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烟台市居民医保合并职工医保流程
烟台市居民医保合并职工医保流程
一、了解医保政策
1.查阅烟台市医保政策
(1)了解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政策
(2)确认合并政策细则
二、咨询医保部门
1.联系社保局
(1)咨询医保合并流程
(2)确认所需材料和手续
2.定义合并类型
(1)选择合并方式:个人合并或家庭合并
(2)确定合并范围和对象
三、准备申请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或居住证明
2.医保证明文件
(1)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证明
(2)缴费证明或单位证明
四、提交申请
1.到社保局办理
(1)填写医保合并申请表(2)递交申请材料
2.等待审核
(1)审核材料和条件符合性(2)等待合并结果通知
五、完成合并
1.接收合并通知
(1)接收合并结果通知
(2)确认合并生效日期
2.遵守合并规定
(1)注意医保缴费和报销规定(2)参与医保政策宣传和培训。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07.06
•【字号】烟人社字〔2023〕57号
•【施行日期】2023.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公布全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烟人社字〔2023〕57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局属有关科室、单位,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59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确定我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1207元,下限为4242元。
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按7069元计算。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6日。
鲁东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鲁东大学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教职工疾病预防、医疗诊治和身心健康,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烟政发〔2000〕102号)、《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烟劳社发〔2006〕6号)和《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烟政办发〔200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在岗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享受学校医疗待遇。
以下人员不享受医疗待遇:(一)因停薪留职、借调到外单位工作、出国进修学习等原因,学校停发工资者;(二)离退休后被外单位有偿聘用,因工作致伤、致病者;(三)从事第二职业者因第二职业致伤、致病者。
第三条医疗经费来源为学校事业经费,在年度预算中按照每名教职工2000元的标准安排,其中包括用于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查体、妇科查体的药品、材料等支出。
第四条医疗经费实行定额包干,总量控制,重点补助,专项核算,由校医院按规定包干使用。
根据相关改革精神,教职工医疗将逐步纳入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医疗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医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后勤处、工会、纪委(监察处)、人事处、资产处、财经处、审计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医疗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二)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三)负责教职工疾病困难补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第六条医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校医院院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完善医疗管理办法的有关实施细则;(二)严格执行学校医疗管理的相关规定;(三)教育医护人员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改善医疗条件,提高医疗水平,为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第三章医疗经费、药品管理第七条医疗经费由财经处根据年度预算按月拨付校医院,超支不补,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校医院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负责医疗经费的管理与审签报销。
烟台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烟台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为保障烟台市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烟台市人社局制定了相应的门诊报销政策。
具体内容如下:
一、报销范围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2.门诊药品费用:符合国家和省、市医保目录规定的门诊用药费用。
3.门诊特殊治疗费用:如放疗、化疗、血透、肾透析等特殊治疗费用。
4.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
二、报销比例
1.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限额。
2.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三、报销限额
1.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
2.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的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500元。
3.门诊药品费用的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500元。
四、报销流程
1.参保人在就诊时,应出示本人有效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
2.医院或门诊部应当在24小时内将门诊医疗费用及药品费用等
信息上传至医保中心。
3.医保中心根据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内余额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自动结算报销金额,并将报销金额直接划拨给医院或门诊部。
以上是烟台市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的具体内容,希望广大参保人员及时了解、掌握,合理使用医保资金,共同维护自身权益及医保基金的健康运转。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步骤,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这项改革。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按照《决定》要求,1999年底前,我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医保知识考试题库
工伤保险一、单项选择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A)A、伤残津贴B、职工工资C、一次性伤残补助金D、单位平均工资2. 工亡职工子女A、未满 16 周岁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B、未满 18 周岁C、未满 14 周岁 D 、为完成学业的3、7.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A)。
:A、50%B、 25%C、75% D 、40%4、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A、50% 、40%、30%B、60% 、50%、40%。
(A)C、50% 、45%、40% D、70% 、50%、30%5.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每减少 1 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 B )。
A.10%B.20%C.30%D .40%6.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A)核定A.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B.工伤认定时的条件C、职工家庭情况D、职工社会关系情况7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凭住院发票按天数实行定额补助 ,补助标准为 :烟台市境内每人每天 ( )、境外每人每天 ()。
(B)A.10 元、 15 元B.15 元、 20 元C.10元、 20 元D.15 元、 15 元二、多项选择1.根据鲁政发【 2011】25 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ABCD )A、7 级 13 个月B、8 级 10 个月C、9级 7 个月D、10级 4个月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ABCD )A、7级 20个月B8级 16个月C、9级 12月D、10级 8个月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5 级、6 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BC)A、5 级伤残为 17 个月的本人工资B、6 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C、5 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D、6 级伤残为 15 个月的本人工资4.工伤医疗待遇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BD )A.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烟台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
烟台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
烟台市是山东省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和文化中心,具有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和职工裙体。
为了维护职工身体健康,烟台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旨在提高职工健康水平,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政策背景烟台市政府高度重视职工健康问题,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在此背景下,烟台市出台了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旨在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政策内容1. 报销范围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主要涵盖慢性病门诊用药和治疗费用的报销。
