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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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18•【文号】国税发[2000]210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2000年12月18日国税发[2000]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加强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总局制定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发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推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

第三条协查系统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县(区)局稽查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

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

市辖区内实行一级稽查的,协查系统须统一在市局稽查局管理;实行二级稽查的,可在市局稽查局、区局稽查局管理。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须设专人负责协查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协查系统运行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受托回复信息、统计监控信息、催办信息。

第六条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按协查来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稽查局经人工录入(或从征管软件载入)的稽查案件跨区域需异地协查的委托发出信息或组织协查信息;(二)稽查局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包括辖区内、外的专用发票信息);(三)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分别在每月21日、19日、17日前,从同级稽核系统(包括金税工程与征管软件两部分,下同)提取的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四)稽查局接收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1.01•【文号】国税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一月一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对跨越多个地区且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督办事项由稽查局实施。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一)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本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税收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工作,实现对地税稽查案卷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稽查案卷质量及管理工作水平,使其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及省市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一级稽查”体制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卷是指各级稽查局在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和保存价值的以文字、符号、图表、视听、电磁介质等形式存在的全部资料。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卷管理遵循统一规范、真实完整、科学实用、安全集中、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地税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务稽查案卷管理第五条税务稽查案卷由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管理。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分为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运用、移交等内容。

第六条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建立稽查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管理稽查案卷,明确各环节责任,确保管理质量。

稽查案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收集整理装订制度、保管制度、运用制度等。

第七条各级稽查局应设置独立档案室,由审理部门管理。

在业务上接受本级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地税稽查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本稽查局各部门和下级稽查部门稽查案卷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稽查局审理部门要配备专(兼)职案卷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管理人员要遵纪守法,保守档案秘密,精通档案业务,熟悉地税稽查工作。

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部门负责各自环节税务稽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审理部门负责资料的立卷、归档和对已归档的各种案卷资料的保管、运用、移交等事宜。

第八条税务稽查档案按照纸质案卷、视听案卷、储存介质案卷等分类进行管理。

第三章税务稽查案卷资料的收集整理第九条各级稽查局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应在本环节工作完毕后,及时按规定分类归集本环节形成的稽查资料,加注编号后,移交下一环节,审理部门收集稽查各环节的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稽查协查案件管理制度范文

稽查协查案件管理制度范文

稽查协查案件管理制度范文稽查协查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稽查协查案件的办理程序,提高稽查协查工作的效率,保障涉案方及其他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案件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稽查协查案件,是指涉及对某一单位或个人进行稽查协查的案件。

第三条稽查协查案件主办单位为稽查机关,协办单位为有关部门。

第四条管理制度的遵守是稽查机关和相关部门办理稽查协查案件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办案程序第五条稽查协查案件的立案程序为:案件立案申请、案件审查、案件立案。

第六条稽查协查案件的审理程序为:案件审查、案件正式立案、案件调查、案件审理、案件办结。

第七条稽查协查案件的办理程序为:案件移交、调查取证、涉案方陈述申辩、案件调查终结、案件处罚或结案。

第八条稽查协查案件的实施程序为:案件交办、案件调查、案件核实、案件处理。

第三章稽查协查案件的职责第九条稽查机关负责对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稽查调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十条稽查机关负责对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责处理。

第十一条协办单位负责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提供协办服务,配合稽查机关进行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稽查机关和协办单位应当保证案件的独立、公正、透明,并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稽查协查案件的办理第十三条稽查机关在办理稽查协查案件中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理。

第十四条稽查机关在办理稽查协查案件中,有权对涉案方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或调查,要求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涉案方应当对稽查机关的询问提供真实、详尽的答复,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稽查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律师等人员进行鉴定、评估或提供专业意见。

第五章稽查协查案件管理第十七条稽查机关和协办单位应当建立稽查协查案件的档案,做好案件信息的记录和管理。

第十八条稽查机关和协办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严守工作纪律和法律法规,保证案件的办理质量。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的管理工作,提高税务稽查效率,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对案源的发现、登记、评估、分配和跟踪管理。

3. 原则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案源的发现与登记1. 案源发现税务机关应通过日常税收管理、税务审计、举报、自动申报系统异常、第三方信息等多种途径发现潜在的税务稽查案源。

2. 案源登记对于发现的案源,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登记,包括案源的基本信息、发现途径、初步判断等。

