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交易规则Word版

合集下载

大宗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规则模版

大宗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规则模版

xxx大宗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规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xx所”)挂牌交易电子交易行为,加强挂牌交易的管理,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xx所组织交易商进行挂牌交易的基本准则,xx所、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挂牌交易”是指在xx所主持下,在规定的可交易范围内,交易商通过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出要约,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签订不可转让的交易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电子交易合同条款进行大宗交割的一种交易方式。

“挂牌方”是指通过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出要约的交易商。

“摘牌方”是指通过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出应约的交易商。

第四条交易品种范围由xx所公布,交易商购进和售出商品时可从xx 所推出的交易品种范围中进行选择,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向xx所申报新的交易品种。

第五条挂牌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5:30,xx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

第六条挂牌交易程序(一)挂牌方交易商根据xx所的商品设置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挂牌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电子交易合同的条款,包括:品名、品牌、规格、等级、生产厂家、交货仓库、交割类型、挂牌有效期、交货日期、商品属性、价格、数量、最小交易量、溢短量等内容。

(二)摘牌方通过挂牌交易系统选择所要采购或销售的商品,在确定摘牌意向后将摘牌指令输入交易系统。

(三)挂牌的有效期最长为30个交易日,未成交的挂牌要约,过有效期后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挂牌,需重新申请。

(四)买卖指令经xx所挂牌交易系统成交的,买卖双方即达成不可转让、不可撤销的电子交易合同,该合同对交易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五)xx所挂牌交易系统闭市后,即进入交割流程。

第七条交易双方通过xx所挂牌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应向xx所支付成交总金额的1.5‰的交易手续费。

大宗商品交易所交割规则模版

大宗商品交易所交割规则模版

大宗商品交易所交割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xx所”)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割行为,根据《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割是指买卖双方根据xx所相关规定和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钱货两清的过程。

第三条交割方式包括协议交割和委托交割,本规则中委托交割必须在xx所指定的交割仓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交易双方均同意在xx所指定的交割仓库之外的地点交割的,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xx所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xx所交割业务依本规则进行,xx所、交易商和指定交割仓库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入库流程第六条卖方交易商应在以下规定时间前办理货物入库:(一)即期交易:交割申报之前;(二)大宗挂牌:交货日期之前。

第七条卖方交易商在xx所网站查询指定交割仓库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息。

第八条卖方交易商电话联系交割仓库,咨询库容情况及预计入库时间等入库业务。

第九条交易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交割仓库发货。

第十条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按xx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核验。

第十一条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第十二条货主按照指定交割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指定交割仓库向货主开具xx所规定格式的《存货凭证》,并加盖在xx所处预留的印鉴。

第十三条仓库方根据《存货凭证》中内容在xx所仓单管理系统中向卖方签发仓单,并提交至xx所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xx所复核仓库签发的《存货凭证》及仓单,并进行《注册仓单》批复。

《注册仓单》生效后,该仓单在仓库对应的实物商品只有凭相应《提货单》才可以被提取。

第十五条xx所将根据不同的交易品种,设定不同的《注册仓单》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内的注册仓单方可用于实物交割。

第三章交割流程第十六条实物商品交割应当在xx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xx所按成交总金额的1.5‰收取交割手续费。

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

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

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
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是指在国内证券市场中,对于大宗交易的标
准化规定和要求。

其适用对象为机构投资者,即持有一定规模资金的
机构或个人投资者。

首先,大宗交易需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且交易方式为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的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基金等,但不包括可转债、公司债等。

其次,交易的价格应在当日收盘价上下浮动不超过5%。

如果有必要,交易双方可以协商价格上下浮动范围。

另外,机构投资者在进行大宗交易时需要满足证券交易所的准入
资格标准。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连续两年净利润为正;
3. 持有一定规模的证券投资资产。

最后,大宗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也十分重要。

在交易完成后,交
易双方需要在两个交易日内将交易情况向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告。

交易
所应及时将交易情况公示,并在3个交易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给中国
证监会。

总之,大宗交易是一种为机构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快速获取大量股
票等资产的途径。

但是机构投资者在进行大宗交易时必须严格遵守交
易所的各项规定,以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的定价规则如下:
1.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大宗交易进行买卖:
(1)当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超过-5%或5%;
(2)当日价格振幅超过10%;
(3)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
(4)其他可能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价格异动。

2.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3.债券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范围随着时间变化。

自2022年8月22日起,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存托凭证的大宗交易成交申报价格范围调整为:双方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120%和最高价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最低价的孰高值。

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均价=已成交金额/已成交股数。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

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

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
大宗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以成交金额较大、证券数量较多且涉及较大的市场风险的交易方式。