具体涵盖范围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慢性病门诊用药和治疗费用。
2. 报销比例对于符合报销范围内的慢性病门诊用药和治疗费用,烟台市将提供一定比例的报销,具体比例由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在烟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官全球信息站公布。
3. 报销标准烟台市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烟台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慢性病门诊用药和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确保职工在患病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4. 报销流程参保的职工在就医时,可凭借基本医疗保险卡和有效唯一识别信息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在就医后凭相关发票和医疗资料到指定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三、政策意义1. 保障职工权益通过实施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裙体的基本权益,减轻患病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2. 促进就医积极性职工健康是企业的宝贵财富,而患病职工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通过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的实施,可以更好地鼓励职工及时就医,积极治疗,提高慢性病患者的治疗积极性。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职工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一个城市的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促进城市的社会和谐稳定,提高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政策建议1. 宣传政策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职工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享受到政策的实惠。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继续执行《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市长张永霞2017年11月1日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发〔1999〕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坚持以下原则:(一)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基金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筹集使用;(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六)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建国前老工人),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具体承办市辖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市辖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集中统筹、统一管理的要求,负责做好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第四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及中小学校协助做好本辖区、本学校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参保登记、代收代缴、费用结算以及医疗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中小学阶段学生(包含经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以及各高等院校中的中专班、技校班等的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原则上按户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其中,学校驻地在城区的中小学阶段学生,以及学校驻地不在城区的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和各高等院校中的中专班、技校班等的学生,可按学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含村改居后的城镇居民),可在当年新农合缴费年度期满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新农合的村改居城镇居民,可直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城镇失业职工,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正文:----------------------------------------------------------------------------------------------------------------------------------------------------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 2008年7月21日市政府第 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江汀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具体如下:(一)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 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二)男满 60周岁、女满 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及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缴费的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三)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各项制度之间统筹协调。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辖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集中统筹、统一管理;各县市单独统筹、分别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纳入市级统筹。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024烟台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指南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今年的一些新政策
2024年,烟台市出台了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系列新政策,该政策指南的实施对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改善城镇居民的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该政策指南的新政策进行详细介绍。
一、扩大覆盖范围新的政策指南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进行了扩大。
除原有的城镇非工作居民外,新增加了农村留守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
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普惠性,提供更广泛的医疗保障。
二、增加医保待遇新政策明确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
针对常见疾病治疗费用高的问题,政策指南提出对一些疾病给予更高额的报销比例,例如大病补助、恶性肿瘤的报销比例提高到90%以上。
同时,也增加了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减轻了慢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此外,政策还明确了一些临床病种的报销范围,并提高了一些常用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报销比例,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
三、优化医保服务四、健全医保管理机制新政策指南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政策规定了定期审核医院的资质和医保费用核查制度,加强了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规范性和费用合理性的监管。
同时,政策还要求建立居民医保参保和资金管理的信息系统,提高医保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五、加强宣传教育为了让广大居民更好地了解和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要求各级政府和社保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政策指南提出要开展医保宣传宣传月活动,组织医保知识讲座和义诊活动,提高居民对医保政策的认知度和知晓率。
同时,政策还要求各级政府和社保部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保障居民的权益。
总的来说,2024年的烟台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指南通过扩大覆盖范围、增加医保待遇、优化医保服务、健全医保管理机制和加强宣传教育等举措,不仅提高了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也为居民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医保服务。
这些新政策的实施对于改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条件,提高居民的就医满意度具有积极的影响。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烟人社发〔2022〕42号)统筹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政策,保障基金安全,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现将《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9月26日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统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统筹病种包括门诊大病和慢性病。
