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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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范文国资发产权[20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范文国资发产权[20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范文国资发产权[2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了资产评估工作水平。

结合《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二、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三、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资产评估报告主要依据

资产评估报告主要依据

资产评估主要评估依据资产评估工作中我们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一)经济行为依据经济行为涉及有抵押、保险、课税、投资、清算、转让、保全、交易、兼并、拍卖、租赁和补偿等类型。

经济行为类型同时也是确定资产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的主要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5.《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6.《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91号);8.《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1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2020年11月29日修改;17.《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1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1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2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2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22.《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23.《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24.《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2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2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28.《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29.《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3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第四次修订);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3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修订);3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1月19日修订);3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36.《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37.《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38.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收费公示制度,资产评估收费公示制度,资产评估,中央企业收费公示制度,资产评估,中央企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 号】国资发产权[2016]41号【发文日期】2016-03-22【实施时间】2016-03-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信息公示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做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落实责任主体,依法保障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应当包括公示范围、公示流程、公示期限、公示途径、公示内容、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主要内容。

三、公示范围一般包括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

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

国有企业之间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可以在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公示。

四、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报国资委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中央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备案前完成公示。

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途径一般包括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

六、公示内容一般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

七、中央企业应当合理保障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的知情权。

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函,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可以查阅评估资料。

国资委发布央企资产评估核准工作指引

国资委发布央企资产评估核准工作指引
2 1 O O年 9月 1 日起 , 申 请 支 付 业 务
特定 交 易 影响 的信 息 , 即这 些交 易在
早 些时候 发 生 , 历 史财 务 报 表产 生 对 影 响 。模 拟 财 务 信 息 的 编 报 一 般 在 仅
仅 依 靠历 史 财 务 报 表 不 能 满 足 投 资
者 决 策 需 求 时 进 行 。由 于 全 球 资 本 市
润》 的报告对此 次金 融危机爆发前 的财 务系统存在 的致命 弱点进 行 了剖析 . 特
别 是对 会计人 员职 业道德存 在 的漏 洞 进 行 了披 露 。 报 告 指 出 , 业 企 业 高 管 商
以 及 重 要 的 财 务 经 理 人 如 果 没 有 良好 的职 业 道 德 操 守 的 话 . 们 会 对 整 个 商 他
一财经速递{ A IGS I C I UD JN
新 审验 标 准 将 加 强 模 拟财 务 信 息 审验
最 近 . 际 审 计 与 鉴 证 准 则 理 事 国 会 已 经 提 交 了 一 份 旨在 解 决 模 拟 财 务 信 息 编 报 的 新 的 审 验 标 准 。模 拟 财 务 信 息 是 指 为 了 给 投 资 者 提 供 某 些 效 率 , 资 委 最 近 制 定 发 布 了 《 央 国 中 个 国 家 的框 架 、 准 则 及 指 引 进 行 国 际
最 近 , 政 部 出 台 了《 方 金 融 财 地
企 业 财 务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以 规 范 地 , 方 金 融 企 业 的 财 务 行 为 , 免 因 其 财 避
务 风 险 引 发 金 融 风 险 继 而 转 为 财 政
控 规 范 的 目标 和 规 划 。
业企 业 构成 极 大 的 威 胁 。 因此 . 务 经 财 理 人 应 该 首 当其 坤 加 强 自身 道 德 修 养 的 培 养 , 在 工 作 中 勇 于 担 当 。 有 这 并 只 样 , 业企 业才 能健 康 发 展 。 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单位),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备案工作程序第三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

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

在报送备案管理单位之前,企业应当进行以下初步审核:(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

(六)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七)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第六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备案管理单位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关单位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等。

(四)评估所涉及的资产改制重组、产权流转方案或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 ]941号)【颁布时间】 -09-11【实施时间】 -09-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应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审核,进一步提高核准和备案工作质量。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指南》第二十二条所列示下列情况时,应当要求申请核准、备案单位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方予受理。

(一)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三)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

