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古建筑保护及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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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德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CATALOGUE目录•背景介绍•德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策略与实践•德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成效与影响•德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经验与启示•未来展望与建议•参考文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义减轻环境污染建筑行业是全球碳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通过节能改造可以减少建筑物的碳排放,减轻对环境的污染。

提高生活质量通过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提高居住的舒适度和生活质量。

减少能源消耗低建筑物的能源消耗量,进而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德国建筑能耗现状及挑战高能耗老旧建筑技术瓶颈德国政府对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支持提供资金支持德国政府通过提供补贴、贷款等方式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提供资金支持。

简化审批流程德国政府简化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审批流程,加快了改造项目的实施速度。

推广节能技术德国政府鼓励并支持建筑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提供了技术支持。

010302节能改造的基本原则与目标减少能源消耗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源消耗量。

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

促进绿色建筑发展通过节能改造,提升建筑的环境友好性和可持续性。

实现社会经济效益通过节能改造,提高建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0102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提高气密性高效节能窗户安装太阳能系统配备高效空调和采暖设备节能改造的技术措施030405节能改造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政府补贴对进行节能改造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绿色贷款能效证书01020403推行能效证书制度,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透明度。

政府提供补贴,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节能改造。

提供绿色贷款,帮助企业和个人进行节能改造。

德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在实施后显著降低了能源消耗,从而减少了能源进口,降低了能源成本。

此外,改造后的建筑在运营过程中的能源效率提高,从而提高了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建筑节能改造不仅使居民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同时由于减少了能源消耗,也保护了环境,对居民的健康也起到了保护作用。

德国和俄罗斯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上采取了哪些不同的措施?

德国和俄罗斯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上采取了哪些不同的措施?

德国和俄罗斯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上采取了哪些不同的措施?历史文化遗产是各国的瑰宝,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保护国家和民族的重要责任。

德国和俄罗斯都是拥有丰富历史文化遗产的国家。

然而,尽管两国面对的遗产问题和挑战都存在相似之处,却采取了截然不同的保护方式。

下面我们来看看德国和俄罗斯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区别。

一、德国的保护方式1. 历史文化遗产的公共教育德国非常注重公共教育,历史文化遗产也不例外。

德国政府和各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方式来宣传和推广历史文化遗产。

例如:通过在景区设置讲解牌、在公共场所展示历史文化适当的简介等等。

这种方式可以使游客对遗产有更深入的了解和理解,从而更好地保护它们。

2. 历史文化遗产的维护和修缮德国政府非常注重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它会投入大量资金用于遗产的维护和修缮。

德国政府也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设立了组织,例如:联邦文化史遗产局,它是负责各项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机构,通过对遗产进行维护和修缮来延长它们的寿命。

3. 参与全球遗产保护德国还非常注重参与全球遗产的保护。

例如,它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全球遗产保护计划中尽可能地参与,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例如:提供专家、提供资金等等,确保自己的文化遗产能够得到最好的保护。

二、俄罗斯的保护方式1. 历史文化遗产的规划经营在俄罗斯,历史文化遗产的规划经营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部门会采用各种方式来规划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和经营,包括统一的游客路线、展示形式、文物存放方式等等。

这种方式可以大大提高历史文化遗产的运营效率,推动其不断与现代社会接轨。

2. 历史文化遗产的重建和修缮俄罗斯在历史文化遗产修缮方面也表现得比较出色。

政府会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用于维护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并通过新建、扩建、修缮等方式使它们能够得到更好的保存和展现。

俄罗斯政府还会抽出时间和精力,通过文物鉴定委员会等机构来评估和公示文物的真伪、价值等等。

3. 历史文化遗产的全民参与在俄罗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了全民的事业。

国外历史建筑保护 案例

国外历史建筑保护 案例

国外历史建筑保护案例国外历史建筑保护案例:1. 罗马斗兽场(意大利罗马):罗马斗兽场,也被称为科洛塞翁体育场,是古罗马时期最著名的建筑之一。

为了保护这一历史遗迹,意大利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复工作,包括清理和修复石块、修复地基和拱门等。

2. 埃菲尔铁塔(法国巴黎):作为法国的标志性建筑之一,埃菲尔铁塔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建筑之一。

为了保护这座历史建筑,法国政府进行了定期的维护和修复工作,包括涂漆、防锈处理和加固结构等。

3. 大本钟(英国伦敦):大本钟,也被称为伦敦钟楼,是英国的标志性建筑之一。

为了保护这座历史建筑,英国政府进行了全面的修复工作,包括修复钟表机械、清洁钟面和修复钟楼结构等。

4. 埃及金字塔(埃及吉萨):埃及金字塔是古代埃及文明的杰作,为了保护这些历史遗迹,埃及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修复石块、加固结构和限制游客进入等。

5. 布兰登堡门(德国柏林):布兰登堡门是柏林的地标性建筑之一,为了保护这座历史建筑,德国政府进行了修复和保养工作,包括修复雕塑、清洁立面和加固基础等。

6. 大教堂(意大利佛罗伦萨):佛罗伦萨大教堂是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杰作,为了保护这座历史建筑,意大利政府进行了维护和修复工作,包括修复壁画、清洁立面和修复拱顶等。

7. 埃尔米塔日宫(俄罗斯圣彼得堡):埃尔米塔日宫是俄罗斯最重要的博物馆之一,为了保护这座历史建筑,俄罗斯政府进行了修复和保养工作,包括修复壁画、修复木制结构和加固地基等。

8. 斯图加特宫殿广场(德国斯图加特):斯图加特宫殿广场是德国斯图加特的重要景点,为了保护这一历史遗迹,德国政府进行了修复和保养工作,包括修复雕塑、修复立面和加固结构等。