3. 信息保密税务机关在案源登记过程中应保护纳税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案源的评估与分类1. 案源评估对登记的案源进行初步评估,包括案源的严重性、可查性、风险等级等。

2. 案源分类根据评估结果,将案源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个等级,以便进行后续的资源分配和处理。

第四章案源的分配与处理1. 案源分配根据案源的风险等级和税务机关的资源情况,合理分配给相应的稽查团队。

2. 处理程序稽查团队应按照法定程序对分配的案源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

3. 时效性税务机关应确保案源处理的时效性,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第五章跟踪管理与反馈1. 跟踪管理税务机关应建立案源跟踪管理制度,定期对案源处理进度和结果进行跟踪。

2. 信息反馈稽查团队应及时向案源管理部门反馈案源处理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 绩效评价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源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价,包括发现率、处理效率、纳税人满意度等。

第六章附则1. 办法的修订本办法由税务机关负责解释,并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稽查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适时修订。

2.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其他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包含具体的操作流程、表格格式、法律责任等。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管理试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管理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案件协查工作管理【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2000﹞81号【发文日期】2000-03-08【实施时间】2000-03-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使我市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协查工作有效、有序地开展,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三月八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地区间的协作和配合,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案件协查工作,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案件协查,是指一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受另一个地区税务机关的委托或按上级税务机关的布置,对涉嫌偷税、虚开发票等不法行为进行查证和处理。

第二条 协查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同级税务机关之间进行。

各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局长批准,就案件查处过程中需异地协查的问题,向相关地区的同级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函中必须详细列明协查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征收分局负责受理案件协查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本单位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由征管科组织进行。

稽查分局收到的案件协查函件,应及时转送市局,由市局交主管征收分局查办。

重大案件的协查,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局须将发出的案件协查信函和受理的协查案件登记造册。

稽查分局发出的协查函件由综合业务科负责登记管理。

第五条 征收分局直接受理的异地同级税务机关协查案件,须报主管局长签批,转交承办部门实施协查。

受理的协查工作当在32日内完成,协查后,填制《案件协查回复函》向对方回复协查结果,并按对方的协查要求寄送相关资料。

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工作的,填制《案件协查逾期情况报告书》,报市局批准后,通知对方税务机关,并做出具体联系记录。

征收分局受理市局交办的协查案件,由市局稽查局(处)填制《案件协查交办单》,交分局签收,主管局长批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税总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税务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协查管理办法税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第四章纳税申报第五章税款征收第六章税务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税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种的税务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种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司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种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公司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办税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不得行贿,应及时掌握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正确计算并及时交纳税款。

第七条公司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八条本公司应根据各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公司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税务局和税务局的稽查局都有权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保密的规定为由对抗税务机关的执法。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为同一代码,信息共享,微机管理代码不同。

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保证调查取证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提高税务稽查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案件证据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案件查办过程中所收集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符合法定表现形式的、能够证明税收违法行为事实的客观根据,是税务稽查部门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处理的事实依据。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一)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二)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形式和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税务稽查案件证据要能够充分证明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过程,与案件本身有着内在的联系,对案件具有证明力。

第四条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工作中,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为查明和证明涉税案件事实,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调查获取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包括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核认定、归集整理等环节和内容。

第五条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法定原则,即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权限法定原则,即调查取证手段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三)程序法定原则,即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四)义务法定原则,即对涉及的国家机密及当事人的技术、业务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保密;尊重当事人人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五)全面客观公正原则,即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客观真实、全面完整。

