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24号——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24号——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24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24号为健全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银行间债券市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到期违约,是指在债券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到期兑付日,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券提前到期且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的情形。
二、到期违约债券,应当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和债券托管结算机构予以转让,并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办理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
三、到期违约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到期违约债券的主承销商或相关机构应当尽职履责,及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督促发行人按时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人参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前,应当制定相关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并签署承诺函,表明已充分了解参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的风险,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则,且不会通过到期违约债券转让实施欺诈、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和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及时披露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相关必要信息,同时做好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六、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和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债权转让工作,有效处置不良资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产公司应严格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4]41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5]47号)等有关规定,充分论证采取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合理确定能够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有效方式,确保处置程序的规范性和处置信息的公开透明,并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三、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四、除上述限制转让的债权和限制参与购买的人员外,资产公司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吸引国内外各类合格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市场交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处置回收率,并慎重确定债权买受人,防止借机炒作资产和逃废债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监管办事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由人民银行各分行转发);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转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对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指导,现根据《通知》和国家其他有关企业改革、维护金融债权的政策法规,就金融系统加强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落实金融债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各类债权金融机构都要建立资产保全部门(岗位),明确具体职责,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把维护金融债权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来抓。
各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要分别牵头建立本辖区内的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金融债权管理工作。
各级行长联席会议要及时对辖区内企业改制工作中涉及的金融债权管理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要积极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就企业改制与金融债权管理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组织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检查辖区内改制企业金融债权落实情况,监督改制企业落实金融债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20年债券市场统计分析报告
2020年,我国债券市场运行平稳,债券发行量大幅增长,存量规模稳步上升,交易结算量增幅扩大。
为对冲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货币政策保持灵活适度,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货币市场利率整体降低,债券收益率先下后上,整体较上年有所下降,债券信用风险略有上升。
债券市场有力支持疫情防控,疫情防控债券大力发行,金融债持续创新,以注册制发行的企业债落地,债券市场价格产品进一步丰富。
债券市场制度持续完善,注册制改革积极推进,违约处置机制不断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统一规范。
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境外投资者持债规模大幅增加。
在疫情的巨大冲击以及国内外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的情况下,债券市场为抗击疫情、保障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服务和支持。
展望2021年,债券市场将继续稳健支持我国经济发展,深化直接融资功能。
建议持续推动发挥国债的金融基准职能,提升地方政府债市场流动性,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资产证券化底层穿透,扩大人民币债券跨境使用,推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安全发展。
2020年债券市场运行情况(一)债券发行量大幅增长2020年,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37.75万亿元2,同比增长39.62%。
其中,中央结算公司登记发行债券21.87万亿元,占比为57.94%;上海清算所登记发行债券9.69万亿元,占比为25.66%;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券6.19万亿元,占比为16.40%。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方面,中央结算公司登记发行记账式国债6.91万亿元,同比增长83.91%;发行地方政府债6.44万亿元,同比增长47.71%;发行政策性金融债4.90万亿元,同比增长33.95%;发行商业银行债1.94万亿元,同比增长21.13%;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0.80万亿元,同比下降16.53%。
上海清算所发行中期票据2.29万亿元, 同比增长24.97%;发行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4.99万亿元, 同比增长39.40%;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0.69万亿元, 同比增长11.99%。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个人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证监发[2005]59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6.30【实施日期】2005.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5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进一步落实被处置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工作,根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及《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无论是否有过交易记录,如委托理财资金未独立存放,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其他资金混同使用,则认定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
