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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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目录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 (1)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22、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2二、行政强制执行................................... .. (3)1、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 (3)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3)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 (3)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3)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32、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4)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 (4)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 (4)六、强制执行的程序................................... (6)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6)2、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 .. (6)七、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 .......6行政强制措施................................... (6)2、即时强制................................... . (8)内容摘要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研究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研究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研究摘要: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国行政管理活动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制度,行政行为只有付诸执行才具有实际意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保障行政行为得以顺利实现的一种最有力的措施,对保障行政权力的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比较混乱,时有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事件发生。

本文拟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进行研究,适当借鉴国外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模式,探析我国现行行政执行模式的存在的一些缺陷与不足,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强制强制执行执行制度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目前我国学界还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一般来讲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有效地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法所确定的义务或行政主体依法设定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1]最新颁布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结合上面两个定义来看,行政强制执行的的主要特征包括:(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2)行政强制执行以法定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在于强制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但这种强制执行以相对人所负担的义务为限,不能强制相对人超出义务范围履行;(4)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带有强制性,使用不当就会侵害相对人的权益。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缺陷目前,我过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这个模式的的形成具有特定的历史原因,也是我国在总结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经验以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基础上所做的一种选择。

这种执行模式有利于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从现在实际的运行效果上看这种模式还有很多的缺陷与不足。

(一)行政权与司法权界限不明我过强制执行模式是以法院强制执行为主的,但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自己也有自力执行的权利,那么行政强制执行权到底是属于行政权还是属于司法权?如果说是司法权,那么行政机关的自己执行就难以说得过去。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摘要]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强制的基本行为之一,在我国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对其概念、种类和程序等均有了相应规定。

文章结合我国立法和执法实践,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概念、主体模式和救济途径进行思考并提出粗浅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法律救济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界定自1986年杨雪萍女士在《亟须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一文中最早提出行政强制执行这一概念以来,[1]学者们就从未停止过对它的研究和讨论,至今仍是观点不一,众说纷纭。

但根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模式不同,大体上可以把其概念归为两派。

其中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2]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可见,上述定义都主张行政机关和法院均可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

另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个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4]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或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执行行为。

”[5]这些学者是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来定义的。

笔者也是从后者出发,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的“非强制性”方式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的“非强制性”方式

1 55 ・
作用 于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 , 强制 实现与 , 『 事人 n 履行 义
务¥ l 的 内容 。 《 政 强 制 法 》 定 的 白 j制 方 式 包 括 : Ha l 行 规 撼 虽 第
制性 的 式 来 处 理 非强 制 性 方 式 所 针 对 的对 象 与 自觉 主 动
式, 从而创新了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文试就“ 本 非强制 性方式 ” 及其运用问题提 出一些见解。


行 政强 制执行的方式与 “ 非强制性”的方式
1 . 行政强制执行 的方式 。我 围《 行政强制法》 2条第 3 第
款规定 . 行政强制执行 “ 是指行政机关 或者行政机关 申请 人 民法院 , 对不履行行 政决定 的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依法 强制履行 义务 的行为 。从法律的这一界定可知 , ” 行政强制执 行是运用国家强制力的具体行政行 为。《 行政强制法》 l 第 2
行机关 不直接通过 自己的强力 措施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 . 而 力强制 , 促使其履行义务 的方法。”]5 15) 10 ( 直接强制与前述 间接 o 强制的方式 主要是两种 : 行政强制法》 1 即《 第 2条第 ( ) 1项规 由他人来代替履行义务 , 而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直接 以实力
作 者简介 : 方世 荣(9 6 ) 男, 15 一 , 中南财 经政 法大学教授 、 博士 生导师。
或者滞 纳金 ; 2 划拨存 款 、 () 汇款 ;3 拍卖 或者依法 处理查 () 封、 扣押的场所 、 设施或者财物 ;4 排除妨碍 、 () 恢复原状 ;5 () 代履行 :6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 上述这些方式按行政 法学 的 传统分类可分为问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大类型 : 第一 , 问接强制 的方式。间接 强制被学界认为是指 :执 “ 是通过其它间接强制措施达到强制执行 的 目的。”l 间接 Ip l5 (

