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压力管道定义、分类、分级以及监督检验依据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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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定义、分类、分级
以及监督检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压力管道管理,明确压力管道定义和分级,认真贯彻压力管道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发布本通知,请各分公司、项目部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压力管道的定义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附则确定;压力管道的级别应根据《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的规定。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和《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
原公司《压力管道等级确认划分指南》,由于对介质危害程度确定有误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实施,已于2003年6月1日作废。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的定义: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①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的管道;
②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的管道。
压力管道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支吊架、附属仪器仪表、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管道类别的划分:
(一)工业管道(GC类)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二)公用管道(GB类)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三)长输管道(GA类)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根据《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压力管道级别的划分:
前提:首先应满足以上压力管道的定义(压力、介质等要求),其次再按以下要求确定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l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流体介质,输送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 MPa的管道;
(2)GAl(2)范围以外的管道;
(3)GAl(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如下:
GBl:燃气管道; 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l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 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 MPa的管道。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 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 MPa且设计温度≥400℃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 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 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GC2级管道划分为GC3级:
(1)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 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重要说明:由于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确定GC类压力管道级别的依据,因公司无电子版标准,请各分公司从公司《常用技术标准查询系统》标准中打印、下发。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实施后,压力管道的分级将作重大调整。
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和《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996年4月23日劳动部以劳部发[1996]140号文发布,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输送GB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输送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