9. 布拉格城堡(捷克布拉格):布拉格城堡是欧洲最大的古堡之一,为了保护这座历史建筑,捷克政府进行了修复和保养工作,包括修复壁画、修复石块和加固城墙等。

10. 雅典卫城(希腊雅典):雅典卫城是古希腊的象征之一,为了保护这座历史建筑,希腊政府进行了修复和保养工作,包括修复柱子、清洁雕塑和加固结构等。

德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规范体系、发展趋势和借鉴价值

德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规范体系、发展趋势和借鉴价值

2021年1月第46卷第1期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 o u r n a l o fH e b e iU n i v e r s i t y(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J a n.2021V o l.46 N o.1法学研究德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规范体系、发展趋势和借鉴价值任超(北京建筑大学城市经济与管理学院,北京102616)摘要:德国在文化遗产领域已经形成了以成文立法为主,司法判例为辅的规范保护体系㊂其中的成文规范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但是在制度层面也存在着结构性瑕疵和内容性缺失的不足㊂相关的司法判例群在现实中也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不仅可以对法律条文进行补充解释,而且还承担了规范续造和内容创新的任务㊂德国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始终遵循着一定的逻辑线索而向前运动,并且呈现出国际化㊁欧洲化以及去国家化的内在变化走向㊂在借鉴德国相关经验成果的基础上,中国‘文物保护法“应当在立法理念㊁立法模式㊁形式结构以及制度内容等方面予以修订完善㊂关键词:德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规范体系中图分类号:D90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21)01-0142-10D O I:10.3969/j.i s s n.1005-6378.2021.01.017一㊁引言德国在处理文化遗产①保护方面有着较为成熟的做法,并且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而这又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完善法律体系所提供的制度支撑和规则保障㊂纵观中国,德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研究成果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是数量较少㊂从法学视角对德国文化遗产展开论述的文献屈指可数,整体研究的丰富性严重欠缺㊂二是内容粗糙㊂大部分著述在讨论德国文物返还制度的过程中对于文化遗产保护进行附带性介绍,缺乏涉及规范体系的全面性㊁概括性和系统性的探究和思考㊂为了填补理论研究的漏洞,实现相关知识体系 质 的积累,本文拟将德国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作为研究视域,并重点选取规范体系和发展趋势两个方面展开详细论证㊂此外,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在收稿日期:2020-06-20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 宗教建筑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C L S(2018)D67);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一般项目专项资金资助(S M201810016002)作者简介:任超(1987 ),男,河北石家庄人,博士,北京建筑大学城市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文化遗产保护法等㊂① 较之于其他概念, 文化遗产 在内涵方面侧重于遗产属性和代际公平,在外延方面涵盖的内容更加广泛,因而本文将其作为研究对象的指称㊂此外,文化遗产不仅涉及物质形态的文物㊁设施等内容,同时还包含非物质形态的精神元素,以上两者在现实中互为支撑㊁互相依存,无法割裂,但是鉴于文章篇幅的限制和研究重点的选择,本文拟将论述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领域㊂2020年9月28日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中所提出的搞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的重要指示,中国‘文物保护法“的修订需要在吸收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制度性完善㊂因此,本文研究的另外一个目的正是在于 洋为中用 ,为中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的制度性完善提供理论素材和参考借鉴㊂二㊁德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规范体系(一)内部构成要素1.联邦州立法㊂德国联邦州在文化主权[1]和社会思潮双重因素的共振作用下先后制定了各自的文化遗产保护立法㊂按照德国的宪政体制,各个联邦州享有文化主权(K u l t u r h o h e i t )[2]㊂因此,德国联邦只能针对 防止本国文化财产流入国外 的内容进行立法规范,其他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事项则属于各个联邦州的权限范围㊂除了以上制度性铺垫,社会大众对于古典历史建筑㊁文化以及艺术态度的转变,对于现代化和工业社会的强烈反思则是推动联邦州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刺激性因素㊂在此背景之下,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思潮得到了充分的孕育和发展,并且逐渐开始向法律领域进行渗透和传导㊂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一直延续到80年代,保护文化遗产的立法潮流在当时席卷了联邦德国的全部11个州㊂两德统一后的90年代中期,所有新加入的联邦州也对此纷纷进行效仿,分别制定了相关的专门性法律①㊂总结来说,在立法模式方面,各个联邦州基本上采用了相同的做法,即对文物㊁周遭环境以及历史街区等不同层次的要素进行统一性规制㊂以上所指称的文化遗产(D e n k m äl e r )不仅涉及各种可以移动的㊁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及其组成部分,同时还延伸到整体性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域㊂同时,在立法规范的形式结构方面,大部分联邦州在设立总则的基础之上,粗略的将分则划分为 主管机关 保护措施 行政程序以及 其他事项 等四个部分㊂其中,在 保护措施 的部分,立法者采用类型化的逻辑思路,或者遵循一般和特殊的逻辑主线㊂2.联邦立法㊂德国联邦在立法分权的框架下通过专项性立法和周边性立法的形式对文化遗产予以规范保护㊂德国联邦针对 防止本国文化财产流入国外 的事项而享有排他性的立法权力②㊂据此,原联邦德国议会在1955年制定了‘防止德国文化财产流失法“(G e s e t z z u mS c h u t z d e u t s c h e nK u l t u r g u t e s g e -g e nA b w a n d e r u n g ),随后又在1967年制定了‘针对1954年5月14日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的法律“(G e s e t z z ud e rK o n v e n t i o nv o m14.M a i 1954z u mS c h u t z v o nK u l t u r g u t b e i b e w a f f n e t e nK o n f l i k -t e n )㊂两德统一后,联邦议会于1998年制定了‘文化财产返还法“(K u l t u r g üt e r r üc k g a b e g e s e t z ),此后对其又进行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正㊂以此为基础,联邦议会又于2016年制定出统一的‘文化财产保护法“(G e s e t z z u mS c h u t z v o nK u l t u r g u t )㊂该部法案吸收了欧盟现行规范的相关内容,并且最终承认了世界遗产委员会1970年公约的法律框架和法律标准㊂除了以上专项性立法,德国联邦所出台的各种周边性立法也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多样化的制度工具和有力手段,并且具体体现在建筑㊁环境以及税收三个方面㊂举例来说,在建筑法领域,1960年‘联邦建筑法典“(B a u g e s e t z b u c h )第1条第6款,2008年‘空间规划法典“(R a u m o r d n u n g s ge s e t z )第2条第2款第5项以及第8条第1款等条文都规定了 文化遗产本身的利益必须被充分考虑 的内容;此外,在环境法领域,1990年‘环境影响评估法“(G e s e t züb e rd i eUm w e l t v e r t r äg l i c h k e i t s p r üf u n g )第2条以及2006年‘环境法律救济法“(Um w e l t -R e c h t s b e h e l f s g e s e t z )第2条㊁第3条分别从实体和程序的角度将文化遗产纳入保护对象的范围㊂341任超:德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规范体系㊁发展趋势和借鉴价值①②在联邦州层面,德国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思想可以追溯到18世纪后半期,第一部专门性的规范性文件为1780年由黑森-卡塞尔邦国冯德里希二世伯爵公布的‘维护邦国内现有文物和古文物“规定,具体的保护对象为公共财产㊂1902年,黑森-达姆施塔特颁布了德国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关于文物保护法“㊂二战以后,巴登州在1949年最早制定了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性立法㊂需要说明的是,联邦国家针对 防止德国文化财产流入国外 事项的排他性立法权限并非自始固有㊂根据二战以后德国基本法的相关规范内容,以上事项属于竞争性立法的内容㊂换言之,该种立法权限并非由联邦国家单独享有㊂一直到1994年,其又被作为 框架性立法权 的内容㊂2006年德国联邦体制改革之后,该种事项才最终被纳入排他性立法的范畴㊂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3.欧盟条例和指令㊂欧盟层面的条例和指令通过直接适用以及间接转化的方式进入德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规范体系之中㊂受制于自身的政治体制和组织架构,欧盟的职责范围并非一种抽象权力的集合,相反更多地体现为个别化的任务内容[3]㊂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欧盟制定了诸多在效力层级上优先于成员国国内法①的次级性欧盟法(s e k u n där e s U n i o n s r e c h t)②,并主要表现为条例(V e r o r d n u n g)和指令(R i c h t l i n i e)等③㊂欧盟条例具有直接适用性,成员国的公权机构和私权主体可以直接依照条例的内容享有权利(力),承担义务或者职责[3]㊂例如由欧盟理事会制定的‘关于文化财产出口的116/2009号条例“(V e r o r d n u n g(E G)N r.116/2009d e sR a t e s v o m18.D e z e m b e r2008üb e r d i eA u s f u h r v o nK u l t u r güt e r n)以及由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制定的‘关于文化财产过境和进口的条例“(V e r o r d n u n g(E U)2019/880 d e sE u r o päi s c h e nP a r l a m e n t su n dd e sR a t e sv o m17.A p r i l2019üb e rd a sV e r b r i n g e nu n dd i eE i n f u h r v o nK u l t u r güt e r n)㊂比较而言,欧盟指令需要通过成员国的转化行为才能产生相应的约束力㊂例如由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制定的‘关于返还从成员国境内非法转移的文物以及修改1024/2012号条例的指令“(R i c h t l i n i e2014/60/E U d e sE u r o päi s c h e nP a r l a m e n t su n dd e sR a t e sv o m15.M a i2014üb e rd i e Rüc k g a b e v o nu n r e c h t mäßi g a u s d e m H o h e i t s g e b i e t e i n e sM i t g l i e d s t a a t s v e r b r a c h t e nK u l t u r güt e r nu n d z u rÄn d e r u n g d e rV e r o r d n u n g(E U)N r.1024/2012)㊂总结来说,以上条例和指令构成了欧盟层面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主体内容㊂在规范对象方面,欧盟立法的侧重点在于可移动形态的文化财产;在规范内容方面,以上立法主要围绕文化财产的进出口事项进行规制;在规范目的方面,欧盟立法的初衷更多地体现了补充性和协调性,以此来磨合不同成员国之间的制度性差异㊂4.国际公约㊂德国对于国际组织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始终持有开放欢迎的态度,通过批准加入国际公约的方式来扩张自身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渊源㊂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 N E S C O)为代表的专门机构在推动全球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化建设方面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并且重点在世界遗产㊁战争地区文物保护㊁打击文物走私㊁水下文物保存等领域制定了诸多具有重大意义的公约㊁细则和协定等法律文件㊂以上这些规范不仅是人类在保护文化遗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智慧结晶,更是为各国全面实现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制化提供了统一的资源要素㊂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先发国家,德国加入了以下国际公约: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4年制定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C o n v e n t i o n f o r t h eP r o t e c t i o no f C u l t u r a l P r o p e r t y i n t h eE v e n t o fA r m e dC o n f l i c t)以及随后制定的1954年‘第一议定书“(F i r s tP r o t o-c o l)和1999年的‘第二议定书“(S e c o n dP r o t o c o l);二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制定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移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C o n v e n t i o no nt h e M e a n so fP r o h i b i t i n g a n dP r e v e n t i n g t h e I l l i c i t I m p o r t,E x p o r t a n dT r a n s f e r o fO w n e r s h i p o f C u l t u r a l P r o p e r t y);三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制定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 o n v e n t i o nC o n c e r n i n g t h eP r o t e c t i o no f t h eW o r l dC u l t u r a l a n dN a t u r a lH e r i t a g e)㊂除此之外,基于某些客观理由,德国对于其他特定公约的态度仍然犹豫不决④,但是总体情况已经显现出积极良好的发展态势㊂441①②③④较之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欧盟法的优先性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成员国国内法不能在内容方面通过任何形式变更或者撤销欧盟法;二是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欧盟法处于更高的效力位阶㊂V g l.K l a u s-D i e t e rB o r c h a r d t,A B Cd e sE U-R e c h t s,L u x e m-b u r g:A m t fürV e röf f e n t l i c h u n g d e rE u r o päi c h eU n i o n,D e z e m b e r2016,S.48.