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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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中新网12月30日电卫生部网站29日印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卫医政发〔201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商务部共同制定了《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限定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和重庆市。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疗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卫生部商务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依法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以下简称港澳独资医院)。

第三条申请在内地设立港澳独资医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内地对港澳独资医院坚持逐步开放、风险可控的原则,依法保护患者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港澳独资医院,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第六条港澳独资医院必须遵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港澳独资医院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出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部和商务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港澳独资医院管理工作。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一、事项名称、性质(一)名称: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99项,将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由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证》。

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三、审批条件1.具有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行医资格;2.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工作;3.有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邀请或聘用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4.申请材料真实、齐全。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辖医疗机构邀请或聘用的外国医师不超过1年的短期行医活动。

2.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辖医疗机构邀请或聘用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

五、申请材料(一)外国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1.《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2.外国医师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3.外国医师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4.外国医师健康证明;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6.邀请或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7.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1张贴申请表、1张办证用)。

(二)港澳台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1.港澳台医师在内地(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2.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3.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5.港澳台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6.近3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8.内地(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或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9.内地(大陆)聘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港、澳医师办理《短期行医执业证书》须知5篇范文

港、澳医师办理《短期行医执业证书》须知5篇范文

港、澳医师办理《短期行医执业证书》须知5篇范文第一篇:港、澳医师办理《短期行医执业证书》须知港、澳医师办理《短期行医执业证书》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拟在我市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未经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不得在我市从事执业活动。

许可费用:不收费许可时限:1、受理前: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2、受理后: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包括材料补正时间)。

3、承诺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拟应聘在我市短期行医的医师许可程序一、受理(一)港、澳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2、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3、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5、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6、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8、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9、拟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0、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11、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前款4.5.6.7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二)材料要求及注意事项:1、所有申报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必须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或复印,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签名)和核对专用章及注明日期;2、表格填写的内容必须用电脑打印,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3、按提供资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装订,同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4、办理执业证书过程中,经办人员可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与实际情况要求申请者补充相关材料(注:提交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许可法定时限内)。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加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我部制定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管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资格,从事医疗相关活动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第三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以下四类:(一)港澳医师: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牙医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生、中医师、牙科医生、牙科医师;(二)港澳药剂师: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药剂师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药剂师、药房技术助理;(三)港澳护士: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护士、助产士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护士;(四)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脊医6类人员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治疗师、按摩师、针灸师、诊疗辅助技术员4类人员。

第四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是指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执业活动。

第五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作为聘用单位。

医院外来短期从事临床诊疗工作人员技术资质管理制度

医院外来短期从事临床诊疗工作人员技术资质管理制度

医院外来短期从事临床诊疗工作人员技术资质管理制度
第一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引进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资质管理。

国内外来短期工作人员需具有学历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注册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特殊医疗岗位还需有上岗证。

第二条国内外来短期工作人员需提交学历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注册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由人力资源部归档保存。

第三条国外、港澳台等地来院工作人员必须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符合《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人力资源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完善相关手续后可在我院从事医疗、科研、教学工作。

第四条医务部对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已在其它医疗机构执业,按照规定要求办理执业转注册,或多点执业注册,或由医院医务部审核执业范围和诊疗项目,直接批准授权,开展医疗活动。

第五条医务部负责监管外来短期工作人员临床诊疗工作行为符合医院规章制度及诊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必要时可以取消临床诊疗工作资格。

第六条短期工作人员来院工作期间发生医疗不良事件或医疗纠纷时,原则上由我院进行处理,当事人有义务进行配合。

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或存在医疗缺陷时,医院有权根据《XXXX医院医疗不良事件、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医院职能科室按照制度、规范、标准对外来卫生技术人
员的医疗活动进行监管,年度或协议期满后对外来人员的医德医风、工作质量和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我院实际情况提请是否续聘意见。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

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第五条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

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

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

第六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一)目的;(二)具体项目;(三)地点;(四)时间;(五)责任的承担。

