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家储备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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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安全库存管理规定(3篇)

仓库安全库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仓库安全管理,确保仓库物资的安全,防止物资损失、浪费和事故发生,提高仓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仓库,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备品备件仓库等。

第三条仓库安全库存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库存管理目标第四条通过科学合理的库存管理,确保仓库物资的安全,降低库存成本,提高物资周转率。

第五条保障生产、销售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减少因库存不足或过剩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提高仓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安全库存管理职责第七条仓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本仓库的安全库存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负责物资的入库、出库、盘点等工作;2. 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库存管理制度;3. 定期检查仓库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4. 对仓库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5. 参与仓库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采购部门负责:1. 根据生产、销售等业务需求,合理采购物资;2. 及时向仓库管理部门反馈物资需求,确保库存充足;3. 参与制定和执行安全库存管理制度。

第十条生产、销售等部门负责:1. 提供准确的物资需求计划;2. 积极配合仓库管理部门进行库存管理;3. 及时反馈库存不足或过剩的信息。

第四章安全库存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库存分类管理1. 根据物资的重要性、价值、周转率等因素,将物资分为A、B、C三类;2. A类物资为重点监控物资,应保持较低的安全库存;3. B类物资为一般监控物资,应保持适中的安全库存;4. C类物资为非重点监控物资,应保持较高的安全库存。

第十二条库存定额管理1. 根据物资的采购周期、使用量等因素,制定物资的库存定额;2. 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库存定额的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库存盘点管理1. 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2. 发现盘点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纠正。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发挥省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省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省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省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称省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国家粮食仓库管理制度

国家粮食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粮食仓储管理,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粮食储备库、地方粮食储备库以及其他从事粮食储备、储存、加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粮食仓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管理、高效运行;(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四)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第二章仓储设施与设备第四条国家粮食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标准;(二)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等安全设施;(三)具备粮食储存、加工、运输等设备;(四)具备信息化管理手段。

第五条粮食仓储设施与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粮食储备与储存第六条国家粮食储备库、地方粮食储备库应按照国家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粮食,确保粮食安全。

第七条粮食储存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粮食品种、等级、性质等进行分类储存;(二)保持仓库内通风、干燥、清洁;(三)定期检查粮食质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四)禁止在仓库内进行与粮食储存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粮食储存期间,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控制仓库内温度、湿度,防止粮食霉变、生虫;(二)定期进行粮食倒仓,防止粮食结块、结皮;(三)加强仓库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第四章粮食出库与销售第九条粮食出库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粮食销售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市场需求,合理安排粮食销售计划;(二)保证粮食质量,不得销售霉变、生虫等不合格粮食;(三)严格执行粮食销售价格政策,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信息化管理第十一条国家粮食仓库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粮食储备、储存、出库、销售等信息实时监控。

第十二条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粮食储备、储存、出库、销售等信息录入、查询、统计;(二)粮食质量检测、监控;(三)仓库安全管理、应急处理;(四)粮食价格监测、预警。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省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六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省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仓库货物存放区安全规定

仓库货物存放区安全规定

仓库货物存放区安全规定仓库货物存放区是存储和管理货物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货物的安全、有序存放,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仓库运营效率,特制定以下安全规定:一、货物存放原则1、分类存放不同类型、性质、规格的货物应分类存放,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例如,食品与化工产品应分开存放,易碎品与重物应分别放置。