次级性欧盟法(s e k u n där e sU n i o n s r e c h t)是和原生性欧盟法(p r i mär e sU n i o n s r e c h t)相对应的概念,后者主要是指创设欧盟的诸多协定,以及后续的补充协议等,而前者则是指欧盟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制定的各项规范㊂为了实现在创立欧盟协定中所设定的各项目标,通常需要各种形式的法律意义上的行为(R e c h t s a k t e),并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条例(V e r o r d n u n g),在所有欧盟成员国范围内发生直接的效力;二是指令(R i c h t l i n i e),需要各个成员国选择不同的形式和手段来进行转化,因而具有间接性的效力;三是决议(B e s c h u l u s s),需要面向特定的对象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四是建议(E m p f e h l u n g),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五是立场(S t e l l u n g n a h m e),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㊂参见‘欧盟工作方式的协定“(V e r t r a güb e rd i e A r b e i t s w e i s ed e r E u r o päi s c h e nU n i o n)第288条的内容㊂就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德国尚未批准通过的公约有两个: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5年制定的‘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C o n v e n t i o no nS t o l e no r I l l e g a l l y E x p o r t e dC u l t u r a lO b j e c t s);二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2001年制定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C o n v e n t i o no n t h eP r o t e c t i o no f t h eU n d e r w a t e rC u l t u r a lH e r i t a g e)㊂5.司法判例㊂司法判例也是德国文化遗产保护规范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㊂不同于一般的裁判,司法判例是指那些有可能与当前待决案件有关联的先前判决,这一概念预设了某种约束[4]㊂因此,基于法官裁判所形成的判例在某种意义上具备了规范性效力[5],但是德国现行立法只是赋予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正式的法律约束力㊂因此,以上所指称的规范性效力更多地可以被理解成一种 提供指导性和支持性,增强说理说服力,进一步支持的事实上的拘束力 [6]㊂尽管如此,司法判例仍然应当被视为一种补充性的法律渊源㊂具体到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早的司法判例可以被追溯到 一战 之前㊂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德国联邦宪法法院㊁联邦行政法院㊁联邦最高法院㊁联邦财政法院㊁各州的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以及其他各级法院系统都在各自的管辖范围之内制作并公布了诸多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裁判文书㊂在对其进行整理㊁筛选㊁梳理以及归纳的基础上,笔者总结出以下四类具有不同侧重点的案例群:一是拆除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申请被主管机关拒绝的情况下,所有人或者权利人以此来寻求救济所形成的判决;二是针对被批准的建设计划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所有人或者权利人以所有权的防御功能为基础来寻求救济所形成的判决;三是基于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采取措施的需要,主管机关以此来提出诉讼所形成的判决;四是针对保存和维护文化遗产所形成的不利负担在经济层面的合理性问题,利害关系人以此来寻求救济所形成的判决㊂(二)实际运行效果1.喜忧参半的成文立法㊂德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文立法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但同时也暴露出诸多拭待解决的问题㊂经过多年的发展,德国文化遗产保护已经实现了高度的法治化,同时,联邦州层面的立法则通过相互之间的竞争和模仿来实现自我完善㊂具体来说,在规范供给的基础上,围绕文化遗产保护衍化形成了各类制度性内容㊂在主体方面,德国联邦以及各个联邦州都配置了履行保护职责的公权机构,公众参与条款的存在也直接激发了样态各异的民间性保护团体如雨后春笋般的成立起来㊂在客体方面,受保护的对象呈现出一种 层层扩散㊁由近及远 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群状化和扩大化的发展趋势㊂在公法性义务方面,文化遗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被负载了诸如维护㊁使用㊁协作以及容忍等诸多公共性负担㊂此外,各个联邦州的立法过程并非闭门造车,相反更多地表现为相互之间的吸收和借鉴[7]㊂换言之,立法者往往都会引用其他联邦州的成熟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进行转化性创新,最终制定出富有实效性以及逻辑性的规范条文㊂通过实践效果的检验,某个特定联邦州所制定的规范开始具备了优势地位,并逐渐成为参照比较的标准,其他联邦州则通过修法的方式取消和淘汰同现实严重脱节的劣势规范[8]㊂借助此种机制,联邦州层面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实现了动态化的自我革新㊂不容否认的是,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文规范具有易于僵化的通病,在对现实案例进行法律规制方面往往显得力不从心[9],相应的,学说理论对此也多有持续性的批评和质疑㊂无论在数量层面,还是在调整对象的重要性方面,联邦州的成文立法在整个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中都占据着主导性地位㊂同时,各个联邦州基本上都采用了大体相同的综合性立法模式㊂因而,选择某一特定联邦州的相关规范作为讨论对象,并以此来窥探文化遗产保护成文立法体系所存在漏洞和不足的论证路径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㊂德国拜仁州在20世纪70年代年就已经制定了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性法律,以此为发端,在其后几十年的历史进程中,德国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开始步入高速化发展轨道,其他各个联邦州纷纷效仿,成文化立法 遍地开花 ㊂总结而言,拜仁州的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适于作为例证来进行阐释和说明㊂拜仁州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出台具有转折性意义,其在对当时广泛存在的拆除和建设行为进行法律管控的同时显著地提升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层次和水平㊂随着时间的推移,该部法律中的部分条款被司法裁判重复性的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其仍然表现出明显的 老龄化 迹象,尽管立法者对其进行了多达17次的修补矫正,但是仍未实现预期的效果㊂因此,拜仁州的某些政客针对文化遗产保护法所进行的自我标榜是绝对错误的,其并不能掩饰公权主体怠于对其进行革新的事实[10]㊂进一步而言,拜仁州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结构性瑕疵和内容性缺失尤为突出,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概念界定所导致的现实困境㊂立法者偏向于抽象思维,并且放弃使用上位概念以及 文化遗产资格 (D e n k m a l f äh i g k e i t )和 文化遗产价值 (D e n k m a l w ür d i gk e i t )两种构成要件来描述文化遗产本身,从而致使相应的法律涵摄出现障541任超:德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规范体系㊁发展趋势和借鉴价值641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碍[11]㊂此外,立法者将地下埋藏遗产局限于史前或者历史早期的做法完全基于其主观臆断,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其中的大部分来源于中世纪或者近代的客观情况,因而无法为现实中地下埋藏物所受到的建设性破坏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㊂二是保护系统混乱所导致的适用困境㊂根据该法第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拜仁州的文化遗产经过通知程序而被纳入保护名录㊂事实上,根据该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数量众多的动产和考古挖掘物只有在经过登记之后才能被纳入保护体系,而此种意义上的登记就具有了构成性效力(k o n s t i t u t i v eW i r k u n g)㊂总结来说,由以上不协调的规范所形成的混合保护体系在内容层面存在冲突,在具体运行方面效率低下㊂三是体系结构的陈旧所导致的区别对待㊂该法根据文化遗产的类型而将保护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加以区分的做法已经过时㊂在此基础上,立法者对于可移动文化遗产刻意保持沉默,而仅仅针对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设置了维护等公法义务,此种厚此薄彼的规范性设计对现实中的保护不力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㊂四是审批权力转移所导致的监管弱化㊂该部法律不断修改的目的之一在于将原属于建筑主管机关的职责权限转移至相对来说较为 薄弱 的基层文化遗产保护机关,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行政审批的标准变得越来越宽松,拆除文化遗产的情形变得越来越多㊂五是不法行为条款所导致的适用不足和体系冲突㊂受制于基层法院的司法审查,公权主体基本上很少使用不法行为条款中的 修复㊁恢复原状以及罚款 等处罚手段;此外,该法针对不法行为所规定的独立规范构成要件同刑法中涉及 公共遗产破坏行为 的内容存在不一致之处,因而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的无所适从㊂六是 宝藏库(S c h a t z r e g a l) 规则阙如所导致的保护不力㊂不同于其他联邦州的做法,由于反对派的抵制,拜仁州议会一直并未能够在该法中配置 宝藏库 规制,从而致使无主的或者长期埋藏而无法确认所有者的㊁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文化遗产不能由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并进一步加剧了现实中保护不力的弊端㊂2.蓬勃发展的司法判例㊂经过多年的发展,围绕文化遗产保护所形成的数量众多的司法判例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并且成为影响法律体系整体发展趋势的关键性因素㊂从结果导向的角度出发,基于法律适用而形成具体的裁判在大多数情况下服务于相关规范条文的解释和补充,成为明确其内涵㊁外延以及合体系性等事项的参考因素㊂由于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上诉审查必须以联邦州的相关立法作为依据,具体的裁判内容不能与其存在冲突,这就导致大量裁判的管辖主要集中于各个联邦州的高等行政法院,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一系列的案例群㊂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联邦法院对于所涉文化遗产的案件毫无管辖权,其针对某些特定的案件仍然有权受理,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有关违宪审查的个案裁判也不断涌现,并且在数量方面呈现不断增多的态势㊂在此种意义上,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关系私法财产权,同时还涉及宪法中的基本财产权㊂举例来说,围绕如何认定特定联邦州文化遗产保护专项法律的合宪性等问题,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个案裁判的方式对以上事项进行了细致化的阐释㊂在有关不可移动文化遗产所有权的一则案例中,联邦宪法法院第一审判庭以德国‘联邦基本法“第14条第1款有关 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 以及14条第2款有关 所有权负有义务 权利行使应当维护公共利益 等规范内容为基础形成如下决议: 所有权受保护并不意味着应当维护文化遗产所有人营利性的使用 , 所有权负有义务意味着文化遗产所有人可能会承担忍受营利性使用被禁止的不利后果或者并不意味着对于文化遗产的持有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 基于公共利益而对文化遗产所有人进行的限制是否过于苛刻,还需要考虑权利人对于该种负担是否知情或者应当知情 [12]㊂此外,在其他案件的决议中,第一审判庭认为: 如果联邦州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在 没有排除针对权利人不合理的负担,并且没有包含避免此种所有权限制的预防性内容 的情况下才存在违反宪法的可能性㊂ [13]除了以上框架体系内的解释补充,部分司法判例还针对既有规范进行了续造性和创新性的发展㊂举例来说,根据理论通说,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共利益的维护,因而文化遗产的所有人对此并不具备某种主观性权利,因而也不能针对某项对其文化遗产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计划,通过提出诉讼的方式进行防御和阻止㊂不可否认的是,行政主管机关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倾向和利益偏好,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做出的行政判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价值偏差,进而忽视文化遗产的保护㊂在此背景下,作为权利维护的最后屏障,司法权力发挥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通过放宽 诉讼管道 的方式允许私权主体对相关行政措施提出异议,进行纠偏,从而间接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㊂相应的,部分司法裁判开始做。