第七条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医疗集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集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集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在XX区医疗集团(以下简称医疗集团)的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疗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引进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目的是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专家资源,加快医疗集团学科建设,进一步提升医疗集团的整体综合实力。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外来短期工作人员是指来医疗集团行使临床诊疗工作的外院人员,包括国内、外的医疗专家。

短期工作是期来医疗集团、或短时期内固定在医疗集团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因会诊临时来医疗集团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人力资源管理部、医务和护理管理部是医疗集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管理的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管理部主要负责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的制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协议的签订和生活的安排。

医务和护理管理部主要负责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招聘、考核、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管理。

第四条医务和护理管理部根据医疗集团学科发展情况及学科要求,汇总学科所需外来专家的类型及合作形式,上报分管院长,并负责外来短期工作人员诊疗工作的跟踪管理和安排。

第五条国内来医疗集团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证及高级职称,在国内享有较高的学术地位,身体健康,有完成协议的能力。

国外、港澳台等地来医疗集团工作人员必须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符合《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才可在医疗集团从事临床工作。

第六条外来短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医疗集团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在当地注册的执业范围在医疗集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第七条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薪酬及与医疗集团的合作模式、合作目标、双方的义务和权力等由双方进行协商,并签署协议书。

第八条外来短期工作人员来医疗集团工作期间发生医疗不良事件或医疗纠纷时,原则上由医疗集团进行处理,当事人有义务进行配合。

经鉴定构成医疗赔偿,如是因为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责任时, 医疗集团有权根据协议内容进行相应的处理。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办理香港特区医师申请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办理香港特区医师申请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办理香港特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卫办国际发[2010]85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5.14
【实施日期】2010.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办理香港特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证
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办国际发〔201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3号),为做好香港特区专科医师申请我《医师资格证书》的工作,使其有序进行并利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驻港窗口公司-国康医药器材有限公司为在香港特区的唯一代理机构,负责接收香港医师递交的各项申请材料,并提供有关申办咨询和指导服务。

二、国康医药器材有限公司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认证后,出具一份推荐函(样本附
后),并连同所有申请材料寄送至香港医师拟申请所在地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相关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材料按程序审核后,将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寄送回香港国康医药器材有限公司(地址及联系方式见后附推荐函)。

三、自文到之日起,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在当今世界,医学技术和知识的交流日益活跃,许多外国医师希望能够来到中国,分享他们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同时也为中国的医疗事业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然而,由于各国的医疗制度、医学教育和医疗实践存在差异,如果不对外国医师来华行医进行有效的管理,可能会给医疗安全带来潜在的风险。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

所谓“短期行医”,通常是指在华行医时间不超过一年。

适用对象包括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以及在外国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获得相应的许可。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行医活动。

三、审批程序和要求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由邀请或聘用单位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行医执照、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在审批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会对外国医师的资质、专业能力、行医经历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在华行医的条件和能力。

同时,对于涉及特殊专业或高风险医疗技术的,可能会要求外国医师提供更详细的材料或进行专业评估。

四、行医规范和管理获得短期行医许可的外国医师,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行医,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医疗伦理规范和诊疗常规。

外国医师应当在邀请或聘用单位的医疗机构内执业,不得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

医疗机构作为外国医师的邀请或聘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包括为外国医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监督其行医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将外国医师的执业情况定期报告给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会对外国医师的行医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等。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七)受刑事处罚的;
(八)被公安机关取消内地居留资格的;
(九)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港澳医师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而被注销执业注册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
第十一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必须在执业有效期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
第十二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接受定期考核。
第十三条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以下简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机构和港澳医师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在考核周期内因考核不合格,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并在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吊销《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五)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港澳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医师短期行医申请审核和执业证书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医师短期行医申请审核和执业证书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医师短期行医申请审核和执业证书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16•【文号】卫办医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医师短期行医申请审核和执业证书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和《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医师短期行医审核和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香港、澳门、台湾医师申请短期行医应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或《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全部材料,其中执业注册申请统一使用我部下发的《香港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澳门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2、3)。