按照货物的价值、重要性和使用频率进行分类,便于管理和查找。

2、稳固存放货物应摆放整齐、稳固,避免倾斜、倒塌。

对于高层货架存放的货物,要确保货架的承重能力和稳定性。

对于容易滚动的货物,应采取固定措施,如使用挡板、绳索等。

3、留出通道货物存放区应留出足够的通道,包括主通道、次通道和消防通道。

主通道宽度不小于 2 米,次通道宽度不小于 1 米,消防通道宽度不小于 4 米,并保持畅通无阻。

通道上不得堆放货物、杂物,以确保人员和运输工具能够顺利通行。

4、遵循限高限重严格按照仓库的限高和限重要求存放货物,不得超过规定的高度和重量。

对于超重或超高的货物,应采取特殊的存放措施,并进行明显的标识。

二、货物堆放要求1、底层铺垫货物堆放在地面时,应在底层铺垫防潮、防虫、防腐蚀的材料,如木板、塑料薄膜等。

避免货物直接接触地面,防止受潮、受损。

2、堆码整齐货物堆码应整齐、规范,保持垂直和水平方向的对齐,以增加稳定性。

堆码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货物的性质和包装要求,不得随意超高堆码。

3、间距合理货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间距,便于通风、散热、检查和搬运。

相邻货物之间的间距不小于 05 米。

不同批次、生产日期的货物应分开堆放,并做好标识。

4、标识清晰每堆货物应标明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以便于管理和查找。

标识应清晰、准确、牢固,不易脱落或损坏。

三、仓库环境管理1、温度和湿度控制根据货物的特性,合理控制仓库内的温度和湿度。

对于对温度和湿度敏感的货物,应配备相应的温湿度调节设备,如空调、除湿机等。

定期监测仓库内的温湿度,做好记录,并及时调整。

国家储备仓库管理制度

国家储备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储备仓库的管理,确保储备物资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储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储备仓库(以下简称仓库)的物资储备、保管、使用、维护、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仓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分类管理,分库储存;(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科学合理,高效利用。

第二章仓库管理职责第四条仓库管理部门负责仓库的全面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仓库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物资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二)组织实施储备物资的入库、出库、保管、使用、维护等工作;(三)加强对仓库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四)组织开展仓库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仓库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仓库工作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物资的安全;(二)负责物资的入库、出库、保管、使用等工作;(三)做好仓库的清洁、通风、防潮、防火等工作;(四)加强物资的盘点、统计和分析,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物资储备与保管第六条仓库应按照储备计划,对储备物资进行分类、分库储存。

第七条仓库物资的入库、出库、保管、使用等环节,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入库物资应进行验收,确保数量、质量、规格等符合要求;(二)出库物资应办理出库手续,明确出库原因、用途和数量;(三)仓库内物资应按照分类、分库储存,做到整齐、清洁、通风、防潮、防火;(四)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第八条仓库应建立健全物资档案,详细记录物资的入库、出库、保管、使用等情况。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仓库物资的使用,应按照储备计划和使用规定进行,确保物资的有效利用。

第十条仓库应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维护保养,确保物资的完好。

第十一条仓库应定期对储备物资进行技术鉴定,对不合格、损坏的物资进行淘汰。

储备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储备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储备库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储备库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储备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储备库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库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储备库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

4. 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共同维护储备库安全。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储备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加强储备库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4.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5. 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6. 储备库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灭火器、防护用品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7.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 储备库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程序,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9. 储备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活动、事故处理、隐患排查等情况。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储备库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对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并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储备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仓库标准化管理制度

国家仓库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仓库的管理,提高仓库管理水平,确保仓库安全、高效、规范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国家仓库,包括中央储备粮库、中央储备物资库、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等。

第三条国家仓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分类管理,规范操作;3. 信息化管理,提高效率;4. 节能减排,保护环境。

第二章仓库分类与职责第四条国家仓库分为以下类别:1. 中央储备粮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轮换和出库等工作;2. 中央储备物资库:负责中央储备物资的储存、管理、轮换和出库等工作;3. 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负责国家战略物资的储存、管理、轮换和出库等工作。

第五条各类国家仓库的职责:1. 中央储备粮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储备政策,确保粮食储备安全、稳定;2. 中央储备物资库:严格执行国家储备物资政策,确保物资储备安全、稳定;3. 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严格执行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政策,确保战略物资储备安全、稳定。

