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模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铁路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调度所调度台(以下简称“调度台”)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以及RBC、CTC/TDCS调度中心、GSM-R 核心网、数调主系统、临时限速服务器等中心设备施工(维修)、同时影响两站以上的通信施工时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外,其他情况均应在车站、线路所、动车运用所等处所办理登销记。

第三条开通启用施工维修登销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车站,应使用该系统进行施工(维修)登销记,遇系统故障时,应使用纸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办理登销记;使用纸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办理登销记时,施工作业可采用粘贴登销记。

使用系统登销记时,车站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车站规定人员(以下简称“车站行车人员”)、列车调度员(车站调度员或规定的人员)、登销记人员应登陆系统,并按照操作说明书规

1

定的方法和作业流程使用。

第四条“登记簿”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办理有关登销记的原始记录,是确认行车设备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加强行车设备养护,提高设备质量,明确责任划分,确保行车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各单位在组织有关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时,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正确使用“登记簿”。有关人员在“登记簿”办理登销记时,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第二章设置与保管

第六条车站(含线路所、动车运用所,下同)行车室应设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分检修及故障处理、轨道电路分路不良两种);路局调度所行车调度台以及相关的专业调度台应设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封面上应注明使用用途。驼峰、编尾、货场作业区、机务(折返)段等其它处所需设置时,由运输站段规定。

第七条“登记簿”封面上应注明开始使用日期,使用结束后应在封面上注明截止日期,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未经保管单位许可,不得将“登记簿”带出保管场所。

2

第三章登记使用范围

第八条凡在路局施工(维修)日计划中公布的项目,均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其他作业项目均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

第九条调度台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时,由调度员(指路局调度所各工种调度,下同)与相关人员办理登销记。

车站登记的设备故障,需路局调度中心设备管理单位处置时,现场设备管理单位应通知路局调度中心设备管理单位,路局调度中心处置人员处置故障时,应按规定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手续;调度台登记的设备故障,需现场设备管理单位处置时,路局调度中心设备管理单位应通知现场设备管理单位,现场处置人员处置故障时,应按规定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手续。

第十条按规定应在行车调度台办理登销记时,由列车调度员与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办理登销记手续。

按规定应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时,由车站行车人员与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办理;办理接发列车行车设备的登销记(不影响行车的除外)时,车站行车人员必须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登销记内容。

涉及联络线的施工、检修作业地点包含普速铁路调度台和高

3

速铁路调度台管辖地段时,应在普速铁路调度台管辖的车站办理登销记,由普速铁路调度台发布施工或检修调度命令,并抄送给相关高速铁路调度台。

第十一条凡与行车有关的工务、电务(含通信,下同)、房建、给水、电力、牵引供电、车辆、货运、客运、信息系统等设备均应纳入行车设备的范畴,并按本办法办理登销记作业。

第十二条需申请手摇把时,作业人员应在车站办理登销记,车站行车人员应及时签认。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的作业需申请手摇把时,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的作业需申请手摇把时,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作业人员申请手摇把时,应先向车站行车人员提出申请,经车站行车人员签认后方可领取、使用。

第四章登记方法与作业要求

第十三条登记时要做到内容准确,用语规范,字迹清晰。登记的时间、地点、设备名称及编号、影响范围及要点时间等内容要如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施工、维修、故障处理完毕,设备已恢复正常使用时,销记内容应有“××作业(××故障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使用”的字句;如设备已达到行车条件,但需要限速运行或对

4

行车条件有限制的,销记内容应有“××作业(××故障处理)完毕,恢复使用”的字句,并写明行车限制条件[如自动闭塞区间工务换轨施工开通前,电务人员应对换轨区段轨道电路分路特性进行测试(钢轨未打磨时可不进行测试,但销记时应注明“换轨区段钢轨未打磨,停用×站至×站间××线自动闭塞追踪功能”),存在分路特性不达标时,销记内容应注明“换轨区段轨道电路分路特性不达标,停用×站至×站间××线自动闭塞追踪功能”;如线路施工开通后需限速运行时,销记内容应注明“限速××km/h”]。遇施工开通后有行车限制条件时,施工主体单位应在销记内容内注明行车限制条件;施工开通前,由设备管理单位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行车限制条件(按计划限速时除外),待行车限制条件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使用后销记。

第十五条道岔定位或反位一个位置无表示、另一位置表示正常时,经电务人员检查确认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注明“停用经由×道岔(定/反位)的列车和调车信号”、工务人员工务线路设备正常使用的销记后,未停用的位置可按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普速铁路区段未设电务工区的车站,因道岔夹异物不能转换到位,经工务人员现场处置道岔恢复正常,并销记故障原因为夹异物时,车站即可恢复正常使用。电务人员到场后,应对故障道岔进行检查确认,并按规定办理销记手续。

第十七条施工、维修作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工需要延

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