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 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银行信贷业务成为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
为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和风险控制,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逐渐成为了行内的重要法规和准则。
一、信贷业务的申请与审批在进行信贷业务操作前,借款人需要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银行将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估。
其中信用评估包括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则关注借款项目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
根据评估结果,银行决定是否批准借款。
二、贷款合同签订一旦贷款申请获得批准,银行将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
贷款合同的签订必须确保合法、合规,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三、贷款发放和使用在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根据合同的约定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的指定账户中。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必须遵守合同的规定,并保证将贷款用于合法的用途。
银行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性。
四、贷款还款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必须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或其他方式,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还款行为进行监督,并催促借款人按时归还款项。
借款人若无法按时还款,应及时与银行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
五、风险管理与控制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信用审查、风险监控等环节。
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六、信贷业务的改进与创新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信贷业务操作规程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创新。
银行可以借助科技手段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业务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银行还可以通过引入新的贷款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提升综合竞争力。
七、信贷业务的合规与监管作为金融业的重要一环,银行信贷业务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和合规要求。
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标准小额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和业务操作,提高贷款管理水平,防范贷款风险,为客户提供高效快捷效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1〕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第三条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最低5万元以上,单笔单户最高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五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由公司自主确定,上限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六条公司贷款业务实行审贷部门别离制度。
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等全过程信息,应及时、完整、准确通过档案系统保存。
第七条办理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客户申请→申请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审议→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档案管理→贷款收回不得逆程序操作。
第八条本操作规程是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操作要求,是标准贷款操作的根本依据。
第二章客户申请第九条客户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贷款客户应是在成都市依法从事、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是有成都市身份证、户口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法人企业、事业单位除应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原那么上应持续经营1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制度相对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三〕个体工商户应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原那么上应持续经营1年以上;〔四〕自然人收入、居所稳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五〕无不良结算和恶意透支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造成;〔六〕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七〕客户申请贷款须提供有效担保,原那么上不办理信用贷款,申请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过银行系统信用评级优良,资产实力及归还能力极强,第一还款来源明确且有保证,贷款期限较短,经营正常并被银行审查确定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临时、短期、小额需求的大型企业。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对公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五大阶段。
按照信贷业务先客户评级、后额度授信、再具体支用的原则,除总行特别规定可以不予确定授信额度的客户外,所有客户在我行办理具体信贷业务均应先评级并报批授信额度。
如下图所示。
2.1.1 受理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资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初步审查等操作环节。
受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审查客户的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信贷业务申请。
2.1.1.1 客户申请该环节可以是客户主动到建设银行申请信贷业务,也可以是建设银行主动向客户营销信贷业务,请客户向建设银行提出信贷申请。
信贷人员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建设银行的有关信贷规定(包括借款人的资格要求、信贷业务的利率、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2.1.1.2 资格审查1.客户资格要求:按照《贷款通则》的要求,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须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须经联营各方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须经合作各方书面同意);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地位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客户向建设银行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
(1)客户基本条件①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建设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②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③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业务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④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⑥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新设项目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⑦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证);(2)限制性条件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银行一般不接受其申请:①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②向建设银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③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④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的;⑤违反国家规定用建设银行信用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⑥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⑦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土地、环保、规划等有权部门批准的;⑧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⑨有其它严重违法或危害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⑩列入建设银行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的。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对公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五大阶段。
按照信贷业务先客户评级、后额度授信、再具体支用的原则,除总行特别规定可以不予确定授信额度的客户外,所有客户在我行办理具体信贷业务均应先评级并报批授信额度。
如下图所示。