二、对通过审核的香港、澳门、台湾医师发给我部统一印制的《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证书填写说明和编码规定见附件4、5)。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和《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医政司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根据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数量统一寄送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和《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做好对香港、澳门、台湾医师申请短期行医的审核、注册和发证工作。

工作过程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医政司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对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血站管理办法》(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血站应当对血站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与考核。

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经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血站工作人员培训标准或指南,并对血站开展的岗位培训、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因临床、科研或者特殊需要,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需要向中国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及特殊血液成分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修改为:“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三、《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单采血浆站应当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与考核。

单采血浆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经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香港和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香港和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台港澳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是指具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并且是上述地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可申请获得的内地医师资格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第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二)具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三)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第四条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二)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材料;(四)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医执照或者行医权证明;(六)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专科医师执照或者专科医师资格证明;(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医疗机构的在职证明或者执业登记证明;(八)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九)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三)至(九)项的内容必须经过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简体或繁体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授予执业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院外医师来院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院外医师来院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院外医师来院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院外医师来我院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国外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1. 院外医师来我院短期行医是指在院外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香港、澳门、台湾及内地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应邀、应聘或申请来我院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2. 根据科室发展和患者诊治的需要,科室可以邀请、聘请院外的医师或接受院外医师申请来我院短期行医。

3. 院外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我院短期行医,科室应写申请,将项目的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必要性书面报告医务部、院方审批,并呈报XX省卫生厅审批,以便办理《短期行医许可证》。

4. 院外医师来我院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短期行医许可证》,可以委托我院相关临床科室代其办理注册手续,但须携带院外医师执业证书等资料复印件,在XX省卫生厅办理。

5. 院外医师申请来我院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院外医师的学位证书;(3)院外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4)院外医师的健康证明;(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6. 院外医师申请来我院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我院签订协议。

签订协议后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我院承担。

7. 院外医师来我院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目的;(2)具体项目;(3)地点;(4)时间;(5)责任的承担。

8. 院外医师来我院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9. 已与其他医院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科室应将定期来院指导工作的上级医院专家的相关资料备齐(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报医务部备案。

10. 境外医师来我院短期行医,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031号(医疗体育类435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031号(医疗体育类435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031号(医疗体育类435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7•【文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031号(医疗体育类435号)提案答复的函委员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允许香港中医师在内地执业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务院港澳办、国家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为港澳中医师在内地执业提供便利,可以吸引更多的港澳中医师到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创业,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中医师之间相互了解、相互学习,对深化内地与港澳的中医药交流合作有重要意义。

按照国家对港澳地区的整体要求和相关政策,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符合条件的医师(含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人员,可以依法在内地开展相应医疗活动。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构建粤港澳中医药共商共建共享体制机制,2020年10月22日,国家中医药局会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高地建设方案(2020-2025)》(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提出“在CEPA允许港澳中医师赴内地开展短期行医的基础上,推动港澳中医师在内地公立医疗机构执业。

”您提出“关于设立门槛较低的大湾区中医师执业考试、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香港中医师在内地公立医疗机构长期执业”的建议,国家中医药局将推动广东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方案》,做好港澳中医师在内地公立医疗机构执业等工作。

我委也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家中医药局,按照国家既定政策法规等,依法对相关人员在内地从事医疗工作进行管理,不断促进大湾区医疗技术和医疗安全水平的保障和提高。

港澳医务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医院

港澳医务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医院

卫⽣部印发的《⾹港和澳门特别⾏政区医疗专业技术⼈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规定》明确,港澳医疗专业技术⼈员在内地短期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港澳医疗专业技术⼈员,是指具有⾹港或澳门特别⾏政区合法执业资格,从事医疗相关活动的⾹港和澳门特别⾏政区永久性居民。

主要分为以下四类:港澳医师、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员。

管理暂⾏规定明确,港澳医疗专业技术⼈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是指⾹港和澳门特别⾏政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员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执业活动。

管理暂⾏规定明确,港澳医疗专业技术⼈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应当向拟聘⽤其短期执业的医疗机构提交在港澳获准从事的业务范围及与业务有关的权利义务说明。

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员到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由拟聘⽤医疗机构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卫⽣⾏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之⽇起20⽇内进⾏审核。