二、多名个人资金集合后以单一个人或虚拟自然人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认定为个人委托理财,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
但若同一合同项下该部分个人同时又分别与证券公司或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直接签订协议,则以个人直接协议为依据进行个人债权的登记、甄别确认和收购。
三、公告处置日前委托理财或借贷关系已经终止,同时公司有真实资金转入的,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属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虚增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没有真实资金转入的,不能认定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四、个人债权收购金额以截止公告处置日的当期未结清合同约定的本金余额为准,当期未结清合同中证券公司已支付的高息,从收购本金中扣除。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尊敬的各位金融机构和评级机构:为促进中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本通知,具体要求如下:一、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各评级机构应按照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申请评级资格,并提交合规经营计划,并保证其评级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评级机构,将被剥夺或暂停其评级资格。
二、建立评级行业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各评级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评级决策的独立委员会制度,并建立起完善的评级过程管理和结果监督机制,确保评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开展评级机构的自评与第三方评估。
各评级机构应定期对自身的评级质量进行自评,同时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以提高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四、完善评级信息披露机制。
各评级机构应及时披露评级结果和评级报告,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评级机构应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
五、加强评级行业的监管力度。
监管部门将建立健全评级行业的监管体系和制度,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提升监管的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评级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评级机构组织和国际评级标准的制定,提高国际影响力和认可度。
同时,监管部门也将积极参与国际评级合作和交流,加强合作机制的建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将一如既往地持续关注评级行业的发展和监管工作。
各相关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合作,共同推进中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日期:xxxx年xx月xx日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信用评级行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前的评级行业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不高、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有待加强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偿债风险防范管理,促进企业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发行主体资产负债率情况细化风险防范措施对于部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相应偿债保障措施比较薄弱的情况,在已有措施基础上,根据发行人最近一年末经审计财务数据计算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分别采取不同的偿债保障措施。
(一)资产负债率在65%至8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工作中对偿债风险实行“重点关注”。
主承销商在其出具的《发行人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增加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水平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有关分析应至少包括: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发行人有息负债情况、有息负债在未来五年内还本付息的时点及金额分布情况、发行人特殊负债情况等。
重点是审核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根据负债期限时点分布,考察偿债压力水平和有关措施的保障程度。
另外,对负债率低于65%但负债绝对额较大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中也给予“重点关注”。
应关注其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现金流、可变现资产规模等情况,必要时要求其安排担保措施。
对能够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措施的“重点关注”类企业,将优先核准发债申请。
(二)资产负债率在80%至9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90%,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发债,不予核准发债。
但实行有效的多种复合性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要求。
(四)特定行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要求可适当放宽。
对拥有公路业务板块的企业因财政性资金计入负债以及二级公路停止收费但负债仍由原企业承担造成资产负债率较高;房地产行业企业因售房预收款等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两类行业企业,按剔除特殊因素后计算的负债率水平安排相应偿债保障措施。
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新规发布,提升行业评级质量
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新规发布,提升行业评级质量发布时间:2022-02-14T03:29:47.790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1期作者:孙璐[导读] 信用评级市场迎来新一轮监管规范。
8月6日,为促进我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五大监管方向::一是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西安 710002摘要:8月6日,央行与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此次五部门联合发文引发市场热议,普遍认为《通知》将打破“高评级高违约”怪相,加强风险预警作用,促使国内评级行业逐渐优胜劣汰,提升行业评级质量,有利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字: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评级行业一、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新规明确五大监管方向信用评级市场迎来新一轮监管规范。
8月6日,为促进我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五大监管方向::一是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二是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坚守评级独立性;三是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四是优化评级生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五是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通知将自2022年8月6日起施行,给予信评机构和市场主体一年的过渡期。
二、我国信用评级市场普遍存在评级虚高现象,《通知》将打破“高评级高违约”怪相,加强风险预警作用新规颁布之际,中国债券市场的信贷风险正在增加,例如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恒大集团此前有流动性压力迹象,最近不断被全球权威评级机构下调评级。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企业债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企业债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1.04.29
•【文号】中债字〔2021〕31号
•【施行日期】2021.04.2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企业债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债字〔2021〕31号各企业债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25日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企业债券受理审核阶段的信息披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5月1日起,新申报企业债券应按照《办法》规定编制申报材料,未按《办法》规定编制申报材料的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二、对2021年5月1日前已受理但未完成注册的企业债券,以及已完成核准或注册但未完成全部发行的企业债券,均应在债券发行时按《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联系电话: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1年4月29日。
