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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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应急预案的管理,确保对突发事件能够做出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保障公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应急预案管理中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应坚持科学、统一、规范、灵活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预案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应急预案管理的核心是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其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赋予责任主体,明确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是为了解决在突发事件中可能发生的各类问题,而合理编制、科学组织行动的指导性文件。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和严重程度,分别编制专项预案、综合性预案和基础预案。

第九条专项预案是指针对特定类型的突发事件,进行专门防范和应对的预案。

第十条综合性预案是指对多类突发事件进行综合防范和应对的预案。

第十一条基础预案是指对全体公民进行基本防范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的预案。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建立科学的预测、研判和评估机制,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根据地域特点和资源禀赋,制定符合实际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考虑社会的参与和配合,积极倡导公私合营的应急机制。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构建科学化、标准化的应急指挥体系,并保证其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十六条应急预案实施的前提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的预警,确保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启动预案。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应强化指挥,确保指挥体系的有效运作。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实施应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的作用,形成合力。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实施应根据事件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实施应及时共享信息,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实施应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实施效果,并进行改进。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完善和修订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的完善和修订应利用实践中的教训和经验,不断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提高应急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所制定的预先确定的组织措施、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要坚持科学规范、统一标准、依法依规、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要依据突发事件的类型、规模和地域特点等进行定制,确保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负责。

第七条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程序包括信息收集、风险评估、方案设计、预案草案的起草、论证和修改,最终形成正式预案。

第八条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组织架构、分工职责、应急资源配置、信息报告和处置流程等内容。

第九条应急预案要设定合理的预警指标和预警级别,以及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十条应急预案的编制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与应急救援演练相结合,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实施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的实施要做到科学规划、精确调度、高效协同、快速响应。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的实施要及时、准确地把握突发事件的发展动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的实施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优化利用。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实施要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协调,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管理第十七条应急预案的管理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管理。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包括预案的存档、备份、更新、修订和下发等工作。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的管理要定期开展评估和演练,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的管理要加强与其他管理体系的衔接,实现资源的有机整合和高效调度。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目的为了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演练、评估和管理等工作。

(三)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始终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加强日常风险管理和监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突发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控制在基层。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单位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二、应急预案的分类与分级(一)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和涉及的范围等因素,将应急预案分为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四大类。

(二)分级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应急预案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三、应急预案的制定(一)制定主体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

(二)制定程序1、风险评估。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等级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2、明确应急处置流程。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应急处置的目标、原则和流程,包括事件的报告、响应、处置、恢复等环节。

3、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救援小组的组成和职责,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

4、制定应急保障措施。

包括应急物资、设备、人员、资金等方面的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编写应急预案文本。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写应急预案文本,确保内容完整、准确、清晰。

(三)应急预案的内容1、总则。

应急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损失,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四)科学决策,规范运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审批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三)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四)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保障措施。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一)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编制计划;(二)编制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研、评估、论证等工作;(三)编制单位根据调研、评估、论证结果,编制应急预案初稿;(四)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初稿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五)编制单位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六)编制单位将修改后的应急预案报送审批。

第六条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将应急预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应急预案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三)审批通过的应急预案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与演练第七条应急预案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严格执行应急预案;(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职责;(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演练:(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二)应急预案演练应当结合实际,注重实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三)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安全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演练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安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科学合理,实用有效;(四)责任明确,协同应对。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安全应急预案。

第五条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二)应急响应程序;(三)应急资源及物资保障;(四)应急响应措施;(五)应急演练计划;(六)应急信息报告及发布;(七)应急终止条件及后续处理。

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组织编制小组;(二)收集相关资料;(三)制定应急预案初稿;(四)征求意见;(五)修改完善;(六)评审通过;(七)公布实施。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明确应急预案的实施责任人和实施程序。

第八条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当做到:(一)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二)确保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完好,随时准备投入应急行动;(三)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加强应急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演练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实战效果。

第十条应急演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响应启动;(二)应急处置;(三)应急终止;(四)总结评估。

第十一条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预案编制、实施、演练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应急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国应急事件应对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事件,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应急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修订。

第四条应急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应对;(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协同配合;(四)依法行政,科学决策;(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第五条应急预案体系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二)专项应急预案;(三)部门应急预案;(四)地方应急预案;(五)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急预案。

第六条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应急事件的分类、应急指挥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专项应急预案应当针对特定类型的应急事件,明确应急响应措施、救援力量、物资保障、信息报告等。