浅谈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

浅谈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

况。观点 ( 和() 为 。行政强制执行 的执行 主体应该包括 机关又可 以自力执行? 3 4 ) 则认 与此 同时 ,现行法律对 哪些执行权应归 行政机关和人 民法 院。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囤行政诉讼法 》 属于行政 机关 ,哪些执行权 应归属 于人 民法院 ,其标准极不
( 简称 《 政诉讼法 》 第6 条及最 高人 民法 院 《 以下 行 ) 6 关于执 明确 ,这 就从一定程度 上导致行政强 制执行 权配置的混乱与 行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简 无序 。
( ) 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巾存在 的问题 一 我 1 、理论方面存在 ☆ 问题 0 () 1 行政强制执行模j 的价值选抒 问题 { :
那么人民法院的审查是否有理论依据。司法审查是行政诉讼 制度中的实质内容,司法审查的启动应以相对人提起行政诉
讼为前提 。现行行政强制执 行制度 中不经 过诉讼程序 。人民 法院就直接进行司法审查是否可行?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对
关键词 :行政 强帝 ;强刺执 行 ;执 行模式 j
关 于行政 强制执行的概 念 , 目 前理 沦界主要有 以下几 种 选 择问题 。就行政强 制执行模式 而言 ,完全可 以通过严格规
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 1 行政 强制执行是指个 人、组织不 履 范作 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程序 以及行 政强制执行程序来防止 主
婀 ,这里有 一 保护 个 从 而影响行政效 能的正常发 挥现行 的行政 强制执行制度要求
强制手段 ,以达到义 务被 履行或 与陔义务被栏 行相 同状态 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而且这种做法会给人一种 人 民法 院是行政机关 的执行 机关之嫌 。如果作实质性审查 ,

简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

简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

简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法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组织、程序和规则。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1.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具有强制力的文件,对被执行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等目的的一种手段。

2. 行政强制执行是国家权力运作中的重要环节,具有促进社会公正与稳定发展等多重功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1. 行政机关:负责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2. 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着审查并判决是否存在违法情况以及是否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等职责。

3. 其他有关部门: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参与到行政强制执行中。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 催告通知程序: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通过书面催告或通知等方式告知被执行人有关事项,并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

2. 查封、扣押程序: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确认。

3. 拍卖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时,应当公开拍卖,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四、行政强制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1.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操作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等,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2.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一些对策,如加强培训、完善监管机制等,以确保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结语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将会面临更多更复杂的挑战。

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并积极探索新型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以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
演变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建国初期的“ 以收代执”、改革开放后的“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 自力执行为辅”等阶段。
现状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以《行政强制法》为法律依据 ,以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辅,同时存在 多种形式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02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 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更加多样化 行政强制执行监督和制约机制更加完善
强调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权利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更加规范和透明
05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实践 中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执行不力、执行过 度、执行错误等问题,导致公民权利受 损。
VS
原因
冻结、划拨适 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制止相对人 转移、隐匿、销毁违法所 得或证据,或防止其扩大 损失。
拍卖、变卖适 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将相对人的 财物变为货币或需要以其 他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滞纳金、加处 罚款适用条件
相对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 务,行政机关需要督促其 尽快履行。
强制拆除、代 履行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拆除违反城 乡规划的建筑物等设施, 而相对人不履行拆除义务 。
04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 与发展趋势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背景与动因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 需要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 度,提高执法效率
规范行政行为,保障 公民权利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措施
扩大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加强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制约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未来展望

简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

简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引言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强制执行的行为。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是指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力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

本文将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基本框架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基本框架包括三个主要方面:立法机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立法机构立法机构是制定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法律的机构,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机构负责制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限和程序,保障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

行政机关负责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裁,并确保执行的效果和效率。

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的机构,主要包括人民法院。

司法机关负责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和要求为保障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我国明确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和要求。

立案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第一步是立案程序。

行政机关在决定进行强制执行前,需要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确定执行事项、执行标的和执行期限等。

立案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明确执行的范围。

通知程序行政机关在进行强制执行前,需要向行政相对人发出通知书,告知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

通知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行政相对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并给予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机会。

强制执行程序如果行政相对人未按照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强制执行程序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手段,旨在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

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其规制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其规制

一.行政强制执行概述(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点什么行政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由此,可发现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具有双重性,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自己和人民法院这两个主体。

当今,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

由于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较为广泛,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人民法院会起到监督作用。

因此,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适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故意不履行行政决定为前提。