2016年9月28日,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进行大宗交易,具体规则由证券公司和客户约定。


按照相关规定,大宗交易的数量和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需要在交易所进行公告披露。

具体标准应根据不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而定。

在大宗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需要签订协议,明确证券种类、数量、价格等具体交易细节。

交易双方之间的资金结算,则可以通过结算中心或第三方机构进行。

如遇到交易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大宗交易通常是由专业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来参与的,普通投资者参与的机会相对较少,同时,由于交易量较大,市场波动的风险也较高。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大宗交易前,应加强风险管理,谨慎评估市场风险与自身承受能力。

2023年大宗交易规则

2023年大宗交易规则

2023年大宗交易规则(实用版)目录1.2023 年大宗交易规则的概述2.大宗交易的定义和分类3.2023 年大宗交易的主要特点4.2023 年大宗交易的影响因素5.2023 年大宗交易的展望正文一、2023 年大宗交易规则的概述大宗交易是指一笔交易涉及的资产规模较大、交易金额较高的交易。

在 2023 年,大宗交易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方式、交易费用等。

二、大宗交易的定义和分类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交易。

根据交易标的的不同,大宗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房地产、股权、债券、商品等。

三、2023 年大宗交易的主要特点1.交易金额较大:2023 年大宗交易的交易金额普遍较高,其中房地产类交易的交易金额占比较大。

2.交易主体多样化:2023 年大宗交易的交易主体包括企业、金融机构、政府等。

3.交易方式多样化:2023 年大宗交易采取的交易方式包括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

四、2023 年大宗交易的影响因素1.宏观经济环境: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大宗交易具有重要影响。

例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变化等都会影响大宗交易的交易金额和交易主体。

2.政策法规:政策法规对大宗交易也具有重要影响。

例如,房地产调控政策、金融市场监管政策等都会影响大宗交易的交易标的和交易方式。

3.市场供需关系:市场供需关系是影响大宗交易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当市场供需失衡时,大宗交易的交易金额和交易主体可能会受到影响。

五、2023 年大宗交易的展望1.交易金额有望继续增长:随着经济增长和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2023 年大宗交易的交易金额有望继续增长。

2.交易主体将更加多元化: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2023 年大宗交易的交易主体将更加多元化,可能出现更多的金融机构和政府参与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业务规则

大宗交易业务规则

大宗交易的金额与数量有何规定?上证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深证所:深证所进行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如何进行大宗交易?股东通过股份托管或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大宗交易,营业部有设有专人办理该项交易业务,股东只需填写《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申请书》参与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交易日15:00-15:30。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如何确定?买卖双方在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涨跌幅10%之间协商确定。

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协商一致后,向证券营业部申报双方以下成交信息。

(一)股东证券代码;(二)股东帐号;(三)成交价格;(四)成交数量;(五)买卖方向;(六)买卖对手方席位号;(七)交易约定号:上海证券交易所3位数,深圳证券交易所6位数。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是否能撤消或变更?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进行大宗交易的帐户是否应有足额的证券或资金?双方必须保证大宗交易帐户实际拥有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大宗交易的费用如何收取?大宗交易的交易费用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同品种证券的交易经手费率标准下浮(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债券、债券回购下浮10%),其它费用同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如何查阅大宗交易完成后,当日17:30分,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当天成交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首页,点击“大宗交易专区”?至“大宗交易信息”查询;深圳证券交易所首页,点击“深圳市场交易公开信息”至“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查询。

大宗商品交易入市基本原则word资料10页

大宗商品交易入市基本原则word资料10页

大宗商品交易入市基本原则[来源:原创] [作者:李松] [日期:10-03-16] [热度:272] 1、入市前的心理准备机会总是垂青于有准备的人,由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受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情况和供求关系等的影响,必须客观的评判市场风险,不能抱着只赚不赔或者赌一把的心理入市。

2、交易前的技术分析交易之前要对影响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商品价格变化的...1、入市前的心理准备机会总是垂青于有准备的人,由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受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情况和供求关系等的影响,必须客观的评判市场风险,不能抱着只赚不赔或者赌一把的心理入市。

2、交易前的技术分析交易之前要对影响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商品价格变化的因素进行研究分析,投资者要全面了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基本知识和交易品种的价格波动因素后,对商品价格的走势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3、交易中精心计划制定交易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才能临危不乱。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作为一项投资新热点,有许多优点,但是也不能闭着眼睛赚钱,有一定的切实可行的计划是必不可少的。

4、交易后认真总结投资者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也承担了市场价格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无论每一天的交易结果怎样,都必须用一种平常心准备第二天的交易计划,这样才能不影响交易者的心态。