三、申请核准、备案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中有关收益法说明部分应包括下列参数、依据及测算过程:(一)收入预测表及说明;(二)成本及费用预测表及说明;(三)折旧和摊销预测表及说明;(四)营运资金预测表及说明;(五)资本性支出预测表及说明;(六)折现率选取、计算、分析及说明;(七)负债预测表及说明;(八)溢余资产分析及说明;(九)非经营性资产分析及说明。

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被评估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评估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由委托方或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编写,对实际存在但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应详细说明。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加盖编写单位公章。

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及《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已进行调整,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可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报办理。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企业选聘评估机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中央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评估机构选聘条件,建立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

二、中央企业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二)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三)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三、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身及其各级子企业规模、区域分布、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结合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建立适应本企业各类评估业务需求的评估机构备选库。

中央企业确定评估机构备选库后,应当在本企业公告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并在公告期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及选聘情况报送国资委备案。

国资委根据备案情况,将中央企业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在国资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四、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聘请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时,应当在本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内实行差额竞争选聘。

个别临时业务中确有原因不能在本企业备选库内选聘的,应当在国资委公布的中央企业备选评估机构名单中竞争选聘,并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五、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和企业评估业务需要,对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时应当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备选评估机构予以一定比例的更换。

2023年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基础(新版)考试备考题库附含有答案

2023年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基础(新版)考试备考题库附含有答案

2023年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基础(新版)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评估资产的在用价值时需满足的评估条件有()。

A. 评估对象作为要素资产存在B. 按评估对象对企业的贡献评估C. 评估对象作为独立的资产存在D. 考虑评估对象的最佳使用状态E. 考虑市场充分竞争因素正确答案:A,B,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下列关于公司设立、改制、增资目的的评估表述错误的是()。

A.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B.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或者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对改建、变更所涉及的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资产评估C.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这种行为实质是采用非货币资产对股份公司进行增资的行为D. 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时,被转股企业为国有非上市公司的,无需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正确答案:D,A. 实物B. 知识产权C. 土地使用权D. 商誉E. 特许经营权正确答案:A,B,C,4.(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对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履职要求包括()。

A. 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B. 不得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限制C. 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存在人员或资金关联D. 不得利用职权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E. 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正确答案:B,C,D,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商品的供给数量主要影响因素的是()。

A. 商品的价格B. 生产的成本C. 其他商品的价格D. 对商品价格变动的预期正确答案:C,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下列选项中,一般不适合用市场法评估的是()。

A. 二手机器设备B. 房地产C. 部分软件著作权正确答案:D,7.(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下列关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馆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略)附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上报其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经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二)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分析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分析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技术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 是否明示。重点审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评 估准则的规定要求等。 基准日的选择尽可能与相应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接近, 同时考虑会计报表的编制日期,一般选择在月末、季度 末或年末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在资产评估中影响重大,评估基准 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 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 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 项,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验资产,并 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地调整不适 宜的基准日。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 权〔2013〕64号) 《关于 中 央 企 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 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 部令第47号)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 资[2012]15号) ……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师与土地估价师、矿业权估价师之间的 衔接
土地使用权估价、矿业权评估,如应当经相应主管部 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在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 (备案)后引用 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引用土地估价师的报告,必须进 行完整的审阅;如土地估价报告含各种假设条件,要与 整个评估报告相匹配。 不能出现这样的揭露:“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于土地评 估价值的合理性不发表任何意见。” 应关注专业评估报告评估对象的价值定义,当评估对 象存在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预计负债时,评估范 围应包括这部分负债。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一、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关注要点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提高评估核准工作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资委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第一条为确保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按照12号令规定应当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当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一)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复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及理由;(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包括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占企业全部资产比例关系、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是否与经济行为一致及拟剥离资产处置方案等;(四)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情况,包括选聘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等;(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包括资产评估的现场工作时间、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及报国资委申请核准时间。

第三条在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评估、审计、土地、矿产资源等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沟通。

