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标准

合集下载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最新版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最新版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最新版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活动。

1.3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术语2.1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的活动,包括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

2.2 监理单位: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3 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应资格,负责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4 施工单位:承担公路工程施工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一般规定3.1 监理单位的选取: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取。

3.2 监理工程师的配备: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和施工期限,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

3.3 监理大纲和监理计划: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大纲和监理计划,明确监理目标、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等。

3.4 监理报告和监理日志:监理工程师应定期编写监理报告和监理日志,记录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情况。

3.5 工程变更: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四、施工准备阶段监理4.1 准备工作: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确保施工单位具备施工条件。

4.2 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现场、施工设备、材料准备等情况,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情况进行评估。

五、施工阶段监理5.1 质量监理: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

5.2 施工安全监理: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等,确保施工安全。

5.3 施工环境保护监理: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对环境的影响符合相关要求。

公路工程施工常用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常用规范

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是我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

该规范明确了监理机构的职责、权限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花销、进度等方面的督查管理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明确了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适用于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

2. 术语:对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花销、进度等关键术语进行定义。

3. 监理机构职责与权限:规定了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花销、进度等方面的监督职责和权限。

4. 工程质量控制:明确了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等环节的要求。

5.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

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G10)《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旨在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保障施工安全。

该规范适用于各等级新建、改扩建、大中修公路工程。

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明确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 术语:对危险源、事故隐患、应急预案、风险评估等关键术语进行定义。

3.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

4. 施工现场安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现场消防、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公路工程路基施工规范》(JTG F10)《公路工程路基施工规范》是我国公路工程路基施工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公路工程路基的施工。

该规范主要包括:1. 总则:明确了路基施工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施工要求。

2. 路基施工技术要求:对路基填筑、压实、排水、防护、加固等环节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3. 路基施工质量控制:明确了路基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评定等环节的要求。

四、《公路工程设计规范》(JTG D10)《公路工程设计规范》是我国公路工程设计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公路工程的设计。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实施规范标准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实施规范标准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实施规-----------------------作者:-----------------------日期:一、工程概况二、编制依据1、《建设工程监理规》(GB50319-2000);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JTJ077-95);3、《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4、《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JTJ034-2000);5、《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J059-95);6、《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JTJ073.1-2001);7、《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JTJ075-94);8、《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9、公路工程施工图纸及预算;10、其他相关资料。

三、本工程的专业特点1、本段公路按四级公路山岭重丘标准进行设计,路基宽7.5m,其中行车道为1.5%,路肩2.5%,填土路堤边坡为1:1.5。

高填土路段,每填高8m,设一级1m宽的平台,挖土边坡采用1:0.75,挖石边坡采用1:0.3,深挖路堑每挖深8m,设一级1m宽的平台,以利深挖路堑边坡的稳定。

2、路面结构采用23cm厚水泥砼面层,18cm厚5%水泥稳定石屑基层,15cm厚砂砾垫层。

水泥砼路面抗折强度不小于4.5Mpa,基层顶面回弹模量Et≥100Mpa,5%水泥稳定石屑基层,7天抗压强度大于2.0Mpa。

3、本工程的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容的划分:四、监理工作的流程1、本工程的监理总流程:详见图一;2、本工程各分项工程的监理流程:详见图二至图十一。

五、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一)土方路基施工监理1、监理控制要点(1)基本要点:1)在路基用地和取土坑围,认真清除地表植被、杂物、积水、淤泥和表土,处理坑塘,并对基底进行认真压实和处理,满足规和设计要求。

2)不得采用设计或规规定的不适用土料作为路基填料。

路基填料强度(CBR)应符合规和设计规定。

3)路基必须分层填筑压实,每层表面平整,路拱合适,排水良好。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成本。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

第四条工程监理应当公正、独立、客观进行监督,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施工前,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人员、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案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开展工程施工的能力。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质量验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明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要求。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布置和封闭,设置合理的安全警示标志,保障施工安全。

第三章施工过程的监理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点和关键工序进行重点监控和监督。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实时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问题。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施工记录,确保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的全面了解。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施工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四章施工结束后的验收工作第十三条施工结束后,监理单位应组织开展工程的质量验收和验收报告的编制。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核,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完整、准确地提交工程竣工资料。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确保工程竣工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对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进行评价,形成监理报告。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1 总则1.0.1 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 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3.监理合同4.施工合同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1.0.4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1.0.5 监理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1.0.6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1.0.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监理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2.0.2监理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2.0.3监理机构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2.0.4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2.0.5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2.0.7驻地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2.0.8监理计划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9 监理细则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遵循“公正、专业、细致、负责”的原则,全面履行监理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施工监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工程施工相关法规和标准,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第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五条施工监理应与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保持密切沟通,协调工作关系,共同完成工程目标。

第六条对于违反法规、标准,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监理人员应及时报告并予以处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七条施工监理应定期进行工程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好监理记录和报告。

第八条施工监理应遵守监理合同,严格履行监理义务,不得涉及工程设计和施工实践。

第二章施工前期准备第九条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质量标准等相关文件,在施工前期准备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协商解决。