了建设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②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③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业务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④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⑥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新设项目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⑦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证);(2)限制性条件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银行一般不接受其申请:①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②向建设银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③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④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的;⑤违反国家规定用建设银行信用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⑥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⑦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土地、环保、规划等有权部门批准的;(9)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0)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的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决议(见附件1-2-3)、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11)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信贷业务材料根据各信贷业务品种的操作规定,要求客户提供有关材料。
3.担保材料按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供材料。
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模版

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对外工程承包,促进我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是指为支持和扩大我国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行对国内出口商或国外进口方(含国外进口商、国外进口商银行和进口国政府)提供的中长期贷款,用于满足出口商执行商务合同或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的需要。
第三条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提供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前提下,我行向国外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或进口国政府提供中长期贷款,用于国外进口商即期支付出口商货款的融资方式。
出口卖方信贷是指我行向国内出口商提供中长期贷款,使其能够给予进口商延期付款的优惠条件来支付货款,从而达到支持出口目的的融资方式。
出口卖方信贷按是否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分为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和一般出口卖方信贷。
第四条本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务合同:指由我国出口商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合同。
(二)贷款协议:包括出口买方信贷协议和出口卖方信贷协议。
指我行作为贷款人与国外进口方或国内出口商签订的借款合同,用于为商务合同项下一定比例的货款提供融资。
(三)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国家为推动本国产品出口,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本规程所指的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中信保公司提供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包括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1.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即借款人信用风险)引起的贷款银行在贷款协议项下应收的本金和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付比例一般为应收贷款本息之和的95%,被保险人为贷款银行。
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及解析

钱道坊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及解析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及解析一、业务操作流程(一)业务受理1、客户申请,填写《信贷业务申请表》(解析1)。
2、信贷业务部受理,进行资格审查(解析2),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明确告知客户不予受理;资格审查合格的,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资料(解析3)(二)贷前调查3、信款业务部负责进行贷前调查:(1)经调查不合格的,明确告知客户不予办理;(2)经调查,客户提供的基础资料真实,贸易背景合法,借款用途符合产业要求,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的,由业务人员撰写《调查报告》(解析4)4、信贷业务部负责对客户的信用级别进行评估(解析5)。
5、信贷业务部负责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进行财产核实,并落实应办理的相关登记手续。
必要时,要求客户提供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该部分资的产评估报告。
信贷(风险)管理部应参与贷前调查,而不仅仅是审核。
没有前期的介入不可能全面直对风险有相对观的认识,但要独立调查方案。
(三)审核6、信贷(风险)管理部对市场部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填写《信贷业务审核表》(解析6),提出审核意见,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四)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应为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或贷款审批委员会(简称贷审会或者审贷会)7、业务审查委员会根据授权范围(解析7)作出审批决议或初审意见(1)、授权范围内的业务审批:①、同意办理的业务,由指定人员填写《业务审查委员会审批表(解析8)送市场业务部办理;②、附条件同意的业务,由指定人员填写《业务审查委员会审批表》,并通知市场业务部人员落实条件,在风险管理部确认条件落实后办理;③、补充材料复议的业务,由指定人员通知市场业务部人员补充调查或补充资料后重新上报;④不同意的业务,由指定人员填写《业务审查委员会审批表》,明确否决意见送市场业务部,由市场业务部负责通知客户。
(2)、授权范围以外的业务初审:①、同意办理的业务,由指定人员填写《业务审查委员会初审意见表》(解析9)上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②、不同意的业务,由指定人员填写《业务审查委员会初审审批表》,明确否决意见上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
出口买方信贷操作流程与要点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投保流程与操作要点(出口企业篇)一、准备工作(一)了解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大型成套设备的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具有执行期限长,资金需求大的特点,所以业主在运作项目时,一般会通过银行进行融资以解决资金问题。
但在很多项目中,因为所需资金巨大,业主本国的银行无力提供项目所需资金或者虽然可以提供,但融资成本较高。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支持本国产品出口,出口商所在国的银行通过买方信贷产品直接向国外业主提供贷款,用于设备进口以及工程款项的支付。
买方信贷这种融资方式的优点显而易见: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上述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贷款银行提供国外借款人还款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
基于对贷款资金安全的考虑,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是银行承办买方信贷业务的重要前提。
(二)需求的提出出口企业在海外项目初期谈判、投标过程中,业主明确提出从中国的银行进行融资的需求;或者出口企业主动提出可以利用中国的出口买方信贷产品帮助业主从中国进行具有成本优势的融资,以提升自身的竞争优势。
出口企业可以直接联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简称为中国信保)客户经理,进行项目对接,协商项目推进方案。
(三)项目的选择申请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项目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符合进出口双方国家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
2.借款人和还款担保人的资信在中国信保可接受范围之内。
3.出口商是在我国注册的具有外经贸经营权和相关资质且财务状况良好的法人;在与我公司的合作经历中,不存在不良记录或违约行为。
4.出口标的为在我国生产的资本性货物、半资本性货物和与之相关的服务。
船舶类产品的国产化比例一般不低于50%;其它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国产化比例一般不低于70%;海外工程承包项目的中国成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出口项目技术可行,经济效益较好,且符合进口国的环保规定。
6.商务合同金额应不低于400万美元。
7.还款期在1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大型项目最长不超过12年;项目信用期(提款期与还款期之和)最长不超过15年。
(2020)公司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定稿

公司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定稿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丹东银行信贷经营管理,构建精简、严密、高效的信贷业务操作和信贷风险控制体系,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丹东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 范围2.1 本规程明确了本行公司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的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程是公司客户信贷业务办理环节和过程的基本规定,具体办理要求可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本规程所称公司客户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为公司客户办理的信用评级、统一授信以及表内外各项具体信贷业务。
