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交通的日益繁忙,农村公路养护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提高农村交通效率,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将深入探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重要性1. 提高农村交通安全性农村公路经常承担着连接农村各个地区的重要职责,属于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农村公路没有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养护管理,将会给行车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
及时维修和养护可以保障道路的平整度、防止路面坑洞,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农村交通的安全性。
2. 改善农村交通效率农村公路的畅通程度 directly 影响着农村交通效率。
如果农村公路存在坑洼、崩塌等问题,将会导致车辆行驶速度减缓,增加行车时间,影响农村交通的通畅,严重影响农村居民的生活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养护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及时解决农村公路的问题,提高交通效率。
3. 保护农村公路资产农村公路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要投资项目。
养护管理办法的制定可以确保公路资产的保值和延长其使用寿命,节约资金和资源。
定期的养护工作可以延缓路面的破损程度,降低维修费用,为公路资产保值提供可靠保障。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首先,应该建立健全一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包括明确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流程和机制、制定合理的养护计划、建立健全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等。
这些机制的建立可以使养护工作更加有序化、高效化,确保农村公路的及时维修和养护。
2.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培训培训是提高养护人员技能和知识水平的重要手段。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提升自身技能和专业水平,熟悉各类养护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养护技术,了解养护管理的最新要求和标准。
这样可以提高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降低养护成本。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保障农村交通安全和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如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此,本文制定了一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希望能够为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一些指导。
一、总体目标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提高公路使用寿命,优化交通运输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具体任务1.加强巡查监督。
完善巡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路面损坏、路基塌陷、交通标志损毁等问题,及时处理。
2.加强养护修缮。
采取科学合理的养护修缮措施,加强路面硬化、排水、防滑、加固等工作,及时处理各种路面破损和缺陷,确保路面的平整、牢固和安全。
3.改善施工条件。
加强施工队伍建设,提高施工队伍的技能水平,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提高施工效率。
4.优化管理模式。
建立健全养护管理机制,建立专门的养护机构,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做好养护资料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5.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社会的交通安全文明素质,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三、实施步骤1.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手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手册》,明确各项管理制度、标准和操作步骤,规范和统一养护管理工作。
2.建立信息平台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
通过该平台,可以实现质量监控、任务指派、问题反馈、统计查询等功能。
3.加强养护队伍培训建立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对养护人员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操作规范培训,提高养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能力。
4.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并实施监督检查制度,针对养护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
5.加强公众宣传通过各种媒介,积极宣传农村公路养护知识和交通安全知识,加强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安全出行素质。
四、预期效果通过实施上述步骤,预计将取得以下效果:1.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水平通过科学合理的养护措施和技术手段,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保证公路畅通、安全。
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河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畅通的公路通行条件,依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河北省公路桥梁检查管理办法》和有关公路桥梁检查标准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县、乡、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县级交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加固及检测资金由市级交通部门负责筹集,并行使业主职责;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加固及检测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并行使业主职责。
第五条农村公路局部改线后的原路段上的桥梁,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移交或废弃。
废弃的桥梁必须断交或拆除。
第二章桥梁工程师职责第六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设专(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
桥梁养护工程师一般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的交通土建专业技术职称,并有相当的施工和设计经验;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可放宽为交通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
桥梁养护工程师须向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以保持桥梁养护工程师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制定、安排桥梁年度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并提出桥梁的检查报告。
(二)根据定期检查结果,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改造方案和对策措施。
(三)提出县乡公路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并负责计划的落实和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组织养护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四)审核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情况。
(五)负责桥梁管理系统所需数据的采集。
第八条县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
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
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冀政办字〔2022〕115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22〕11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进一步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现代治理能力和水平,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快补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短板,有效化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事故、保安全、惠民生,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全面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一)层层压实各级政府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切实落实县级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负主责的工作机制。
深入推进县、乡、村三级农村道路“路长制”的实施,建立交通安全风险评价机制和多层级量化考评体系,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平安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二)落实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设立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养护体制和完善、高效的管理养护运行机制,保持农村公路管养事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河北省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承德市行政区划内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以县区为主,乡村配合,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做到有路必养,安全畅通。
第四条市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导、监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具体项目计划,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任。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 1 -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镇)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农村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乡(镇)政府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制度、目标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是指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旨在优化农村公路的管理体制,提高其运行安全性和可靠性。
一、组织架构
1.建立具备专业技能和组织能力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
2.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全面考核机制;
3.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意见反馈机制。
二、养护内容
1.进行定期保养,及时发现和消除公路路面、桥梁、洞口以及边坡等潜在隐患;
2.及时修补路面破损、沉降和渗漏;
3.及时清理路面污物,防止危险情况的发生;
4.定期检查桥梁、洞口、边坡等结构安全性;
5.严格执行路面维修标准;
6.定期清理公路路面灰尘、污水和积水等;
7.定期检查道路牌识别系统,维护公路信息系统;
8.定期检查标志标牌及路灯设施;
9.及时处理公路事故报告;
10.及时检修公路上的设施,如路灯、护栏等。
三、养护管理
1.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专业实施机构;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
3.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确保其运行安全稳定;
4.定期开展宣传活动,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全面性;
5.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机制;
6.定期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技术培训;
7.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公路安全隐患;
8.定期开展维护工作,妥善处理公路损坏现象;