必要时,国资委可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四条企业将评估报告报国资委申请核准前,应当完成以下事项:(一)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正式批准文件;(二)确认所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具有相应资质;(三)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齐全,并依法办理相关企业产权变动事宜;(四)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批复、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督促评估机构修改完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管理,评估机构【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 号】国资发产权[2016]42号【发文日期】2016-03-22【实施时间】2016-03-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评估估价各中央企业: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实施以来,中央企业建立了评估机构备选库,评估机构选聘和使用工作逐步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促进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应当进一步健全评估机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综合评价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动态管理评估机构备选库。

二、中央企业确定入库评估机构数量应当与本企业评估项目数量、规模和经济行为类型相匹配。

中央企业动态管理评估机构备选库时,应当根据企业业务需求调整入库评估机构数量,不得继续选聘连续四年未承担本企业评估业务的在库评估机构。

三、中央企业建立或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集团公司产权管理、财务、审计、法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应当参与选聘;必要时可邀请评估协会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四、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入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需明确评估机构在库期间出现本通知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处理方式,并约定评估机构如因违法违规执业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惩戒,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中央企业。

五、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业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评估机构需制订整改措施并限期3个月完成整改,整改不见成效的解除聘用合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一) 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二) 未能按照业务约定书要求派出足够数量、相应执业能力的评估师执业的; (三) 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四) 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接受国资委监督检查时,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五) 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业务的; (六) 受到行业协会警告、限期整改惩戒的。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推动中央企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更好适应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新形势,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了《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现行制度的原则和框架下,集中解决了一批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加强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通知》首次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要求中央企业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划分标准,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管控要求。

明确中央企业备案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过程中如遇到难点问题,可以书面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推荐专家参与论证,必要时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对项目的业务指导。

该规定借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中资产评估核准项目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推动中央企业解决备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提高中央企业评估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是明确8类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对散落在现行制度文件中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做了统一归拢,便于企业查阅执行。

针对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无法正常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参股股权退出,处置成本较高、账面原值较低(低于500万元)的资产处置,以及能够通过公开市场获取市场价格的房产出售或租赁等情形,《通知》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为出发点,明确上述情形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同时要求必须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进行交易,借助公开市场发现买方、实现价值,既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又合理降低企业改革重组成本。

三是确定5类可以进行估值的情形。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5•【文号】国资发产权[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提高评估核准工作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第一条为确保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按照12号令规定应当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当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一)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复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及理由;(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包括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占企业全部资产比例关系、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是否与经济行为一致及拟剥离资产处置方案等;(四)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情况,包括选聘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等;(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包括资产评估的现场工作时间、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及报国资委申请核准时间。

第三条在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评估、审计、土地、矿产资源等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沟通。

必要时,国资委可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2022年-2023年资产评估师之资产评估基础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2年-2023年资产评估师之资产评估基础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2年-2023年资产评估师之资产评估基础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50题)1、下列关于选择资产评估基准日应当考虑因素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评估基准日选择可以参考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建议B.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当距离经济行为的发生日尽可能接近C.评估基准日应当选择会计主体的结账日D.国有资产项目的评估基准日选择应考虑评估备案的期限要求【答案】 D2、下列关于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需要评估主体与委托人共同明确B.为明确责任,评估专业人员需要对评估范围明细清单进行确认C.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包括评估报告使用人.目的及用途.使用时效.报告的摘抄引用或披露等事项D.评估报告的提交时间不宜确定具体日期【答案】 B3、下列关于评估报告中对于委托人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资产评估报告应该阐明委托人及其他报告使用人的身份B.资产评估报告只能阐明委托人及其他报告使用人的名称,不能阐明类型C.资产评估报告可以阐明委托人及其他报告使用人的类型D.资产评估报告可以阐明委托人及其他报告使用人的名称【答案】 B4、按照评估方法划分,以下不属于操作类工作底稿内容的是()。

A.成本法工作底稿B.收益法工作底稿C.市场法工作底稿D.固定法工作底稿【答案】 D5、下列表述中,不属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勘查的情形的是()。

