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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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中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以户为单位,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对全镇在册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坚决杜绝在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工作中不履行法定程序、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全县城乡低保的公正、公平、阳光、透明,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持续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严格按照“将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对享受政府兜底保障政策的救助对象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坚决杜绝重复享受政府托底保障政策现象。

稳定是第一要务,加强信访工作,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清退工作中的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二、对象和范畴清理核查的对象

为我镇在册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人员、符合条件需新纳入低保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低保家庭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实施步骤

清理核查工作总体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如下:

组织准备、宣传动员阶段 1.拟定清理核查方案,对清理核查的目标、任务及要求、组织分工、方法步骤做出具体安排。2.召开动员会,组织好基层参与清理核查人员的政策理论、业务流程和工作技能培训,为开展清理核查做好准备,确保清理核查工作有序进行。3.通过公告、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清理核查的目的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低保政策。并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让全社会共同参与到本次核查活动中来。

组织实施、入户调查阶段1.核查登记。各村依据现有档案资料,按政策要求,对现有低保对象进行核查登记。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此次清理核查工作重点要对家庭成员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收入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重点清理核查。

2.信息比对。乡镇人民政府填写《中县低保信息比对名册》,凭申请人提供的中县城乡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通过与公安、人社、住建、国土、税务、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3.入户核查。入户核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协助开展工作。对在册低保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进行核查和初审,并由核查人员在《入户调查表样

表》上签署意见并署名。4.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入户核查和初审结果在村委会的协助下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参加。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时要根据申请家庭收支状况、困难程度、家庭主要成员劳动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划分成不同类别予以分类保障。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5.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户主及成员姓名、住址、家庭财产、收入状况、信息比对情况、初步确定的保障类别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所在村的公示栏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上报审核审批,经审批确认的低保对象在乡镇政务公开栏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6.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对低保对象材料是否完备、程序是否规范进行审核,并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署名后上报县民政局;经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对有异议的重新审查审核,经重审仍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清退或暂不纳入保障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申请人。7.审批。县民政局将对乡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全面审查,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并将符合条件的进行公开公示。

8.信息录入。各乡镇在3月底前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基本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确保系统数据和统计台账数据一致。9.建立档案。按照统一标准和流程,按户建立纸质档案,档案由

各乡镇妥善保存。

总结自纠阶段1.清理后自查。清理核查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持续组织人员开展自查,不合格的,要组织人员重新进行核查。2.抽查。县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人员随时对各乡镇清理核查情况进行抽查。3.总结报告。各乡镇要于3月19日前,将清理核查工作情况,上报县低保中心。

四、具体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集中时间,抽调得力人员,把清理核查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实行“两级管理”。县、乡镇两级具体职责如下:县民政局承担低保审批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信息核对、入户抽查、资格审批、信息公示,低保资金发放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低保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低保申请受理、收入核定、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信息录入等工作。

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将低保政策、申请审批流程以及这次清理核查的目的意义、方式方法等广泛深入的宣传,让社会各界群众理解清理核查的目的和意义,主动支持清理核查工作。充分利用公示栏、门户网站公开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的基本信息,让社会各界充分参与监督和管理,全面实现“阳光救助”。

严格程序,务求实效。要增强做好清理核查工作的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政策、程序开展清理核查工作,绝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清理核查过程中,各乡镇必须逐户逐人核查、比对,认真核算家庭收入,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确保工作取得应有成效。县民政局成立低保清理核查督导组,对低保清理核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和入户抽查。

严明纪律,纠正违规行为。要坚决纠正合户保、单人保和平均分发低保金做法,要坚决杜绝关系保、亲情保、人情保,要坚决防范漏保、错保、虚报冒领行为。

落实责任,确保稳定。清理核查期间,对符合条件低保家庭的低保金应照常发放;对不符合条件予以清退的低保对象,从清退的下月起停发低保金。稳定是此次清理核查工作的第一要务,是清理核查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一定要结合当前实际,多下功夫、多做工作、多想办法,切实抓紧抓好,避免出现群体性上访等不稳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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