组织建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健全放射性物质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和放射性物质危害专项应急预案。

4.2 分管副总经理4.2.1 负责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

4.2.2 负责放射性物质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和放射性物质危害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

4.3 安环部4.3.1 负责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编制放射源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并及时完成上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放射性物质使用、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等事项的上报工作。

4.3.2 贯彻落实关于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的法规及上级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公司放射性物质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4.3.3 负责开展辐射监测,建立健全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档案。

4.3.4 负责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教育工作,并协助办理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

4.3.5 负责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3.6 负责放射仪器操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的审核。

4.3.7 负责放射性物质的转移、备案、报废等手续办理。

4.4 党群部4.4.1 负责监督放射仪器操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发放情况及出现职业病患者的治疗、恢复、工作调整情况。

放射性物质安全法规与管理措施

放射性物质安全法规与管理措施

放射性物质安全法规与管理措施放射性物质是指拥有放射性属性的物质,其具有放射性衰变的特性。

由于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和环境的潜在危害,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法规与管理措施,以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放射性物质安全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相关管理措施。

一、放射性物质安全法规1. 放射性物质的定义与分类放射性物质的定义是:具有放射性衰变特性的物质。

根据放射性物质的核素和活度,可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对不同类别的放射性物质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2. 放射性物质的授权和许可为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要求使用和管理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必须获得相应的授权和许可。

这些授权和许可将规定使用放射性物质的目的、范围、活动水平以及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3. 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和运输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和运输是极其重要的环节,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是确保安全的关键。

相关法规对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和运输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包括容器的选择、封装标记、避免意外泄漏和事故处理等方面。

4. 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操作和处置安全操作和处置是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遵循的原则,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辐射危害。

相关法规要求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必须有详细的安全操作手册,并对使用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同时,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也有明确规定,包括规定废物的分类、封装、运输和最终处置的具体方法。

5. 放射性物质的监测和报告为防范和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放射性事故,相关法规要求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并定期进行辐射监测和报告。

此外,相关法规还规定了放射性事故发生时的报告和处置程序,以确保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二、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培训和知识普及为了提高使用和管理放射性物质的单位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相关管理措施要求单位必须组织安全培训,并普及相关知识。

安全培训内容包括辐射防护知识、事故应急处置等,旨在使人员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处置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放射性物品管理制度[共5篇]

放射性物品管理制度[共5篇]

放射性物品管理制度[共5篇]第一篇:放射性物品管理制度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目的为加强对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

3 术语和定义3.1放射性同位素: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3.2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4 管理职责4.1各级安全环保部门职责4.1.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并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

4.1.2公司安全环保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公司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进行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登记管理,负责放射性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

4.1.3督促、审定所属单位编写放射性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4负责对所属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进行检查。

4.2各级武装保卫部门职责4.2.1负责检查所属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治安保卫工作,并组织制定相应的治安保卫规范。

4.2.2参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防火、防盗设施验收。

4.2.3参与辐射事故处理,协助公安部门侦破案件。

5 放射性物品的许可登记5.1公司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购买实行评审、许可登记制度。

凡需新购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必须聘请具有评审资格的专家评估同意,方可办理申请购买手续。

任何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购买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5.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版号/修改:A/05.2.1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并要求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5.2.2配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5.2.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5.2.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

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

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简介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人员健康和防止放射性物质在环境中的传播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措施。

放射性物质是指具有放射性的化学元素、化合物或物质,它们可能会导致身体损伤或危害环境。

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放射性物质使用前的评估和批准•放射性物质环境监测•放射性物质处理和存储•放射性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员工放射性安全培训和资格认证•放射性物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管理制度执行的目的是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合理使用和最小化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放射性物质使用前的评估和批准针对每一次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以确保使用的放射性物质不会造成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同时,还需要获得适当的许可证并且获得批准。

放射性物质使用前的评估和批准的程序如下:1.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评估和分析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使用的放射性物质•使用的场所和环境•使用的频率和数量•使用的过程和方式•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程度•防护措施和预防措施2.许可证申请申请许可证必须随附以下内容:•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的报告•操作程序和防护措施•员工资格认证证书•紧急事件预案•额外的文件或证明文件3.获得批准批准后,应指定一个负责人对使用放射性物质的操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放射性物质环境监测放射性物质环境监测是指对使用放射性物质的环境进行监测,以确保放射性物质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放射性物质环境监测的程序如下:1.监测工具的选择和校准监测工具必须是能够准确评估潜在的放射性危害,可靠,准确度高的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和检查。