9.建立公路养护管理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养护管理原则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性养护,注重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养护工作。
第三章养护资金筹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筹集,可通过财政预算、社会筹资等渠道筹措。
第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通过捐赠、冠名等方式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第四章养护质量检查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并建立质量评价体系。
第十条养护质量检查结果应作为养护资金分配、养护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养护工程分类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第十二条各类养护工程应根据路况和养护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安排。
第六章养护作业单位选择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优先选择具有养护经验和良好信誉的单位。
第十四条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第七章养护作业规范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养护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章养护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养护作业单位应接受监督与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对养护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升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对农村公路的日常保养、维修、改建等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主动管理、全面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二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规定;(二)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改建和维修工作;(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档案管理体系,落实路况巡查、信访受理、车辆管理等相关制度;(四)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情况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内容第七条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当有计划、有序、及时,保证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巡查,检查农村公路的路面、路基、桥梁、涵洞、路肩等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二)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清扫,确保道路表面清洁,避免路面积水、泥泞等情况,确保车辆通行安全畅通;(三)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绿化,使道路两侧植被茂盛,美化环境,防止路肩塌方等情况发生;(四)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保养和维修,及时处理路面凹凸不平、龟裂、掉块等问题,避免路面损坏加剧、影响交通安全;(五)加强农村公路的安全管理,规范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确保交通规则的统一和安全。
第四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并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河北省公路条例(2021年)
河北省公路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五号)《河北省公路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公路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发展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公路保护第五章农村公路特别规定第六章收费公路特别规定第七章公路区域协同发展第八章保障与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涵洞,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其中,县道、乡道、村道统称农村公路。
公路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第三条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建养并重,绿色智能、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公路事业的投入,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加强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实现公路网与其他基础设施网融合发展,持续提升交通保障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冀交公[2012]337号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正文:----------------------------------------------------------------------------------------------------------------------------------------------------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交公〔2012〕337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公路局、省高管局(集团):现将《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至2012年6月30日废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机制,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3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完成交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的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管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各设区市交通局、省高管局)分别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或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按其作业内容、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日常养护、中修、大修和局部改建四类,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见附件。
高速公路机电系统养护工作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分为日常养护和专项工程两类。
第二章养护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养护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及时预防治理高速公路病害和隐患,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最大限度地提高高速公路的服务水平。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引言:农村公路作为连接农村与城市、农村与农村之间的重要交通通道,对农村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然而,受限于投资、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限制,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一直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为了保障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并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一、养护责任和主体为确保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各级政府应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的责任和主体。
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要由农村公路养护单位、农村公路使用单位和农民群众共同承担。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养护计划,合理安排养护工作,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养护工作。
他们应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巡查、维护和修缮,并及时消除隐患,确保道路的正常使用。
农村公路使用单位应负责对道路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如清理杂物、保持道路干燥、消除路面结构缺陷等,并配合养护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报告道路损坏情况。
农民群众作为最直接受益者,应加强自我管理,妥善使用农村公路,杜绝乱倒垃圾、非法占道等行为。
农民应积极配合养护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养护工作,及时反馈道路问题。
二、养护预算和资金保障为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正常进行,养护预算和资金保障尤为重要。
各级政府应加大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的投入,确保养护工作的持续进行。
养护预算应根据农村公路的规模和需要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各地区的农村公路得到公平对待。
资金保障方面,应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通过财政拨款、道路建设基金、农民交通费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并确保资金的透明使用。
三、养护技术和方法养护技术和方法是农村公路养护的关键。
为确保农村公路的长期使用和安全性,应采取科学有效的养护技术和方法。
首先,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护标准和规范,明确养护的目标和要求,确保养护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
其次,应加强道路的巡查和维护工作,定期对道路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道路的损坏,确保道路的整洁和安全。
另外,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养护技能和职业素质,确保养护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和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分管范围内的公路附属设施;(三)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路政监督检查;(四)依法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进行审查;(五)审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利用和超限运输;(六)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秩序;(七)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和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建设、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批准文件界定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一米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经费有限,管理和养护不到位,农村公路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路面破损、排水不畅、交通安全隐患等。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对于解决上述问题,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和通畅,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设计农村公路是连接农村乡村和城市的重要通道,因此,充分发挥农村公路的功能,需要在规划设计阶段就充分考虑。
首先应制定合理的农村公路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布局农村公路,统筹考虑交通、农业、居住等各方面的需求和利益,确保农村公路的通畅和安全。
其次,在设计过程中,要注重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和适应能力,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和舒适。
同时,在设计过程中,还应考虑环保因素,保护自然环境,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健全的农村公路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农村公路管理机制非常重要,可以有效保障农村公路的使用和养护。
首先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明确职责和任务,组织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