第六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必须注重事实,注重证据,严格依据合法有效证据定案。

税务检查人员对税务稽查案件违法事实和案件查处过程的证据依法收集固定,案件审理部门对检查人员提供的证据负有最终审核责任,审核认定后的证据作为最终定案的依据。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深化税务稽查改革: 定期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震慑 不法分子。 3. 加强税警协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 有机衔接,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4. 改革地税稽查方式,提升税务稽查管理层 级,增强税务稽查的独立性,避免执法干扰。 5. 2017年实现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防 止多头重复检查。
案源分类处理
三、案源处理: 指案源部门对收集的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和判 断,根据案源类型、纳税人状态、线索清晰 程度、税收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退回或者 补正、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暂存待查、调 查核实(包括协查)、立案检查等分类处理 的过程。 1.处理依据(因素) 2.处理途径:退、补、交、存、查、立。
案源分类处理
一、案源分为九种类型: (六)检举案源,是指对检举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 认的案源; (七)协查案源,是指对协查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 认的案源; (八)转办案源,是指对公安、检察、审计、纪检 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 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九)其他案源,是指对税务稽查部门自行收集或 者税务局内、外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其他税收 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案源分类处理
三、案源处理(案源部门): (一)退回或补正: 2.退回或补正: (1)案源信息数据有误、未提供必要数据 资料或者其他导致无法进一步处理的情形, 可以作退回处理或者要求补充资料; (2)其他需要退回信息来源部门或者要求补 充资料的情形 ;
案源分类处理
三、案源处理(案源部门): (二)移交: 《转办函》 1. 检举、转办等案源信息涉及发票违法等事 项,通过日常税务管理能够纠正的,经税务 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 协查事项需要提供纳税人查无此户、非正 常、注销等状态证明或者提取征管资料、鉴 定发票等事项,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 关部门配合取证;

协查管理办法

协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tif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tif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第七条委托方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确定协查对象,需要发起委托协查的,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作案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加强税收管理,保障税收法律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税务机关进行的稽查工作,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等各类稽查活动。

第三条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稽查、公正稽查、审慎稽查、文明稽查的原则,严格依法行使稽查权力,确保依法、公正、高效地完成稽查任务。

第四条稽查工作应当注重法律法规的引导,注重税收政策的宣传,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增强税收意识,提高纳税自律性。

第五条稽查工作应当注重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做好稽查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应用,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稽查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稽查办案过程合法、合规、安全,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稽查工作应当注重培养专业化稽查队伍,提高稽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确保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稽查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纳税自律性,增强纳税意识。

第二章稽查工作程序第九条稽查工作程序包括稽查任务下达、稽查调查、稽查核实、稽查处理等环节。

第十条稽查任务下达应当书面颁发,明确稽查目标和范围,依法授权稽查人员进行稽查活动。

第十一条稽查调查应当做到主动稽查与被动稽查相结合,依法收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有关资料,进行初步调查梳理,形成稽查方案。

第十二条稽查核实应当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合法收集和审查稽查证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稽查处理应当依法办理,合法履行稽查决定,明确稽查处理结果,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稽查工作要求第十四条稽查工作要求稽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做到忠诚、勤勉、廉洁、公正,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稽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行使稽查权力,确保稽查工作的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稽查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税务机关工作秘密,绝不泄露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为加强税务稽查案卷管理,保证税务案件资料的安全与完整,便于日常稽查管理,工作的查考与检查工作的借鉴,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案卷资料的传递(一)稽查实施环节在案件查结2日内,在微机上将案件移送审理环节的同时,纸制案卷也应移送审理环节;(二)稽查执行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的入库证据和调帐证据2日内将上述资料和税务文书回证,执行报告移送审理环节。

(三)具体要求:1、“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送达人微机自动生成后,送达人还应签名(两人以上)。

2、立案审批表局长签名后还应加盖局长的印章;3、“询问笔录”询问人应当两人(包括两人)以上;4、税务稽查底稿应当一事一稿;5、凡提取的证据,都应加盖企业公章并由经办人签上“与原件相符”字样以及年、月、日;提取的证据小于A4纸的,应当把附件粘贴在A4纸上。

二、案卷归档(一)审理环节相关岗位在接到执行环节转来执行完毕资料30日纳立卷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散保存。

(二)审理环节相关岗位应按照稽查对象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统一封面,统一编号,统一目录,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三)案卷及卷内资料装订前,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文件、资料及裱糊完整,装订区域过窄的要贴边加宽,字迹已扩散的要复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办法,沾文书左边装订成册(每册不超过200页为宜)。

案卷以下列顺序进行组卷、装订。

(加“*”的文书应附送达回证)1、案件目录;2、立案审批表;* 3、税务处理决定书;* 4、税务稽查结论;*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7、账务调整通知书;8、执行报告;9、税收缴款书(复印件);10、调帐凭证复印件;11、税务检查案件提请审理书;12、审理报告;* 1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4、听证笔录及其他书证;* 15、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16、税务稽查报告;17、举报资料;* 18、税务检查通知书;* 19、询问通知书;20、询问(调查)笔录;* 21、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22、调取账簿资料清单;23、稽查结果明细表;24、税务稽查底稿;25、税务稽查原始记录及其他底稿附件;26、提取证据专用收据;27、协查函;28、协查回函;* 29、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30、纳税人陈述申辩资料;31、税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相关文书;(1)保全类:(组卷顺序)*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纳税担保财产清单或纳税担保书* 冻结存款通知书* 查封(扣押)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 边控对象通知书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 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2)强制类:(组卷顺序)* 催缴税款通知书* 扣缴税款通知书* 查封(扣押)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 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32、其它;33、稽查资料传递卡三、案卷保管(一)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印、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其他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短期(其中:一般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十五年;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十年)。

