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冀科财字[2001]3号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冀科财字[200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使其建设成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开发基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我省具有一定科研条件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建立,面向全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速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成为全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前沿阵地。
第二章立项审批第三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计委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我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审批立项。
第四条申请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我省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注重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迫切的技术问题,推动我省科学研究重点专业和优势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2、现有研究课题方向明确,有较高水平和应用前景,有科研后劲,能面向行业、面向社会、面向经济提供有效服务。
3、有精干的、转化意识和市场意识较强的领导班子和相关学术领域的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开发队伍,并具备培养高级人才和技术培训的条件。
4、有一定的科研工作基础,在本专业、学科、行业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方面有较高的水平和声誉。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重点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与建设任务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重点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与建设任务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冀科平函〔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重点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与建设任务验收工作的通知冀科平函〔2024〕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省科技厅组织对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开展2023年度综合绩效评估与建设任务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绩效评估(一)评估对象除2023年新建平台、需参加本次建设任务验收的平台外,已纳入管理序列或批准筹建的省重点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参加本次评估(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评估内容根据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对参评平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的建设绩效,按照组织管理、研发条件、研发产出、转化应用、开放协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评估材料由绩效评估基础数据和补充报告两部分组成,绩效评估基础数据为2023年全年度汇总数据,总结报告为2023年平台组织管理、条件建设和代表性成果产出等方面的重点说明(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2)。
(三)评估流程1.提交材料。
平台依托单位通过“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申报人入口登录,在“科研平台”——“平台绩效”——“月度绩效填报”栏目填报并完善2023年12月份月度绩效报告,填报数据为2023年全年度汇总数据,以此作为绩效评估基础数据。
在月度绩效附件页面上传绩效补充报告和相应佐证材料(填报明白纸见附件3,绩效补充报告模板见附件4),依托单位于2024年5月28日17:00前完成审核,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
河北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等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规范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管理,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适应创新发展和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功能是: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研发和应用,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协同创新,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根据河北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河北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依托发展优势大、研发条件好、创新机制活、支撑作用强的企业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给予政策支持,持续推进其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示范带动全省产业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简称“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指导推进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作。
第五条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主管部门。
第二章认定第六条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申请认定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当年5 月31 日。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创新驱动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导向,合理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重点领域,发布年度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通知。
第八条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省内同行业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二)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成果丰富,成效显著;(三)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试验基础条件,拥有较高水平的创新人才队伍,研发经费投入大,持续创新能力强。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平函〔2018〕16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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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科平函〔2018〕1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整合优化方案》,落实省政府《河北省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科技创新平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8-2020年)》,规范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省科技厅研究制订了《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并遵照执行。
本办法印发之后组织申报建设的《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doc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5月15日
——结束——。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召开2021年度省级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会议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召开2021年度省级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冀科平函〔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召开2021年度省级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会议的通知冀科平函〔2021〕22号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市科技局,参评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依托单位: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生物医药、化工、轻工、能源和交通技术领域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绩效进行评估的通知》(冀科平函〔2021〕15号),省科技厅定于2021年8月上旬召开绩效评估会议,对生物医药、化工、轻工、能源和交通技术领域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绩效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生物医药、化工、轻工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21年8月3日-8日。
8月3日专家报到和集中审阅评估资料,4-8日进行会议评估和撰写评估意见。
能源和交通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21年8月3日-6日。
8月3日专家报到和集中审阅评估资料,4-6日进行会议评估和撰写评估意见。
二、地点石家庄亚太大酒店(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15号),生物医药、化工、轻工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在贵宾楼2楼1号会议室。
能源和交通技术领域在贵宾楼2楼执中会议室。
三、有关要求(一)请参加评估的单位按照《2021年生物医药、化工、轻工领域省级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时间安排表》《2021年能源和交通领域省级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时间安排表》(见附件)及冀科平函〔2021〕15号文件要求,做好准备,准时参加评估。
(二)绩效评估采用“5分钟视频+15分钟PPT汇报+10分钟答辨”方式进行。
河北省科技创新平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
河北省科技创新平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全省综合竞争力的基础和保障。
