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抵扣方法

合集下载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会计经验:收购农产品进项税抵扣分录

会计经验:收购农产品进项税抵扣分录

收购农产品进项税抵扣分录收购农产品进项税抵扣分录第一种情况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醒: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例】2016年5月,某餐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肉鸡加工成香辣鸡丁进行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100000元,税率为13%,则纳税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0000x13%=13000(元)。

会计处理(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按买价或收购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或收购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借:原材料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贷:银行存款113000第二种情况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醒:(1)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申报时需要提供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复印件。

第三种情况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批发零售蔬菜、鲜活肉蛋等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对不享受免税政策的批发、零售纳税人,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

• 2、成本法: •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 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 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 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 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 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 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 (二)不利的方面 应当承认,采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取消了农 产品进项税额凭票扣税的制度,需要依据纳税人财务资料 记录的数据及税务机关掌握的第三方数据来计算扣除标准, 可能会出现核定标准不统一、税收待遇不公平等问题。 为防止和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 在涉及到的各级税务机关中成立由货物劳务税、法规、监 察(督察内审)、征管等部门组成的扣除标准核定工作小 组,实行集体审定制,防止某个人或者某个部门说了算; 二是上收扣除标准的核定权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的工作小 组最终审核确定;三是在按企业分别核定的基础上,逐步 实现同一地区同一行业执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四是对全国 农产品加工的主要行业,由税务总局测算公布全国统一的 扣除标准。 此外,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凭票 扣税,调整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不仅抵扣方 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还需要考虑与条例的衔接问题。 为稳妥起见,我们将这一改革方案选择在食品制造业-液 体乳及乳制品制造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两 个行业先行试点,再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开。

河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

河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现将全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相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我省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一律采用投入产出法。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外,2012年全省暂不采用统一的扣除标准,采取单户报批核定方式。

二、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纳税人不同特点,我省制定了相应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操作规范(见附件1),试点纳税人可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计算和填列农产品单耗测算表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报表,并按规定上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见附件2)及相关资料。

三、试点纳税人于7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进行审定。

四、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下达的审定结果后,应填写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办税厅、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扣除标准,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或者该试点纳税人既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其购进的所有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适用于核定扣除范围。

六、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的扣除标准采用备案制。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备案情形时,应于次月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见附件3)。

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的有关规定(DOC7)

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的有关规定(DOC7)

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的有关规定一、进项税额抵扣的一般规定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条例第8条)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凭证为海关完税凭证)。

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照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为农产品收购发票)。

(条例第8条、财税[2002]12号)三、农业特产税抵扣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94)财税字第60号)四、废旧物资抵扣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01]78号)五、运输费用抵扣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按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7%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财税字[1998]114号)国税发[2004]88号文件〔适用公路、内河运输(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

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概述批发、零售农产品或者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并且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在申报前需核定或备案。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豆制品、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和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如超市兼营主食厨房),采取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除适用投入产出法之外的企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的,采取成本法核定。

会计实务: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实务: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问: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答: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可凭自行开具的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农业生产者企业、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凭其开具的普通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收购或购进农业产品凭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应按照先付款后抵扣规定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应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特别是销货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应当详细填写,凡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不清楚的,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收购农产品所需款项(包括现金和支票)必须由同一银行账号支付。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到异地收购农业产品增值税的管理比照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的有关税收规定处理。

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使用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省内异地收购的使用《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抵扣凭证。

从2005年4月1日所属期起,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包括有抵扣联和无抵扣联)必须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采集收购发票信息并生成《收购统一发票清单》,连同其它申报资料每月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不按时报送的,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范围㈠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时,以农业生产者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为扣税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向农民个人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时,以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票为扣税凭证。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㈡向农产品流通环节(批发、零售)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按以下规定执行:1、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以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扣税凭证。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以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扣税凭证。