税务稽查案件协助

税务稽查案件协助

税务稽查案件协助税务稽查案件协助准确而有效地提供协助,对于保护国家财政的利益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稽查是确保税收合规和打击税务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而协助税务稽查案件则是确保税务稽查工作高效进行的关键。

本文将介绍税务稽查案件协助的重要性以及相应的操作指南。

一、税务稽查案件协助的重要性税务稽查案件协助是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

它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税务稽查案件协助还能够有效打击各种形式的税务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确保税法的公正执行。

二、税务稽查案件协助的操作指南(一)信息共享税务稽查案件协助的第一步是信息共享。

在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间建立一个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有关资料的及时传递和准确性,对于协助稽查案件的进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信息共享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信息平台,采用不同部门间的数据对接方式等方法来实现。

(二)协同行动税务稽查案件协助的关键在于各个部门之间的协同行动。

税务部门应密切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一个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方能够迅速而准确地响应税务稽查的请求。

协同行动包括共同开展稽查行动、联合开展调查等方式,以便获得最优的结果。

(三)法律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协助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相关部门应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在协助税务稽查案件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此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协助工作,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四)保密措施税务稽查案件协助涉及到大量的敏感信息,因此保密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相关部门应建立严格的信息保密制度,确保协助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同时,相关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保密意识和技能,严守保密纪律,杜绝信息泄露的风险。

三、结论税务稽查案件协助是确保税务稽查工作高效进行的重要手段。

在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的过程中,信息共享、协同行动、法律依据和保密措施是关键要素。

稽查协查案件管理制度

稽查协查案件管理制度

稽查协查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进行的稽查和协查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稽查和协查案件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被稽查和协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稽查案件管理第四条稽查案件指对内部机构、人员的工作状况、经济管理、资产管理等进行查核和审计的活动。

有关稽查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稽查、经济稽查、技术稽查等。

第五条稽查委托单位应当向稽查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和工作情况。

第六条稽查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使稽查权,保障稽查活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七条稽查机关应当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向委托单位汇报稽查进度和结果。

第八条稽查机关对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稽查结果的异议,应当进行合理解释,并提出稽查报告。

第九条稽查机关应当建立稽查档案,保管稽查材料和证据,并做好稽查报告的保存工作。

第十条稽查机关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稽查人员的培训制度,提高稽查人员的法律水平和工作技能。

第三章协查案件管理第十一条协查案件指不同单位、部门或地区之间相互协作,共同开展相关调查、审计、稽查等工作的案件。

第十二条协查委托单位应当向协查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和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协查机关应当协助委托单位完成相关调查、审计、稽查等工作,依法保障协查活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四条协查机关应当协助委托单位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向委托单位汇报协查进度和结果。

第十五条协查机关对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协查结果的异议,应当进行合理解释,并提出协查报告。

第十六条协查机关应当建立协查档案,保管协查材料和证据,并做好协查报告的保存工作。

第十七条协查机关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协查人员的培训制度,提高协查人员的法律水平和工作技能。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稽查、协查职责的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使税务案件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负责;必要时可组织有关税务人员会审。

第三条税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依法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第四条税务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是: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稽查工作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的原则,在稽查局内部设立或明确审理职能部门;人员较少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审理人员,负责案件审理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有关处室(科室、股室)负责人组成。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查局。

第六条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法纪政策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认真负责的工作责任心。

(二)精通税收法律、法规,能熟练掌握财会知识,有较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法律专门知识。

(三)有较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和熟练的微机操作技术。

第七条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一)依法受理税务案件;(二)及时组织人员依法进行审理;(三)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案件移送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四)负责书面通知被查纳税人听证和安排听证工作;(五)负责税务稽查案卷、纳税检查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审理的范围:(一)各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理:省100万元(含,下同),市50万元,县(市)10万元以上辖区内的大案、要案以及下级部门定案有困难的疑难案件。

