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营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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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运营暂行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文群[2017]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文化厅

【发布日期】2017.06.22

【实施日期】2017.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细则的通知

(鲁文群〔2017〕7号)

各市文广新局:

现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文化厅

2017年6月22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营,完善全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60号文件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2号),结合我省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在山东省境内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益性文化产品或服务供给、以及公益性文化活动举办等。

(一)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人才、资金、技术、项目等资源优势,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民办图书馆、文化馆、大剧院、音乐厅、美术馆、文体活动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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