㈢进口农产品的,以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扣税凭证。

㈣从农产品流通环节(批发、零售)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㈠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㈢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㈣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乳制品、酒、植物油、棉纱、毛条、生丝的一般纳税人,继续执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增值税应纳税额四种计算方法的总结

增值税应纳税额四种计算方法的总结

增值税应纳税额四种计算方法的总结名称公式备注适用范围常见题型基本方法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见附注一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计算题、综合题简易方法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4%或6%)见附注二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2、销售特定货物客观题进口方法应纳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见附注三进口货物计算题、综合题出口方法见附注四见附注四出口货物计算题、综合题附注一对基本方法的说明:一、当期销项税额的当期是指:(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货款结算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①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②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不论货物是否收到)③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④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⑥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⑦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第(3)至(8)项的货物移送当天 上述时间限定也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二、当期进项的“当期”是指:--总的要求是:抵扣时间不得提前。

具体规定按行业划分如下: 进项税额的"当期"限定--总的要求是:抵扣时间不得提前。

具体规定按行业划分如下:行业划分抵扣时间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全额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或分配的货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

三、销项税额中销售额的确定。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2012-08-15 16:06 (查看次数:)宁国税发〔2012〕12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财政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于在部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委托加工生产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均应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对既生产上述产品又生产其他货物的增值税售的其他货物,其外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亦应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全区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下列产品实行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2012〕38号文件附件2所公布全国统一扣除标准之外的其他液体乳和乳制品(附件1)。

品(附件2)。

和相关产品(附件3)。

核定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通过发酵、蒸馏(或压榨)等工艺,生产出原酒(也称基酒),再经陈酿、勾兑为不同品种(度数)的成品酒。

购进农产品自产原酒的列公式计算:度)酒产品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某品种(酒度)货物数量×不同品种(酒度)酒产品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量×标准原酒数量/(企业自产标准原酒数量+企业外购原酒折算数量)×扣除率/(1+扣除率)酒度)酒产品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量=自产标准原酒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数量×成品酒耗用自产标准原酒折算系数自产标准原酒折算系数=成品酒酒度数÷自产标准原酒度数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同)中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农产品】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农产品】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农产品】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第一部分: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需要满足的条件:(1)农业生产者:包括单位和个人(2)自产:外购后再销售不算(3)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二、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开具免税发票(1)农民可以成立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免税)。

(2)发票税率栏:免税三、农产品流通环节不免税(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除外)(1)某公司从农业生产者购入初级农产品,再销售税率9%(2)购入初级农产品,加工后销售,不再是初级农产品了,税率13%(3)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也免税第二部分: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一、从农业生产者处购买取得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免税增值税发票,或向农业生产者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直接销售: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上的金额*9%加工后再销售: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上的金额*10%注:此业务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时,自行计算抵扣二、从非农业生产者处购买(1)从小规模处购买:取得3%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直接销售: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上的金额*9%加工后再销售: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上的金额*10%注:此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是3%,申报抵扣进项税时,自行计算抵扣(2)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取得9%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直接销售: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上的税额加工后再销售: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上的金额*10%注:加工后再销售情况,申报抵扣进项税时,自行计算抵扣(3)进口用于直接销售:可抵扣进项税额=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加工后再销售:可抵扣进项税额=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10%注:加工后再销售情况,申报抵扣进项税时,自行计算抵扣(4)取得非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三、农产品核定扣除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的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抵扣。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日期:2012-05-22 来源:中国税务网【选择字号:大中小】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笔者学习体会如下:一、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高企,具体体现在:第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多列进项,进行偷税;第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进而对外虚开发票;第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结合“变形票”技术(变形为煤炭、铁精粉等),对外虚开发票;第四,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虚报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

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大肆偷、骗税的行为,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因此,此次38号文件换一种思路,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二、税务稽查缺乏对凭票抵扣虚开发票的有效手段38号文件改变了增值税必须凭借扣税凭证才能抵扣的规定,是为防范虚开发票,完善农产品抵扣制度进行重大改变的探索。