行政强制执行只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执法手,如果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及时履行了行政决定,不会导致行政机关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而只有当行政相对人在客观上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并且在主观上故意不履行即有能力履行而故意拒绝履行时,才可能引起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确保实现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添加、设定行政相对人新的义务,仅仅是使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得到有效的履行,从而保证实现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另外,在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时,还必须以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范围为限,不得扩大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范围。

4、行政强执的手段可以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间接强制的手段相对平和,包括执行罚和代执行。

执行罚是不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财产而给当事人加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代执行是当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直接强制形式较多,一般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较常见的有强制划拨、强制拆除、强制拘留、强制传唤等。

5、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据是生效的行政决定,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通过具体的行政行为将抽象的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义务转化为依据,如果将法律规范直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就会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的权益。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制度[摘要]行政强制制度是行政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然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本文在分析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探讨了行政强制制度的基本理论,并且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改进措施,以期望我国的行政强制制度得到更好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强制;制度;行政强制立法权一、引言现代行政强制制度是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大和依法行政理念相结合的产物。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断产生,政府不得不增设机构和人员对社会生活加以干预,其职能也扩大至管理社会经济秩序、管理城市规划和乡镇建设、保护环境与资源、分配社会福利、直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等诸多领域。

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民或者组织,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以达到社会管理的目标,从而使行政强制成为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

二、我国的行政强制制度概述(一)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现状简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套自成体系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它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起到一定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形成法制得以迅速发展,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也逐步建立。

目前中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起到一定的作用或者说,在公平与效率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总体说来,中国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尚不成熟。

(二)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1.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行政强制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都有一定影响。

而只有控制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才能在源头上控制好行政强制。

但是,目前,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等所享有的行政强制设定权,没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各国家机关都享有不确定的行政强制设定权。

2.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施机关及非强制性执行措施规定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出台后,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即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20 06年第 3期 ( 总第 9 7期)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 学社会科 学版 ) 哲
Ju a o uzo nvrt f tncMioie P i sp yadsc l cec ) or l f i uU ie i r h i n ri n G h syo E t s( hl o h n oi i e o as n
NO 3 .
Jn 2 o u .0 6
论我 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马 良全
( 州民族 学 院 法 学 院 , 州 贵 阳 50 2 ) 贵 贵 50 5

要 : 国的行政 强制执行体制 一直是行政 法学争论 的焦点之 一。有人主 张按 照 大陆法 系国家的行 政 强制 我
模 式即把行政 强制执行权 完全交给 行政机 关来构 建我 国的行政 强制执行 体制 ; 还有人 主张按 照英 美
“ 法律是特定 民族 的历史 、 文化 、 社会 的价 值和 一般 意
识与观念的集 中反映 。任何两 国的法律制度都 不能完全一 样。法律 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 。如果不经过某 种本土化
行权 的非诉行 政案件 , 有权执行行 政机关享 有强 制执 而且 行权 的非诉行 政案件 。
综上 , 国的这一现行执行制度相对 于外 国是不 同的。 我
法系国家的行政 强制模 式即把行政 强制执 行权 完全 交给 司法机 关表构 建我 国的行政 强制执行 体制 。
笔者从 四个 方面展 开论述我 国的行政 强制执行体 制应 定位 于现行 法律 规定的在 一般 情 况下 申请人 民
法院强制执行 , 法律特别授权的则 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格局 。
主义法制 的统一整体 。一 方 面是 人 民法 院在 维护 和监 督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行政强制执行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一些问题的存在,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亟待完善。

本文将从提高执行效率、加强监督制约、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四个方面,探讨如何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

提高行政强制执行的效率是完善体制机制的重要方面。

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执行不力、拖延执行、执行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执行的精确度和时效性。

此外,可以探索推行奖惩制度,激励执行人员提高执行效率,同时对于拖延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制约是完善体制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执行人员的不良行为,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导致了执行结果的不公正。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大对执行人员的监督力度,确保他们依法行事。

同时,要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此外,还可以鼓励社会各界对行政强制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提供举报渠道,增加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三,完善法律法规是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法规的研究和制定,明确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程序和执行权力的界限。

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行政强制执行法规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是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的基础。