2.监测点的选择和设置监测点必须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选择,并且设置在环境中最易受到放射性物质影响的区域。

3.监测程序的执行监测程序必须根据风险评估和监测点的选择进行安排,应确定监测的频率和时间。

放射性物质处理和存储放射性物质的处理和存储必须按照特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以确保人员和环境不会受到危害。

放射性物质处理和存储的程序如下:1.操作规程的书写和执行必须书写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程,并确保员工掌握这些操作规程。

放射性物质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质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质管理办法2005年10月修订第一条、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放射性物质开发与合理利用,加强和规范放射性物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与放射性物质相关用语的含义: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七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八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第三条、放射性物质管理贯彻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第四条、学校实行放射性物质使用审批制度,校属单位在教学、科研、生产中使用放射性物质,必须事先经学校审批,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程序是:1、使用单位立项、申请,提供立项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2、学校审批,主管校领导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签字批准;3、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4、政府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第五条、学校对涉及放射的工作实行资质许可证制度,放射性实验室设置要取得政府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业工作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第六条、学校组建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管理放射性物质;教务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主管部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为办事机构;公安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协同管理、监督、保卫部门;校内各拥有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为放射性物质直接管理部门;第七条、学校放射性物质管理实行责任制度一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责任1、学校放射性物质主管部门教务处的责任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2制定校内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3组织放射性物质清查、统计、填报相关的报表;4管理放射性物质的采购;5监督相关单位对放射性物质的验收、计量、使用、保管;6负责放射性警示标记的设置与管理;7主管放射性废料的处置;8就放射性物质管理相关问题协调学校与环保、卫生、公安部门的关系;2、学校放射性物质协同管理、监督、保卫部门公安处的责任1负责放射性物质存放地点的安全设施标准确定,建设督办;2学校放射性物质统计资料在公安部门的报送;3学校放射性物质使用安全监督;4负责放射性物质存放地点的安全保卫;5就放射性物质管理相关问题协调学校与公安部门的关系;3、学校放射性物质直接管理部门各院、部、分析中心等责任1确定放射性物质管理的领导人员、使用人员、保管人员;2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的建设;3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安全设施的建设;4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和放射性物质保管人员的培训、行为管理;5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的安全管理;6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产生废物的分类整理、储存、保管、处理;7计量、统计、报告放射性物质使用和库存情况;二放射性物质管理人员责任1、放射性物质库房管理人员责任1对入库管理的放射性物资进行计量验收;2建立放射性物资库存保管账,及时登记出入库数量;3月末对库存放射性物资进行清点对账,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4建立库房记事簿,随时记录有关事宜;5管理库房门窗、门柜钥匙;6做好库房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工作,随时查堵、报告安全隐患;2、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责任1建立放射性物质使用登记簿,随时登记有关事宜;2要准确计量、记录放射性物质使用情况;3按操作规程使用放射性装置和放射性物质;4按规定检查检修放射性装置;5维护放射性使用场所的环境,防止放射性污染等环境事故;6按规定收集、包装、储存放射性废物;第八条、放射性物质的使用管理一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经批准,取得政府机关核发的资质证书;二放射性物质使用设施建设选址必须合理、建设质量必须达到标准,符合环境保护、卫生、安全公共安全、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放射性物质使用设施要设置防辐射警示标识;三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具备安全措施和保护器具:四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并切实可行,得到贯彻执行;五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上岗必须经专业培训、经体检合格、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证书;六建立放射性物质使用记录,详细记载使用人员、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用量、操作运转情况、产生废弃物的种类与数量等;第九条、放射性物质的库存管理一学校统一设置符合环境保护、卫生、安全公共安全、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的放射性物质保管库房,配备专用铁柜,供各单位存放放射性物质,暂时不用的放射源,为了安全起见,可送放射性物质库房保管,用时再取回;二放射性物质库房设置防辐射警示标识;三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库存保管账,定期清点库存量,核对帐目和实物,使之相符;四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出入库制度,严格计量管理,严密程序和手续;五放射性物质库房物品摆放要合理,消除不安全因素,放射性物质库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六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七放射性物质库房要设置安全防范备品,确保需求;八进出库房人员要办理登记手续;第十条、放射性废物管理一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小体积;二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应严格管理,有效控制,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三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要集中收处;四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按规定对本单位的废物进行收集、包装和送贮;五放射性废物的收集规则:1、放射性废物应按要求分类收集,并装入带有分类标记的专用口袋内容器内;2、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3、废放射源应单独收集存放,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废物中;4、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应用不锈钢或玻璃钢罐贮存;5、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设专门场所存放放射性废物,并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六放射性废物的包装规则:1.装放射性废物的专用塑料口袋应密封,不破漏;2,含有尖刺及棱角的放射性废物,应先装入硬纸盒或其它包装材料中,然后再放到塑料袋内;3,每袋废物的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0.1mSv/hl0mrem/h,每袋积不超过30L,重量不超过20 k g;七放射性废物的送贮处规则:1、废物应干燥,游离液体率不大于1%;2、废物性能应稳定,无挥发性、易燃、易爆等不稳定性物质,无强氧化剂、腐蚀剂等物质;3、试验植株应脱水、干化或灰化;4、动物尸体应固化于水泥中,或防腐、干化、灰化;5、废放射源应放在包装容器中,损坏的密封源应重新包装,并附上有关的卡片;6、包装体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别为:α< 0.04q/cm2;β<0.4q/cm2;八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第十二条、法律责任放射性物质管理、使用、保管单位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一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三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四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五未经许可,擅自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六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八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第十三条、本办法从修订之日起试行;。