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申报和加计扣除核算方法

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申报和加计扣除核算方法

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申报和加计扣除核算方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取消13%档,进入简并期。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从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作调整,并按新的填写申报。

本次涉及表式修改的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一)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二),其他报表只涉及表际逻辑关系。

附表一涉及的是销项税额的申报,为了正确反映税率简并后的政策效应,按照惯例,将原来“11%税率”的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即由13%调低为11%税率部分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原适用11%税率营改增项目进行分设。

在填写方法上没有根本性区别,只是税率变化,不作过多分析。

下面主要针对附表二以及相关内容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申报表表面的变化表面结构变化不大,仅仅将原第8栏“其他”修改为两栏: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第8b栏“其他”。

其中第8b栏“其他”的填写内容和方法与原来相同。

根据财税〔2017〕37号的规定,相关农产品抵扣的填写发生很大变化,对于取得并按照规定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填写仍然按照原有办法操作。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的填写方法填写方法的调整仅涉及农产品税率扣除政策调整的变化。

(一)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11%专票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3%专票。

1.对于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11%专票按照现行的认证(勾选)办法操作后,在第1、2、3栏专用发票认证(勾选)中填写。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3%专票的,则按下列三种情形分别处理:第一,如果纳税人既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同时,不能对取得3%专票在两者之间分别核算的,则按照抵扣从低的新规则,可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填写。

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申报和加计扣除核算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申报和加计扣除核算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申报和加计扣除核算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取消13%档,进入简并期。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从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作调整,并按新的填写申报。

本次涉及表式修改的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一)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二),其他报表只涉及表际逻辑关系。

附表一涉及的是销项税额的申报,为了正确反映税率简并后的政策效应,按照惯例,将原来“11%税率”的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即由13%调低为11%税率部分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原适用11%税率营改增项目进行分设。

在填写方法上没有根本性区别,只是税率变化,不作过多分析。

下面主要针对附表二以及相关内容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申报表表面的变化表面结构变化不大,仅仅将原第8栏“其他”修改为两栏: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第8b栏“其他”。

其中第8b栏“其他”的填写内容和方法与原来相同。

根据财税〔2017〕37号的规定,相关农产品抵扣的填写发生很大变化,对于取得并按照规定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填写仍然按照原有办法操作。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的填写方法填写方法的调整仅涉及农产品税率扣除政策调整的变化。

(一)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11%专票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3%专票。

1.对于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11%专票按照现行的认证(勾选)办法操作后,在第1、2、3栏专用发票认证(勾选)中填写。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3%专票的,则按下列三种情形分别处理:第一,如果纳税人既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同时,不能对取得3%专票在两者之间分别核算的,则按照抵扣从低的新规则,可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填写。

税法1

税法1

时间限定 销项税额 的时间限 定——增 值税纳税 义务发生 时间
税法规定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 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 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 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 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 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农产品中收购烟叶的进项税抵扣公式比较特殊: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进项税=(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13% )
【例题· 】某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 6月收购烟叶生产卷烟,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50万元, 并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价外补贴5万元。该卷烟厂6 月份收购烟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 【解析】 烟叶收购金额=50+5=55(万元); 烟叶税应纳税额=55×20%=11(万元); 准予抵扣进项税=(55+11)×13%=8.58(万元)。
Hale Waihona Puke • 某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9 年5月零售粮食、食用植物油、各种蔬 菜和水果取得收入50000元,销售其他 商品取得收入240000元;为某厂商提 供有偿的广告促销业务,取得收入 20000元,应纳增值税额是多少?
应纳增值税 =(50000+240000)÷1.03×3%=8446.6 (元)
总结:
【知识点归纳】关于运输费抵扣进项税问题的归纳:
具体业务 纳税人购买原材料(用于应税项目)支付的运输费 纳税人销售产品(属于应税项目)支付的运输费 纳税人购买生产经营设备的运输费 纳税人代垫运费 不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讲解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讲解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 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増値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和农产品増値税进项税 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x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x9%/(1适用税率13%)的包装箱, 2020年2月份耗用原木10立方米,平均购买单价7800元立方米,计算原木进 项税额。
甲加工厂实行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公司主要业务是以外购籽棉生产销售 皮棉,2019年农产品耗用率80%,2020年4月份结转皮棉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元,计算当月应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x农产品耗用率x扣 除率/(1+扣除率)=500000x80%×9%÷(1+9%)=33028元
分析: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増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 单价x10%/(1+10%)=10x7800x10%÷(1+10%)=7090元。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关于扩大农产品増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 57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省级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省特点, 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2、全疆推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制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 新疆国税局关于将番茄酱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
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农产品是指列入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解读财税[2012]38号