为贯彻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50号)和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国科发〔2017〕322号),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冀政发〔2018〕6号)部署的工作任务,推动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加快建设和科技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引领支撑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河北省科技创新平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8—2020年)》。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聚焦提升原始创新、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资源供给质量,贯彻“在发展中优化整合、在实践中完善提高”的指导方针,以组织实施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倍增计划、加强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为抓手,以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数量发展、结构优化和能力提升为重点任务,大力推动包括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在内的科学与工程研究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包括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在内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平台与机构建设,包括科研仪器、科学数据、科技文献、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收集加工储藏库馆和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在内的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夯实自主创新和创新型河北建设的物质技术基础。
到2020年,基本形成功能层次明确、布局结构合理、创新链条全面、管理运行科学、协同创新高效、具有河北特色和优势的区域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和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体系,为引领支撑全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创新型河北建设目标,提供科技创新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
2023年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47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冀科金规〔2023〕1号
48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办法》
冀科创服规〔2023〕1号
49
《河北省创新创业大赛管理办法》
冀科创服规〔2023〕2号
(二)限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河北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冀科规〔2020〕1号
11
《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冀科资规〔2020〕1号
12
《关于〈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冀科资规〔2022〕2号
13
《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冀科资规〔2021〕1号
14
《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揭榜挂帅”组织实施工作指引》
冀科资规〔2022〕1号
15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冀科监规〔2021〕1号
16
《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冀科高〔2018〕1号
17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冀高认办〔2017〕7号
18
《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冀科高〔2020〕10号
冀科资规〔2020〕2号
2
《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冀科高规〔2021〕1号
3
《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冀科区规〔2020〕1号
(三)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设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冀建科[2013]1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设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设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冀建科〔2013〕1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与改革的意见》(冀发【2012】22号)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就加快推进建设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建设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性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
近年来,我省取得了一批重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有力促进了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
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推进城镇化的关键时期,建设科技发展面临重要的战略机遇,同时也面临许多严峻的挑战。
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够强,体制机制与行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原创性科技成果较少,关键技术自给率较低;科技创新经费投入低,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效率不高;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这些问题成为制约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我省建设行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提升。
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快全省建设科技创新工作。
二、加快推进建设科技创新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建设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科技与行业发展紧密结合为重点,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加快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推进建设科技创新,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加快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石科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石科规〔2018〕1号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加强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2018年7月26日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支撑作用,参照《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函〔2018〕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中心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和工程化技术服务、聚集和培养优秀工程技术人才、面向社会开放和服务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
建设技术创新中心,旨在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和配套性,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技术支撑,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优势、重点发展”的原则,依托我市主导和优势产业中研究开发实力较强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
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工作机制,营造有利环境,建成聚集优秀工程技术人才,研究开发和工程化试验条件卓越,在解决我市产业重大技术需求问题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试验基地。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8.06•【字号】冀科平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科平规〔2019〕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及依托单位:为规范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工作,促进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规范建设和科学发展,省科技厅根据《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2018〕16号),研究制订了《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试行).docx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6日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工作,促进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统称技术创新中心)的规范建设和科学发展,根据《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2018〕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建立和实施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综合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每三年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领域的技术创新中心。
第三条评估的目的是了解和掌握技术创新中心近三年建设运行情况及绩效,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加快发展,推动技术创新中心的科学管理、规范运行和研发能力持续提升。
第四条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研发条件、研发产出、转化应用、开放协作等方面。
评估指标体系、评价要点、打分标准等相对稳定,有调整时事前公开。
第五条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贯彻“科学合理、公平公开、奖优罚劣、动态管理”的原则。
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
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养、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先进技术集成,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实行开放服务,承接委托的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推动技术扩散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聚集高层次技术人才,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加强与重点实验室等其他类型研发基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省规模以上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建设,支持产学研联合共建。
第五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增量提质、科学发展”的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技术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
(三)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四)组织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和管理与运行绩效评估(以下简称绩效评估)。