德国建筑发展史

德国建筑发展史

德国建筑发展史一、德国建筑的起源和发展德国建筑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的德国地区属于罗马帝国的一部分。

然而,真正意义上的德国建筑发展始于中世纪。

在这个时期,欧洲各地都出现了许多宏伟的教堂和城堡,这些建筑物成为了当时社会文化和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二、中世纪时期的德国建筑1. 罗曼式建筑罗曼式建筑是中世纪早期主要流行于欧洲大陆上的一种建筑风格。

在德国,罗曼式建筑主要表现在教堂和修道院等宗教性质的建筑上。

典型代表作品包括科隆大教堂、马尔堡城堡等。

2. 哥特式建筑哥特式建筑是中世纪后期最为流行的一种建筑风格,其特点是高大、细长、尖锐和华丽。

在德国,哥特式建筑主要表现在教堂和市政厅等公共性质的建筑上。

典型代表作品包括科隆大教堂、斯特拉斯堡大教堂等。

三、文艺复兴时期的德国建筑文艺复兴时期是欧洲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德国建筑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在这个时期,德国建筑开始受到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的影响,出现了许多新的建筑风格和技术。

1. 文艺复兴建筑文艺复兴建筑是一种源于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的建筑风格,其特点是对古希腊罗马式建筑进行了重新解读和再创作。

在德国,文艺复兴建筑主要表现在城市宫殿和公共性质的建筑上。

典型代表作品包括维尔茨堡宫殿、慕尼黑市政厅等。

2. 巴洛克式建筑巴洛克式建筑是17世纪后期至18世纪中期流行于欧洲各地的一种风格,其特点是豪华、奢华和装饰性强。

在德国,巴洛克式建筑主要表现在宫殿和教堂等大型建筑上。

典型代表作品包括慕尼黑王宫、维斯玛城堡等。

四、现代德国建筑20世纪以来,德国建筑经历了许多变革和创新,出现了许多新的建筑风格和技术。

1. 新古典主义建筑新古典主义建筑是20世纪初期流行于欧洲各地的一种风格,其特点是对古希腊罗马式建筑进行了重新解读和再创作。

在德国,新古典主义建筑主要表现在政府机构和公共性质的建筑上。

典型代表作品包括柏林博物馆岛、法兰克福市政厅等。

2. 功能主义建筑功能主义建筑是20世纪中期流行于欧洲各地的一种风格,其特点是强调功能性和实用性。

德国的木结构建筑

德国的木结构建筑
关于Fachwekhaus在德国的主要分布,德国有一个FachwerkStrasse
桁架木结构的几种形式
德国的建筑物,大多有 比较健全的定期保养措 施。 桁架结构建筑,最主要 的是木质结构件的保护, 一般会定期(每几年) 涂刷防腐油。类似桐油, 油漆。其余墙体,比较 容易维护。国家和地方 政府对于古建筑也有保 护的措施和要求的。业 主也都比较在意。大概 如此吧
德国 Frizlar
17世纪时莎士比亚大多数作品都在环球剧场(Globe Theater)演出,但环球剧场在1613 年演出「亨利八世」时被大火烧毁,400年后,新的莎士比亚环球剧场(Shakespeare's Globe)在原环球剧场附近不远处重建,难得的是,剧场设计、建 方式、建材运用,都力 求与原本的环球剧场类似,以砖瓦和木材为主,饶富古意。 这里演出的莎士比亚剧都是
Weinheim山坡上的Fachwerkhaus
Mosbach Marktplatz
德国 Wimpfen 的 Fachwerkhaus
德国 Bad Wimpfen
德国 Wetzlar, 莱卡相机工厂所在地
德国 Wetzlar
德国Krobach的桁架结构
四川古镇福宝的建筑
二战中,这组建筑严重毁坏。现在的都是二战后依原样修复的
Alsfeld的一些其他Fachwerkhaus
与Alsfeld相距不远的城市Marburg的一些Fachwerkhaus
茶叶店
Marktplatz的一座高高的Fachwerkhaus
Marktplatz广场水泉背后的 许多Fachwerkhaus
这不是桁架结构,这是穿斗结构 中国的木建筑在明清时代分为两种,抬梁和穿斗 穿斗结构不同于桁架,没有压杆和拉杆之分,也没有斜杆 穿斗的柱子很密,去掉中央一些立柱,把连梁变成承重梁,就变成了抬梁式

国外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

国外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

国外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61姓名:刘杰历史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文化遗产保护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仍然处在探索阶段,如何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汲取国外成功的经验。

通过对国外主要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研究,从中归纳出其主要的经验,并进行综合的比较分析,旨在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所借鉴,对历史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实施有所启示。

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与积累,国外有很多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逐步形成颇具特色的模式,尤其像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保护机制相对完备。

无论是重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程度,还是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在社会转型期,分析国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研究和借鉴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成功经验,对推动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护城市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不是保护落后,完整地保护昨天的文明恰恰是现代文明高度发达的标志。

