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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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井下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井下运输车辆的安全、高效运行,保障矿井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所有井下运输车辆的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第三条井下运输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井下运输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分类,包括载重汽车、自卸汽车、小型货车、特种车辆等。

第五条井下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性能必须满足矿井生产需要。

第六条新购置的井下运输车辆,必须经过矿井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井下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井下运输车辆必须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安全锤、反光标志等。

第九条井下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条井下运输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档案,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

第十一条井下运输车辆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驾驶证,并持有井下运输车辆驾驶证。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经过矿井安全技术部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和矿井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符合驾驶要求。

第十六条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熟悉矿井井下运输路线,掌握井下作业情况,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八条井下运输车辆运输物资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超载、超限运输。

第十九条井下运输车辆运输危险品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十条井下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矿井运输路线和规定,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

矿用井下运人车安全规定(3篇)

矿用井下运人车安全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保障矿用井下运人车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使用的井下运人车辆,包括但不限于矿用无轨运人车、斜井人车、立井人车等。

三、车辆管理1. 车辆选型:矿用井下运人车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安全性能可靠的车型,并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通讯等设施。

2. 车辆登记:矿用井下运人车须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矿用车辆行驶证》。

3. 车辆检验:矿用井下运人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检验周期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确定。

4. 车辆维护:矿用井下运人车应按照车辆维修保养手册进行定期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5. 车辆报废:矿用井下运人车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因事故等原因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报废。

四、驾驶人员管理1. 驾驶员资格:驾驶矿用井下运人车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驾驶证,并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在21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的疾病;(3)具有3年以上井下驾驶经验;(4)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矿用井下运人车驾驶资格。

2. 驾驶员培训:驾驶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了解矿用井下运人车的结构、性能、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3. 驾驶员考核:驾驶员须通过考核,取得矿用井下运人车驾驶资格。

4. 驾驶员安全责任: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五、运行管理1. 运行前检查:驾驶员在运行前应检查车辆状况,确认车辆安全可靠。

2. 运行速度:矿用井下运人车运行速度应符合国家规定,严禁超速行驶。

3. 限员规定:矿用井下运人车应严格按照车辆载客人数运行,严禁超员。

4. 上下车规定:乘客上下车应在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运行中上下车。

5. 紧急停车: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或紧急情况,应立即停车,确保乘客安全。

6. 通讯设备:矿用井下运人车应配备通讯设备,确保与调度室保持联系。

井下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井下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井下轨道运输管理规定第1条为进一步搞好矿井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落实轨道运输管理责任制,保障运输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2条本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技术检修规范》制定。

第3条皮带工区担负全矿井矸石、材料运送,主运大巷的轨道、道岔的安装、维护、更换以及运输设备、设施的安装和安全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4条矿井轨道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

三好:电气设备完好、绞车及其辅助设施完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挡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辊、有躲避硐室、有声光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第5条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

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不通不挂、超长车辆无专门运输措施不挂、物料装车不稳固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

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

第6条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

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超长车辆无专门运输措施不开。

第7条斜巷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停运期间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车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7条、绞车运行时禁止人员在斜巷内作业;绞车停运时在斜巷内作业的,必须设专人监护。

第8条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

坡度在16°以下的斜巷内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具体措施为:1、刹住绞车制动闸,并且绞车司机不得离开绞车位置。

2、钢丝绳主绳由列车自由涨紧。

3、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联系办法。

4、列车的挡车装置可采用下面方法的任何一种:(1)在列车下端安装挡车杠;(2)用绳径不低于主绳的新钢丝绳锁住尾车,就是将一段钢丝绳的一头横着从轨道下面穿过后,再从矿车碰头的链环固定位置穿过,然后与另一头用三个绳卡固定(也可用不低于钢丝绳强度的钢挂钩可靠连接);(3)在尾车轮对上用绳径不低于主绳的钢丝绳固定在道轨上,绳卡数量不少于3付(也可用不低于钢丝绳强度的钢挂钩可靠连接)。

井下运输管理制度

井下运输管理制度

井下运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井下运输管理的规范和监督,确保井下运输安全和顺畅进行,在井下运输过程中,所有参与单位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二、责任主体1. 井下运输管理部门井下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井下运输管理制度,并对井下运输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井下运输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2. 井下运输作业单位井下运输作业单位负责组织井下运输作业,并对井下运输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确保井下作业的顺利进行。

3. 井下运输人员井下运输人员应严格遵守井下运输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提高风险意识,做到安全作业。