行政强制执行的效果和公正性,离不开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

为了提高执法能力,应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

同时,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和实践,提高执法效果和公信力。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困境与出路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困境与出路
天 的行 为方式 也 发生 了深 刻 的变 化 , 令 式 的直接 管 理行 为逐 渐减 少 , 政 处 罚 、 政 许 可类 似 的间 命 行 行
接 管理 行 为逐 渐增 多 。但命 令 行 为 的减少 并不 意 味着 行政 机 关 要 放弃 所 有 的管 理行 为 , 而是 在 承 认
相 对人 独立 地 位 的情 况 下 , 行政 机 关可 以对 相对 人 的违 法行 为进 行处 理 。 因此 , 在相对 人 不履 行行 政
作 者 简 介 : 晓 媛 , , 学硕 士 , 蒲 女 法 内江 师 范 学 院 政 法 与 历 史 学 院讲 师 。研 究 方 向 : 政 法 学 。 行
新 中国成 立之 初我 国基 本 上不 存在 行政 强 制执 行 , 这与 当 时的政 治体 制 和行 政行 为 的方式 有关 。 直 到改 革 开放 , 着政 治 、 随 经济 体制 的变 革 , 行政 机 关 与相 对 人 的关 系发 生 了 变 化 。随 之而 来 行 政 机
对于主要依靠心理强制的间接强制手段来说无论是传统的执行罚还是对于现代出现的具有强制机能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公布等手段告诫制度构成了其立法精神唯一所寄之重心即使是直接强制现在在理论上也否认以往的合成的行政处分的拟制理论即那种认为伴随直接强制的行政处分在作出该决定是其本身已包含告诫以直接实施直接强制而不需要另行告诫的观点而要求在直接强制之前独立实施告诫程序
青海社 会科 学 2 1 0 1年 第 5期
论 我 国行 政 强 制 执行 的模 式 : 困境 与 出路
蒲 晓媛

要 :行政 强制执 行对 于实现行政行 为的 内容、 促进 行政 目标 的达成具 有极其 重要 的作 用。而 由
谁 担 当执 行 主 体 又 直 接 关 系 到相 对人 基 本 权 利 的 实现 。 因 此 建 立 符 合 我 国 国情 的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模 式 具 有

联系实际论述我国强制法律制度

联系实际论述我国强制法律制度

联系实际论述我国强制法律制度一、行政强制的概述行政强制,包括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两者都是行政机关运用强制手段实施的行为,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短暂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作为针对人身和财产的负担性行为,必然影响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其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且是具有预防性、暂时性、非惩罚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其本质是国家运用强制手段实现另一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适用于当事人对先在行为所确定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

例如,作为在先行为确定当事人拆除违章建筑的义务,如果当事人逾期未拆除,行政机关便可强行予以拆除。

行政强制行为具有补充性(依托在先行为)、有时具有惩罚性(金钱罚的滞纳金)的特征。

二、行政强制措施相关制度(一)种类按照强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三类措施:(1)针对人身的强制,即短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如强制隔离、留置盘问等;(2)针对财产的强制,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存款);(3)针对场所的强制,包括查封场所、强制进入住宅等。

(二)设定1.创设:①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强制措施;②行政法规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和其他法律保留事项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但该事项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职权或该事项已经制定法律但未创设行政强制措施除外;③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查封和扣押。

如法律已经对某一事项做出了规定,但未创设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仍不得创设。

2.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对法律创设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时,不得扩大其对象、条件和种类。

例如:法律规定没有许可证砍伐林木的,应当扣押所砍林木;如有地方性法规将其规定为“应当扣押林木和生产设备”,则就扩大了强制对象。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执行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执行效率低下、程序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该如何进行制度完善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1. 多部门的重复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在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多部门对同一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这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使得执行过程过于复杂而低效。

2. 执行奖励机制不合理在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中,很多的执行人员,尤其是下级执行人员,由于执行成本高而未能得到及时、合理的奖励,这使得执行人员缺乏积极性,降低了工作的效率。

3. 行政强制执行中法律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的每一步骤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但由于执行人员缺乏法律常识,加之执行过程中的不同情况,这往往导致了执行过程的不规范,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强制执行中权力滥用的问题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个别执行人员利用职权之便,随意行使强制执行权,甚至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严重侵犯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为了解决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构建一个科学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促进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高效和规范。

具体地,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机制通过机构整合,简化执行程序,建立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多部门统一协调机制。