(二)各级稽查局负责审理:直接查处的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税务案件;领导交办以及上级稽查局责成审理的税务案件;基层征收分局上报超过规定限额的案件;其他需要省局稽查局审理的案件。

协查管理办法

协查管理办法

协查管理办法协查管理办法,是指协助与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与取证工作的具体规范与指导原则。

它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与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而制定出来的重要法规。

在现代社会中,协查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涉及到公共安全、犯罪侦查、身份确认等多个领域,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协查范围协查管理办法规定了协查工作的范围和对象。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协查管理办法允许相关机构采取一定措施进行调查与取证。

这些措施包括监视、窃听、追踪等,可以用于打击犯罪活动、侦破案件、保护国家安全等方面。

协查管理办法规定了协查工作的程序和权限。

相关机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协查工作,不能越权行事。

协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相关人员的权责,并明确了他们在协查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二、协查机构协查管理办法规定了协查工作的机构设置和职责。

相关机构必须设立专门的协查机构,负责协助调查和取证工作。

这些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指导和协调协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保护协查过程中涉密信息的安全等。

协查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他们应该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能够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

协查机构还应该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确保协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协查程序协查管理办法规定了协查工作的程序和流程。

在协查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随意变通。

协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案:相关机构接到调查需求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立案登记,明确调查的范围和目标。

2.调查:协查机构根据立案登记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调查手段,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

在调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3.取证:协查机构必须保证所采集到的证据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取证过程中,必须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民的隐私。

4.报告:协查机构在完成调查和取证工作后,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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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协查是指查办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发送给有管辖权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按期回复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效率的原则,遵循受托地就是案发地的宗旨。

第四条稽查局负责协查工作,涉及稽查局及其他部门的协查由稽查局牵头办理。

第五条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保证协查信息安全,在协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将逐步推进协查工作网络化进程,提高协查软件应用水平,将协查工作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管理第七条委托方在税务稽查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发起委托协查。

第八条委托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网络协查、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三种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

网络协查是指通过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应配合寄送纸质资料。

总局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委托方应采取网络协查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不得发送纸质协查。

纸质协查是指总局未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

纸质协查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同级稽查局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稽查局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协查是指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由委托方必要时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方式。

第九条委托协查的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

涉税资料应完整、准确,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加盖公章。

《协查要求》应依据案情需要,具有针对性,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点或线索、初步查明的作案手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受托方应配合调查的内容、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等。

第十条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案件,委托方须出具并寄送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

《通知单》应按照受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单,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协查,应由总局稽查局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稽查局组织查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协查,应由省级稽查局组织。

除另有规定外,协查发票票面金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的,由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省级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简称市级)稽查局组织协查。

票面合计金额未达到上级组织协查标准的,经上级稽查局同意,委托方可提请上级组织协查。

第十二条委托方收到回函结果后,需再次发出委托协查,应详细说明再次发函的原因和目的。

第十三条网络协查应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一)委托协查录入的发票信息应与纸质票面信息一致。

采用电子信息导入方式的应对缺项的信息予以补录。

如无纸质发票,应录入委托方被查对象信息和发票的电子信息,同时说明无法补齐资料的原因;(二)委托方应按照委托方企业或受托方企业做到一户一函,协查函名称统一为“××案件协查-××纳税人”;(三)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应录入督办案件编号;(四)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属于涉密案件的网络协查,经总局稽查局批准后,委托方可在协查系统内采取加密法生成委托协查函。

(五)委托方负责人应对协查进行审批;(六)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案件,委托方应在通过网络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寄送纸质《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七)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回函后,应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包括协查系统内的数据统计分析和受托方寄来的《协查案卷》的整理和分析;(八)协查回函作为税务处理依据,委托方进一步组织查处,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做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依据纳税人和协查函号录入所协查的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九)委托方应依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协查系统内录入被查对象移送司法机关情况。

第十四条纸质协查须参照网络协查的要求和程序开展,纸质协查函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发出。

第十五条派人协查的派出人员应携带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和相对应的工作证件、《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必要时可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