【管理-制度】放射性物质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放射性物质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放射性物质开发与合理利用,加强和规范放射性物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放射性物质相关用语的含义:(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八)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放射性物质管理贯彻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第四条、学校实行放射性物质使用审批制度,校属单位在教学、科研、生产中使用放射性物质,必须事先经学校审批,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程序是:1、使用单位立项、申请,提供立项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2、学校审批,主管校领导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签字批准;3、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4、政府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学校对涉及放射的工作实行资质许可证制度,放射性实验室设置要取得政府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业工作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

放射性核素储存、使用与管理办法

放射性核素储存、使用与管理办法

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放射性核素储存、使用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号令,以及关于“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及国家技术监督1996年5月23日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60—1996)所作的规定,现制定放射性核素储存、使用与管理的办法如下:一、放射性核素的储存1.储存放射性物质,当日或备用的以及每月用完的放射性核素(包括放射性药物)必须放置在储源室中。

在实验中备用的放射性核素不可单纯放入铅罐容器内保存,而应将此铅罐容器置入储源室中,符合放射性防护及预防失窃的要求。

2.储源室内放射性核素的放置应合理有序,分门别类,并用标签识别,易于取放,每次取放的放射性核素应限于需要部分。

3.储源室外要有醒目的“电离辐射”标识,储源室要加锁,专职人员保管。

4.定期对储源室进行剂量监测,不可在储源室内直接打开储存放射源的容器取核素,以免污染容器及储源室.5.储存的放射性物质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到货日期、核素种类、理化性质、活度和容器表面擦抹试验结果。

二、放射性核素的使用与操作(一)临床诊断用放射性核素的使用与操作1.使用时的防护要求(1)诊断用场所的布局应有助于工作程序,如一端为放射性储存室,依次为给药室、候诊室、检查室,应避免无关人员通过。

(2)给药室与检查室分开,如必须在检查室给药,应具有相应的防护设备.2.使用药品的权限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号令,关于“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医院核医学科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防护设施等分为三类:即(1)使用一般放射性药品实验室。

指准许使用体外诊断的放免药盒,体内诊断、治疗用一般放射性药品-系指医生根据诊断、治疗需要,对购入的放射性药品进行简单的稀释或不稀释,直接用于病人的品种。

(2)使用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及配套药盒的实验室系指除了准予使用上述放射性药品外,还可使用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及配套药盒的实验室,即利用发生器的洗脱液和药盒按照药盒说明方法自行制备放射性药品注射液用于病人。

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4篇

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4篇

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4篇【第1篇】医用发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危急物品平安管理制度发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的平安管理由药剂科及有关使用科室负责,落实专职人员举行科学管理,确保平安。

凡有储存及使用发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急品的科室都要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举行管理。

建立严格的审批、选购、领取、使用和记下手续。

使用发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必需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做到:谁用谁领,随用随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准时退回,不得乱存乱放或私送他人。