其中表内信贷业务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等;表外信贷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国内外信用证和保函等。
3.2 在信贷业务基本操作中,涉及的部门主要有公司银行部、授信管理部、信贷评价与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和运营管理部。
在整个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中,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业务运作流程严谨、顺畅、高效。
4 职责与权限各级行信贷业务部门在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定位4.1 总行层面各部门职责定位4.1.1 公司银行部负责与分、支行前台业务营销部门对超过分(支)行调查权限的信贷业务开展尽职调查,统一形成贷前调查报告;负责提出对分(支)行贷前调查权限的授权意见并提请贷审会审议、最终由行长确认后发文执行等工作;负责总行审批权限内信贷业务贷前调查报告的确认;负责督促分行和支行落实总行审批权限内信贷业务的核保、前提条件及贷款管理要求等工作;负责对各级行信贷营销、贷前调查的督导工作;涉及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由国际业务部门进行技术性审核。
4.1.2 授信审批部授信审批部主要负责超过分(支)行审批权限的各类信贷业务的审查与业务批复;承担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职能;负责对分支机构信贷审查审批业务的检查督导工作。
负责信贷业务审查的风险分析、风险揭示、风险控制措施的提出。
4.1.3 合规管理部主要负责对超过分(支)行审批权限有法律疑问的各类信贷业务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对各级行贷款合规性检查督导工作;。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是本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运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分离的信贷业务,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信贷业务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
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总行合规管理部批准,也可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的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的总称。
表内信贷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含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垫款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或贷款意向)、保证、保函、承兑、信用证等。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与调查→客户评级→客户分类→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客户用信申请→用信受理与调查→与客户签订合同→用信审查→用信审批→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节授信程序第八条办理授信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与调查→客户评级→客户分类→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
第九条法人客户授信(一)年度基本授信从授信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单一法人授信调查原则上支行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总行公司业务部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调查原则上支行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公司业务部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
授信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授信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支行年度基本授信调查批量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总行公司业务部年度基本授信调查批量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
(二)项目授信从授信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篇: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为了规范信贷操作,强化信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提升我行业务竞争实力,体现我行“规范、灵活、高效、服务、创新”的经营理念,结合支行实际,特制定本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一、客户申请营销部门接到客户信贷业务申请时,应提示客户到风险管理部办理登记申请,风险管理部根据客户申请的信贷业务品种、信贷用途,告知应提供基本资料的名称及内容,并根据业务属性及客户分类向营销部门分配。
二、业务受理(一)贷前调查营销部门收到风险管理部签批的信贷业务后,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双人深入借款人进行实地贷前调查,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及贷款主体的合法性,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进行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调查了解抵(质)押物或保证人情况,对于房产、土地等大宗抵押物应提供实地摄像资料,作为审贷委员审议参考。
(二)撰写报告信贷员对业务调查情况及时撰写调查报告,收集、整理、核实、填制借款人相关资料,并提出具体意见,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经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提交支行信贷审查小组进行审议。
三、审贷会审议绿色通道:对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存单质押贷款或其他风险较小、担保固定、总行已审批的批量信贷业务,可不上审贷会,直接报经有权审批人签批办理,随后应在支行审贷会上进行业务通报。
(一)审议申请客户经理须将贷前调查报告及申贷简要说明,一并递交到风险管理部,申请审贷会,由风险管理部安排审贷会时间,并将待审议项目排序发送到各审贷委员。
(二)召开审贷会风险管理部根据业务情况,每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审贷会审议信贷业务。
审贷会委员每次不得少于5人,且参会人数为奇数。
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其他审贷会委员意见,特别涉及金额大、期限长的贷款项目,应认真审议,严格把关,提出贷与不贷的理由和风险点,确保审贷会质量。
对于审贷会通过的项目,属于支行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报经有权审批人审批签字后,营销部门办理信贷业务。
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模版

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对外工程承包,促进我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是指为支持和扩大我国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行对国内出口商或国外进口方(含国外进口商、国外进口商银行和进口国政府)提供的中长期贷款,用于满足出口商执行商务合同或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的需要。
第三条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提供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前提下,我行向国外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或进口国政府提供中长期贷款,用于国外进口商即期支付出口商货款的融资方式。
出口卖方信贷是指我行向国内出口商提供中长期贷款,使其能够给予进口商延期付款的优惠条件来支付货款,从而达到支持出口目的的融资方式。
出口卖方信贷按是否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分为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和一般出口卖方信贷。
第四条本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务合同:指由我国出口商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合同。
(二)贷款协议:包括出口买方信贷协议和出口卖方信贷协议。
指我行作为贷款人与国外进口方或国内出口商签订的借款合同,用于为商务合同项下一定比例的货款提供融资。
(三)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国家为推动本国产品出口,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本规程所指的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中信保公司提供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包括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1.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即借款人信用风险)引起的贷款银行在贷款协议项下应收的本金和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付比例一般为应收贷款本息之和的95%,被保险人为贷款银行。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信贷业务根本操作规程南通开发区支行信贷业务培训资料为标准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效劳,根据我行信贷培训方案,并依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根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根本规程》、《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实施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方法》等方法,结合目前我行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本次对办理信贷业务的管理要求中与大家日常工作有关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和整合,与大家一起学习,希望对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会有所帮助。