公司债券违约处置流程
公司债券违约处置流程
公司债券违约处置流程一般如下:
1. 公司违约:当一家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债券本息时,它被认为是违约。
2. 债券信托人提起诉讼:债券信托人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未支付的本息。
3. 债券信托人召开会议:债券信托人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违约情况和处理方案。
4. 补偿计划:债券信托人可能会要求公司提出补偿计划,并与债券持有人协商解决。
5. 市场处置:如果公司无法提出补偿计划,债券信托人可能会将债券转让给第三方,让市场决定债券的价格和处置方式。
6. 最后处理:如果公司无法解决问题,最后可能会导致破产和解散。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公司债券可能具有不同的违约处置流程,具体情况应根据债券条款和法律规定来决定。
《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191227)
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及化解机制,促进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底线思维原则。
坚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稳妥推进债券违约处置相关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债券市场融资功能。
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契约精神和法治意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处置债券违约问题。
各方尽职尽责原则。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律规则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要提高风险识别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平等自愿原则。
债券违约处置各参与主体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商制定债券违约处置方案。
二、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一)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制度。
债券发行人要设立受托管理人或履行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受托管理人),并在债券条款及相关发行文件中明确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及违反受托管理协议的责任等事项。
鼓励熟悉债券市场业务、具备良好风险处置经验或法律专业能力的机构担任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可根据债券发行文件及债券持有人的有效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质押物、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或仲裁、参与破产程序等。
债券持有人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根据资产管理文件的约定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仲裁或参与破产程序。
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规定、约定或债券持有人的有效授权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二)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鼓励在债券发行文件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召集、召开、延期程序、决议生效条件与决策程序、决议效力范围等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现场或非现场形式召开,鼓励建立分层次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表决机制,提高债券持有人会议决策效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偿债风险防范管理,促进企业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发行主体资产负债率情况细化风险防范措施对于部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相应偿债保障措施比较薄弱的情况,在已有措施基础上,根据发行人最近一年末经审计财务数据计算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分别采取不同的偿债保障措施。
(一)资产负债率在65%至8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工作中对偿债风险实行“重点关注”。
主承销商在其出具的《发行人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增加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水平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有关分析应至少包括: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发行人有息负债情况、有息负债在未来五年内还本付息的时点及金额分布情况、发行人特殊负债情况等。
重点是审核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根据负债期限时点分布,考察偿债压力水平和有关措施的保障程度。
另外,对负债率低于65%但负债绝对额较大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中也给予“重点关注”。
应关注其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现金流、可变现资产规模等情况,必要时要求其安排担保措施。
对能够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措施的“重点关注”类企业,将优先核准发债申请。
(二)资产负债率在80%至9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90%,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发债,不予核准发债。
但实行有效的多种复合性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要求。
(四)特定行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要求可适当放宽。
对拥有公路业务板块的企业因财政性资金计入负债以及二级公路停止收费但负债仍由原企业承担造成资产负债率较高;房地产行业企业因售房预收款等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两类行业企业,按剔除特殊因素后计算的负债率水平安排相应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正文:----------------------------------------------------------------------------------------------------------------------------------------------------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1月17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本指引所称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是指发行人偿还公司债券本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下简称潜在违约),与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公司债券本息、法院受理发行人破产申请或因发生募集说明书等约定的情形导致公司债券提前到期且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以下简称实质违约)。
公司债券发行文件或发行人与持有人达成的其他约定设置宽限期或附提前清偿条款的,实质违约指截至宽限期届满日或提前清偿条款生效仍未能履行足额偿付义务。
本指引未做规定的,受托管理人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约定前提下,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其他证券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受托管理人开展公司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受托管理人应重视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在开展风险处置工作时,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予以披露。
受托管理人应建立内部信息隔离及保密制度,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获取的债券信用风险信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债券市场秩序。
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发布
通知发布