其次,应加强对农村公路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同时,还应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成果评价机制,定期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工作进度和方向,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最后,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维护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到位,保障农村公路设施的正常维护和使用。
三、加强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日常养护是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重要环节。
要对农村公路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和可用性。
具体措施包括:1、定期进行路况检查,发现路面破损、漏水、积水等问题及时处理;2、定期开展清理工作,保证道路畅通无阻;3、定期进行路面翻新,修复路面破损,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舒适度;4、维护路灯、交通信号灯,确保道路安全通畅;5、定期进行路侧设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
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9【实施日期】2000.09.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3号)《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6月6日省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钮茂生二000年九月十九日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县、乡公路管理,促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县、乡公路(以下称县道、乡道)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县道、乡道规划应当依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并与其他有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国道、省道规划相衔接。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初审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经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部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当在县道、乡道的一侧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或者坡角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距离,县道不少于四十米,乡道不少于十五米。
第七条县道、乡建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合同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工作质量。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分别报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
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河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5.07【实施日期】1986.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1986年5月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86年5月7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公布,1986年8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建设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养路费的征收与管理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证安全畅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路管理必须贯彻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积极改善,科学管理,保证畅通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级公路、乡级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专用公路的管理。
第四条公路管理等级的划定和批准权限:国道由国家划定和批准;省道由省交通行政部门划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县道由市(地区)交通行政部门划定,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批准;乡道由县交通行政部门划定,经市(地区)交通行政部门批准,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专用公路经省交通行政部门确认后,列入公路统计里程。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公路事业;市(地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路建设、养护以及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行政部门对本条例的实施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六条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过往车辆,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七条公路建设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保证质量,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其他建设规划相配合。
重要公路非经批准不得压复已探明的重要矿床。
第八条公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健全工程监理制度。
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统计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保障投入、有路必养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村民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和改革、公安、审计、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以县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补助为辅,社会各界自愿捐助。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养护工程资金和日常养护资金。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省人民政府给予定额补助。
定额补助的标准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筹措,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畅通的公路通行条件,依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河北省公路桥梁检查管理办法》和有关公路桥梁检查标准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县、乡、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县级交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加固及检测资金由市级交通部门负责筹集,并行使业主职责;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加固及检测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并行使业主职责。
第五条农村公路局部改线后的原路段上的桥梁,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移交或废弃。
废弃的桥梁必须断交或拆除。
第二章桥梁工程师职责第六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设专(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
桥梁养护工程师一般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的交通土建专业技术职称,并有相当的施工和设计经验;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可放宽为交通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
桥梁养护工程师须向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以保持桥梁养护工程师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制定、安排桥梁年度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并提出桥梁的检查报告。
(二)根据定期检查结果,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改造方案和对策措施。
(三)提出县乡公路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并负责计划的落实和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组织养护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四)审核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情况。
(五)负责桥梁管理系统所需数据的采集。
第八条县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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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统计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保障投入、有路必养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
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村民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和改革、公安、审计、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以县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补助为辅,社会各界自愿捐助。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养护工程资金和日常养护
资金。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省人民政府给予定额补助。
定额补助的标准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筹措,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日常养护资金的标准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大桥每年每座2000元,中桥每年每座1000元,小桥每年每座500元。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上述标准应当安排的日常养护资金高于200
万元的,如确实财力不足,可控制在200万元。
目前实际安排的日常养护资金高于上述标准的,要维持现有标准,不得降低。
第十条省级设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每年1亿元,通过“以奖代补”形式下达给县(市、区)。
下达给各县(市、区)养护专项资金的数额,根据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路养护资金数额和到位情况、年度养护工程落实情况和养护效果综合考核评定结果确定。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与省安排的养护工程定额补助资金同步到位。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乡道、村道的养护资金,具体筹措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捐资等方式投资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护,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采取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养护市场化。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并落实具体管理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村民自觉爱路、护路,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
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乡道、村道两侧的绿化,可以结合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六章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对设区市、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七条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制定本区域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机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