因此,国外的历史文化遗产概念首先是从保护城市建筑开始的。

尽管古城保护的思想很早就已出现,但是、一直到18世纪末才开始受到重视,并逐步发展完善,形成一系列的保护机制。

一、国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一)合理的投入机制国外历史文化遗产在资金投入上形成一套长效的机制,从而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众所周知,持续充足的政府资金投入和社会的广泛参与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保证。

在发达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来源主要是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志愿者)多方参与的运作机制。

其中,政府起主导作用。

美国对文化遗产的管理是国家公园制度。

美国《国家公园管理手册》明确规定,国家公园是社会公益事业,根本不同于以赢利为目的的旅游开发区,国家公园的保护经费由联邦政府拨给国家公园管理局。

这样,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每年联邦政府拨给20亿美元保护经费给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内外大遗址保护与利用研究综述

国内外大遗址保护与利用研究综述
保护大遗址并不排斥对其合理利用 ,遗址保护 的目的是为了制止对大遗址的人为损伤和破坏 ,减 轻或延缓自然力量的影响 ,使遗址所承载的历史信 息真实长久地传递下去 ;利用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 挥大遗址的价值 ,更有效地保护大遗址 。近年来 ,国 内外的专家对大遗址的内涵 、价值以及如何保护与 利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
li遗址公园遗址公园是目前国内最普遍的一种整体遗址保护模式不仅使遗址得到了较好的保护而且通过公园的建设也改善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为当地的居民提供了一个地
第 27卷第 3期 2007年 9月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OURNAL OF NORTHW ESTERN POLYTECHN ICAL UN IVERSITY ( Social Sciences)
第 3期
李海燕 ,等 : 国内外大遗址保护与利用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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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替代的 ,对其价值的评价主要集中在历史文化价 值 、科学研究价值 、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等方面 。
黄光宇主要从历史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两方面 对黄山陪都建筑遗址进行了评价 [ 8 ] 。魏永明主要 评价了大窑文化遗址的社会价值 ,认为其在精神文 明建设和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的教育方面价值重 大 [9 ] 。范小 平 主 要 评 价 了 三 星 堆 遗 址 的 旅 游 价 值 [10 ] 。李并成对丝绸之路沿线古城遗址的旅游价 值进行了评价 [11 ] 。孟宪民概括了大遗址的社会价 值主要有三方面 :一促进人们对历史的了解 ,增强民 族凝聚力 ;二有助于恢复昔日繁荣和美好的生态环 境 ;三促进现代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 12 ] 。喻学才对 遗址的价值进行了归纳总结 ,认为遗址的历史文化 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是永恒的 ;遗址的美学价值包 括建筑完整时的辉煌美和建筑被毁弃后的沧桑美 ; 遗址还具有社会价值 ,如旅游观赏价值 、经济价值 、 科学认知价值 、教育熏陶价值和情感影响价值 [13 ] 。

在德国感受城乡一体化

在德国感受城乡一体化

在德国感受城乡一体化作者:徐洪来源:《群众》2012年第07期前不久赴德参加学习培训,考察了慕尼黑、法兰克福、斯图加特、科隆、波恩、海德堡等城市,印象深刻,感触良多,受益匪浅。

其一,城乡发展均衡。

突出体现在空间布局、公共设施和生活水准均衡。

德国大城市不大,小城镇星罗棋布,人口超100万的仅有柏林、汉堡和慕尼黑3个,最大的柏林市人口也不过370万左右,2000人至10万人的中小城镇密布,承载着全国60%的人口。

大城市周围有几个设施完整、集各种功能为一体的副中心,人们工作、购物、娱乐、健身在小范围内就可完成,减少了出行时间和成本。

小城镇除了规模、作用和影响范围不及大城市,空间布局、基本设施、生活水准与大城市并无二致,拥有与大城市一样的一线品牌商品、全国连锁超市和公共服务设施,即使小村镇,也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没有明显的工农、城乡差距,真正做到了城乡一体化。

其二,生活便利有序。

一是设施完善。

一般城市均拥有规模不同、档次不等的教堂、图书馆、艺术馆、歌剧院、体育馆等,从居住到购物、休闲、医疗,均在20分钟左右可达。

二是交通便捷。

德国是世界上路网最密集的国家之一,高速公路总长度超过1.2万公里,承担全德近一半交通运输量,并且全程免费。

城市内每隔200-400米就有路网,环路密集,四通八达,有地铁、公交、有轨电车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换乘极为方便。

三是设计人性化。

交叉路口的人行道边缘与路面平齐,十字路口造小坡迫使汽车减速,大小商店均不设台阶,行人可直接由人行道步入。

四是管理有序。

大城小镇没有损坏的座椅,没有乱贴乱画的墙面,没有住宅安装防盗门窗,无人强行超车鸣喇叭,一切都显得文明有序。

其三,环境优美自然。

德国是真正意义上的园林国家,国土总面积的1/3被绿色所覆盖,闻名世界的莱茵河和多瑙河流经境内。

城市大都依河而建,河水清澈见底,水草与土岸自然相连,路边灌木不加修剪,处处绿树成荫,碧草似毯,建筑物的阳台、屋顶精心设计、满置花草,市区到处点缀着街心公园、花园、林地和草坪,野生天鹅、水鸭在湖中悠闲嬉戏,可谓城在林中、路在树中、车在绿中、人在画中。

(完整版)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完整版)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1964年5月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拟定于威尼斯)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的活的见证。

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

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

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知道原则应在国际上得到公认并作出规定,这一点至关重要。

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

1933年《雅典宪章》第一次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为一个国际运动的广泛发展做出了贡献。

这一运动所采取的具体形式体现在各国的文件之中,体现在国际博物馆协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工作之中,以及在由后者建立的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之中。

一些已经并在继续变得更为复杂和多样化的问题已越来越受到注意,并展开了紧急研究。

现在,重新审阅宪章的时候已经来临,以便对去所含原则进行彻底研究,并在一份新文件中扩大其范围。

为此,1964年5月25日—31日在威尼斯召开了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了以下文本:定义第一条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

第二条古迹的保护与修复必须求助于对研究和保护考古遗迹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

宗旨第三条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

保护第四条古迹的保护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日常的维护。

第五条为社会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

因此,这种使用合乎需要,但决不能改变该建筑的布局或装饰。

只有在此限度内才可考虑或允许因功能改变而需做的改动。

第六条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

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决不允许任何导致改变主体和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改动。

德国遗产管理制度

德国遗产管理制度

德国遗产管理制度德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国家,拥有众多重要的历史遗产和文化景观。

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这些珍贵的遗产,德国建立了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以确保这些宝贵的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利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德国的遗产管理制度,探讨其特点和优势,以及在保护和管理遗产方面取得的成就。

一、遗产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德国的遗产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

早期的遗产管理主要是由私人和慈善团体来进行,如建立博物馆、图书馆等。

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古迹保护和文物管理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国家开始逐渐介入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体系。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国家遗产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1924年成立了第一个国家级的遗产管理机构,即德国文物保护委员会。

其后,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建立了包括文物保护法、古迹保护法等一系列法规法规。

二战后,德国在遗产保护和管理方面取得了快速发展,建立了一套完善的遗产管理机构和体系。

今天,德国的遗产管理制度已经非常完善,包括联邦、州、地方三级管理,并在国际上设有相应交流与合作平台。

德国遗产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凸显了国家对于遗产保护和管理的高度重视,以及长期的政策和制度建设。

二、遗产管理制度的组成和职能1. 遗产管理机构德国的遗产管理机构主要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

联邦层面设立了德国文物保护和古迹保护局(BfDG),负责统筹整个国家的遗产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

州级和地方级则分别设有相应的遗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

另外,德国还设有一系列专门的遗产基金会和协会,如德国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德国古迹保护协会等,这些组织在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2. 遗产管理职能德国的遗产管理机构主要承担着以下几项职能:(1)制定政策和法规遗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确保遗产保护工作得到合理的法律保障。

这包括古迹、文物的登记和保护规定,遗产保护区的划定等。

德国鲁尔区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

德国鲁尔区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

德国鲁尔区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对策考察研究一、背景解读——德国鲁尔区的衰退与复兴鲁尔区位于德国的北莱因—威斯特法伦州,处于莱茵河、鲁尔河、利伯河之间,具有发达的内河港口、铁路和公路运输条件。

鲁尔区工业历史悠久,在德国的近代工业发展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素有“德国工业的引擎"之称。