这样可以使得执行过程变得明确、高效、规范,提升执法效率。

2. 设立科学的奖励机制,提升执行人员积极性采用科学的奖励机制,为执行人员提供合理的激励手段,鼓励执行人员以更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为执行工作做出贡献。

3.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强化司法差别化对待通过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加强法官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指导,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防止执行人员过多地干预执法程序。

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再思考

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再思考
原 因就 是 缺乏 一 部 系统 性 强 、 行 性 强 的 《 政 强 制执 行 法 》 可 行 。 对 我 国 目前 行政 强 制执 行 制 度 的 分析 。

部 门. 司法权 与行政权又形成一股合力来对付相对人 , 际上 实
否 定 了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存 在 的 基础 。 旧 第三 . 加大了强制执行制度的运行成本 , 以实现执行效 难 益 的提 高 。 照 经 济 分析 法 学 的观 点 , 何 一项 法律 制 度 的设 按 任
支 撑 功 能远 远 超 过 了监 督 功 能 ” “ 院 成 了政 府 机 关 的执 行 ,法
不断提高 . 但行政过程中的侵权现象仍然难 以完全避免, 而这 些违法现 象严重降低了行政机关的威信 。在相对人认为行政 决定违法或不公平 的情况下 ,就会 出于对行政决定 的抵触情 绪而拒绝执行行政决定 。 这些执行难 , 执行效率低下的现象严 重影 响 了 国家 行 政权 的 正 常 运 转 。导 致 这 种 现 象 的一 个 重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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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0 6 r 0 2 Vo. . 1 No4 3
第 3卷 第 4期
Ju a o u e U ie i f cn mc( u ntsadSc l cec or l f bi nvrt o oo is maie oi ine n H sy E H i n aS
了行政效率。通说认为 。 行政行为一经作 出并 自告知 、 受领或 附款规定之 日起 . 即具有 四种效力 : 公定力 、 确定力 、 拘束力 和
执行力。其中。 执行力最具有现实意义 , 它对于行政行 为内容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完善
CANGS ANG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 关与人 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直接相关 的、 大量 的、 最 经常 性的行政 管理活动 , 是依 法行 政 的重要环节。行政 强制执行作为保证 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 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 是众 多行政执 法 中强制性表现得 最直接 、 最明显的行政行 为, 尽管这种行为是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 与履行 法定 义务相 同的状态 , 但它很容 易影响和侵犯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通过对 国内外行政强制执行 的立法 , 以探 索既符合我 国行政 法原 理又适合我 国国 情的行政 强制执行模式 即司法主导型模式 , 出相关完善性措 施, 提 以期对我 国的行政 强制 立法提供 一点有 益的参考。 关键词 行政 行政执法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 强制执行 , 又称行政执行或行政强 制 , 是指在 行政法律 关系中 , 相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 的义务时 , 国家行政 机关采用法定 的强制手 段强制对方 当事人履行其 义务 ;或为 了 公共 利益 以强制手段 限制特定 人行使某项权利 。行政 强制 执行 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 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 ,而行政 强制执行 的体制是 行政 强制执行 的首要 问题l l l 。 的” 。 然而事实证明 , 现行的行政 强制执行模式存在某些先天性 的不足 , 严重影响 了行政强 制执行的效果 概括起来说 , 现行行 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 行 主体 的二 元 化 破 坏 了行 政 强制 执 行 的统 一 性 。 . 执
关于行政 强制执行 的主体问题 , 《 在 行政 诉讼法 》 布实施 公 前 后 ,大多数学者从主张主体是行政 机关 始转而承认人 民法 院 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地位 。而赋 予行 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是 为了保证行政权的完整统一 ,但是 实践中人 民法院并不是一经 | I 、 一 邙 行 强黼 、 。 j霞 己 申请 就立即执行 , 中间还要 对行 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 , 往往降低 分析世界各个 国家 的行 政强制执行 的基础及相关 的执行体 了行政效率。 2致使 司法与行 政 的角 色严 重错位 , 费 了有 限的 司法 资 . 浪 制, 把握普遍规律和一般特征 , 对解决我 国理论 和实务上的难题 是十分有益的。 国外主要有两种模 式 , 一是 以德奥 国家为代表 的 源 。 