第十条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进度安排监理人员到现场进行踏勘,熟悉地形、地质条件和现场环境。

第十一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制定施工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任务、工作内容和监理时间表,确定监理人员分工及配备。

第十二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技术水平等进行审核评定,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

第十三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包括施工合同、工程图纸、监理计划、监理日志、施工现场照片等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考核,提升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施工过程监理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施工监理应定期进行工程现场检查,了解施工进度、质量状况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标准〔JTG G10——2006〕1 总那么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 使监理工作标准化、标准化, 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工程的施工监理, 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

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标准、规程工程工程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监理单位应依据本标准第1.0.3条规定, 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 对工程质量、平安、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平安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 创造合法、标准、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 除应执行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监理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平安、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监理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监理机构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经工程建设单位同意, 在监理机构中负责工程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驻地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 负责工程局部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监理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细那么根据监理方案, 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 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巡视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驻性巡回检查活动。

旁站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完整版)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完整版)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1 总则1.0.1 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 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3.监理合同4.施工合同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1.0.4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1.0.5 监理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1.0.6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1.0.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监理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2.0.2监理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2.0.3监理机构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2.0.4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2.0.5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2.0.7驻地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2.0.8监理计划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9 监理细则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项目的监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当遵循“谁监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尽职尽责。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监理合同规定,维护监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监理活动,不得违法违规从事与监理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不断提升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监理工作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理过程的规范和有效。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监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对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以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积极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等各方沟通协调,合作共赢,共同推动工程进度。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一条在施工前,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物料清单等。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与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充分沟通,确保理解设计意图和工程要求,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保施工方案符合施工标准和工程要求。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确保施工单位有合理的施工组织和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施工人员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进行审查,确保施工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前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的施工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确定施工的质量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得到有效监督和控制。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 2016)原文+标准体系结构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 2016)原文+标准体系结构

公路⼯程标准体系结构2016年07月22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 2016),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16年10月 01日起施行。

属于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建设”板块“监理”模块。

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由总体、通用、公路建设、公路管理、公路养护、公路运营六个板块构成,包含255个标准。

一、总体板块总体板块是公路工程标准体系、标准管理及标准编制的总体要求,明确公路工程标准的定位,是公路工程标准管理及编写应执行的规定和要求。

包含6个标准。

二、通用板块通用板块是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所遵循的基本要求,明确公路建设、公路管理、公路养护和公路运营四个板块的共性功能、指标及相互关系, 共40个标准,包含基础模块(12个标准)、安全模块(15个标准)、绿色模块(6个标准)、智慧模块(7个标准)。

三、公路建设板块公路建设板块是实施公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所遵循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共135个标准,项目管理模块(1个标准)、勘测模块(10个标准)、设计模块(78个标准)、通用图模块(3个标准)、试验模块(9个标准)、检测模块(4个标准)、施工模块(20个标准)、监理模块(1个标准)、造价模块(9个标准)。

四、公路管理公路管理板块是公路管理和运政执法所遵循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共4个标准,站所模块(1个标准)、信息系统模块(2个标准)、执法模块(2个标准)。

五、公路养护公路养护板块是公路既有基础设施维护所遵循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共47个标准,综合模块(16个标准)、检测评价模块(12个标准)、养护决策模块(1个标准)、养护设计模块(4个标准)、养护施工模块(8个标准)、养护施工模块(6个标准)。

六、公路运营板块公路运营板块是公路运营、出行服务和智能化所遵循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共17个标准,运营监测模块(6个标准)、出行服务模块(3个标准)、收费服务模块(4个标准)、应急处置模块(2个标准)、车路协同模块(1个标准)、造价模块(1个标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G10—20062006-11-02发布2007-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主编单位: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总则 (4)2术语 (4)3一般规定 (5)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6)4.14.255.15.25.35.45.55.6677.17.27.37.488.18.28.399.19.29.39.4附录AA.1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10)A.2机电工程监理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10)附录B监理记录 (21)B.1巡视记录 (21)B.2旁站记录 (22)B.3监理日志 (23)附录C监理指令单 (24)附录D中间交工证书 (25)附件《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条文说明 (26)1总则 (27)3一般规定 (27)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275施工阶段监理 (29)6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34)7工地会议 (34)8文件与资料管理 (36)9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37)1总则1.0.1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

1.2.3.4.5.6.7.规定。

2工程师。

2.0.5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2.0.7驻地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2.0.8监理计划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9监理细则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G10 -200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06-11-02发布2007-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1总则1.0.1 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 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

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监理合同。

4.施工合同。

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4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1.0.5 监理单位依据本规范第 1.0.3 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1.0.6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1.0.7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几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监理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2.0.2 监理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2.0.3 监理机构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2.0.4 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2.0.5 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0.6 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2.0.7 驻地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2.0.8 监理计划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G10-2016 )【可编辑】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G10-2016 )【可编辑】