第三章受托协查管理第十六条受托方应依据委托方的《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函。

第十七条受托方发现纸质协查函的涉案企业不属本单位管辖的,应在收到纸质协查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委托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方在受托协查时,立即按照《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一)委托方开具《通知单》的;(二)委托方提供了明确的涉税信息,说明受托方涉案企业有税收违法嫌疑的;(三)上级稽查局要求立案检查的;(四)其他需要立案检查的情形的。

符合上述情形,但本地涉案企业无法查找或因注销、走逃、破产等原因,账务资料、涉案人员无法查找,可以不予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未立案检查的协查,受托方应向被协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开展调查取证,取得相关证据资料。

调查取证过程中如发现被协查对象存在涉税违法嫌疑的,再按照《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对于立案检查的受托协查,在规定的回函期限前不能明确定性或不能做出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的,应在回函期限内回复初步协查结果并详细说明本方所发现的问题和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结案后,须再以纸质形式回复委托方最终协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网络协查的受托方应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开展工作:(一)及时登记协查系统的协查函;(二)稽查局负责人对接收后待检查和检查后待回复的信息进行审批;(三)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四)依据检查情况,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协查结果代码定义》逐项选择协查结果代码,填写《增值税扣税凭证调查结果清单》(以下简称《结果清单》)并附加说明,撰写《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以下简称《协查报告》);(五)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做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依据纳税人和协查函号录入所检查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六)依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协查系统内录入被查对象移送司法机关情况;(七)在协查系统内回复协查结果信息,并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寄送纸质证明资料。

第二十二条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的受托方应参照网络协查的要求和程序开展协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受托方在检查工作中,需要取得涉案对象的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失控或查无企业、纳税申报、抵扣税款、免税、出口退税等征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受托方应依据调查取证所掌握情况及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做出协查结论,出具《协查报告》。

《协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协查来源,委托方名称、协查函名称、函号或文号;(二)涉案企业的基本情况;(三)对应《协查要求》的内容逐项展开说明;(四)做出协查结论或对协查结果进行说明;(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受托方应出具《税务稽查案件协查回复函》,参照本办法所附《协查案卷目录》组成协查案卷。

第二十六条受托方应按期回函。

网络协查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在收到协查函后30日内回函。

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以《协查要求》为准。

第二十七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协查,受托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任务的,应在到期5日前,由受托方填写《税务稽查案件协查延期申请》(以下简称《协查延期申请》),逐级上报至总局稽查局。

经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回复协查函。

网络协查的《协查延期申请》在协查系统内填写和审批。

第四章监控管理第二十八条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共同做好信息交换工作,对于上级督办的案件,要及时汇报协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市级以上稽查局应全面掌握本地区协查情况,及时督办指导下级协查工作。

网络协查应通过协查系统监控协查动态。

第三十条稽查局应建立协查工作台帐,分别本级委托发出和受托检查的协查信息,连续记载协查工作开展情况。

台帐内容包括:(一)函件发出或收到日期,派人协查日期;(二)函件名称、编号或文号;(三)涉及企业名称、资料种类、数量;(四)是否立案;(五)负责检查的人员;(六)协查回函日期;(七)案卷号和归档地;(八)其他。

第三十一条网络协查信息由协查系统自动传输。

协查系统不能实现自动分捡的,应在收到协查函5日内按照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地址等依次进行人工分捡。

第三十二条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作为考核指标,须达到100%,经总局稽查局同意延期的,按延长后的期限进行考核。

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逾期发票份数)×100%。

第三十三条网络协查将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选票准确率作为监控指标。

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项目/当期发起委托协查发票数量×全部考核项目×100%。

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项目/当期回复受托协查发票数量×全部考核项目×100%。

必填考核项目在协查系统中自动设置。

选票准确率=协查结果有问题发票份数/收到协查结果发票份数×100%。

第三十四条总局及省级稽查局按期对《协查动态分析报告》和协查系统运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协查系统管理第三十五条协查系统的使用权在稽查局。

稽查局需变更协查授权的,应逐级上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以下简称《变更申请》)。

市级以下稽查局协查系统的用户授权变更由省级稽查局审批,报总局稽查局备案。

省级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同级信息中心处理。

省级稽查局协查系统的用户授权变更由总局稽查局审批,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总局呼叫中心处理。

《变更申请》内容包括:用户授权变更的原因,新旧用户授权名称、代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用户授权变更的日期。

报总局稽查局备案的资料包括市级以下稽查局的《变更申请》和省级稽查局的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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