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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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时力(Ochirly)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章程宗旨: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满足消费者对多样化服装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连红红、朱燕冰、林群和、王玉林共同出资设立泉州市

欧时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维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制订本章程。

第2条设立依据: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3条登记机构:本公司由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4条注册名称:泉州市欧时力有限责任公司

第5条公司住所:泉州市xx区xx路xx号

第6条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

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

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

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7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8条股本情况: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9条章程性质: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0条人员定义: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

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此等人员的变更

应当向利害关系人予以通知。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1条经营宗旨:本公司经营宗旨为:欧时力满足你的潮流第12条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是:时尚女装、男装

第13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连红红:货币出资十二万五千人民币

朱燕冰:货币出资十二万五千人民币

林群和:货币出资十二万五千人民币

王玉林:货币出资十二万五千人民币

第三章股权、股东

第14条出资证明:公司的股权证明为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系公司商业文件,任何股东均有权查阅;查阅公司股东名册的,应当进行记录,并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15条股权转让:股东可以溢价转让股权,股权证明书说明股东的股份数量。

第16条股本扩大: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或公司总股本:

1. 由新股东投资加入;

2. 原股东增加投资;

3.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17条减少资本: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第18条减资程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19条减资数量: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的最低要求。

第20条股权转让:公司应当保护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向新取得股权的股东签发相关证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

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21条股权受让: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决定,不得向可能与公司业务有竞争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转让股权,股东会可以要求受让股权的人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与公司产品或服务有竞争的事务。

第22条保护股权:全体股东认为公司应当以保护股东之利益,创造可分配利润为公司根本目的;同时公司还应当承担起为客户、员工及国家负责的社会义务。

第23条股东资格: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股权证明书均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证据。

第24条股东公开: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对股东公开,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的要求通过传真、信函的形式向股东汇报公司股东持有股权情况,但是股东不得对外透露持股情况。

第25条股东登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26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⑴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⑵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⑷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⑸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资本;

⑹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27条股东义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2.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28条控股限制: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对于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控股股东利用表决权侵害小股东权利之行为,大股东应当停止此行为,并赔偿小股东的相关损失,包括聘请律师、会计师合理费用。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29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的报告;

⑸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⑹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⑻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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