根据管理暂⾏规定,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员在内地短期执业不具有处⽅权。

医疗机构未按照本规定为聘⽤的港澳医疗专业技术⼈员办理注册⼿续的,按使⽤⾮卫⽣技术⼈员处理。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期间违反卫⽣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卫⽣⾏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港澳医疗专业技术⼈员的违法⾏为报告卫⽣部,由卫⽣部向⾹港和澳门特别⾏政区卫⽣主管部门通报。

管理暂⾏规定⾃2011年1⽉1⽇起施⾏。

外国、台湾、港澳医师处罚案由

外国、台湾、港澳医师处罚案由
外国、台湾、港
案由 违反条款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 医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 八条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 (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 款、《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 证书》行医的 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 款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 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九 条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 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理办法》第十五条 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 理办法》第十五条 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备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 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七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 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条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 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 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 条、《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 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 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 条、《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台湾、港澳医师处罚案由
处罚条款 自由裁量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医疗机 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 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执业医 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 师法》第三十九条 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 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执业医 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 师法》第三十九条 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 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26•【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十六号)《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2023年5月26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推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医疗人员在合作区便捷有序提供医疗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的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本规定注册的澳门医疗人员,可以在合作区范围内提供与其澳门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相符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依本规定在合作区提供服务的澳门医疗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澳门居民身份;(二)持有澳门有效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三)列入澳门《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适用范围的医疗人员,主要包括医生、牙科医生、中医生、药剂师、中药师、护士、医务化验师、放射师、脊医、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语言治疗师、心理治疗师、营养师、药房技术助理等;(四)在澳门从事相关执业活动满二年;(五)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形。

第四条依本规定注册的澳门医疗人员应当受聘于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并仅在合作区范围内提供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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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加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我部制定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
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管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资格,从事医疗相关活动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第三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以下四类:
(一)港澳医师: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牙医和澳门
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生、中医师、牙科医生、牙科医师;
(二)港澳药剂师: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药剂师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药剂师、药房技术助理;
(三)港澳护士: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护士、助产士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护士;
(四)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脊医6类人员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治疗师、按摩师、针灸师、诊疗辅助技术员4类人员。

第四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是指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执业活动。

第五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作为聘用单位。

第六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应当向拟聘用其短期执业的医疗机构提交在港澳获准从事的业务范围及与业务有关的权利义务说明。

第七条港澳医师来内地短期执业,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申请。

第八条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由拟聘用医疗机构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同)申请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执照或者执业资格证明;
(五)近6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六)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七)拟聘用医疗机构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协议书;
(八)拟聘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九)该类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港澳执业范围和执业规则说明;
(十)拟聘用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执业承诺书;
(十一)内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必须经过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第九条负责受理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注册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给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凭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注册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执业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必须在执业有效期内,按照相应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聘用的医疗机构内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第十三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必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不具有处方权。

第十五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聘用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

(一)与拟聘用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被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取消执业资格的;
(四)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公安机关取消内地居留资格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执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港澳医疗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期间出现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内地短期执业。

第十七条卫生部指定的机构设立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信息管理系统。

负责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准予注册或者注销注册后10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短期执业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时,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结合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执业承诺书。

第十九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期间发生医疗损害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未按照本规定为聘用的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办理注册手续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二十一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期间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报告卫生部,由卫生部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香港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
2.香港医疗专业人员注册证书情况说明
3.澳门医疗专业人员执照情况说明
附件1
香港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姓名:_______
申请执业地点:_______
申请执业范围:_______
填表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香港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在内地短期执业使用。

2.一律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表内的年月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4.基本情况中的学历和学位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学历。

5.“相片”一律用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6.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香港医疗专业人员注册证书情况说明
澳门医疗专业人员执照情况说明
澳门公立医疗机构任职的医疗专业人员,不具有相关医疗专业人员执照,仅由任职机构发出在职证明书。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84/90/M号法令,以私人制
度提供卫生护理服务的医疗专业人员共有10类,并领取执照,其职业名称和执照代号对应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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