三、井下运输管理制度1. 井下运输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并由专职安全员对计划进行审核和签字确认。

2. 井下运输人员在进入井下工作场所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3. 井下运输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4. 井下运输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5. 井下运输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程序。

6. 井下运输作业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处理。

7. 井下运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确保安全。

8. 井下运输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不得违抗命令,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

9. 井下运输人员必须积极参与安全管理活动,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水平。

10. 井下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井下运输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井下运输的安全。

四、井下运输管理制度执行1. 井下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井下运输作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 井下运输作业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对井下运输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做到隐患早发现、早处理。

3. 井下运输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确保安全。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为加强矿井运输管理的基础工作,保障运输质量,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矿井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矿机运科对运输管理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在机电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机运科参与轨道运输的设计、技术改造及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

负责运输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标准的制定,负责组织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检查工作,对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条安检科对运输管理各项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调度室负责对运输车辆的调度、运行管理、监督管理、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机运科、安检科、调度室要明确分管斜巷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便及时沟通、解决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每月由机运科牵头组织安检科、调度室及各管理区队对矿井运输系统进行一次系统检查。

第六条机运科、安检科、调度室对事故隐患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多次通知仍未整改的相关责任单位罚款和停止作业。

第七条主要运输巷道的轨道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维护和管理,有条件的建议由专业运输区队负责维护管理。

基层区队负责所管辖工作地点运输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所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做到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管理有办法,坚持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主要试验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机运科负责监督工作。

运输设备性能和结构有较大变化时,必须报矿井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各区队要建立运输管理台账和包机图表,对运输设备、设施实行网络化管理,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建立各种规章制度。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3篇)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3篇)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运输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矿井的运输管理,包括物资运输、人员运输及矿井设备运输等。

第三条矿井运输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科学管理、技术支撑、人员素质提升,确保矿井运输工作安全、高效进行。

第四条矿井运输管理应重视事故防御,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矿井运输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矿井运输数据管理系统,实时监控矿井运输情况。

第六条矿井运输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矿井物资运输管理第七条矿井物资运输应严格执行规范的装车、运输、卸车流程,确保物资运输的安全、准确、高效。

第八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上岗运营。

第九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驾驶员应按规定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参加矿井安全培训,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第十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应按规定的最大载重量进行装车,不得超载运输。

第十二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超速行驶、违章变道或有其他危险操作。

第十三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停放应遵守规定,不得停放在阻塞通行或危险位置。

第十四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事故,应立即停车并进行故障排除或事故处理,及时报告矿井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矿井物资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运输管理制度,加强对物资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三章矿井人员运输管理第十六条矿井人员运输应遵守岗前、上岗、下井、出井等程序,确保人员运输的安全。

第十七条矿井人员运输车辆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应配备紧急逃生设备、防护装置等。

第十八条矿井人员运输车辆驾驶员应按规定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参加矿井安全培训,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第十九条矿井人员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煤矿井下运送物件的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运送物件的管理规定

运送物件的管理规定为杜绝井下物料运输装封车流程不规范的现状,按照矿领导安排,现对柴煤生字〔2013〕18号《2013年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中运输部分第五章运送物件的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补充有关要求,望各单位严格执行,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教育力度,严格按章操作、规范操作。

运送物件的管理规定一、车辆的选用及入井㈠、各种物件装运应按照下列规定选用车辆1、井下装运沙子、石子、水泥、煤、矸石、金属网、小捆皮带等必须选用1t矿车装运,物料不得超出矿车车沿。

2、木料、轨道、工字钢、皮带机纵梁、管子等长度超过矿车矿车长度的长形尺寸物件应采用材料车运输。

3、开关等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设备车装运。

4、能用矿车和材料车装运的物件不得使用平板车装运,单个重量超过3t或长度超过4m的超重、超大物件必须使用平板车装运,但物件不得超过车体的宽度,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轨道、工字钢、管子、液压支柱等零散易掉落的物件不得使用平板车运输,现场确需临时使用平板车转运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但只能运至工作面材溜联下车场,不得进入主要运输巷道,不得在装运物件的平板车上搭载开关、电机等电器设备。

5、综机中部溜槽可使用材料车或矿车装运,使用平板车装运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6、综掘机铲板、钻台应用特制专用车装运,履带用平板车装运。

7、宽度超过800mm的胶带在装运时,应使用专用车辆装运,宽度低于800mm的胶带可以使用材料车装运,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辆上沿200mm。

严禁在材料车架的上方装运胶带。

8、高压电缆采用专用材料车辆装运。

9、零散、易掉落的小尺寸物件不得使用平板车或材料车装运,应使用专用工具车或矿车。

10、V型车只准装煤,严禁装运矸石或物件,主运大巷中运行的V型车内严禁装运任何物件。

11、严禁不同种类的物料混装。

㈡、车辆的入井1、矿用车辆必须符合其相应完好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完好标准均要求的车辆使用单位不得继续使用,落实升井维修。

井下运输管理规定.

