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责任体系。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2.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制度:危险因素辨识、危险源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审批及确认、各工种工序操作规程、防护用品、安全资金提取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应急救援与演练、事故报告及处理等,并建立台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把各项制度落实到实际作业中。
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及时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和评审。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完整版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冶金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然而,冶金行业生产活动所产生的危险性与风险性也越来越高,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因此,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冶金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详细探讨。
一、基本概念1.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的责任制度。
它强调了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了各级人员的管理职责和权力,以及对其责任追究的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构成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
2. 冶金行业冶金工业是指以金属和合金为原料,经过冶炼、精炼等工艺过程制造出各种金属和合金制品的产业。
广义上的冶金包括有色和黑色冶金,如铝、铜、锌、铅等有色金属冶炼,以及钢铁、焦化等黑色冶金。
二、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性1. 规避安全风险和事故损失冶金行业是高危行业,生产作业中存在着高温、高压、有毒、易爆等危险因素,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因此,在冶金行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旨在规避安全风险和事故损失,系统,全面的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 提高冶金企业的经济效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有助于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冶金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形象,增强竞争力,从而为企业带来更有利的经济效益。
3. 推动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合理管理安全风险和事故预防有助于推动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和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方法1.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组织体系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组织体系,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各项责任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明确划分,明确责任人,做到责任人位责一致。
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对责任人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践能力。
冶金有色铸造企业安全整治方案
冶金有色铸造企业安全整治方案冶金有色铸造企业是指以金属矿石和废金属为原料,通过冶炼和铸造工艺生产各种金属制品的企业。
由于冶金有色铸造企业的生产过程涉及到高温、高压等危险环境,因此安全问题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方面。
下面是冶金有色铸造企业安全整治方案。
一、加强安全培训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包括生产操作安全、防火防爆安全、用电安全、机械设备操作安全等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意识的培养、安全规定的解释、安全知识的普及等。
同时,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还应进行专业化的岗位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能力。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落实到各个岗位和操作环节。
其中应包括企业安全责任制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用电安全规定、消防安全制度等。
制度需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责任内容,确保安全规章制度的有效推行。
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冶金有色铸造企业存在火灾和爆炸等安全风险,因此消防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企业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对于易燃易爆物品要储存安全,并制定合理的储存方案。
同时,要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避险能力。
四、加强机械设备维修和保养冶金有色铸造企业的生产过程中使用各类机械设备,要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并建立设备维修记录和保养计划。
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及时更换磨损部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对于使用寿命较长的设备,要定期进行全面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冶金有色铸造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应急处置流程。
预案要包括突发事件的分类、处理措施、应急设施及器材的配置等内容,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迅速地进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
六、加强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和处理各种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确保安全隐患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方针目标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方针目标一、方针本企业秉承“安全至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指引,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严格管理为保障,确保有色金属冶炼生产安全、高效、环保,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事故控制目标全年实现无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率较上年下降XX%,工伤事故率控制在XX%以内,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目标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防止事故发生。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现场安全有序。
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目标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加强与周边企业的应急联动,形成应急救援合力。
安全生产投入目标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冶炼设备的本质安全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优化安全生产设施,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三、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的顺利实施。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的认同感和参与度,形成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共同推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通过制定和实施以上年度安全生产方针目标,本企业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03•【文号】安委办[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订了《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三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以煤矿等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提高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总体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分类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主要内容(一)综合内容。
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的;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区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10.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行业(领域)及有关企业、单位的安全隐患。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方案范文
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方案范文为严格落实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工作对象底数清、安全检查家家到、问题隐患动态报、整改落实要闭环、责任清单条条明、宣传培训全覆盖”的总体要求,结合区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安排,现决定从即日起至8月底,对全区1660家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家家到,现制订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以“排查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为主线,通过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检查,集中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二、突出重点领域检查要做到全覆盖,突出高温熔融金属(42家)、粉尘涉爆(57家)、涉氨制冷(2家)等重点领域企业。
三、检查重点内容围绕专项整治要求,重点检查以下重点内容:1.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氛围营造浓不浓厚,有无横幅和宣传标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告知书》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是否签订和公示;2.企业是否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是否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方案是否结合自身实际,找准自身风险点、明确具体管控措施,员工对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内容是否清楚;3.企业是否认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并按要求每月向属地安监部门上报自查自纠隐患;4.企业是否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否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5.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6.企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教育培训;7.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情况;8.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建立情况;9.企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对安全设备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10.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11.企业对危险作业和重点部位安全管控情况,特别是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和现场防范措施落实情况;12.生产现场发现的其它安全隐患和问题。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冶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冶金、有色金属企业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其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企业,是在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爆炸、喷溅、泄漏等安全风险的生产工艺的企业。