鲁尔以煤炭开采和钢铁生产为基础,逐渐发展成包括煤炭、钢铁、机械制造、化工、电力等重工业的在德国乃至欧洲最大的工业区。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鲁尔区作为重要的资源生产和加工制造工业区为德国战争机器的运转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支撑作用,但在战争后期遭到了严重破坏。

战后经过重建该地区仍为德国西部最重要的工业基地。

进入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受到世界能源结构的转变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冲击,鲁尔区传统的采煤和钢铁工业走向衰落,面临着严重的结构性危机。

针对这种状况,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鲁尔区经济结构的转变和地区复兴。

在鲁尔区复兴的各项对策中,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在物化地区历史发展进程、彰显工业文化特质以及塑造独特的地区形象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鲁尔区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内容与模式鲁尔区的煤钢生产企业在地区结构性危机影响下逐渐走向衰退,相继停产关闭,其中遗留下来的工业设施最初都面临着被拆除的命运、当时保护工业遗产的观念尚未形成,能将这些废弃的工业设施和场景作为文化遗产保留下来是多方共同努力的结果。

德国最早的工业遗产保护案例是对多特蒙德市的“卓伦"Ⅱ号、Ⅳ号煤矿“发动机房”的保护。

此后的30年间,伴随着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鲁尔区有更多的煤钢及其相关企业陆续衰退、关闭,其中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学技术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的工业场地和设施特别多都被作为工业遗产得以保护。

例如,哈姆市的马克西米连煤矿在1979年受到保护并建设成公园(图1);米尔海姆的“宝瓶”水博物馆是由废弃的旧水塔在1982年得到保护后改建而成的(图2);埃森市的“关税同盟”煤矿Ⅻ号矿井1986年12月停产后得到保护;北杜伊斯堡蒂森钢铁厂1985年关闭,1989年在工业遗产保护前提下开始计划建设景观公园;波鸿市的世纪大厅在1990年被保护更新;瓦尔特罗普的老赫恩雷兴堡升船闸在1992年得到保护并整修为博物馆(图3);奥伯豪森市的“煤气储罐"在九十年代被保护;“关税同盟”炼焦厂1995年被纳入保护框架等等。

国外古建筑保护法律案例(3篇)

国外古建筑保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古建筑是历史的见证,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独特的艺术价值。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古建筑保护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意大利佛罗伦萨圣母百花大教堂的保护历程为例,探讨国外古建筑保护的法律案例。

二、圣母百花大教堂的历史背景圣母百花大教堂(Duomo di Firenze)位于意大利佛罗伦萨市中心,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建筑的典范,被誉为“天堂之门”。

教堂始建于1296年,经过多个时期的修缮和扩建,最终于1436年完工。

教堂的设计融合了哥特式、文艺复兴和巴洛克等多种建筑风格,成为世界建筑史上的杰作。

三、古建筑保护的法律背景为了保护古建筑,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意大利在古建筑保护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包括《建筑遗产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古建筑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四、圣母百花大教堂的保护历程1. 初期保护(19世纪)19世纪初,圣母百花大教堂逐渐出现病害,如墙壁裂缝、屋顶漏水等。

为了保护这座历史建筑,意大利政府开始对其进行修复。

1819年,政府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古建筑修复的机构——佛罗伦萨大教堂修复办公室(Opificio delle Pietre Dure)。

在修复过程中,政府重视历史资料的研究,尽量恢复建筑原貌。

2. 文艺复兴时期保护(20世纪)20世纪,圣母百花大教堂的保护工作得到了进一步重视。

1944年,佛罗伦萨在二战中被盟军轰炸,圣母百花大教堂也遭受了严重破坏。

战后,意大利政府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修复,并成立了一个专门的修复委员会。

委员会在修复过程中,注重保护建筑的历史痕迹,力求恢复原貌。

3. 现代保护(21世纪)进入21世纪,随着科技的发展,圣母百花大教堂的保护工作更加精细化。

政府采用了先进的监测技术,对建筑进行实时监测,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病害。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周边环境的保护,限制了对圣母百花大教堂的干扰。

五、圣母百花大教堂保护的法律措施1. 立法保障意大利政府制定了《建筑遗产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古建筑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青岛德国建筑简介

青岛德国建筑简介

青岛德国建筑简介1897年11月德国占领青岛后,为加强殖民统治,在青岛兴建了较为完整的德意志帝国殖民统治体系建筑,这些建筑对体现青岛城市风貌特色起着主导作用。

青岛近代史上先后历经德、日、美三代帝国主义统治,经过百余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欧式建筑特别是德国建筑为主要特色的青岛城市近现代建筑艺术文化景观。

在这些建筑中所包含的德国青年派、哥特式、罗马式、巴洛克式以及拜占廷、折中主义等建筑风格,体现了欧洲近现代建筑艺术美学倾向,体现了文艺复兴到近现代所表现的积极的人文主义思想。

由此所形成的城市艺术建筑景观,不但是青岛近现代历史发展的历史见证,也构成了青岛丰富多采、错落有致的城市特色。

1899年10月12日,德皇威廉二世正式命名“胶州保护地的新市区”为“青岛”。

1900年正式推出了几经调整的由德国人设计的胶澳青岛区的总体规划,建筑活动全面展开,市政工程亦同步进行。

根据总体规划,在青岛湾北侧、观海山南侧,依山傍海处布臵为行政中心和欧人居住区。

在此区域内,除天后宫和总兵衙门外不准建造华式房屋,建筑形式应以德意志民族传统形式为主调。

从德占初期至1910年,是早期青岛市区建筑风格形成的时期,也是城市建设规模较大和建设速度较快的时期,许多重要德建筑物都在1910年前建成,其中的代表作品有:总督府、总督官邸、警察署、俾斯麦兵营、总督学校、德华高等学堂、德华银行、野战医院、基督教堂,以及美、英、俄领事馆、水师饭店、吉利银行等大量的行政、商业和金融性建筑。

同时还出现了许多花园别墅。

1910年后,随着市区人口规模的扩大,德国重新制订了胶澳青岛区的总体规划,城市的投入主要集中在各类单体建筑物的修造方面,如:胶澳海关、帝国法院等。

这些建筑包括了市政、军事、法院、警署、监狱、海运、铁路、医院、学校、宗教、银行、工厂、住宅甚至供电气暖水等各种建筑和设施,大多数还在正常运行和使用。

1949年青岛解放后至今,青岛市结合旧城改造,使德国建筑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利用,大部分建筑保护完好,不少已作为公共建筑对外开放。

德国的古建筑保护和修复

德国的古建筑保护和修复

德国的古建筑保护与修复世界著名规划学家沙里宁曾说过:“城市是一本打开的书,从中可以看到它的抱负。

”德国人认为城市之美不在于高楼林立、长桥飞架,而在于历史悠久、文化深厚、环境优美和生活舒适。

德国许多城市的市区都有森林,十分茂密,而且面积极大。

柏林市中心的动物园面积达3平方公里,市内还有多处十几公顷和几十公顷以上的公园。

这些城市绿肺,给环境带来了清新的空气、湛蓝的天空、清澈的河流。

驱车行驶在德国的公路上,看到的是无尽的森林,广阔的绿色田野,满目绿色。

在德国的小村镇,无论是村镇住宅,还是各种小商店,几乎家家有花,乔木、灌木相间,错落有致,充分体现了德国人民热爱环境,热爱生活,追求恬静自然的心态。

德国的城市尽管看起来现代味不足,但’‘陈旧”里面很有内容。

对那些保留下来的古建筑,德国人并不是简单地将它们列为文物,将其保护起来,只许观摩不准‘’衰玩”,而是为每一幢古建筑找到合适的“位置”。

他们不轻易拆毁旧建筑,能用则用,能改则改,特别是对于那些有文化品位的旧建筑,尽管够不上文物也尽可能地将其保留下来。

那是一个文化气息极其浓厚的环境,德国人以自己居住在一座传统的老房子中为荣。

德国的历史古城大多建于罗马帝国时期,兴盛于中世纪,有近800年的历史。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许多城市都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的城市几乎被完全炸毁。

其中破坏最严重的城市如柏林、法兰克福等,90%以上的建筑都被毁坏。

柏林是原东德和统一后的德国的首都。

第二次世界大战给柏林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市区被战胜国划分为4个区,城市建筑遭受了大规模的破坏。