(五)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创新中心的规划建设和重点培育,指导申请单位编制《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建设项目申报推荐。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1年新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1年新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冀科平函〔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1年新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冀科平函〔2021〕2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21年度新建省级研发平台的通知》(冀科平函〔2021〕8号),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0日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项目进行了立项评审。
经专家组审查评审、厅党组会研究审定、公开公示,确定2021年新建195个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技术创新中心及依托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抓紧开展建设工作按照《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单位申报项目时编制的《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实施方案》明确的建设任务,尽快召开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和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研究确定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建设任务、重要科研项目等事项,规范开展各项建设工作。
两年建设期满后,省科技厅进行建设任务验收。
二、加强建设运行管理和指导依托单位要履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提供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归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三、认真填报相关信息各新建技术创新中心使用申报时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河北省科技创新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网址:81/)”“河北省研发平台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基本信息采集”,填报本技术创新中心基本信息和上传相关图片(不宜公开信息请勿填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2.27•【字号】冀财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规〔2019〕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冀科资〔2018〕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2月27日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河北建设,规范和加强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冀科资〔2018〕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主要通过发挥财政性资金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新产学研用合作体制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围绕我省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目标导向、优化程序、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冀科计[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科计〔2007〕6号)各设区市、扩权县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中心任务和《河北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确定的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通过组织实施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集中力量在应用技术领域实现重点突破,推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增强河北省主导产业核心竞争力。
为加强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现将《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二月七日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中心任务和《河北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确定的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通过组织实施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集中力量在应用技术领域实现重点突破,推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增强河北省主导产业核心竞争力。
为实现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方面,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实施的具有良好的产业化条件和市场前景,能在3年内形成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提升我省科技竞争能力和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有重要作用的重大集成创新技术或产品开发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冀工信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工信科〔2021〕4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规范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管理,增强企业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3月23日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标准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示范企业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规范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管理,增强企业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企业,是指主要工业行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技术创新理念先进、技术创新体系完善、技术创新能力突出、技术创新特色鲜明,在转方式、调结构、上规模、促融合、提质量、增效益等方面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标准第五条申报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河北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良好。
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等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规范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管理,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适应创新发展和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功能是: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研发和应用,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协同创新,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根据河北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河北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依托发展优势大、研发条件好、创新机制活、支撑作用强的企业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给予政策支持,持续推进其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示范带动全省产业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简称“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指导推进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作。
第五条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主管部门。
第二章认定第六条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申请认定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当年5 月31 日。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创新驱动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导向,合理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重点领域,发布年度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通知。
第八条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省内同行业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二)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成果丰富,成效显著;(三)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试验基础条件,拥有较高水平的创新人才队伍,研发经费投入大,持续创新能力强。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河北省电磁环境技术创新中心等10家技术创新中心纳入省级管理序列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河北省电磁环境技术创新中心等10家技术创新中心纳入省级管理序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9.12.30
•【字号】冀科平函〔2019〕51号
•【施行日期】2019.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河北省电磁环境技术创新中心等10家技术创新中心纳入省级管理序列的通知
冀科平函〔2019〕51号
石家庄、承德市科技局,省农林科学院,有关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按照《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函〔2018〕16号)有关要求,2019年12月21日至28日,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河北省电磁环境技术创新中心等10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进行了验收。
10家技术创新中心均已完成建设方案及任务书规定的建设任务,正式纳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序列进行管理(名单附后)。
请各单位加强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继续为技术创新中心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及经费保障,稳步提高技术创新中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充分
发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聚集优势科技资源、开展行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的作用,为河北相关产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附件:纳入省级管理序列的技术创新中心名单.docx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2月30日。