A.资产性能. 资产置放地点限制现场清查,如地下深埋管线. 空中架设输配B.涉及商业. 国家秘密,限制现场清查,如军工企业的涉密资产等C.清査技术手段限制现场清查D.委托人或者相关人不提供资产明细资料【答案】 D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勘查的是()。

A.对实物资产的数量所做的调查B.对实物资产的运行和利用情况所做的调查C.对实物资产的取得价格、途径所做的调查D.对相关技术检测结果的收集、观察【答案】 C7、与基于理论假设、在现实中很难成立的完全竞争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不同,垄断竞争市场相对更具()。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2017-09-13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修订稿,修订后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1项职业道德准则和25项执业准则,其中执业准则为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准则。

一、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三、资产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3.《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4.《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5.《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四、资产评估指导意见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3.《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4.《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5.《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6.《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7.《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8.《实务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五、资产评估专家指引1.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中评协〔2015〕 62 号)2.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中评协〔2015〕 63 号)3.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4 号)4.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5 号)5.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中评协〔2015〕 66 号)6.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5〕 67 号)7.《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5〕68 号)六、资产评估操作指引1.《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中评协[2016]38号)2.《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中评协[2014]70号)3.中评协发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七、其他1. 中评协关于印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6〕14号)八、其他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5.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7.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9.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10.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11.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12.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1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1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7);13.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17.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18.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 号);21.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央企业估值报告审核指引

中央企业估值报告审核指引

附件2中央企业估值报告审核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估值项目管理工作,提高估值报告审核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及本通知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本通知规定可以进行估值的经济行为时,对估值报告进行审核,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审核估值报告时,应重点关注估值报告基本要素是否完整、准确,估值方法应用说明是否详细、合理等。

第二章估值报告审核要点第四条审核估值报告,应当关注估值报告是否包含标题、目录、正文及附件等。

估值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文字描述是否准确、清晰,是否能够从估值角度为委托方提供价值参考和相关风险提示。

第五条审核估值报告标题,应当关注是否采用“委托方名称+经济行为描述+估值对象+估值报告”的形式。

第六条审核估值报告目录,应当关注是否列明正文、附件的内容及页码,是否有助于快速清晰地查看相关内容。

第七条审核估值报告正文,应当关注是否包括估值目的、估值委托方和被估值对象概况、估值基准日、估值假设和限制条件、价值类型、估值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估值方法、估值结论、特别事项说明、签字盖章等。

第八条审核估值目的,应当关注是否清晰、明确说明本次估值服务的经济行为,以及经济行为的决策或批准情况。

第九条审核估值委托方概况,应当关注是否说明企业基本情况。

审核被估值对象概况,被估值对象为企业股权的,应当关注是否介绍企业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近三年财务及经营状况等,企业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关注是否参考或引用其他尽职调查情况披露关联方、关联业务、交易方式等内容;被估值对象为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应当关注是否介绍资产的基本情况、权属状况、经济状况、质量状况等。

第十条审核估值基准日,应当关注是否接近经济行为或特定事项的实施日期。

被估值企业在估值基准日后如遇到可能对估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合理调整估值基准日或在估值结论以及交易条件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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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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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07:28来源国资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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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10〕71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提高评估核准工作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确保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按照12号令规定应当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当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复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及理由;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包括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占企业全部资产比例关系、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是否与经济行为一致及拟剥离资产处置方案等;
(四)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情况,包括选聘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等;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包括资产评估的现场工作时间、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及报国资委申请核准时间。

第三条在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评估、审计、土地、矿产资源等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沟通。

必要时,国资委可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四条企业将评估报告报国资委申请核准前,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一)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正式批准文件;
(二)确认所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具有相应资质;
(三)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齐全,并依法办理相关企业产权变动事宜;
(四)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批复、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督促评估机构修改完善。

第五条企业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主要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资产评估工作情况和资产评估账面值、评估值等。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包括国务院批复文件、相关部门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等。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主要引用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所涉及的企业或资产的产权变动完成法律程序的证明文件。