司法的 内涵是 “ 司法机关依 法对 争议所作 的具有法 的权威 行政执行模式 ; 二是 以英美 国家为代表的司法执行模式 。 两大模 , 权威裁 判” 。然而 , 现行体制忽略了法院主 式的主要 区别在 于行政 强制 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还 是司法机 的裁判” 其本质是“ 关。 差别产生的根源在于对行 政强制执 行权 性质的不同认 识。 普 要是负责裁判而不应负责执行这一根 本。把审查与付诸实施执 通法系 国家从来 都把行政强 制执行权看 成是 司法权 的一部分 , 行主要交 由法院负责 , 使法 院既 当“ 判员” 当“ 裁 又 运动员 ”不仅 , 行政机关当然无权 实行 行政强制执行 ,但大 陆法 系中很多 国家 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 削弱了其司法裁判职能 , 而且导致 了司法 与 历来将行政强制执 行权 看成是行政权 的一部 分 ,故 由行政机关 行政角色 的严重错位 。 现行法律 、 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绝大 自行执行 。 多数 由法院实施 , 院的人 力 、 法 物力 、 财力都很有 限 , 很多诉讼案 我国 目前 实行 的是 司法主导型 的行政强制执 行模 式 。从现 件久拖不决 , 也有相 当一部分裁判得不到执行 , 加上法院对行政 有的大量的行 政法 律规 范看 , 对行政 强制执行 的规定 , 归纳起来 管理 中的专业技术 问题又不甚熟 悉 ,对涉及专业技术性较强 的 主要有 :I 行政机关 自行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 自行强制执行 的 执行案件难 以做 出准确 的判 断。如果大量 的行政行为 由法 院来 () 内容往往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为 当事人设 定的各种作 为或 执行 , 不仅难 以保 证行政非诉讼案件 的及 时执 行 , 而且会影 响法 不作为的义务 , 遇有 当事人拒不履行该 义务时 , 政机关可 以采 院及时 、 行 公正 地裁判诉 讼案件 。这无疑是对 司法 资源的浪费 , 且 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 自行 强制执行通常仅 限 对于司法权威 的树立也是十分不利的 。 于行政机关为相对人科 以普通义务和法律 、 法规确定 的义务 , 较 3 于违 法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 乏相 应 的 责任 追 究机 制 。 对 缺 少及于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 、 法规者科 以制裁性义务 的情形 , 这 行政机关是公权力 的行 使者 ,公权力 的主体更应 当 自觉 地 是我 国立法的一种特殊现象。( ) 2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从我国行 遵守法律 , 尊重法律的权威 , 违反法律 的行 为同样要受 到法律 的 政强制执行立法可以看 出 , 行政 强制执行主体 以法 院为主 , 以行 制裁 。然而 , 无行政强制执行权 的行政机关 为了追究行政效率 , 政机关为辅 。 故学术界将这种制度总结为“ 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不愿经历 申请法 院强制执行 的繁琐程序 , 往往无视法律规定 , 擅 执行为原则 , 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为例外 ” 的体制 。 3 行政机关 自强制执行 , () 这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 责任? 在我 国立法上没有明 可选择 的行政强制执行 。这种选择模式 实际上是法 院强制 执行 确规定 , 在实践 中会 出现两种情况 。 一种是无执行权 的行政机关 的一种特例 。即只有在法律授权行 政机关执行前 以采 取某 些强 自行 强制 执行 , 且强制执行本身就是违法 的。 这种情况处理起来 制措施 的前提下才适用。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此类强制措施 , 仍然 比较简单 , 依法撤消 ; 造成损 害的 , 依法赔偿。 另一种是无执行权 要 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 的行政机关 自行强 制执行 , 但强 制执 行内容是合法的 。例如 , 行 政机关拆 除民房 , 未经 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而 自行强制拆除 。

论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论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保证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 , 防止执 行权 的滥用 , 提高行政效率, 而 且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的
行政强 制 执行 领域 存 在着 许 多亟 待 解 决 的 问题 ,
于缺乏行政强 制执行主体 的明确 规定 , 一些行 政 机关滥用执行权的现象不断发生。 二 、行政强 制执 行权 的 配置 方面 的缺 路 德国《 行政强制执行 法》 第二章第七 条规定 : “ 行政行为由作 出的行政机关 执行; 行政机关也执 行复议裁定 。执行可部分或全部委托下级行政机 关代为实施” 。第一章第 四条 规定 :执行机关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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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 卷第 2 7 期 20 02年 6月
邢台师范高专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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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立法迫在眉婕。