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石家庄海关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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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养、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先进技术集成,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实行开放服务,承接委托的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推动技术扩散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聚集高层次技术人才,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加强与重点实验室等其他类型研发基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省规模以上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建设,支持产学研联合共建。
第五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增量提质、科学发展”的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技术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
(三)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四)组织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和管理与运行绩效评估(以下简称绩效评估)。
(五)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创新中心的规划建设和重点培育,指导申请单位编制《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建设项目申报推荐。
- 2 -(二)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三)组织实施对技术创新中心的年度考核。
(四)协助省科技厅做好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绩效评估、年报统计、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一)牵头研究编制《申请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二)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
(三)组建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指导委员会,聘任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成员。
(四)组建管理委员会,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对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五)接受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的管理和指导。
(六)代表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十条共建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一)明确参加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根据技术创新中心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 3 -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建设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发布技术创新中心年度申报工作通知。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和推荐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托单位是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法人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二)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是规模以上企业,建有相对独立研发机构,上年度科技经费投入不少于200万元。
依托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的,须与省内2家以上企业联合共建。
(三)依托单位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能有效整合相关创新资源。
(四)依托单位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能够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技术创新中心的责任。
- 4 -(五)技术创新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团队,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
(六)具有满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能力。
(七)技术创新中心的名称、研发方向、研发内容明确具体,建设发展目标科学合理,《实施方案》经过了专家论证。
(八)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其中,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必须占到60%以上。
(九)当地政府或归口管理部门承诺为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及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报单位编写、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申报单位编制并聘请专家进行了论证、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的《实施方案》。
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书》《实施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是省科技厅组织立项评审和建设任务验收的主要依据。
- 5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随时受理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请,每年分批次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目标,择优确定拟新建技术创新中心名单,报经厅务会研究审定后进行社会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技术创新中心,印发同意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公文,技术创新中心进入建设期。
第十六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为2年。
建设期内,在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托单位按照建设运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单位应提交验收申请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根据建设运行实施方案进行建设任务验收。
第十八条通过建设任务验收的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纳入绩效评估范围,按照评估工作安排参加所在专业领域的评估。
第十九条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再申请进行建设任务验收。
第四章运行和管理第二十条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管理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技术指导委员会指导咨询作用。
- 6 -第二十一条技术创新中心须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为技术创新中心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
第二十二条技术创新中心须设立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员组成技术指导委员会,人数一般为7-11人,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
技术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经管理委员会研究、依托单位决定,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技术创新中心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的一定自主权。
- 7 -第二十五条技术创新中心应设立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备1-2名相对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公文处理、事务协调、运行管理、会议服务、资料收集、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处理技术创新中心日常运行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技术创新中心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固定人员为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明确到技术创新中心工作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技术创新中心须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构,按照研发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研究开发室组,明确技术带头人和成员,加强科研仪器配备、研究开发课题组织、人才引进和培养,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
第二十八条技术创新中心应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
大型科学仪器应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二十九条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技术转移和技术培训机构,推动技术转化应用,在行业、领域技术进步中发挥引领、服务和带动作用。
第三十条技术创新中心应制订研发计划、设立研发项目,组织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工作,突破行业、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
第三十一条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运行的机制,强化产- 8 -学研联合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第三十二条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吸纳集聚优秀研发人才,完善科技人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薪酬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加强研发团队建设。
第三十三条技术创新中心应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
承担技术创新中心科研开发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等,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的名称。
第三十四条技术创新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技术创新中心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账、独立核算。
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财政科技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鼓励支持技术创新中心根据基础条件、发展需要,建立法人制度或创办法人实体企业。
第五章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第三十七条省科技厅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年度统计报告制度。
技术创新中心应在规定时间据实填报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省科技厅建立和实施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技术创新中心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每3年为1- 9 -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领域的技术创新中心,并及时公告评估结果。
技术创新中心管理与运行绩效评估办法另行制订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