井下运输管理规定.

井下运输管理规定一、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在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4.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2、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3、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

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

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

4、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5、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二、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2、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3、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

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4、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井下运输队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运输队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井下运输队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生产标准,结合本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井下运输队队长全面负责井下运输队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

2. 井下运输队副队长协助队长开展工作,负责具体安全事务。

3. 井下运输队各班组长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本制度要求。

4. 井下运输队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井下运输队的安全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三、安全教育培训1. 井下运输队职工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操作规程。

2. 新职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设备设施管理1. 井下运输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2. 严禁使用不合格、损坏或未经维修的设备设施。

3. 严格设备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五、作业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井下运输作业规程,遵守劳动纪律。

2. 井下运输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3. 作业过程中,严禁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4. 严格执行班前会、班后会制度,及时传达安全注意事项。

六、隐患排查治理1. 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五定”(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限、定监督落实、定验收标准)原则进行整改。

3. 对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究责任。

七、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及时上报。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严肃处理。

3. 事故处理后,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井下运输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井下运输队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井下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井下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井下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井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井下运输安全重大问题。

2. 井下运输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井下运输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井下运输安全规章制度,监督井下运输安全措施的落实。

3. 井下运输安全检查小组:负责对井下运输安全进行检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4. 井下运输作业人员:严格遵守井下运输安全规章制度,做好个人防护,确保自身安全。

三、运输安全管理规定1. 井下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2. 井下运输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熟悉井下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3. 井下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超载、超员运输。

4. 井下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必须保持车况良好,严禁带病行驶。

5. 井下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尾气净化装置,减少尾气对井下空气的污染。

6. 井下运输车辆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在通过交叉路口、拐弯、路况较差、照明较暗等地段时必须减速慢行,鸣号提醒。

7. 井下运输车辆行驶中遇见行人时,应在相距10米处停车避让,必须坚持“先过人,后行车”的原则。

8. 井下运输车辆在检身房外依次等待入井人员乘车,每趟车,出入井时,必须由跟班经理临时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入井人员有序上车,人员上车完毕后负责关好车后门,方可通知驾驶员行驶,严禁超员。

9. 井下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安全带,确保乘车人员安全。

10. 井下运输车辆在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必须立即停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井下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井下运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井下运输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井下运输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井下车辆运输管理制度

井下车辆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车辆运输管理,确保井下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根据《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下车辆运输工作。

第三条井下车辆运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矿山安全规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井下车辆运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井下车辆运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井下车辆运输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矿山安全规程和本制度的规定;(二)组织制定井下车辆运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负责井下车辆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四)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五)组织开展井下车辆运输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井下车辆运输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井下车辆运输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二)负责井下车辆运输安全监督检查;(三)负责井下车辆维修、保养和更新;(四)负责井下车辆运输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五)负责井下车辆运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井下车辆运输操作人员职责:(一)认真学习并掌握井下车辆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二)严格遵守井下车辆运输安全规章制度;(三)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四)正确操作车辆,确保运输安全;(五)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章井下车辆运输安全管理第八条井下车辆运输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车辆,车辆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

第九条井下车辆运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车辆行驶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二)车辆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三)严禁超载、超速行驶;(四)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五)严禁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擅自离开驾驶室;(六)严禁驾驶员在井下运输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十条井下车辆运输必须遵守以下操作规程:(一)驾驶员必须取得井下车辆运输操作资格证书;(二)驾驶员必须经过井下车辆运输安全教育培训;(三)驾驶员必须熟悉井下地形、路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四)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五)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速度行驶,不得超速、超载;(六)驾驶员必须保持车辆清洁,及时排除故障。

煤矿井下辅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辅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井下辅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矿井辅助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矿井辅助运输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制定辅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 矿井辅助运输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矿井辅助运输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辅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级辅助运输安全管理人员。