立法 方面 的不足
目前,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 了专 门的行政 强制执行法 . 明确规定 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 条
件、 措施和程序。德 国早在十九世纪 中期 , 就有了 相应的立法规定 , 普鲁 士警察行政法》 如《 。在此 基础上 , 5 年 4月 2 德 国又颁布 了《 13 9 7日 行政强 制执行法》 。本法在行政强制执行 的基础、 执行方 法、 执行机关、 执行 程序、 制执行等方面都作 了 强 具体详细的规定 。这部《 行政强制法》 对世界上许 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立法都 产生了重 大影 响, 这 是世界上公认的一部 比较完善 的行政法。 日本也 早在 l 世纪中期的明治维新时期就制定 了《 9 行政 执行法及行政法施行令》对行政强制执行有了相 , 应的规定。二战后 , 根据形势的需要 , 制定 了行政 强制执行法的基本法一《 行政代执行法》 和国税征 收法、 地方税法特别法 、 传染病 预防法等单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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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直接相关的、最大量的、经常性的行政管理活动,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其在众多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性表现得最为直接、最为明显,虽然这种强制行为目的是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法定义务相同的状态,但它很容易影响和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又称为行政执行或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1]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监督制度,对于监督行政管理活动是否依法行政有着重要的意义,而研究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存在问题主要从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发面入手。

一、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模式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模式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的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的而且行政相对人又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机关不必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自行行使强制执行权。

[2]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文件(包括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

[2]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的内容主要包括有:一、行为强制,扣押、查封、吊销执照等。

二、人身强制,比如,行政相对人需要出境但未缴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在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后,出入境管理机构有权阻止其出境。

而太多数行政执行机关没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只有少数享有特权的行政执行机关除外。

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美国和法国是实施这种模式的代表,我国也是实施这种模式的国家。

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模式主要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除了法律、法规中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

我国现阶段大多数行政强制执行都是主要由申请人民法院来实施强制执行。

[3]而对于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也没有规定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的,我国解决这一例外的办法是:都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如,《证券法》第十一章里的处罚条款,就没有明确规定到底是由谁来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

三是代履行。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法》里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催告后超过了催告期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而且其违法行为已经危害到或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例如,造成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环境等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代履行,也可以委托处于中立的第三方代履行。

[4]代履行前须向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送达决定书。

当事人在催告后三日中履行义务的,停止代履行。

当事人经催告仍拒不履行的,由行政机关或第三方代履行的,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存在的问题2012年1月1日新实施的《行政强制法》,是我国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是对《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的一个重要的完善和补充。

既有利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也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但是,也有一些不足之处。

(一)法院执行权过多,而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太少新的《行政强制执行法》里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无论法律是否规定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都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法律赋予”。

[5]这样做法是太多数的行政强制执法都由人民法院来实施,只有少数的由具有自行执行权的机关来实施。

原来由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通通归为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自行实施的强制权大为减少的同时,法院的非诉讼行政案件就会快速的增长。

非诉讼行政案件就会成为法院的一项重要业务。

把更多的行政决定的执行任务通过立法的形式推给法院,加重了法院的负担,法院无暇顾及其他法律事务,也恐怕不是我们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希望看到的。

而行政执行机关大量地丧失行政执行权,就会导致其在日常执法中面对违法行为时感觉缚手缚脚,无法采取最及时、最有效的强制措施来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而违法行为面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行难”,只会更加无所顾忌。

像我国的大城市里城中村的违法建筑,就是因为行政执行机关城建管理局没有直接的行政强制权的“执行难”,城中村村民为了经济利益,“抢种房”之风愈演愈烈。

(二)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新的《行政强制执行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只是对行政执行机关“乱作为”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却没有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没有作明确的规定。

[4]如果没有对行政强制中执行机关的“不作为”设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追责条款,行政强制执行中就有可能会出现行政机关和法院互相推诿的现象,甚至会出现某些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的情况。

这样既降低了行政效率,又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例如:广州市城管执法局白云分局太和镇执法队长王宝林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收受请托人贿送的人民币共计432万元、黄金制品500克。