金属冶炼目录根据作业危险程度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有色金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金属冶炼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总人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人以下的,可以不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至少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方案》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方案》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实现安全发展,根据市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生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厅民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巩固加强安全生产好势头为目标,以深入开展“三项行动”为重点,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的的落实,为推动经济社会平衡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立健全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确保实现年度全镇安全生产“一杜绝、一控制、一减少、一下降”工作目标,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重点范围和内容(一)对象范围。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为全镇村(居)委会,有关部门、各行业(领域)及各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包括:1、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成品油、电力等工矿企业;2、道路交通、水运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超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7、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8、近年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
(二)重点内容1、执法行动。
对下列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建设、生产、经营的;(2)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4)瞒报事故的;(5)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6)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8)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 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 年 12 月 1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冶金有色机械铸造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冶金有色机械铸造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冶金有色机械铸造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抓好全市金属冶炼和生产使用煤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钢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辽安监制造〔2018〕5号)要求,决定开展全市冶金、有色、机械铸造和生产使用煤气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地区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指导全市冶金、有色、机械铸造和生产使用煤气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令第91号),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积极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突出重点,督促企业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全面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治理范围全市冶金(炼铁、炼钢、铸造、轧钢企业)、有色金属铸造、机械铸造产生高温熔融金属的企业和利用煤气发生炉生产使用煤气的企业。
三、工作重点开展高炉、转炉、电炉、铸造熔炼炉、煤气柜、煤气管道、煤气发生炉等设备设施的排查,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的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安全管理方面1.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达标。
2.企业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冶金安全)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和再生等生产作业活动和有色金属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涉及采选矿、建筑施工、发电(含余热发电)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第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内制取、储存煤气、氧气、氢气、氨气、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设置现场警示标志,加强防盗及现场防护和监控。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第七条有色金属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3‰。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4日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关于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关于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冶金等工贸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事故防范能力,按照省、市政府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的指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特点,在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建立精准、动态、高效、严格的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创新监管方式方法,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起“以危险因素辨识管控为重点,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差异化监管和精准化执法为抓手,以层层落实企业岗位责任为核心”的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使企业安全基础得到明显改善,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高,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确保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2022年3月底前,40%的金属冶炼企业,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40%的规模以上企业建成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以下简称“两个40%”),并纳入信息平台管理;2022年6月底前,其余企业全部完成;到2022年年底,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6个行业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运行科学、规范,事故防范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第一阶段,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阶段(2022年1月-2022年3月)以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理为基础,进一步理清体系建设的内涵和关系,形成体系建设的制度和标准规范支撑,并建立上下互通互联,实时监控,有效运行的信息系统。
主要任务包括:(一)企业方面1.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1)编制《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及相关制度、标准规范。
根据企业实际,确定风险识别方法、识别记录、识别步骤;风险评价方法、评价过程、风险分级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风险控制措施制定与实施要求以及各类运行记录等。
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规定还要求冶金有色企 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教 育培训档案,对培训效 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确保设备设施安全 运行。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化,及时发现并消 除安全隐患。
强化对危险源的监 测监控,预防事故 发生。
建立应急预案,提 高应对突发事件的 能力。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应作为企 业内部的培训 课程,确保员 工熟悉并掌握
相关内容。
企业应通过内部 宣传资料、公告 栏等方式持续宣 传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确保员工 随时了解最新要
求。
针对新员工, 应在入职时进 行安全生产管 理规定的培训, 并定期进行复
训。
规定的执行与监督
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发布,具有法律 效力。
安全生产:确保企业生产过程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 预防为主:注重预防措施的落实,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科学管理: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责任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 制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标 准和奖惩措施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 员的安全职责
确保各级人员履行安全生产 职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教育培训
规定要求冶金有色企业 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 意识和技能水平。
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 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
培训形式可以采取多种 方式,如集中培训、现 场培训、在线培训等,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 择适合的方式。
安全生产管理成效评估
评估指标:事故率、隐患整改率、安全培训覆盖率等 评估方法:数据分析、现场检查、员工满意度调查等 评估周期:每年至少一次,重大事件后及时评估 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的改进计划并实施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晋安监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晋安监发〔2018〕2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重点企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以下简称《冶金有色规定》)已于2018年1月4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冶金有色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强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冶金有色规定》公布施行重要性的认识《冶金有色规定》是规范冶金和有色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支撑。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冶金有色规定》公布施行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认真贯彻落实,并把执行《冶金有色规定》作为提高冶金有色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作为强化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切实抓紧抓好。
二、制定计划,深入宣传贯彻《冶金有色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把《冶金有色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制定切实可行计划,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开展《冶金有色规定》宣传教育活动,让各有关部门、冶金有色企业及有关人员了解《冶金有色规定》的意义、作用和内容;要认真学习《冶金有色规定》的内容,增强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和冶金有色企业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冶金有色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到理解透彻,掌握准确,落实到位。
三、明确职责,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理清思路,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程序,切实加强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监管,认真实施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冶金有色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严格依据《冶金有色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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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部署,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全面加强“三项建设”的要求,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2009年自治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总体部署和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规律特点,制订了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2008年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基础,深化专项整治,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提高水平,促进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1.冶金有色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努力杜绝重特大事故。
2.在冶金企业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
三、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内容
(一)冶金有色企业
1.治理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问题。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冶金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治理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审批程序,要符合立项申请、.