3. 矿井辅助运输安全管理员负责矿井辅助运输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对辅助运输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三、辅助运输设备、设施安全管理1. 辅助运输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测。

2. 辅助运输设备、设施必须安装必要的保护装置,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3. 辅助运输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4. 辅助运输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四、辅助运输安全管理措施1. 定期开展辅助运输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加强对辅助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3. 加强对辅助运输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五、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1. 发生辅助运输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按规定上报。

2. 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 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矿井辅助运输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本矿实际情况不符,以实际情况为准。

井下物料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物料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井下物料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矿井成立井下物料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井下物料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井下物料运输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3. 采掘、运输等部门负责本部门井下物料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4. 作业人员负责遵守井下物料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运输安全要求1. 物料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和运输方法进行,严禁超载、超限运输。

2. 运输物料前,必须对运输路线、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确保运输线路畅通、运输工具完好。

3. 运输物料时,必须保持运输车辆平稳行驶,严禁急刹车、急转弯等危险操作。

4. 运输过程中,严禁在运输线路附近堆放物料、工具等障碍物。

5. 运输特殊物料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特殊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6. 运输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运输线路。

四、安全教育培训1. 井下物料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井下物料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3. 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监督检查与考核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井下物料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每月对井下物料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井下物料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六、事故处理1. 发生井下物料运输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

2. 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 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井下物料运输管理规定(3篇)

井下物料运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物料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高效、有序,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井井下物料运输全过程,包括物料装运、运输、卸载、储存等环节。

第三条井下物料运输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矿井井下物料运输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矿井成立井下物料运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矿井井下物料运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井下物料运输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及岗位人员职责如下:(一)矿井主要领导:负责矿井井下物料运输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制定和实施井下物料运输管理制度,保障井下物料运输安全。

(二)矿井主管领导:负责矿井井下物料运输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落实井下物料运输管理制度。

(三)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井下物料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矿井机电管理部门:负责井下物料运输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五)矿井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井下物料运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确保运输安全、高效、有序。

(六)各车间、区队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井下物料运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运输安全。

(七)各岗位人员:负责井下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操作,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章物料装运管理第八条井下物料装运前,必须对装运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第九条装运物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物料包装完好,无破损、污染现象;(二)物料装载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防止超载;(三)物料装载均匀,避免倾斜、偏载;(四)装运物料时,不得损坏设备、电缆、水管等设施。

第十条装运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运,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装运结束后,对装运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损坏、无泄漏。

煤矿井下搬运物料、起吊重物补充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搬运物料、起吊重物补充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搬运物料、起吊重物补充管理规定为确保井下搬运物料、重物起吊、托运、装卸的安全,进一步规范现场安全管理,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井下人工搬运物料的相关要求1、井下运送袋装物料(如水泥、黄沙等),重量超过50Kg 的禁止单人扛运。

2、长材料运输期间,长度超过4米、重量超过50Kg的禁止两人上肩抬。

3、轨道运输期间严禁上肩,两人抬运物料期间,必须保证同肩抬运,做好轻起轻放,相互配合到位。

4、木材质物料搬运下放时,禁止直接扔到地上,防止弹起伤人。

5、搬运滚动性物体时,手、脚不能朝物体滚动的方向。

6、装卸物料时必须分类摆放整齐、成线,摆向一致,不允许多种物料混放在一起。

7、装卸时应做到轻搬轻放,大不压小,重不压轻,木不压纸,堆放要平稳,捆扎要牢固。

二、井下重物起吊、拖运、装卸设施的有关要求1、重物起吊的生根方式按照起吊地点、所吊重物的重量不同,可分别选用专用简易起吊龙门架、起吊棚(梁)起吊、专用起吊锚杆或锚索起吊。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专用起吊棚(梁)起吊。

2、吊装地点应选择顶板完好,支护可靠,无掉顶、片帮危险的位置。

3、严禁在巷道顶板破碎、有裂隙或失修地点采用锚杆起吊。

4、所有砌碹巷道严禁用锚杆起吊设备或重物;尽量避免在巷道交叉的底部巷道的顶板施工起吊锚杆。

5、严禁使用超过二年的专用起吊锚杆或锚索,严禁使用巷道支护锚杆或锚索作为起吊设施使用。

6、必须在顶板较破碎地点起吊重物的,不得使用顶锚或打起吊锚杆作为起吊点,必须打锚索(锚索长度不小于7.5m,锚索张拉机具压力表读数不小于20MPa)或架设能承载起重物的起吊棚,起吊棚架设必须牢固、安全可靠。