外出选购、运送,应指定专人专车;入库前必需严格核对数量。

存放危急品仓库的地点、场所要有严格的平安防范措施。

对发射性物质、剧毒试剂要指定专人专柜保存,采取双人双锁管理。

对发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的保管,坚持分间、分类储存,严禁混放,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严禁任何人在发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库区吸烟,不准将火种、易燃品等物品带入仓库。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未经平安培训,不认识危急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2篇】医用发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急物品平安管理制度医院医用发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急物品平安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医用发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急物品的平安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平安和医院财产平安,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守卫条例规定,特制定我院危急物品平安管理方法。

一、凡属我院医疗、化验、发射、化疗用的,能致人中毒成瘾的药物、化学物品、发射元素、氧气、易燃易爆物品,都属危急物品。

二、危急物品平安采取分级管理,即守卫科管理和使用科室平安管理。

使用科室须有专人详细管理,并要有平安管理方法及平安管理制度。

三、守卫科由专人对医用发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急物品,举行平安管理和平安检查,并造册记下,建立危急物品平安管理档案,每月检查一次,作好检查记录。

碰到节假日前,守卫科组织力气,对危急物品平安集中举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对于存在的担心全隐患,应立刻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四、危急物品如发生失窃、失火、爆炸等危险状况时,守卫科立刻赶赴现场举行扑救,庇护好现场,并立刻上报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举行处置,对相关责任人和部门按实际状况划清责任,举行处理,造成严峻后果的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放射物质 管理制度

放射物质 管理制度

放射物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物质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物质的管理应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政府应加强放射物质的管理制度建设和法规制度的健全,提高监管能力,加强社会监管,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要求单位和个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从事放射物质管理的人员应取得相关执业资格。

第六条放射物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事故应急处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加强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确保工作人员具有安全操作技能。

第七条放射物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放射物质库房,确保放射物质储存安全,杜绝泄漏事故发生。

并做好日常检测,防范异常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放射性物质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放射物质使用范围,遵循“最小放射剂量原则”,防止辐射污染。

第二章放射性物质的管理第九条放射物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放射物质实施登记管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十条放射物质管理单位应当对所有放射物质实施分类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放射物质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放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放射物质的日常管理、监测、保管和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放射物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放射物质库房的检测、测量,确保库房的安全。

第十三条放射物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定期的放射性物质保护帽计划,对人员进行辐射剂量监测,并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确保辐射环境的安全。

第十四条放射物质管理单位应当与周边社区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开展放射物质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辐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放射物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发生放射物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第十六条放射物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放射物质的管理情况、事故发生情况以及其他与放射物质相关的重要信息。

放射性物品管理制度

放射性物品管理制度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办法1 目的为加强对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

3 术语和定义3.1放射性同位素: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3.2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4 管理职责4.1各级安全环保部门职责4.1.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并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

4.1.2公司安全环保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公司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进行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登记管理,负责放射性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

4.1.3督促、审定所属单位编写放射性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4负责对所属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进行检查。

4.2各级武装保卫部门职责4.2.1负责检查所属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治安保卫工作,并组织制定相应的治安保卫规范。

4.2.2参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防火、防盗设施验收。

4.2.3参与辐射事故处理,协助公安部门侦破案件。

5 放射性物品的许可登记5.1公司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购买实行评审、许可登记制度。

凡需新购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必须聘请具有评审资格的专家评估同意,方可办理申请购买手续。

任何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购买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5.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5.2.1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并要求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5.2.2配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5.2.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5.2.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放射性物质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放射性物质开发与合理利用,加强和规范放射性物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放射性物质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八)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放射性物质管理贯彻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第四条、学校实行放射性物质使用审批制度,校属单位在教学、科研、生产中使用放射性物质,必须事先经学校审批,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程序是:
1、使用单位立项、申请,提供立项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2、学校审批,主管校领导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签字批准;
3、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4、政府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学校对涉及放射的工作实行资质许可证制度,放射性实验室设置要取得政府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业工作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

第六条、学校组建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管理放射性物质。

教务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主管部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为办事机构;公安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协同管理、监督、保卫部门;校内各拥有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为放射性物质直接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校放射性物质管理实行责任制度
(一)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责任
1、学校放射性物质主管部门教务处的责任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制定校内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3)组织放射性物质清查、统计、填报相关的报表;
(4)管理放射性物质的采购;
(5)监督相关单位对放射性物质的验收、计量、使用、保管;
(6)负责放射性警示标记的设置与管理;
(7)主管放射性废料的处置;
(8)就放射性物质管理相关问题协调学校与环保、卫生、公安部门的关系。