(七)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如有强调事项段,需提供企业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意见。

(八)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九)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均应当按照评估准则的
相关规定出具承诺函。

(十)企业对评估报告审核情况的说明。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本指引第五条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核准会议。

参加核准会议人员包括国资委聘请的专家、被审核企业人员和中介机构人员等。

第七条核准会议上,企业应当组织中介机构汇报核准项目的以下相关工作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相关工作。

1.企业基本情况概述;
2.近三年主要经营及财务状况;
3.涉及项目经济行为基本情况;
4.被评估企业改制重组前后的股权架构及产权变动情况;
5.各中介机构工作进展总体情况;
6.后续工作及时间安排。

(二)资产评估工作情况。

1.资产评估的组织,包括项目组织结构、基本工作程序、人员安排、时间进度等;
2.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资产权属瑕疵,重要资产的运行或使用情况及盘点盈亏情况;
3.评估要素介绍,包括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和对象,重大、特殊资产评估方法,主要评估参数的选取;
4.评估基准日后评估范围内重大资产变动和重组情况;
5.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的引用情况;
6.矿业权评估结果的引用情况;
7.境外估值机构与资产评估机构就同类评估对象估值差异分析;
8.其他中介机构工作成果的引用情况;
9.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10.评估结论及增减值原因分析;
11.评估报告体例。

(三)土地估价工作情况。

1.估价工作总协调情况和合作评估机构的介绍;
2.评估项目涉及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名单;
3.评估项目涉及的土地权属状况;
4.土地估价技术方案和评估基本过程描述;
5.评估项目涉及的土地、房屋的房地匹配说明及附表;
6.完善土地权属的预计费用支出情况;
7.土地资产处置审批与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情况。

(四)涉及矿产资源的,应当汇报矿业权评估情况。

1.评估项目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师名单;
2.矿业权人、矿业权评估对象的主要情况;
3.矿业权价款处置及本次评估的处理情况;
4.评估项目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和评审备案情况;
5.评估技术方案和评估基本过程描述;
6.评估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投资参数与资产评估、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对接情况;
7.完善矿业权权属的预计费用支出情况。

(五)审计工作情况。

1.审计工作的组织,包括项目组织结构、基本工作程序、人员安排、时间进度等;
2.所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对于特殊的编制基础或有模拟的企业架构,应当重点予以介绍;
3.对所审计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重要重组行为及其会计处理等,说明事项及其影响金额;
4.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说明;
5.对于拟境外上市的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实施收购的核准项目,需说明所审计报表与境外报表之间净利润与净资产的主要差异项目及金额;
6.审计结论。

(六)律师工作情况。

1.相关经济行为的合法性情况;
2.房产、土地、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文件办理情况及其合规性,存在瑕疵的处理方法及其合规性承诺;
3.尽职调查情况。

(七)聘请财务顾问的,应当汇报的情况。

1.企业经济行为总体方案及要点;
2.企业经济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总体时间安排及进度;
4.各中介机构工作协调情况及存在问题;
5.对资本市场趋势变化分析;
6.定价底线是否高于评估值。

(八)其他需汇报的情况。

第八条国资委聘请的专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资委工作要求,并签署保密承诺函。

专家应当独立开展审核工作,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重点审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等。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方法运用是否合理。

重点审核评估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评估方法及技术参数选取是否合理等。

(四)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重点审核评估工作过程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参数资料等是否适当。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重点审核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评估程序,评估过程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未履行评估准则规定的必要评估步骤的行为等。

(七)评估报告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规定要求。

第九条评估报告需经两名以上专家审核并独立提出意见。

国资委组织专家与被审核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交换意见,被审核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就专家提出的审核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

企业的解释和说明达不到核准要求的,国资委将向企业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国资委向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后,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评估、审计、土地、矿业权等报告进行补充完善,并将完善后的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的书面答复报送国资委。

第十一条国资委收到企业报送的答复意见及经修改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召开复审会。

第十二条经审核符合本指引第八条规定的核准要求的,国资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批复。

第十三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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