第八条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针对本行业或领域的应急事件应对措施。

第九条地方应急预案应当结合地方实际,明确地方应急指挥体系、应急响应措施、救援力量等。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应急响应程序、救援力量、物资保障等。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第十一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组织调研,确定编制依据;(二)明确编制目标,制定编制方案;(三)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初稿;(四)专家评审,修改完善;(五)批准发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明确应急指挥机构,落实责任人;(二)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三)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确保物资供应;(四)加强信息报送,确保信息畅通;(五)强化应急宣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精选)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精选)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精选)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和应用,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应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第三条应急预案的主要编制单位应为事故发生单位或责任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应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确保预案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突发事件的预警、预测和信息报告机制;2. 应急组织体系和分工;3. 应急资源调配和保障;4. 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法;5. 社会救助和心理疏导措施;6. 应急演练和培训计划;7. 应急预案的修订和管理。

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管理责任单位应依法履行应急管理职责,主要包括:1. 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2. 确保应急预案的准确性和有效性;3. 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活动;4. 做好应急预案的档案管理工作;5.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应用第七条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关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措施和方法,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有效处置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应用范围应涵盖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卫生事件等。

第九条应急预案的应用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做好应急指挥、信息报告、资源调度和社会救助等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有序进行。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监督和评估第十章对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和应用进行监督和评估,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

第十一章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演练第十二章应急预案的修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确保预案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三章应急演练是应急预案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应变能力。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等工作。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应对、快速处置”的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本单位成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分类和编制第五条本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类。

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性预案,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响应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专项性预案,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场所、设备设施、岗位等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科学合理;(四)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危害,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五)与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专门人员成立编制小组,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经过评审和修订后,形成预案草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审批和发布第八条综合应急预案由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

专项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现场处置方案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发布。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整体效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组织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等。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指导并监督各组织和机构按照本办法执行预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是组织和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规划和组织安排。

依据预案开展应急工作是各组织和机构的法定义务。

第二章预案制定第四条预案的制定由各组织和机构的应急管理负责单位负责,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预案的修订应及时进行,以保持其时效性和适应性。

第五条预案的制定应根据组织和机构的实际情况,明确突发事件的类型、级别和应对措施。

各类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事故应急预案、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预案的制定流程应包括预案编制、预案审批、预案公布和预案培训等环节。

各组织和机构应确保预案的全面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预案执行第七条各组织和机构应事先制定详细的预案执行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启动预案。

第八条预案执行过程中应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调配。

第九条预案执行中应逐级上报,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领导汇报,并按要求配合组织和机构进行应急演练和评估。

第四章预案评估与修订第十条预案的评估工作应定期进行,包括实际演练和模拟演练。

通过评估结果,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一条预案的修订应根据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新情况,及时进行。

修订后的预案应重新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及时推广和宣传。

第五章外部协调与合作第十二条预案执行过程中,各组织和机构应加强与其他机构和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健全的跨部门、跨领域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各组织和机构应积极参与地方、行业和国家级的应急管理活动,如应急培训、应急演练、经验交流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合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wei)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22 ),结合本单位的危(wei)险源状况、危(wei)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目的为了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各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三)应急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始终把保障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单位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应急工作职责,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5、科学处置,依法规范。

依靠科学技术,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方法和手段,依法依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应急组织机构成立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应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

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1、应急指挥中心职责(1)研究制定应急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制度。

(2)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

(3)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

(4)协调与外部相关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办公室职责(1)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工作。

(2)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

(3)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4)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3、各部门职责(1)负责本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2)组织本部门人员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按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做好本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其他组织和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培训和演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分类指导,专业救援;(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五)科学评估,持续改进。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潜在危险源和事故风险,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五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编制依据;(二)事故风险分析;(三)应急处置原则;(四)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五)应急处置措施;(六)应急处置物资和设备;(七)应急通信保障;(八)应急培训和演练;(九)应急预案的修订、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职工的意见,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实施制度,明确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程序和责任。

第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第九条应急处置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一)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二)及时疏散、撤离遇险人员;(三)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四)及时报告事故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培训内容包括:(一)应急预案知识;(二)应急处置技能;(三)应急装备操作;(四)应急处置演练。

第十二条演练应当覆盖应急预案的所有内容,确保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针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制定、实施和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条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实现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

2.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

3. 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应急预案应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4.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将预防工作贯穿于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全过程。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预案概述:包括预案名称、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编制目的等。

2. 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风险等级和应对措施。

3. 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分工、联络方式等。

4. 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制定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包括预警、应急处置、救援、恢复重建等。

5. 保障措施:明确应急物资、设备、资金、人员等保障措施。

6. 宣传教育:制定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1. 组织编制: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织编制应急预案。

2. 征求意见: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

3. 审核批准: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由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五条应急预案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及时启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信息报告: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三)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始终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2、预防为主,防患未然。

加强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完善预防措施,提高应急准备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单位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迅速控制事态发展,降低损失。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应急指挥中心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

2、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3、指挥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4、发布应急处置指令。

5、协调外部救援力量。

(二)应急救援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设立相应的应急救援小组,如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治安保卫组等。

各小组的职责分别为:1、抢险救援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险因素。

2、医疗救护组: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心理疏导。

3、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和调配,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物资供应。