《通知》围绕构建统一的债券违约制度框架,对债券违约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受托管理人制度和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功能作用,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义务和权利进行规范,同时针对发行人恶意逃 废债、债券募集文件薄弱、市场化违约处置机制不健全等若干问题统一解决方向,推动债券市场违约处置向市场 化、法治化迈进。
下步工作
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积极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快完善债券 违约处置机制。一是推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机制,提高违约处置的透明度,促进市场对信用风险合理定价。二是 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债券违约处置的司法文件,畅通违约债券司法救济渠道。三是加强监管协调,实施债 券市场统一执法,推动跨市场执法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四是指导市场自律组织出台债券违约处置相关自律指引, 细化投资者保护安排。五是丰富市场化处置手段,综合利用多种市场化工具依法有序开展处置工作。
制定过程
征求意见稿
通知解读
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 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及化解机制,促进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三是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制度。《通知》明确引入受托管理人制度,突出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定 位,同时鼓励优化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提高持有人会议效率,促进国内债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与国际接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市场信用违约互换指数编制及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市场信用违约互换指数编制及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1.04.08•【文号】中市协发〔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银行间市场信用违约互换指数编制及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中市协发〔2021〕50号各市场成员:为促进信用违约互换指数业务规范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信用违约互换指数(以下简称“指数”)是指由指数编制管理机构根据一篮子参考实体相关信息编制的单名信用违约互换等产品的集合,属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二、本通知所称指数编制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编制、公开发布、运营指数和为指数提供信用曲线等参考信息(若有)的机构,可由一方独立担任或多方联合担任。
三、指数编制管理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透明、可操作的原则,确保用于编制指数信息的完整性、连续性、可靠性,确保指数设计能够准确可靠地衡量标的的经济实质。
四、指数编制管理机构应设立必要的防火墙,不断建立健全已有或潜在利益冲突识别及管控、指数质量管控、内部独立监督、对涉及第三方的监督、指数中断的应急措施、投诉应对流程等内控机制。
如多方联合担任指数编制管理机构,应明确参与各方的职责分工。
信用曲线等参考信息有关服务应独立于自身商业利益。
五、指数编制管理机构应根据自身职责,制定指数编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指数成分的选取与移除、指数滚动及信用事件触发后的更新规则、指数信用曲线等参考信息形成的计算方法、编制指数或其参考信息采用的信息来源和涉及的定性判断等内容,并定期评估其适用性,酌情向市场机构征求意见。
六、指数编制管理机构公开发布指数时,应根据自身职责,同步通过交易商协会官方网站披露下述信息,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境内债券市场违约行政处罚
境内债券市场违约行政处罚摘要:一、境内债券市场违约概述二、违约行政处罚的法规依据三、违约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四、违约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措施五、境外债券市场违约行政处罚的借鉴意义六、对我国境内债券市场发展的影响正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债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近年来境内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发,引发了市场和监管部门的关注。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对债券市场违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境内债券市场违约概述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违约事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债券违约会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降低投资者信心,甚至引发金融风险。
因此,监管部门对债券市场违约行为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
二、违约行政处罚的法规依据我国对债券市场违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法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债券发行人、承销商、评级机构等市场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三、违约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债券市场违约行政处罚主要由证监会、交易所、债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这些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债券市场违约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
四、违约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措施债券市场违约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业务资格等。
具体措施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来确定。
对于严重违约行为,监管部门还会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境外债券市场违约行政处罚的借鉴意义境外债券市场在违约行政处罚方面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
例如,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在债券市场违约监管方面建立了完善的法规体系、处罚措施和执法机制。
我国可以参考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完善境内债券市场违约行政处罚制度。
六、对我国境内债券市场发展的影响债券市场违约行政处罚对我国境内债券市场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严格的违约监管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降低金融风险。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维护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企业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办法。
市场自律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实施细则,依照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公司信用类债券非公开(含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对信息披露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企业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六条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债券发行的注册或备案,不代表对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
债券投资者应当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章企业信息披露第七条企业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做法的紧急通知-银发[1993]13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做法的紧急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做法的紧急通知(1993年5月19日,银发[1993]138号)一九九二年,一些地方未经总行批准,擅自发行了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
总行已在一九九二年七月通报批评了这种做法。
但今年以来,有些地方又发生擅自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的情况。
有的还擅自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配券方式分红或上市交易。
这些错误做法不仅对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的试点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而且助长了新的乱集资的发展。