病种种类及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成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统筹病种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患病经系统治疗后,按以下程序办理门诊统筹病种认定:(一)由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保医师或科室主任填写《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认定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后,连同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近半年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各类诊断依据(CT、MRI报告、病理报告、检查检验报告等)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将当地初审合格名单汇总报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市直的初审合格名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直接报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医疗专家对申报患者进行医学技术查体,并依据查体结果下达门诊统筹病种认定结论。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实施方案和烟台市扩大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实施方案和烟台市扩大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8•【字号】烟政办发[2004]39号•【施行日期】200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实施方案和烟台市扩大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04]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实施方案》和《烟台市扩大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四月十八日烟台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健全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各类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现制定2004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实施方案。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4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总体目标是: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要求,建立起以城镇企业职工为主,覆盖各种形式就业人员在内的所有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重点落实四项工作任务:一是全面落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公示制度和社会保险稽核制度,确保实现扩面数量和质量并举,参保人数、实际缴费人数、基金征缴同步增长;二是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三是制定完善自由职业者、小时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四是出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意见,力争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5%以上,其中纳入社区管理达到50%。
2004年,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净增4万人,总数达到63.6万人,征缴保险费15.5亿元,增收2亿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特别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各管理环节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各操作环节的监控。
省一级的实施办法要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部的统一规划开发相关的数据库。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我部将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及统筹地区经办医疗保险业务的骨干进行业务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各地在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我的文件夹/...../更多资料请访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职工死亡15日,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烟台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烟台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烟台市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是指为了解决烟台市职工群众因重大疾病治疗而造成的医疗费用过高问题,采取保险形式,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缴纳一定的保费,建立一项社会公共福利制度。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烟台市企业职工,包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职工,以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及其他非直接从业职工。
在保险范围内,职工可享受高额的保险赔付,最高赔付额度为50万元。
该制度覆盖的疾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重大器官移植、重大烧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等30多种大病。
同时,该制度还为职工提供住院补贴、特药补贴等相关服务。
该制度实行个人账户管理,缴费后职工可享受保险服务。
在发生大病后,职工可以申请赔付,保险公司核定后统一给付。
同时,该制度还设有专门的理赔服务,为职工提供全程理赔服务。
通过建立烟台市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有效保障了职工在面对大病治疗费用时的财务风险,提高了职工的健康保障水平,也为企业职工提供了更全面的社保福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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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内正式职工,包括中央和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对职工医疗保险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职工医疗保险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助、保险运营的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建立健全职工医疗保险服务体系,提供便利、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参加对象和参保义务第十条山东省内的职工,年满16周岁的正式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登记并交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在职工入职后的一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应当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并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的收入水平确定。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五条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为参保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额外补充保障。
第十八条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给参保职工和医疗服务提供者。
第四章医疗保险管理第十九条职工医疗保险的管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参保义务或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烟政办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0日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2019年12月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落实好市级统筹,实行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全面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确保制度可持续。
(一)统一参保登记。
按照《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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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日常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支付工作。
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卫生、财政、物价、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五条凡驻本市城镇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中央、省、市属驻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市级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城镇户口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中规定的退休、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亦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要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三章基金的征缴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暂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两年内过渡到7%;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根据经济发展及基金收支状况,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