真正的成功不是靠运气或旁门左道,而是依靠只是的积累,技术的提高,心态的调整,积极并客观的面对每一天的市场变化,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只有这样才能在新的投资领域中立于不败之地。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盈亏关键[来源:原创] [作者:李松] [日期:10-03-19] [热度:564]交易规则:一,耐心等待最佳介入时机二,方向,仓位,介入点.三,止损止盈正确设定.介入时机1,行情突破或反转.2,支撑位,阻力位.3,百分比回撤.4,缺口入市5,趋势拐点处判断追随交易感悟:1,严挌执行自己制订的操作模式.不断完善操作模式.(执行力)2.长线,轻仓为主,拐点介入试仓.趋势发生早期判断与追随,合理止盈止损.3,日内看均线和量能按波段方向交易,浮亏不被动留仓过夜.隔夜仓到收盘前动手.4,学会有智慧性的等待与忍耐,降低每日盈利预期.错仓记录,分析原因.5,克服人性弱点,修心养性,不与人发生没有结果的争吵.不与人讨论涨跌.从上边的各个标准来看,您符合哪一条?为什么亏损?其实这个问题最简单不过,在很多的书籍中都强调到了以下四个方面:1,技术,这个词,其实讲得太多太多,很多新朋友入市都是非常盲目的,有的甚至连基础的K线与均线是什么都不知道,只知道这个涨也可以赚,跌也可以赚,而有的代理公司,培训的知识除了花1个小时介绍公司和交易市场外,花10分钟介绍学习几个简单的震荡指标外就盲目的催促开户,进行交易,亏钱,不是你还能有谁?2,计划,有了技术,切忌没有计划,这是针对自己的资金管理和进出场计划,大忌贪婪,侥幸。

大宗商品交易所即期交易规则模版

大宗商品交易所即期交易规则模版

xxx大宗商品交易所即期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品规范、有序流通,保证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xx所”)即期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xx所组织交易商进行即期交易的基本准则,xx所、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名词第三条即期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经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匹配成交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商可根据电子交易合同自主选择交割日期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交易商品的报价是指该商品的含税价格。

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报价窗口进行报价,报价分为订立报价和转让报价。

第五条开市价是指当日开市前6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第六条收市价是指当日收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

第七条最高价是指当日最高成交价。

第八条最低价是指当日最低成交价。

第九条结算价是指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第十条最新价是指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第十一条涨跌是指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每日涨跌幅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交易合约约定的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即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指令无法录入xx所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二条成交量是指当日累计成交的数量。

第十三条订货量是指交易商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且尚未交割的数量。

第三章交易业务第十四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晚上19:00——22:00交割申报时段:15:31——15:45中立仓申报时段:15:51——16:05第十五条开市集合竞价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6分钟内进行,其中前5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匹配时间,开市时产生开市价。

大宗商品交易规则

大宗商品交易规则

英语反思第1篇:英语教学作为一门语言的教学,其主要是培养学生的言语技能,即运用语言的潜力,所以其课堂教学具有不一样于其他课程课堂教学的特点。

我透过对新课标的学习,根据中学教材的资料编排突出了对这种潜力的培养,采取了指导性的学案模式,强调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双向运用。

英语的课堂教学应当反映这种特点,以用为主,树立一种“大英语教学观”,让英语教学走出课堂,走向社会。

首先是教师观念的转变。

英语教师要转变的第一个观念是:英语教学不是语言知识的教学而是言语技能的教学。

过去,由于考试指挥棒的影响,英语教师过分强调英语知识的教学,结果培养了一批“哑巴英语”“聋子英语”。

这次中学英语教材的改革为教师观念的转变奠定了基础。

然而传统考试的“余威”仍在,考试依旧是教学的指挥棒。

作为一名英语教师,是就应懂得如何在这两点找到一个平衡点。

值得高兴的是中学英语教学大纲适时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将降低语法试题的难度,减少知识性的客观题,重点培养学生的言语潜力,在言语运用中学习语言。

教师观念转变的第二个方面是:由以本为本向以用为本转变。

英语语言是一门不断发展的语言,现代科技的发展为它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英语教材只是学生学习英语的基础、媒介,学生要学好英语就务必融入英语的海洋,跟上英语发展的步伐。