4、治安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故扩大。

(三)各部门职责1、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

3、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三、应急预案的制定(一)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国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修订,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编制依据和编制原则;2. 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3. 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预警级别、响应程序和措施;4. 应急救援的物资、装备和人力资源保障;5. 应急处置的信息报告、通报和发布;6. 应急处置的后期恢复和重建。

三、应急预案的实施(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实现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应急预案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实用性、有效性、应急响应能力等。

(二)评估结果表明应急预案存在不足时,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保障措施(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修订工作有序开展。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大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修订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六、附则(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企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重点领域专项斗争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实施和演练等环节。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是企业单位在发生特定安全生产事故时,为迅速、有效、有序地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而制定的预先计划和措施。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定期检查企业是否制定或者配备完备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第五条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所在行业、单位性质和特点,结合地质、气象、环境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编制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六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由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牵头,经全体员工讨论通过,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明确预案编制的原则、程序和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组织机构、任务分工、应急措施、应急物资储备等内容。

第八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定期进行修订,并及时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确保员工了解最新的应急预案内容。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九条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的实施机制,明确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保障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应急组织机构应当设置有专门的应急处置指挥部,并配备有应急处置指挥人员和技术人员,提高应急处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企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确保应急预案在发生事故时能够有效地应对。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明确应急预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管理流程。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四)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五条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三)应急响应程序;(四)应急处置措施;(五)应急保障措施;(六)应急宣传教育;(七)预案的启动、终止及评估。

第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审批、发布与备案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的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批、发布。

第八条应急预案发布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进行宣传。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将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演练与评估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演练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组织机构的运行;(二)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三)应急资源的调配;(四)应急宣传教育;(五)预案的启动、终止及评估。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组织评估,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修订与更新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评估结果进行修订,确保预案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更新,确保预案的时效性。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编制和实施应急预案的活动。

三、应急预案的编制(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内容: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指挥体系、预警机制、应急响应、救援处置、恢复重建、保障措施、培训演练、评估修订等内容。

(三)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1. 预案编制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编制应急预案。

2. 预案编制单位应充分调查研究,了解突发事件风险和特点,明确应对措施。

3. 预案编制单位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确保预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应急预案的审批、发布和备案(一)应急预案的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应急预案的发布:经批准的应急预案,由编制单位发布。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应急演练(一)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应急演练的内容:应急演练应包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救援处置、恢复重建、总结评估等内容。

六、培训和宣传教育(一)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

(二)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应急预案知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国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国家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国家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实施、监督、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3. 原则:国家应急预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2)科学合理、务实高效;(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4)信息共享、协同应对。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1. 编制主体: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由相应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编制。

2. 编制内容: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适用范围;(2)突发事件分类;(3)应急组织体系;(4)应急响应程序;(5)应急保障措施;(6)应急恢复重建;(7)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备案、实施、监督、评估和修订。

三、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和备案1. 评审: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由编制单位或部门组织评审。

2. 发布:经评审合格的应急预案,由编制单位或部门按照权限发布。

3. 备案:应急预案发布后,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应急预案的实施、监督和评估1. 实施: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应急组织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2. 监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预案有效执行。

3. 评估:应急预案实施一段时间后,应当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五、应急预案的修订1. 修订条件:当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突发事件类型、应急组织体系、应急保障措施等方面发生变化时,应当修订应急预案。

2. 修订程序:应急预案修订按照编制、评审、发布、备案等程序进行。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或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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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中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臵中的作用,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处臵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授课时间:2013年6月30日授课地点:安教室授课人:陈静波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适应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危险性分析状况、重大危险源情况以及本行业、本地区易发事故等编制。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行业标准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对应急预案框架结构等要素进行调整。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三者要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名称:单位名称+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专项应急预案;单位名称+工作场所+应急处臵方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三)与事故风险和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五)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体、操作性强;
(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信息准确。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与发布
第十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并征求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分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

应急预案内部评审由编制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写人员和预案涉及所有职能部门人员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职责清晰、程序明确、内容完整。

应急预案外部评审由编制单位组织本行业专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各项内容法制化。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备案制度。

中央驻晋企业、外省驻晋国有控股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有关管理部门。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分级备案的具体办法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经营性活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在活动举办之日前10天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并提交《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提交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报告;
(三)提交报备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各1份。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审查工作并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

对审查通过的应急预案办理备案手续,对审查未予通过的应急预案,应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原因。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延期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实施,并抄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臵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臵能力。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措施,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正确处臵措施和自救技能。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易发事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实战演练。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并向应急预案备案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该单位应急预案响应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组织机构、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工作程序等已经调整的;
(二)应急预案中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以及与其他预案的衔接关系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险源情况发生变化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完工后;
(六)应急预案演练或响应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报送原应急预案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负责应急预案相关工作的资金保障,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扩大等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换发和年审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向颁证管理机关提交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

颁证管理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没有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三十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按照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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