信贷业务根本概念:一、信贷业务:我们所指的信贷业务包括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二、信贷对象: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1、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开展规划要求;2、企业法人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登记证;其他组织应持有有权机关的核准登记文件;按规定持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还应获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3、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通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外〕,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4、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1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归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农业银行认可的还款方案;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到期归还本息的能力;7、在农业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银团贷款可根据银团贷款协议在代理行统一开户,接受代理行统一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8、申请信用用途合法合规;9、未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47、《信贷业务基本操作细则》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细则1 信贷的涵义信贷是XX银行利用资金和信誉为集团提供资金融通或担保,并以集团内成员单位支付利息、费用和偿还本金为条件的一种经营行为。
2 公司经营信贷业务的种类公司经营的信贷业务种类包括:2.1、表内业务: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商业汇票贴现等。
2.2、表外业务:承兑、信用担保、信用鉴证、转贴现等。
3 信贷的基本原则信贷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安全性:指公司在经营信贷业务过程中,要保证信贷资金的“保值”,避免遭受风险和造成损失。
流动性:指公司在经营信贷业务中能按预定期限回收信贷资金,或在没有损失的状态下迅速变为现金资产的能力。
效益性: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追求最大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五个阶段。
按照信贷业务先客户评级、后评审审批、再具体支用的原则。
4.1 受理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资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初步审查等操作环节。
信贷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的信贷政策审查客户的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信贷业务申请。
4.1.1 客户申请客户向公司申请信贷业务,信贷员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公司的有关信贷规定(包括借款人的资格要求、信贷业务的利率、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4.1.2 资格审查1、客户资格要求:按照《贷款通则》的要求,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属华菱集团内部控股或持股的企业法人成员单位,或规定的可与之发生信贷业务的企业法人。
2、客户向公司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
⑴客户基本条件①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②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③授权将账户与公司账户联网或者在公司开立存款账户;④客户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⑥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新立项目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⑦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证)或中征码⑵限制性条件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原则上不接受其申请:①连续多年出现亏损,或连续多年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且已不属集团支持发展成员单位;②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③违反国家规定骗取、挪用贷款行为的;④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的;⑤违反国家规定用公司信贷资金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⑥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⑦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土地、环保、规划等有权部门批准的;⑧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没有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⑨有其他严重违法或危害公司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⑩列入公司或银行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的。
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行为,明确信贷责任,强化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原则,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公司特殊地位和特定性质,特制定本信贷业务操作细则。
第二条:信贷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是:规范、严谨、简便、灵活。
㈠规范是指操作行为要规范。
所有信贷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操作细则明确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各行其是,随心所欲;㈡严谨是要求信贷工作人员在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时刻绷紧信贷安全这根弦,严格把守调查、审查、审批三道重要关口,努力将信贷风险控制在贷款发放之前;㈢简便是指操作程序、方法、手续、文本等信贷手段的制定和履行,要符合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额度小、贷款期限短、贷款风险大、贷款回报高等特点,在安全、合规原则指导下,尽可能地缩短操作程序,优化办事方法,简化处理手续,精简操作文本,提高信贷工作效率。
㈣灵活是指信贷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贷事项中,要以客户为中心,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需,在“安全、流动、效益"三性原则指导下,根据不同信贷项目,准确把握信贷政策,灵活运用信贷手段,加快信贷处理速度。
第三条:按照不同信贷主体,将客户划分为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两大类别,并针对不同主体,采用不同的操作文本,并要求在调查、审查的重点上也有所不同。
法人客户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自然人客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以法人为主体申请贷款,使用法人贷款操作文本,重点调查、审查客户财务、经营状况;以自然人为主体申请贷款,使用自然人贷款操作文本,重点调查、审查客户身价、家庭财产、工资和投资收益等状况.第四条:信贷业务操作基本程序为: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贷后管理――贷款收回第二章贷款受理第五条:客户申请借款,必须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第六条:借款申请报告采用表格制式,其格式由本公司制定并提供,由申请借款的客户负责填写。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1)

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对公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五大阶段。
按照信贷业务先客户评级、后额度授信、再具体支用的原则,除总行特别规定可以不予确定授信额度的客户外,所有客户在我行办理具体信贷业务均应先评级并报批授信额度。
如下图所示。
2.1.1 受理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资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初步审查等操作环节。
受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审查客户的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信贷业务申请。
2.1.1.1 客户申请该环节可以是客户主动到建设银行申请信贷业务,也可以是建设银行主动向客户营销信贷业务,请客户向建设银行提出信贷申请。
信贷人员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建设银行的有关信贷规定(包括借款人的资格要求、信贷业务的利率、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2.1.1.2 资格审查1.客户资格要求:按照《贷款通则》的要求,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须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须经联营各方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须经合作各方书面同意);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地位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客户向建设银行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