3.0.7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 工单位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进行计量支付。施 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管部门报告。
3.0.8 公路工程监理宜实行信息化管理。
3.0.9 公路工程监理应根据工程管理过程划分为下列三个阶段: 1 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 2 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为施工阶段。 3 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验收与缺陷责任期
—2—
总则
1 总则
1.0.1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公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监理。 1.0.3 公路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应包括:
1 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2 监理合同。
3 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等。 1.0.4 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限,应避免责权不清或交叉。自行监理的 亦应以文件形式明确监理机构及其职责和权限。 1.0.5 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循公正、科学、诚信、自律的原则。 1.0.6 公路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4.2.1 总监应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批复。审 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驻地办。当不设驻地办时,总监办应同时履行本规范规定的驻地办职责。 2 监理机构内部的组织和规模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等因素确定。 3 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任务后可撤离现场。
3.0.4 监理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和必要的监理员等
组成。 2 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结构,应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和施工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JTG G10——2006)1 总则1.0.1 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化,制订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 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规程3.监理合同4.施工合同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1.0.4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1.0.5 监理单位应依据本规第1.0.3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1.0.6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1.0.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2 术语2.0.1监理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2.0.2监理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2.0.3监理机构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2.0.4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2.0.5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2.0.7驻地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2.0.8监理计划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9 监理细则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2.0.10巡视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驻性巡回检查活动。

2.0.11 旁站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

2.0.12 试验工程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

2.0.13 标准试验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水量、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准所进行的试验。

2.0.14自检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的旨在检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

2.0.15公路机电工程监理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隧道机电系统等工程的监理。

2.0.16公路机电工程试运行期机电工程完工至交工验收之间,调整系统运行参数使之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检验系统设备工作稳定性的时期。

3 一般规定3.0.1监理机构设置高速和一级公路可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开工里程在20Km以下的,宜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和养护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一级或二级监理机构。

公路机电工程可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3.0.2 监理人员配备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应根据监理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工程条件和施工阶段等因素,按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每年5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工程每年每3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

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上述配置可在0.8~1.2的系数围调整。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每50Km每系统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工程情况、如系统复杂或隧道机电工程容较多,可适当增加。

如遇重大工程变更等到情况,上述人员配备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并就工程容的变化、人员的调整事宜签订补充合同。

总监办应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的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两项以上同类工程的驻地或总监职务。

驻地办应根据工程复杂程度配备1~2名驻地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同类工程三年以上监理经历。

3.0.3 职责划分当采用二级监理机构和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监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3.0.4 总监办主要负责1.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2.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议。

3.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

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5.签发支付证书、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6.审核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

7.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编制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报告。

3.0.5 驻地办主要负责1.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2.主持召开工地会议。

3.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

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的混合料配合比、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施工方案。

5.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6.审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日常巡视、旁站、抽检,并做好记录。

8.核算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

9.组织分项、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0.审批月进度计划,编写合同段监理工作报告。

3.0.6监理阶段划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阶段划分为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

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至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为施工阶段;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应增加试运行期阶段。

4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4.1 准备工作4.1.1配备试验室设备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驻地办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

4.1.2 熟悉合同文件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本规第1.0.3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当发现有关文件不一致或有错误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4.1.3调查施工环境条件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情况。

4.1.4编制监理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主持编制监理计划,按合同规定报批后执行.监理计划应明确监理目标、依据、围和容,监理机构各部门及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方案,监理制度,监理程序及表格,监理设施等。

4.1.5编制监理细则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明确监理的重点、难点、具体措施及方法步骤,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2 监理工作容4.2.1 参加设计交底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设计交底,掌握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标准和要点;熟悉对材料与工艺的要求,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对施工安全、环保工作的要求等;澄清有关问题,收集资料并记录。

4.2.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包括:1.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2.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目标是否与合同一致。

3.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

4.安全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5.施工总体部署与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等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

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2.3检查保证体系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落实,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及质量、安全、环保人员的履约情况。

4.2.4审核工地试验室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和试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合同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4.2.5 审批复测结果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平行复测。

当双方复测结果一致并满足规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批复。

4.2.6验收地面线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扰动前测定地面线,并对测定结果进行抽测。

抽测频率应能判定施工单位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且不低于施工单位测点的30%。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资料进行审核。

4.2.7审批工程划分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总体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予以批复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4.2.8确认场地占用计划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及临时增减的用地计划予以确认,并及时提交建设单位。

4.2.9 核算工程量清单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进行核算。

4.2.10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提交了预付款担保后,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4.2.11召开监理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主持召开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有员参加的监理交底会,介绍监理计划的相关容。

4.1.12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会议的组织和要求应符合本规第7.2节规定。

4.1.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后,应对合同工程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

具备开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5 施工阶段监理5.1 质量监理5.1.1审查工程分包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第5、6、7条的规定对工程分包进行审查。

5.1.2审批施工测量放线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审查其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

监理工程师应对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对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100%复测,其他桩位不低于30%抽测。

5.1.3审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料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原材料、混合料试验资料,对原材料应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对混合料可在施工单位标准试验的基础上进行试验验证,必要时做标准试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予以批复。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审查,并进行试验验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