设施“三同时”制度;生产工艺和设备选型,以及水、油、汽等系统配置应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落实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严禁私自变更设计、擅自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
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3.治理重点部位和环节的事故隐患。
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制粉喷煤系统及热风炉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必须处于受控安全状态。
4.治理喷溅和爆炸事故隐患。
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冷却水要及时排放;严格落实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以及潮湿季节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潮湿物体接触发生的防范措施;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使用环节,严格执行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防范制度,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配置齐备,运行正常。
5.加强煤气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煤气、氧气等气体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
制度,各种监测、监控和防护设施配置齐备,运行正常。
6.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生产吊运铁水等熔融金属起重机械的制造企业具备相应资质,选型配套正确,安装符合质量要求;使用单位严格按规程运行作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加强维修保养。
7.治理“三违”现象。
严格执行工业动火、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环节的审批、监控制度;严格作业现场管理,按标准规程设置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
.
8.加强应急管理。
制订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按计划组织培训演练。
(二)政府安全监管
1.提高政府对冶金有色企业的安全监管能力。
加强从事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监管的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监管人员,开展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提高队伍的履职能力;深入调查研究本地区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掌握企业重大危险源及其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2.加强冶金有色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
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及时整改事故隐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及防范措施。
3.推动企业安全基础建设。
在冶金企业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大力宣传贯彻《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标准规程。
四、进度安排
各地要结合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细化方案,自查自纠(5月10日前)
1.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制订冶金有色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
5月10日前,各地将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安全
监管局协调与行业管理处。
2.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抓好组织发动工作,大力宣传提高有开展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
关各方参与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积极性和主
动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二)督促检查,全面推进(5月10日至9月)
1.突出重点,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冶金有色行业进一步强化落实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输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防泄漏、防中毒窒息和防爆炸的防范措施;对冶炼炉爆炸喷溅、熔融金属重包倾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
等关键隐患部位进行排查,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和持续改进。
2.各地区要以中小冶金有色企业为重点,加强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对行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配合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逐项销号;对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集中整治。
(三)深化治理,巩固成果(10月至12月)
1.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特点,深入治理“三违”现象,严肃处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认真落实冶炼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等工艺环节的监控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开展隐患整改情况“回头看”,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并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行全月底前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协调与11面总结。
总结材料于
行业管理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自治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
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特别要确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分管冶金有色安全监管和治理行动的分管领导、科室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将安排部署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落实到每个岗位,并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重点既要突出近年来事故多发的企业,又要注重通过治理行动,提高所有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水平;突出“五一”、“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以及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关键装备和关键岗位,也要注意日常检查,兼顾其他作业场所和岗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面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努力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通过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修改完善符合现行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技术规程;着力推进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治本之策,提高企业安全基础保障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各地区、各单位要把(四)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这次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行动结合起来,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和舆论曝光督促解决;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结合起来,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与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手段,统一部署,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务求实效。
(五)严格考核,强化监督。
各地区、各单位要及时掌握治理行动进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逐月统计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等。
要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跟踪落实;健全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六)广泛宣传,舆论监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治理行动的目标、内容和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落后单位,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形成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进一步完善隐患举报制度,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