第三章仓库管理要求第六条仓库管理应严格执行以下要求:1. 建立健全仓库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2. 加强仓库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仓库安全无隐患;3. 严格执行入库、出库、盘点等操作规程,确保物资准确、完整;4. 加强仓库信息化建设,提高仓库管理效率;5. 加强仓库节能减排,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环境。

第七条仓库安全管理要求:1. 仓库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安全管理;2. 仓库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报警系统等;3. 仓库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 仓库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危险化学品管理等安全规定。

第四章仓库信息化管理第八条仓库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以下目标:1. 仓库信息实时更新,确保数据准确;2. 仓库业务流程自动化,提高工作效率;3. 仓库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营成本;4. 仓库数据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出入管理规定:一.本仓库属于重点防火单位,仓库所有场地严禁吸烟,禁止携带火种入内;二.其他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管理,闲人免入;物资加工存放管理规定:一.本仓库物资系易燃物,必须专库专用,严禁存放其他任何物品;二.存放物资的库房必须做到干燥,通风状况良好;三.物资入库后必须及时进行分类加工,按规定打包成型,堆码;四.物资放于地面上时应垫有枕木(大概高20cm)并保留空间,距离墙壁40cm左右。

电源设备管理规定:一.严禁在仓库使用其他任何用电设备;二.对供电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车辆出入管理规定:一.车辆入库必须装上防火筒,停车后立即熄火,不得在仓库内检查排除车辆故障;二.机动车辆必须在规定位置停放,非本单位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入内。

4.5.1安全培训的管理4.5.1.1对新入职员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三级(即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教育培训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4.5.1.2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需重新进行转岗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4.5.1.3对从事电气、起重、车辆(包括叉车)驾驶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4.5.1.4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二)1目的为了加强物资存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司员工和财产免受损害,制定本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物资管理场所的管理。

3职责与分工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

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执行部门:物资管理科。

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为了更好地发挥仓库对材料的调配功能,规范公司仓库的材料管理程序,促进公司仓库的各项工作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合理地运作,确保公司资产不流失和所需原材物料的品牌、型号、规格以及质量符合要求,保证仓库材料供应不延误生产进度,并加速资金周转,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广东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广东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广东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安全,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经营、储备以及调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粮食安全保障是指保证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居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粮食的质量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农业、价格、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的发展规划,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

第五条对为粮食安全保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章生产与经营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确保粮食生产的播种面积达到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发布信息、调控储备和给予种粮者种粮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粮食生产。

可能发生粮食严重紧缺情形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当期生产其他经济作物的基本农田用于恢复粮食生产,并组织落实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储存、加工的科技投入,鼓励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粮食产量,提升粮食储存、加工品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和流通基础设施。

储备仓库管理制度

储备仓库管理制度

储备仓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储备仓库管理,保障储备物资安全,提高储备物资的利用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官方储备仓库管理事项。

第三条储备物资包括但不限于粮食、石油、医药、燃料、维护材料等,由相关部门动态调整。

第四条储备仓库管理应遵循“先进、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确保储备物资的储存、保管、使用和动态调度。

第二章储备仓库的建设第五条储备仓库应选址在安全、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的地方,并且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储备仓库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包括库房、办公区域、装卸区、围墙、保安设施等,并应达到国家安全规范。

第七条储备仓库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并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储备物资的储存管理第八条储备物资进库时,应按照规定的存放位置、摆放方式进行储存,并应做好标记。

第九条储备物资应按照品种、批次、数量等进行分类存放,并应编制相应的储备物资档案。

第十条储备物资应定期进行检查、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在册。

第四章储备物资的保管管理第十一条储备物资库管人员应熟悉相关储备物资的品种、性质、数量,认真执行储备物资的保管要求。

第十二条储备物资库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储备物资的保管、调度、出库等工作,并应确保操作安全。