所以我也时常在教材教学的基础上随时把鲜活的英语输入教学,让学生能够感受英语,能够使用英语表达自我的思想。

例如当今流行的email(电子邮件),surf on the internet(网上冲浪),clone(克隆),netizen(网民)等。

在平时的教学活动中,单一、呆板的教学方法容易使学生失去学习的兴趣,并且不能体现语言的生动性,而多种教学方法能够刺激学生的不一样兴奋点,抑制大脑疲劳。

计算机辅助教学使教学方法的运用有了广阔的天地。

无论哪种教法,其基本出发点是学生,学生是课堂的主体。

课堂应当是学堂,是学生学习的天堂。

课堂教学应当充分发挥学生主体的用心性。

深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深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深交所大宗交易规则一、概述深交所大宗交易是指在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中,以成交金额达到一定额度(目前为100万元人民币)的方式进行的证券交易。

深交所大宗交易规则是为了规范大宗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深交所大宗交易规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

三、参与主体1. 买方: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2. 卖方: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3. 大宗交易服务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获得相关业务授权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四、成交方式1. 协议转让: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价格和数量,委托大宗交易服务商进行撮合成交。

2. 竞价成交:由买卖双方分别报出最高买入价和最低卖出价,由大宗交易服务商进行撮合成交。

五、参与条件1. 买方:机构投资者需要满足深交所规定的准入条件,个人投资者需要满足深交所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2. 卖方:机构投资者需要满足深交所规定的准入条件,个人投资者需要持有相应股票数量并满足深交所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3. 大宗交易服务商:需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获得相关业务授权,同时需要具备一定的经验和实力。

六、成交价格1. 协议转让: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2. 竞价成交:成交价格为买方报价和卖方报价中间的价格(即成交均价)。

七、成交量1. 单笔成交量不得低于1000股,且成交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 买方和卖方可以分别委托多笔大宗交易订单进行撮合成交。

八、结算方式1. 协议转让:由大宗交易服务商代表买卖双方进行结算清算。

2. 竞价成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表买卖双方进行结算清算。

九、交易费用1. 大宗交易服务商可以按照深交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买卖双方收取服务费用。

2. 买方和卖方需要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支付相应的结算费用。

十、风险提示1. 大宗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谨慎投资。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可编辑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可编辑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1X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 00‎-15:‎ 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代‎码;‎(二)股东‎帐号;‎(三)‎买卖方向;‎(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

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大宗商品交易所结算规则模版

大宗商品交易所结算规则模版

大宗商品交易所结算规则模版xxx大宗商品交易所结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xx所”)的交易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根据《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xx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手续费、盈亏、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xx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等。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xx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xx所、交易中心、保证金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指定交割仓库和其他与xx所相关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人员第五条结算机构及人员包括xx所结算部门、结算银行、结算交割员。

第六条xx所结算部门负责交易、交割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以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在xx所发生的商品电子交易必须通过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第八条xx所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有权检查交易商的结算资料。

第九条交易商必须安排结算交割专职人员负责办理与xx所之间的结算业务。

第十条交易商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结算交割员是经交易商法人授权、代表交易商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

只有交易商的结算交割员才能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结算交割员由交易商指派,经xx所培训合格后,取得《交易商结算交割员证》。

第十三条结算银行是指xx所指定的、协助xx所办理电子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经xx所同意成为结算银行后,结算银行与xx所应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

第十四条结算银行的权利:(一)开设xx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二)吸收xx所和交易商的存款;(三)了解交易商在xx所的资信情况;(四)根据与xx所签订的交易商资金监管协议,对xx所的交易商资金进行监管,封闭运行,保证交易商资金的安全。

第十五条结算银行的义务:(一)根据xx所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交易商的资金;协助xx所在不同结算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划转;(二)保守xx所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三)在xx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xx所化解风险;(四)接受xx所对其电子结算业务进行监督;(五)向xx所提供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六)根据xx所的要求,协助xx所核查交易商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七)向xx所及时通报交易商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八)向xx所及时通报交易商注册仓单的质押情况;(九)根据xx所的要求,对xx所开设的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实行必要的监管,封闭运行;(十)根据xx所和交易商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上市公司股东大宗交易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宗交易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宗交易规则(原创版)目录1.大宗交易的定义和分类2.大宗交易的基本要求3.大宗交易的减持要点4.六种特殊情形5.具体操作流程正文一、大宗交易的定义和分类大宗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中,单笔交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交易。

大宗交易分为两种方式: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

在协议大宗交易中,交易双方互相指定为交易对手,通过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一种在证券交易收盘后实施的交易方式,它遵循时间优先原则,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或者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为基础,对大宗交易的买卖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

二、大宗交易的基本要求进行大宗交易,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交易双方应为具有合法交易资格的证券市场参与者;2.交易股票应为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的 A 股股票;3.单笔交易数量应不低于 50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4.交易双方应提前向交易所报备交易意向,交易所在收到报备后进行确认。