战后,德国首先面临的就是解决住房紧缺的问题。

1970年代以后,随着住房问题的基本解决,城市建设的重点从新建转为古城保护和改造。

经过几十年的重建和保护,德国的城市已经很难再看出战争的痕迹,城市历史风貌得以恢复,而如此良好的历史风貌主要得益于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

对古建筑以“能用则用”为原则的德国,对古建筑的保护有其自身的特色。

国外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

国外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

国外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班级:12080402学号:2011020804061姓名:刘杰历史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文化遗产保护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仍然处在探索阶段,如何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汲取国外成功的经验。

通过对国外主要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研究,从中归纳出其主要的经验,并进行综合的比较分析,旨在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所借鉴,对历史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实施有所启示。

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与积累,国外有很多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逐步形成颇具特色的模式,尤其像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保护机制相对完备。

无论是重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程度,还是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在社会转型期,分析国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研究和借鉴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成功经验,对推动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护城市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不是保护落后,完整地保护昨天的文明恰恰是现代文明高度发达的标志。

因此,国外的历史文化遗产概念首先是从保护城市建筑开始的。

尽管古城保护的思想很早就已出现,但是、一直到18世纪末才开始受到重视,并逐步发展完善,形成一系列的保护机制。

一、国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一)合理的投入机制国外历史文化遗产在资金投入上形成一套长效的机制,从而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众所周知,持续充足的政府资金投入和社会的广泛参与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保证。

在发达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来源主要是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志愿者)多方参与的运作机制。

其中,政府起主导作用。

美国对文化遗产的管理是国家公园制度。

美国《国家公园管理手册》明确规定,国家公园是社会公益事业,根本不同于以赢利为目的的旅游开发区,国家公园的保护经费由联邦政府拨给国家公园管理局。

这样,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每年联邦政府拨给20亿美元保护经费给国家公园管理局。

德国保护文化遗产的措施

德国保护文化遗产的措施

德国保护文化遗产的措施
德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的国家,一直以来都非常注重保护自己的文化遗产。

为此,德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确保这些文化遗产不会被破坏或流失。

首先,德国政府投入大量资金来维护和修复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

例如,柏林墙、科隆大教堂等著名建筑都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保护。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如德国文化遗产基金会和德国联邦文化资源局等。

其次,德国政府鼓励公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政府会举办各种文化活动,如博物馆日、历史建筑开放日等,让公众了解和接触文化遗产。

政府也会提供资金和奖励,鼓励个人和组织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最后,德国政府还采取了一些法律措施来保护文化遗产。

例如,德国有一个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此外,政府还会对违反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罚。

总的来说,德国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措施,从资金投入到法律保护,都力求保护好自己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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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古建筑保护中的《室内清单》简介

德国古建筑保护中的《室内清单》简介

德国古建筑保护中的《室内清单》简介阮競芸【摘要】《室内清单》主要是指详细记载和描绘建筑内部各种情况的记录,是在对古建筑制订保护和修复计划之前必须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

德国的大部分历史保护建筑都有相关的《室内清单》供人查阅,这也是德国文物保护局针对保护德国境内古建筑制定的法律条款之一。

文章主要介绍德国的《室内清单》,让人们可以从中借鉴和学习别人的宝贵经验,以此来加强我国的古建筑保护。

【期刊名称】《艺术家》【年(卷),期】2018(000)005【总页数】2页(P42-43)【关键词】德国;古建筑;室内清单;古建目录【作者】阮競芸【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87《室内清单》属于古建筑详细清单的一部分,因此可以称为《房屋细节清单》。

这份文件的主要内容通过文字、图片等手段来翔实记录包括如空间使用、房间陈设、房间描述,以及具体的建筑和内部陈设细节如墙、地面、天花板、壁炉、窗户和门的装饰纹样、锁的样式等。

制作这样的清单,一是古建筑保护和维修必要的一份文献资料,二是一份体现古建筑所处时代的社会、文化和经济状况的文件。

一份标准的古建筑室内清单含有对室内历史陈设物品的全面详尽的记录。

人们通过研究这份清单可以很容易地了解当时那些有价值的文物,为古建筑的评估、监测、制订修复计划和后期维护提供详细的统计数据。

一、室内清单的定义和发展历史18世纪初,德国就开始着手制作《文物古迹清单》。

一开始政府只是想为一些历史艺术品做清单,到19世纪对于清单的制作就变得非常普遍[1]。

19世纪中叶,德国文物保护中心局要求国内各州对于文物管理和文物保护的措施里必须包含系统全面的针对古建和艺术品的清单,接下来各州相继开始相关的清单制定工作,1870年率先开始此工作的是布莱梅和黑森州。

因为是全方位地记录每一个文物古迹,因此这项浩大工程直到2012年仍然没有结束。

已经统计完毕的《文物古迹清单》作为文物古迹基础研究资料集合成册并正式出版发行,到1975年已经出版了大约60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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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古建筑保护与修复世界著名规划学家沙里宁曾说过:“城市是一本打开的书,从中可以看到它的抱负。

”德国人认为城市之美不在于高楼林立、长桥飞架,而在于历史悠久、文化深厚、环境优美和生活舒适。

德国多城市的市区都有森林,十分茂密,而且面积极大。

柏林市中心的动物园面积达3平公里,市还有多处十几公顷和几十公顷以上的公园。

这些城市绿肺,给环境带来了清新的空气、湛蓝的天空、清澈的河流。

驱车行驶在德国的公路上,看到的是无尽的森林,广阔的绿色田野,满目绿色。

在德国的小村镇,无论是村镇住宅,还是各种小商店,几乎家家有花,乔木、灌木相间,错落有致,充分体现了德国人民热爱环境,热爱生活,追求恬静自然的心态。

德国的城市尽管看起来现代味不足,但’‘旧”里面很有容。

对那些保留下来的古建筑,德国人并不是简单地将它们列为文物,将其保护起来,只观摩不准‘’衰玩”,而是为每一幢古建筑找到合适的“位置”。

他们不轻易拆毁旧建筑,能用则用,能改则改,特别是对于那些有文化品位的旧建筑,尽管够不上文物也尽可能地将其保留下来。

那是一个文化气息极其浓厚的环境,德国人以自己居住在一座传统的老房子中为荣。

德国的历史古城大多建于罗马帝国时期,兴盛于中世纪,有近800年的历史。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多城市都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的城市几乎被完全炸毁。

其中破坏最重的城市如柏林、法兰克福等,90%以上的建筑都被毁坏。

柏林是原东德和统一后的德国的首都。

第二次世界大战给柏林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市区被战胜国划分为4个区,城市建筑遭受了大规模的破坏。

战后,德国首先面临的就是解决住房紧缺的问题。

1970年代以后,随着住房问题的基本解决,城市建设的重点从新建转为古城保护和改造。

经过几十年的重建和保护,德国的城市已经很难再看出战争的痕迹,城市历史风貌得以恢复,而如此良好的历史风貌主要得益于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

对古建筑以“能用则用”为原则的德国,对古建筑的保护有其自身的特色。

为了保护古民居建筑艺术,德国每年都举行全国传统民居艺术大赛,国外游客纷纷前往参观各地参赛的不同年代的民居艺术。

在德国,几乎每一个乡村都有几座或十几座古老的民居被政府认定为保护单位,政府给予民居主人资助,定期由专业民居技工指导修缮保护。

德国的旧城保护工作开展较早。

东西德合并以后,面对东德一些鱼待保护的历史名城和传统街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把古建筑维护和古建筑保护做了明确分工,将古建筑保护列为政府的职能,而古建筑的维护则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以外的工作。

具体做法是,需要保护的古建筑及街区,先明确现状,然后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通过10多年细致的工作,原东德地区已经有144个社区得到政府的支持,基本上保留了原有街区的风貌。

东西德建筑均是从二战废墟中重新站立起来的,其发展是基于德国自身深厚的建筑历史传统。

早在20世纪20年代,以现代主义特别是包豪斯学派为代表的德国建筑就已经获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

二战后德国的重建规模惊人,几乎每个城市都重新平地拔起。

但是德国并没有放弃传统建筑形式,各个城市都重建和修复了多被炸毁的古迹。

《文物保护法》明确,保护的对象不仅有建筑物,还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街道、广场、园林、花园、水面、墓地、重要林荫大道等地面建筑设施;而地下和水下的设施,如地基、水井等也在被保护之列。

