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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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而是可以取代视听资料而独
立存在的一种证据类型,应当作为单独
序列的证据。

理由介绍如下。
– (1)电子证据不同于书证。 – (2)电子证据不同于视听资料。 – (3)电子证据的独立性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15.3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

– 15.3.1 电子证据的收集

客观地说,传统的证据类型在证据
•第15章 •电 子 证 据

本章提要: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
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
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在正确理解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基础
上,才能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
才能认识和把握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
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问
题。

15.1
电子证据概述
15.2 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与归类

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
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被有识之士
定义为电子证据。

在我国,计算机科学和法学乃至其
他相关学科领域的一些专家和学者也开
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进
展。
– 15.1.1 电子证据的定义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
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

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
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在诉
讼证据上的体现,它与其他证据相比主
要有以下特点。
– (1)电子证据具有数字技术性,技术含量高,具有高 度的科学技术性。
– (2)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易被伪造、篡改。 – (3)电子证据具有复合性、表现形式的多态性与丰富
性。
– (4)电子证据具有间接性。

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指司法人员
对收集的电子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
其真伪,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
系,确定其证明力。

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分为两个阶
段:一是对单个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二是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的综合判断。
• 2.电子证据的法庭出示程序

电子证据必须以某种形式提交给法
庭,才能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才能
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
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概念 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
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
据。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
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 15.1.2 关于电子证据特征的认识

特征是作为人或事物特点的征象、
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不论其表现形
式如何,都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
移的。

客观性是一切诉讼证据最本质的特
征。

在正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基础上,
才能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才能
认识和把握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
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问题。

电子证据如不为法院和仲裁机关采
纳,其后果意味着电子商务交易的实体
本章小结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正确地理解电
子证据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
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
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将客观真实性作为电子证据的显著
特征值得探讨,因为只要是诉讼证据,
就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客观性、
关联性、合法性。

而客观性是指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
调查归纳预测是通过问卷、个案调
查等手段,了解国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
电子证据立Leabharlann Baidu愿望和要求。

预测时应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
进行。
– (1)针对公众进行问卷乃至个案调查。 – (2)针对证据理论界进行问卷乃至个案调查。
– (3)针对司法部门进行问卷乃至个案调查。
– (4)针对信息技术部门和相关行业进行问卷乃至个案 调查。
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
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
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
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
换等的数码信息。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
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
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
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
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
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对,便于
操作等特点。

观点3:电子证据具有双重性、多媒
体性、隐蔽性、易保管、传输方便、可
反复重现、便于使用等特征。

观点4: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发
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
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与
15.3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15.4
电子证据的立法预测
15.5
本章小结
15.6
本章案例
15.1 电子证据概述

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
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
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
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
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性。
• 2.电子证据的固定与保全
• 证据的固定,直接关系到能否保障 证据的证据力与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 法第114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 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 者损毁。”

结合证据固定保全的一般规则,根
据计算机证据的特点,对于搜查、扣押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
有罪或无罪的计算机证据,保管这些电
法中的收集规则比较完善,这是多年的
证据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检验的结果。

然而,“芯片”的产生,宣告了信
息时代的来临,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巨
大变革,突破了信息固定与传递的传统
模式,进而改变了信息取得的方式、买
卖的方式、交易和交往的方式,这就对
“被动”和“深思熟虑”的法律性格构
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正因如此,电子证据的收集也突破
其他证据相比主要有技术含量高、易被
伪造和篡改、复合性、间接性。

此外,电子证据由其本身的特性决
定了它具有无形性、易收集性、易保存
性、可以反复重现等特性。

总之,这里所指的电子证据是指计
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或储存的以
其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
光记录物,该电磁记录物具有多种输出
表现形式。
标志等。

特点是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独特之处,
因此它排除了与他人或他事物共性的东
西。

既然电子证据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
我们就要分析它的“独特之处”。

对电子证据特点的归纳主要有以下
观点可供参考。

观点1: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
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等特征。

观点2:电子证据除具有高科技性、
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等特征外,
成为定案的根据。
15.4 电子证据的立法预测

人类社会各领域尤其是法律领域对
电子证据立法有着迫切的需求。

为了了解这种需求程度,以及电子
证据将对证据法律调整带来哪些新课题,
就需要采用一些必要的预测手段,并参
考相关国家的电子证据立法状况,来预
测电子证据的立法趋势。
– 15.4.1 调查归纳预测

法保障难以实现,使电子商务交易演变 成高风险的交易形式。

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立法是客观情
势带来的必然结果。
本章案例—— 电子证据采用的标准
了传统证据收集规则的限制;证据法律
的真空给学理解释、司法解释乃至任意
解释留下了极大的解释空间,致使在电
子证据收集的各种“解释”中,形成若
干比较典型的看法。
• 1.电子证据的收集

证据收集是指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
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的
行为。

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必须严格按
照其特点与规律办事,保证其真实可靠
– 15.4.2 类比预测

类比预测是根据全球化解决方案乃
至其他国家电子证据立法状况,来预测
中国电子证据的立法趋势。
• 1.全球化解决方案对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的启 示
• 2.相关国家电子证据立法状况对中国电子证 据立法的启示
– 15.4.3 因果推断预测
• 互无“真迹”的计算机数据存储及
网际传输,把电子证据这一概念推向证 据舞台并非人为炒作。
性相排斥。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下。
• 1.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形式与可采性
• 2.数据电文的证据力
– (1)客观性 – (2)相关性 – (3)合法性
– 15.2.2 电子证据的归类

由于我国证据法的相对滞后性和不
确定性,法学理论界关于电子证据归类
的认识亦有分歧。

电子证据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
磁数据的载体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 (1)多备份原则。 – (2)环境安全原则。 – (3)严格管理过程原则。 – (4)责任原则。
– 15.3.2 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与其他所有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
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法律事实
的根据。

这就涉及对电子证据如何审查判断
的问题。
• 1.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15.2 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与
归类
– 15.2.1 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

电子证据以电子数据记录的形式存
在于磁性介质中,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
的有形“原件”。

即便像德国、日本等国的证据法那
样可以自由提出所有有关证据,也难免
涉及电子证据事实上的可接受性问题;
至于英美证据法中的传闻规则、最佳证
据规则,更是直接与电子证据的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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