解读财税[2012]38号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笔者学习体会如下:一、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高企,具体体现在:第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多列进项,进行偷税;第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进而对外虚开发票;第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结合“变形票”技术(变形为煤炭、铁精粉等),对外虚开发票;第四,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虚报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

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大肆偷、骗税的行为,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因此,此次38号文件换一种思路,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农副产品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农副产品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农副产品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关于农副产品增值税税率和土地增值税累进税率,您了解多少?本文详细解析了农副产品和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规定,以及土地增值税的累进税率计算方法。

一起来看看吧!一、销售农副产品税率是多少法律常识:1、我国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3、销售农产品的,税率为1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农副产品增值税税率是多少一、农副产品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农副产品增值税税率的具体规定如下:1.我国增值税对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税率为11%。

这意味着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可以按照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如果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后,加工的产品适用税率是17%的,那么此时应按照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农产品适用扣除率农产品适用扣除率主要涉及到增值税的计算。

1.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购进免税农产品时的扣除税率为11%。

这一扣除率是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使用的,有助于准确确定农产品的增值税负担。

购进免税农产品准确计算抵扣额

购进免税农产品准确计算抵扣额

购进免税农产品准确计算抵扣额
首先,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企业或个人需要明确免税农产品的范围。

通常情况下,免税农产品包括粮食、畜禽产品、水产品、蔬菜、水果等。

在确认产品范围之后,企业或个人需要保留购买免税农产品的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

其次,企业或个人应该准确计算所购买的免税农产品的数量和单价。

在计算数量时,应该以实际购买的重量或数量为准。

在计算单价时,应该以实际购买的金额为准。

接下来,企业或个人需要根据免税农产品的数量和单价计算购买免税农产品的总金额。

总金额可以通过数量乘以单价的方式来计算。

然后,企业或个人需要在总金额上减去相应的抵扣额。

抵扣额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计算:
方式二:按照国家或地方税收部门规定的抵扣标准进行计算。

抵扣标准通常是根据购买的免税农产品的种类和用途来确定的。

企业或个人需要参考相关的抵扣标准来计算抵扣额。

最后,企业或个人需要将抵扣额减去总金额,得出最终需要缴纳的金额。

如果抵扣额超过了总金额,那么企业或个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无需缴纳额外的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准确计算抵扣额,企业或个人应该保留购买免税农产品的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

同时,应该及时了解和遵守国家和地方税收部门对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规定,以确保计算准确并享受税收优惠。

总结起来,购进免税农产品时,企业或个人应该明确产品范围,计算购买的数量和单价,得出总金额,根据抵扣比例或抵扣标准计算抵扣额,最终减去抵扣额得出需要缴纳的金额。

通过遵守相关规定和正确计算抵扣额,企业或个人可以享受购进免税农产品的税收优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抵扣是何条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可以凭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的免税发票不能抵扣。

关于一般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能否抵扣的问题
一般纳税人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出的免税普通增值税发票,可以按照13%计算抵扣。

关键在于对方是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学堂提供。

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额怎么计算?
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进行抵扣,在网上认证软件上把农产品收购发票输入发票号码、金额,得到进项认证通知书,然后报税。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资料的表二中第八行有“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一项”分别按票面金额填写“金额”和“税额”进行报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