2、学校放射性物质协同管理、监督、保卫部门公安处的责任
(1)负责放射性物质存放地点的安全设施标准确定,建设督办;
(2)学校放射性物质统计资料在公安部门的报送;
(3)学校放射性物质使用安全监督;
(4)负责放射性物质存放地点的安全保卫;
(5)就放射性物质管理相关问题协调学校与公安部门的关系。

3、学校放射性物质直接管理部门(各院、部、分析中心等)责任
(1)确定放射性物质管理的领导人员、使用人员、保管人员;
(2)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的建设;
(3)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安全设施的建设;
(4)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和放射性物质保管人员的培训、行为管理;
(5)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的安全管理;
(6)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产生废物的分类整理、储存、保管、处理;
(7)计量、统计、报告放射性物质使用和库存情况。

(二)放射性物质管理人员责任
1、放射性物质库房管理人员责任
(1)对入库管理的放射性物资进行计量验收;
(2)建立放射性物资库存保管账,及时登记出入库数量;
(3)月末对库存放射性物资进行清点对账,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
(4)建立库房记事簿,随时记录有关事宜;
(5)管理库房门窗、门柜钥匙;
(6)做好库房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工作,随时查堵、报告安全隐患。

2、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责任
(1)建立放射性物质使用登记簿,随时登记有关事宜;
(2)要准确计量、记录放射性物质使用情况;
(3)按操作规程使用放射性装置和放射性物质;
(4)按规定检查检修放射性装置;
(5)维护放射性使用场所的环境,防止放射性污染等环境事故;
(6)按规定收集、包装、储存放射性废物。

第八条、放射性物质的使用管理
(一)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经批准,取得政府机关核发的资质证书;
(二)放射性物质使用设施建设选址必须合理、建设质量必须达到标准,符合环境保护、卫生、安全(公共安全、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放射性物质使用设施要设置防辐射警示标识;
(三)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具备安全措施和保护器具:
(四)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并切实可行,得到贯彻执行;
(五)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上岗必须经专业培训、经体检合格、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证书;
(六)建立放射性物质使用记录,详细记载使用人员、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用量、操作运转情况、产生废弃物的种类与数量等。

第九条、放射性物质的库存管理
(一)学校统一设置符合环境保护、卫生、安全(公共安全、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的放射性物质保管库房,配备专用铁柜,供各单位存放放射性物质,暂时不用的放射源,为了安全起见,可送放射性物质库房保管,用时再取回;
(二)放射性物质库房设置防辐射警示标识;
(三)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库存保管账,定期清点库存量,核对帐目和实物,使之相符;
(四)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出入库制度,严格计量管理,严密程序和手续;
(五)放射性物质库房物品摆放要合理,消除不安全因素,放射性物质库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六)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放射性物质库房要设置安全防范备品,确保需求;
(八)进出库房人员要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放射性废物管理
(一)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小体积。

(二)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应严格管理,有效控制,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三)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要集中
(四)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按规定对本单位的废物进行收集、包装和送贮。

(五)放射性废物的收集规则:
1、放射性废物应按要求分类收集,并装入带有分类标记的专用口袋内(容器内);
2、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
3、废放射源应单独收集存放,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废物中;
4、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应用不锈钢或玻璃钢罐贮存;
5、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设专门场所存放放射性废物,并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六)放射性废物的包装规则:
1.装放射性废物的专用塑料口袋应密封,不破漏;
2,含有尖刺及棱角的放射性废物,应先装入硬纸盒或其它包装材料中,然后再放到塑料袋内;
3,每袋废物的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0.1mSv/h(l0mrem/h),每袋积不超过30L,重量不超过20 k g。

(七)放射性废物的送贮(处)规则:
1、废物应干燥,游离液体率不大于1%;
2、废物性能应稳定,无挥发性、易燃、易爆等不稳定性物质,无强氧化剂、腐蚀剂等
3、试验植株应脱水、干化或灰化;
4、动物尸体应固化于水泥中,或防腐、干化、灰化;
5、废放射源应放在包装容器中,损坏的密封源应重新包装,并附上有关的卡片;
6、包装体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别为:α< 0.04q/cm2;β<0.4q/cm2;
(八)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放射性物质管理、使用、保管单位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三)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四)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五)未经许可,擅自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六)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八)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修订之日起试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