(1)客户基本条件①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建设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②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③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业务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④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⑥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新设项目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⑦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证);(2)限制性条件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银行一般不接受其申请:①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②向建设银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③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④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的;⑤违反国家规定用建设银行信用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⑥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⑦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土地、环保、规划等有权部门批准的;⑧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⑨有其它严重违法或危害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⑩列入建设银行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的。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对公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五大阶段。
按照信贷业务先客户评级、后额度授信、再具体支用的原则,除总行特别规定可以不予确定授信额度的客户外,所有客户在我行办理具体信贷业务均应先评级并报批授信额度。
如下图所示。
2.1.1 受理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资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初步审查等操作环节。
受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审查客户的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信贷业务申请。
2.1.1.1 客户申请该环节可以是客户主动到建设银行申请信贷业务,也可以是建设银行主动向客户营销信贷业务,请客户向建设银行提出信贷申请。
信贷人员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建设银行的有关信贷规定(包括借款人的资格要求、信贷业务的利率、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2.1.1.2 资格审查1.客户资格要求:按照《贷款通则》的要求,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须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须经联营各方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须经合作各方书面同意);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地位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客户向建设银行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
(1)客户基本条件①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建设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②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③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业务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④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⑥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新设项目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⑦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证);(2)限制性条件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银行一般不接受其申请:①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②向建设银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③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④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的;⑤违反国家规定用建设银行信用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⑥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⑦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土地、环保、规划等有权部门批准的;⑧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⑨有其它严重违法或危害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⑩列入建设银行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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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集团产品销售,提高集团成员市场竞争能力,支持国民经济发展,规范我公司买方信贷业务,特制定
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编制。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买方信贷是指:我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的产品购买者提供贷款,其用途仅限于购买集团成员单位的
产品。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贷款人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二章借款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履行借款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独立法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所应从事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借款人经我公司或中介机构检查确认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程度高并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足够的偿还借
款能力。
第三章借款程序
第八条买方信贷的申请必须由集团成员单位的销售部门提出,借款人(即购货单位)按我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我公司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以及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
后,应对购货单位综合审查,包括实地调查等,并对借
款人、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债能力、还款能力、还款
方式以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审查合格后,借款人应支付所购货款30%以上的首付款(特殊约定例外),存入我公司账户。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提供自有财产(包括房产、车辆、有价证券、银行承兑汇票等)抵押、质押,或由具有代偿能力的第
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二条借款人与我公司签订货款70%以下金额的货款合同。
还本付息按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第十三条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息,贷款人应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欲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通知贷款人。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买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全部购货款的70%(特殊约定例外)。
第十六条买方贷款期限,根据购买产品的用途,及借款人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买方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但允许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第五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应由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三
方协商同意,签订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或丧失担保能力,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提供新的担保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及时将抵押、质押物品归还借款人,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第六章债权保护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收入或经营状况、贷款的使用及抵押物的状况进行检查,实行保证方式的,贷款人有权对保证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以及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质押物:
1、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2、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材料;
3、将抵押物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4、与他人签订有损我公司权益的合同协议;
5、贷款挪做他用,未用于购买集团成员单位产品;
6、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担保能力,借款人又无
法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
7、违反借款和抵押合同的其它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未尽事宜参照我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规程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