三、大宗交易的减持要点1.大宗交易减持应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减持方应提前向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交易所在收到报备后进行确认;3.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减持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4.减持数量应符合交易所的规定,且单笔减持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

四、六种特殊情形1.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 5% 以上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需要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2.拟减持的股份为首发前老股的,需要提前披露减持计划;3.大宗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予以披露;4.大宗交易涉及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5.大宗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交易所有权进行干预;6.大宗交易中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有权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证券公司大宗交易业务介绍(“交易”文档)共18张

证券公司大宗交易业务介绍(“交易”文档)共18张
(二)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 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 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 商确定。
债券现券或 回购成交价 格
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 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不受理申报情况
Hale Waihona Puke 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不受理申报 情况
交易日的 15∶00前仍处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 不 于停牌状态的证券,不 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债券
债券 回购
国债交易数量在1万手 (含)以上,或交易金额 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 以上;
其他债券交易数量在 1000手(含)以上,或交 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 民币以上
交易数量在1万手(含)以 上,或交易金额在10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 张(100元/张),或者交 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 币
用微笑传递智慧 让事实缔造杰出
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 张( 100元/张)
(三)大宗交易的时间规定
意向申报
成交申报 定价申报 双边报价 成交确认
上海交易所
9:30至11:30、 13:00至15:30 15:00至15:30
/
/ 15:00至15:30
深圳交易所
9:15至11:30、 13:00至15:30 同上
同上
同上 15:00至15:30(公 司债券为9:15至11: 30、13:00至15:30 )
B股 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 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
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 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
万美元(含)以上
元港币
基金 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 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 以上,或交易金额在 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 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万元人民币

上证大宗交易规则

上证大宗交易规则

上证大宗交易规则
上证大宗交易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满足股票市场大宗交易交易需求,设立的市场。

其交易规则如下:
1、交易对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流通股、增发股,非公开发行的法人股、自然人股,特定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份等股票。

(限制部分股票:新股、稳定股份、筹划重大事项股份等)
2、交易方式:报价撮合交易方式,只有卖出股份方能符合交易要求。

双方主观意愿相符时,交易自动成交,并在交易日当天清算。

3、交易数量:单笔交易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该股票在本市场上所设交易方式上限的五倍。

股价≤5元的股票单笔交易最小可成交数量为100万股;股价>5元的股票单笔交易最小可成交数量为50万股。

4、交易价格:是由双方相关当事人按照市场自愿顺畅原则协商确定的。

5、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结算费用、过户费用等。

大宗交易规则

大宗交易规则

大宗交易规则
一、定义
大宗交易是指在安全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者金融机构(银行或证券公司)进行的一种规模较大的证券和金融服务交易。

其特征是双方的私下协商和在固定的竞价价格范围内完成交易。

二、定价方式
大宗交易的定价方式有2种:
1、定价交易:参与者在公开竞价的价格范围(最高价和最低价)内以最优的价格定价。

2、非定价交易:参与者在没有竞价的情况下私下协商定价,自愿和可变的价格。

三、交易规则
1、双方在进行交易之前,应充分了解彼此的条件,同时努力降低其使用资金的风险。

2、在大宗交易中,订单量一般很大,为了保护双方,一般应按其规定执行分批或成批订单。

3、参与者可以自愿中止或撤销交易。

4、双方购买或出售的金额,应与计划交易规模相一致。

5、在进行大宗交易时,双方应共同签署交易文件,包括确定的价格、期限及其他各方接受的条件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3.7.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
(三)基金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
3.7.2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定价格申报;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3.7.3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3.7.4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3.7.5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

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6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7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账号;
(三)买卖方向;
(四)成交价格;
(五)成交数量;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3.7.8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

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3.7.9 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3.7.10 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

3.7.11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业务单元提出申报,并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3.7.12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3.7.13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4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
(二)债券和债券回购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
(三)单只证券的固定价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大宗交易
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
(二)B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 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六)多只A 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 A 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 万股;
(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60 万份;
(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 千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 本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3.6.3 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 至11:30、13:00 至15:30。

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 至15:30。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

3.6.4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确定。

3.6.5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定价申报;
(四)其他申报。

3.6.6 协议大宗交易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

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

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匹配的申报后不得撤销。

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协议大宗交易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

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

3.6.7 权益类证券协议大宗交易、债券(公司债券除外)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 至15︰30;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 至11︰30、13︰00 至15︰30。

3.6.8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价格类型包括:
(一)证券当日收盘价;
(二)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3.6.9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开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买入或卖出的申报数量等。

3.6.10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协议大宗交易的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
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二)单只证券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三)单只证券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6.11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12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