在查控和清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过程中,王宝林就“不作为”,那些违法建筑哪栋拆哪栋不拆全由请托人做主。

此外,对于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法院、监察部门都听命于当地政府。

而地方政府一把手为了拉高gdp来提升政绩,往往一些项目领导拍拍脑袋就上马,造成了“大拆大建”的巨大浪费。

地方法院和监察部门对于自己的上级行政部门的“乱作为”恐怕都是“想管而不敢管”,普通市民面对违法强拆时其合法权益恐怕也是难以保障得到。

(三)过分强调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而没有偏重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新的《行政强制执行法》还是偏重于保障行政权力机关的执法,而一部好法应该偏重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比如,新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写入了由行政权力机关自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行政权力机关“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如强拆、查封等,背离了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过分渲染行政执行机关的执行,有可能会导致行政权力机关乱用或滥用行政强制手段,更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而遭到损害。

如果一部法律实施的目的是保障行政机关的顺利执法而不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话,这部法律也就背离了“以人为本”的宗旨,也不符合“政治文明”的要求,难以称得上是一部好法。

合法的民意,更需要合法而且通畅的渠道来表达,一部法律,只有偏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好法。

还有,而新的《行政强制执行法》里面也没有写入公民对违法行为的抗拒的规定,比如应写入: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行政机关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检查、调查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而在我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抗拒常常成为执法机关以“妨碍公务“的借口。

三、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对策(一)对行政执行机关应适当授权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行为大多数情况下主要是申请法院强制执、只有少数享有特权的行政机关具有自行执行权,即是“法律赋予”原则,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才享有执行权。

这种体制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的执行机关的执法权被限制得太死,就会导致行政机关在现实执法过程中缚手缚脚,在该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还要经过听证会或审批等程序,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也会助长了某些违法行为气焰。

同时,把过多的行政决定的执行任务通过立法的形式推给法院,法院也会不堪重负。

因此,既要赋予行政机关适当的权力,又要严格限制这种权力。

这里说的限制不是简单地减少行政机关的执法权,而是对其执法权作更严格的法定程序。

如何平衡赋权和限权这对矛盾还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和实践证明。

(二)完善和落实比例原则,防止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滥用要想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在事前控制强制执行行为,还必须在实施过程中规范程序加强对强制执行的有效制约。

新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法》虽已写入了比例原则,但是其并不完善。

比如,新《行政强制执行法》中写入的比例原则并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有其他选择时,应优先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利益伤害最小的的措施来实施行政强制行为。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应该写入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方面的内容。

[6]比例原则是保障行政机关执法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把平衡尺,此原则能够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乱用和滥用,抑制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为执行而执行的冲动,为行政执行机关是否依法行政提供了一把标尺。

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为了使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行政机关应优先考虑采用比例原则,采用对相对人权益伤害最小、最轻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将通过比例原则来平衡。

(三)设立专门的执行部门,实行“裁治分离”原则新的《行政强制执行法》里规定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既是裁判又是球员,这种自裁、自执的做法既违反了正当的法律程序,也极易造成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强制执法公正性的怀疑,甚至暴力抗法。

笔者认为:行政机关的执法应实施“裁治分离”,设立专门的执行部门,如我国台湾的法务部。

对于紧急情况的,如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行政机关可先采取紧急措施或临时措施,事后须向上一级的机关书面报告。

而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可设定“简易裁决程序”,这样既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又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四)完善对救济制度及健全行政问责责任制度如果没有建立起健全的法律救济制度,那么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伤害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护,同时也会助长违法行政强制行为的气焰。

但是,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直接、具体的行政行为,不仅会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也会影响到其财产权。

救济程序如果太过于繁琐,在行政相对人面临违法强制执行时,行政相对人就不能及时、有效地利用通畅的法律救济渠道来维护期合法权益。

在行政机关实施违法强制行为前、中、后都应该有一套完善的相对人救济程序,这样有利于减少违法强制行为现象的发生,也即是保护了相对人的权益。

完善救济制度同时更应该在法律条款中明确写入违法责任条款,行政执行机关及行政个人在滥用或乱用行政执行权时,就要付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就能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也有利于维护执法机关的合法性。

同时,还要引入“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违法行为超过本部门规定比列的,就要追究岗位负责人惩治不力的行政责任,岗位负责人有违法行为的则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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