三、锚杆或锚索打设及使用具体规定:1、起吊1.5t以下(含1.5t)的重物时:(1)每次起吊前,要先打专用起吊锚杆。

吊点可选用单根生根锚杆,锚杆采用规格不低于φ20×2200mm以上的高强锚杆,锚固力不小于100KN,锚固长度不小于1500mm(锚固剂不少于3根),锚杆打注后锚杆头露出岩面长度=锚杆丝扣长度+30~50mm。

井下运输处罚规定

井下运输处罚规定

井下运输处罚规定
井下运输是指在地下矿井或其他井下工作场所进行物资和人员的运输。

为了确保井下运输的安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以惩罚违反井下运输安全规定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井下运输处罚规定:
1. 违反井下运输规定的处罚:如果井下运输操作人员违反相应的安全规定,比如未戴安全帽、未正确使用安全设备等,一般会接受警告、罚款、停工等处罚。

2. 火灾和爆炸处罚:井下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严厉处罚,包括刑事责任追究。

3. 未经许可的运输处罚:在井下运输中,如果未经许可进行货物或人员的运输,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运输设备,相关责任人可能会面临罚款、停工、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4. 酒驾和毒品处罚:井下运输操作人员饮酒或使用毒品后参与运输工作,将面临严重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刑事责任追究等。

5. 违反操作规程处罚:井下运输操作人员如果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将面临罚款、停工、吊销工作证书等处罚。

请注意,具体的井下运输处罚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以上只是一般性的处罚规定,具体处罚应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如果您在井下运输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建议及时向相关安全部门或监管机构举报。

井下人员运输管理制度

井下人员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井下人员运输安全,提高井下作业效率,保障井下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人员运输工作。

第三条井下人员运输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井下人员运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井下人员运输工作的全面管理。

第五条井下人员运输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井下人员运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井下人员运输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三)负责井下人员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井下人员运输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运输设备与设施第六条井下人员运输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井下人员运输设备、设施包括:(一)载人矿车、带式输送机、架空索道等。

(二)安全防护装置,如防坠器、安全带、安全帽等。

(三)通信设备,如对讲机、电话等。

第四章运输作业流程第八条井下人员运输作业流程:(一)人员集合:在规定的时间内,井下工作人员应在指定地点集合。

(二)安全检查:运输前,对运输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人员登车:井下工作人员按照规定顺序登车,确保安全。

(四)运输过程:运输过程中,严禁在车厢内走动、站立,确保安全。

(五)到达目的地:到达目的地后,井下工作人员按照规定顺序下车。

第五章运输安全管理第九条井下人员运输安全管理:(一)严格执行井下人员运输管理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二)加强对井下人员运输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加强对井下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四)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运输安全。

(五)井下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第六章事故处理第十条井下人员运输事故处理:(一)发生井下人员运输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救援。

井下油料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油料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井下油料运输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矿井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井下油料运输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2. 井下油料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井下油料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 井下各相关单位、部门及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落实井下油料运输安全责任。

三、运输车辆及设备1. 井下油料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经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2. 运输车辆应配备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运输车辆及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四、运输路线及时间1. 井下油料运输路线应避开火区、瓦斯积聚区等危险区域,确保运输安全。

2. 运输时间应避开矿井高峰生产时段,尽量减少对矿井生产的影响。

3. 运输路线及时间由井下油料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五、运输过程安全管理1. 运输前,驾驶员应检查车辆及设备,确保运输安全。

2. 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距,严禁超速、超载、疲劳驾驶。

3. 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随时关注车辆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车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4. 运输过程中,严禁将油料洒落、滴漏,如发生泄漏,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 运输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运输车辆及设备区域。

六、安全防护措施1. 运输车辆及设备应配备灭火器、防静电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

2. 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随时观察车辆周围环境,确保安全通行。

3. 井下油料运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运输车辆及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完好。

七、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1. 井下油料运输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报告矿井安全生产委员会。

2. 事故发生后,矿井安全生产委员会应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井下油料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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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运输管理规定
一、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在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4.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2、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3、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

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

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

4、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5、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二、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2、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3、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

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4、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5、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

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6、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

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7、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8、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

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9、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三、运输轨道铺设规定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

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

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2、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

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

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慕乐煤矿井下运输管理规定
编制:张加永
审核:崔树堂
矿长:赵飞
编制日期:2010年1月5日
编制单位:富源县十八连山镇慕乐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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