如卡尔·马克思大道记录了前东德的一段历史,现在也成为柏林的保护“文物”。

在对待历史建筑面,德国既尊重保护传统文化,但并不因循守旧、停滞不前,而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把古建筑的保护与城市的建设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新与旧、古老与现代协调发展,遥相呼应,相得益彰。

如波兹坦广场索尼中心用巨大的钢架将新建筑吊在原古代宫殿上空,并用玻璃将宫殿罩起来。

如此既保存了历史建筑也为新建筑找到了空间,巧妙地将两者结为一体。

旧威廉·弗里德里希皇帝纪念教堂(二战中被炸掉了脑袋),战后被有意保留残状,不予重修,以期铭记历史教训。

在世界历史中的重要性无法比拟的柏林墙,也有一部分被保留下来,用来纪念那段历史。

1990年东西德统一之后,“批判性重建”的概念在社区重建中被大量使用,德国在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上制定了很多细致的规定,如对街道尺度的控制、建筑高度的取同等。

历史街区的机理被保留,新建建筑的风格必须是现代的,不允产生复制历史建筑立面的情况。

在柏林最重要的历史建筑旁边,所有的新建筑都表现出了一致的和谐。

柏林很多新建筑立面处理都独具匠心、富有个性,这是追求多样性的体现,也是饱含历史情结的德国人致力于重塑传统城市空间品质的努力。

今天的德国城市建筑整齐美观,风格简洁,市中心也鲜有摩天大楼,历史建筑则主要分布在城。

当代德国建筑简朴明快,色彩庄重,重视质量和功能,在现代世界建筑上占有重要地位。

其建筑设计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点:一是现代简约。

建筑外形简练、现代、充满活力,色彩大胆而时尚;二是功能实用。

任被认为是多余的装饰都几乎被摒弃;三是材质精良。

建筑材料和技术注重环保与可持续性;四是注重细节。

在建筑空间的设计(包括走廊、中庭、院落等)上,追求工业设计的工艺高度甚至是艺术高度,对精确度和空间尺度有极高的要求;五是风格协调。

非常重视新旧建筑以及建筑物与围环境的和谐统一。

此外,德国建筑对人的活动空间非常关注,无论是建筑物的外部,还是部,都通过多层次的空间营造来满足人的需要。

(法兰克福)在德国旅游,如果事先没有“做功课”也不用担心,试试找一下城镇里主要的交通指示牌,如果上面标有“老城”的向,按照指示牌找过去就可以了。

在多德国城市,老城往往“隐藏”在新城中,并吸引着天南地北的游客。

事实上,大多数“老城”并不特别古老,因为在二战末期的大轰炸中,大多数德国古城被夷为平地。

但是,德国人如此珍爱老建筑,他们从废墟中挖掘出还能利用的材料或装饰物,按照之前的模样一点点将历史建筑复原,才有了今天散落在各地的“老城”。

德国的金融中心法兰克福是一座现代化都市,一座座高耸入云的摩天大楼是这座城市的标志,然而最著名的景点还是要数“罗马人广场”。

这个广场号称保持着中世纪街道的面貌。

广场一侧老市政厅的人形山墙、四半木结构的老房子、脚下块铺成的地面,无不透露着浓郁的古风。

如果没有明信片上被轰炸后的法兰克福照片作证,很难想象广场和边的建筑完全是在废墟中重建而成。

(罗马人广场)在德国,保护、修复甚至重建古城和古代建筑很少引发公众大讨论。

德国人力求按照原样修复或重建历史建筑,由此形成的老建筑、老城市完全可以“以假乱真”。

法兰克于公元1世纪,公元8世纪成为皇家行宫,神圣罗马帝国时期又成为皇帝加冕之地,承载了丰富的德国历史文化。

从1977年开始,在市民的呼吁和要求之下,法兰克福市投入巨资从一座座建筑开始修复古城风貌,仅老歌剧院的修复就花费了6900万美元。

进入21世纪,进一步复原法兰克福古城容貌的呼声再次高涨。

去年初,法兰克福市下定决心,试图复原法兰克福原来的中世纪风格,在罗马人广场附近的皇帝大教堂附近约7000平米的土地上,开始了庞大的修复工程。

按照计划,此次修复工程将重建30座历史建筑,法兰克福市按照保存好的图纸,将原样复制这些建筑。

尽管要忍受城市中心区域施工带来的交通不便,但绝大多数法兰克福市民都对复原工程表示支持。

(皇帝大教堂)贝克市位于勒益格-荷尔斯泰因州(简称荷州)的东北部,是波罗的海岸重要的交通枢纽,曾经是西德与东德交界的边境城市。

这个具有850多年历史的古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遭到了英军的空袭,有近四分之一的房屋被炸毁,剩下的房屋也有40%左右因年久失修而面临倒塌和被拆除的命运。

但是自从1975年欧洲古建筑保护年开始,这里的一大批破旧的古建筑被奇迹般地以各种形式和途径保护了下来,并且以其建筑风格的古典性、古城保护的完整性以及城市环境优美、地理风貌和谐而闻名于整个欧洲,被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命名为“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古城”。

位于东西欧文通要道的柏林,它的机场只是一排平房,从停车场望去就像是个超市,在一个不大的厅同时办理入港和出港手续。

相对于十分现代化的法兰克福和慕尼黑机场来说,柏林的机场似乎是过于朴素了。

柏林市没有高耸的摩天大楼和鳞次栉比的高楼,反而是那些清水红砖外墙的“老”建筑依旧矗立在那里。

据说它们的装修都已很现代化了,但古旧的外立面仍显示着它的文化品位,配上城市的大面积绿化,森林、灌木、花卉、草坪,与碧蓝的晴空形成一种古典的欧洲情调,韵味深长。

柏林是德国最大的城市,也是德国最重要的城市之一,它与历史有着太多的纠。

柏林曾是普士国、玛国的首都,在这个城市的建筑和博物馆中随处都可找到曾经辉煌一时的历史痕迹。

现在的市容呈现出一种有趣的大杂烩:东德时代的老公寓和西欧精品名店并存;破落的战前建筑和光鲜的办公大楼相映成趣,反映出这个城市过去的沧桑与对未来的渴望。

在这其中,不能不提的非柏林墙莫属。

它既诉说着历史又体现了时代的气息。

这个在1961年一夜间竖起的围墙不仅隔开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还迫使多家庭不得不分裂成两半,东西柏林从此隔壁相望,一望就是28年。

直到1989年柏林墙被人们毫不留情地推倒,柏林人才结束了那段撕心裂肺的分离。

如今,这,61公里长的隔离带早已被高楼大厦取代,很难找到一丝痕迹,只留下1公里的墙体作为纪念,并且成了一个绘画长廊,墙上喷涂着花花绿绿的政治漫画,俨然成了柏林的一道风景线。

德国人千百计地把他们认为是传统文化的东西保存下来,而且力求使它们与现代生活中的一切新东西,从形式到容都协调起来。

德国的TCS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TCS公司总部在德国根庭。

丁CS公司的领导者们并非专业的建筑师,可是他们却把一座19世纪的古式建筑,在不改变外形的前提下,用近代高科技产品充实了它的涵。

据说这座建筑造于1 886年,原来是座纺织工厂,后来被改建为混凝土构件厂。

直到20世纪90年代东西德合并之后,一位西德企业家—丁CS 公司的董事长杜夫纳看上了这座旧厂房。

杜夫纳很有文化眼光,没有依靠任建筑师出谋划策,对这座建筑在基本维持原状的情况下进行了改建。

现在这座建筑的一层,还留着一台几百年前的、当时很先进的动力源—蒸汽机,它作为一件收藏品,放在那里供人参观。

杜夫纳完整地保留了建筑的外观,除了更换门窗,外立面原封不动地被保留下来。

更换后的门窗仍然保存原来的样式,而墙上的砖雕,甚至连三楼的一个百年前用来将室外较重物品运送到室的大滑轮都被保留了下来。

在一座塔楼中,杜夫纳还保留了回旋向上的楼梯,并且把楼梯围成的楼梯井做成一个电梯间。

由于电梯轿厢塞在梯井间已十分紧凑,电梯井的四壁不得不采用钢板。

建筑部共有3层,一层和二层是制造车间,进行自动化产品的生产与加工,三层是办公室和系统研制开发部门。

部采用了十分现代化的装演设备和十分先进的技术设施。

例如,它使用了智能化的感应卡门禁系统,可以通过无线遥控的天窗以及宽带通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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