最近,国务院国发<1993>24号文再次强调,要坚决制止各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集资;在国库券发行任务未完成之前,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发行企业债券、股票等其他证券和进行各种形式的集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业务,规范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管理,努力做好试点工作,特通知如下: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审批投资基金证券和金融机构债券(包括信托受益债券)。
为加强统一管理,今后投资基金证券和信托受益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以及中国的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一律由人民银行省(市)一级分行审查,报总行批准。
未经总行批准,任何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审批。
二、对一九九三年四月以前未经总行批准,擅自发行和上市的投资基金证券、信托受益债券及擅自设立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国有企业债券违约及处置机制
国有企业债券违约及处置机制
侍晶晶
【期刊名称】《青海金融》
【年(卷),期】2022()5
【摘要】国有企业是资本市场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压舱石”,也是债券风险防控的“牛鼻子”,探究国有企业债券违约成因及处置有利于我国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通过梳理2014年以来国有企业信用类债券违约情况及有关处置方式,分析相关趋
势特征及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结合债券违约处置相关政策研究并提出国有
企业债券违约风险防范的措施意见,为我国债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总页数】5页(P19-23)
【作者】侍晶晶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
【相关文献】
1.我国债券市场违约处置现状及市场化处置机制探索——以中国第一家房地产美元债违约重组为例
2.我国债券市场违约处置机制及改革路径研究\r——以中国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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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研究4.国有企业债券集中违约风险与对策研究5.国有企业债券集中违约风险与
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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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答记者问
(2020年7月1日)
1.《通知》出台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债券违约事件有所增多,债券违约进入常态化阶段。
由于我国债券违约历史还比较短,过程中暴露出处置效率不高、处置周期长等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资本市场制度建设、防范化解风险,去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加快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共同制定本《通知》。
建立完善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升违约处置效率,是防范化解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之一,也是市场向纵深发展的必经之路。
《通知》的发布是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推动债券市场规则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完善债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补齐市场发展短板,促进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2.《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二是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等投资者保护制度,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三是明确违约处置各方的职责与义务,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明确中介机构责任;四是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五是加强监管协调,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
3.《通知》重点完善债券违约处置中的哪些方面?
一是明确债券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
坚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各方尽职尽责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
二是夯实债券募集文件等契约基础。
《通知》聚焦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用属性,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契约约束,明确债券募集等发行文件应当包含受托管理人责任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违约处置机制等与投资者密切权益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风险的处置端口前移和违约后顺畅处置提供基础。
三是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制度。
《通知》明确引入受托管理人制度,突出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同时鼓励优化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提高持有人会议效率,促进国内债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与国际接轨。
四是丰富市场化违约处置机制。
《通知》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前提下,探索为发行人和投资人搭建市场化处置平台,进一步丰富违约债券处置的手段和路径。
五是强化债券违约的信息披露。
充分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作用,进一步强调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债券违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完善破产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
4.《通知》主要明确违约处置各方的哪些职责与义务?
第一,关于债券发行人。
强化发行人的契约精神,明确发行人积极履行清偿责任的义务,不得恶意逃废债或蓄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关于债券持有人。
坚持投资者权益保护与投资者风险意识提高并重。
支持债券持有人充分利用集体行动机制维护合法权益,明确发行人要公平、公正对待债券持有人。
第三,关于中介机构。
在强化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基础上,推动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提高对存续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评价和管理能力,明确建立中介机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风险揭示能力,强化担保、增信机构的履职责任。
第四,关于监管机构。
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推进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完善市场自律管理,加快培育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
5.能否介绍下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在债券违约处置方面已经开展的工作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积极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快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
一是推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机制,提高违约处置的透明度,促进市场对信用风险合理定价。
二是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债券违约处置的司法文件,畅通违约债券司法救济渠道。
三是加强监管协调,实施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推动跨市场执法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四是指导市场自律组织出台债券违约处置相关自律指引,细化投资者保护安排。
五是丰富市场化处置手段,综合利用多种市场化工具依法有序开展处置工作。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加快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构建良好信用生态环境,维护债券市场稳定运行。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