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范本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三项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依法受委托的机构和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由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检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在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提请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的事项,由厅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组织实施法制审核。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审核主体第五条厅法规处负责全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由法规处牵头组建法制审核小组,以小组集体讨论的形式,具体负责全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法制审核小组成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专业背景或法制工作经验,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必要时,可配备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对情况比较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风险相对较大,或涉及金额相对较大的审核事项,应当由至少一名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参与审核,与小组其他成员共同出具审核意见。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脂肪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制意识的逐渐加强,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
在这一大背景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成为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公民权益:通过法制审核,可以确保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防止因个人主观偏见或利益驱动导致的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制审核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促使执法者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行事,保障法律的公平性,进而维护社会公正。
3. 预防行政违法: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产生,降低因不当执法导致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三、当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1. 审核标准不明确:当前法制审核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存在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差异。
2. 审核程序繁琐:部分地区的审核程序过于繁琐,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影响执法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法制审核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部分审核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四、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措施1. 明确审核标准:制定统一、明确的法制审核标准,确保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简化审核程序:在确保法制审核质量的前提下,简化不必要的审核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3.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法制审核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发生。
4. 加强人员培训:对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确保其能够准确、高效地完成审核任务。
5. 引入信息化技术: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电子化法制审核系统,实现审核过程的在线监控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2024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决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透明度,法制审核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特别是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法制审核制度更是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内涵、意义及其实施现状,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内涵与意义1. 内涵: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专门的法制机构或人员对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2. 意义:(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3)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公信力;(4)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普遍建立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审核主体:由专门的法制机构或人员负责审核工作,确保审核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2. 审核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
3. 审核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最终审查等环节,确保审查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4. 审核标准:以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依据,对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全面评估。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1. 审核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标准存在差异;2. 审核过程不够透明,公众参与度较低;3. 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影响审核质量;4.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导致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市城市管理局有关科室、单位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和案件运转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包括:日常巡查、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制作行政决定书、法律文书送达、执行等;局法制科负责重大执法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局执法监督科负责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执法支队内部运转完毕后,送局法制科审查。
法制科审查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执法支队根据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结果,作出执法决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执法案件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1、对公民没收价值五千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价值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2、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3、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1、查封、扣押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2、查封、扣押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3、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4、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处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三条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第四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第五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六程序是否合法;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六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第七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第八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第九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第十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模板】
XX县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决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本单位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紧急情况除外。
第四条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人员调查情况,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章审核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三)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 万元以上罚款的;(四)对公民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1000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2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五)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三)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核范围和标准进行缩小的,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初审后,由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上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执行。
本办法没有明确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自行确定审核范围,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方可执行。
《2024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行政执法是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作为确保行政权力依法行使的监督机制,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改进建议,以期为提升我国行政执法水平提供参考。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理论基础1. 概念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专门的法制机构或人员对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法律基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有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支撑。
这些法律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为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现状1. 实施范围和对象目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已在各级行政机关中广泛实施。
实施对象主要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决定。
2. 实施程序和内容法制审核程序包括初步审查、重点审查和综合审查等环节。
在审查内容上,主要关注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包括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问题概述尽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核标准不统一、审核效率低下、审核结果运用不足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法制审核制度的效果和公信力。
2. 原因分析(1)制度设计不够完善:部分地区和部门的法制审核制度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导致审核标准不统一,影响了审核效果。
(2)人员配备不足:部分地区和部门的法制审核机构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审核效率低下,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3)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法制审核结果运用不足,影响了制度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等。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提请局会议(指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重大案件审核会议)集体研究或局领导签发前,由备案审查科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局法律顾问共同参与。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责令停业整顿或停止执业的;(二)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三)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产的价值数额相当于第(二)项规定的;(四)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五)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并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S)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四)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执法承办科室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S)相关证据;(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二)基本事实;(S)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四)调查取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执法承办科室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
《2024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行政执法作为政府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其公正性、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是确保行政决策科学、合理、合法的重要保障。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内涵、意义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以期为提高我国行政执法水平提供参考。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内涵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定程序进行法制审核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对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行政决定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适用、程序合规、证据收集等,确保决策能够依法作出。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义首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利于维护法治权威。
通过严格、规范的法制审核程序,能够保证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减少滥用权力的现象,提高政府公信力。
其次,该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通过预先的法制审核,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因违法决策导致的法律纠纷和不必要的法律诉讼,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再次,该制度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重大行政决定的法制审核,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践运用在实践运用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常遵循以下程序:一是明确哪些情形下的行政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经过法制审核;二是由专业法务人员或专门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查;三是审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法律适用、程序合规、证据收集等因素;四是审查后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和建议;五是行政机关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最终决定。
此外,为了确保法制审核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法制审核的每一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监督。
责任追究机制则是对未经过或未通过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决定进行追责,以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
邵家渡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邵家渡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街道办事处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街道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及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街道办事处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决定之前,由镇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具体情形参照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界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法制机构审核。
第七条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退回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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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
局办公室及法制员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0.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使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前,报送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先由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局办公室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局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后,召开局务会进行复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局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局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审核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局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长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