第十三条储备物资库管人员应保证储备物资的安全、完整,做好相关防火、防盗、防腐蚀等工作。

第五章储备物资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储备物资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合理的使用计划,并应按照规定的使用程序进行使用。

第十五条储备物资库管人员应在使用储备物资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并及时更新库存情况。

第十六条储备物资使用情况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应定期进行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

第六章储备物资的动态调度第十七条储备物资库管人员应了解当前储备物资库存情况,并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的调度。

第十八条储备物资的动态调度应符合相关部门的调度要求,并应及时准确地完成调度工作。

国家储备仓库管理制度

国家储备仓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国家储备物资的安全、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储备仓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国家储备仓库及其附属设施。

三、储备仓库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国家储备物资的安全,防止火灾、盗窃、破坏等事故发生。

2. 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和方法,提高储备仓库的管理水平。

3. 保障供应:确保国家储备物资的及时供应,满足国家战略需求。

4. 节约资源:合理利用储备物资,降低储备成本。

四、储备仓库管理职责1. 仓库管理部门负责储备仓库的全面管理工作。

2. 仓库管理员负责物资的入库、保管、出库等工作。

3. 保管员负责物资的验收、清点、登记、统计等工作。

4. 仓库安全员负责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储备仓库管理制度1. 物资入库管理(1)入库物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确保物资质量。

(2)入库物资需填写入库单,经验收合格后,由保管员办理入库手续。

(3)入库物资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楚,便于管理和查找。

2. 物资保管管理(1)仓库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物资保管情况,确保物资质量。

(2)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仓库内不得存放与储备物资无关的物品。

3. 物资出库管理(1)出库物资需严格按照出库单进行,确保物资数量准确。

(2)出库物资应优先保障国家战略需求。

(3)出库物资应实行“先进先出”原则。

4. 仓库安全保卫管理(1)仓库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巡查,确保仓库安全。

(2)严格执行门卫制度,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3)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六、奖惩措施1. 对在储备仓库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国家储备物资损失、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国家储备仓库管理部门。

如有未尽事宜,由国家储备仓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国家仓库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国家仓库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一、目的为加强国家仓库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规范适用于国家各级仓库、仓库设施及仓储物流企业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与分工1. 国家仓库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本制度规范。

2. 仓库设施及仓储物流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制度规范得到有效执行。

3. 仓库设施及仓储物流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四、内容与要求1. 仓库建筑与设施(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

(2)仓库内应设置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喷淋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3)仓库内应设置通风、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确保储存物品安全。

2. 仓库物品储存与管理(1)物品储存应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应单独存放,并设置明显标志。

(3)储存物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破损、变形的包装材料。

(4)仓库内应定期检查物品储存情况,确保物品质量符合要求。

3.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1)仓库内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措施。

(2)仓库内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仓库内应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仓库安全教育培训(1)仓库设施及仓储物流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新员工应经过岗前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3)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五、监督与检查1. 国家仓库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国家仓库、仓库设施及仓储物流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规范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规范由国家仓库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广东省国家储备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国家储备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国家储备仓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了确保广东省国家储备仓库的安全运营,保护国家财产和人员的生命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2.1 安全责任2.1.1 广东省国家储备仓库的安全责任由仓库管理方全权负责,确保仓库内的运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

2.1.2 仓库管理方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并确保人员配备到位,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

2.1.3 仓库管理方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所有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熟悉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2.2 安全设备和设施2.2.1 仓库管理方应按照相关要求安装、维护和检修安全设备和设施,如消防设备、监控系统等。

2.2.2 安全设备和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应由专门人员负责,并建立相应的维修与更换计划。

2.3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2.3.1 仓库管理方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2.3.2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电气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

第三章操作规范3.1 进仓和出仓3.1.1 所有进出仓库的物料都必须符合国家和仓库管理方规定的安全要求。

3.1.2 进出仓库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并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查。

3.2 贮存和保管3.2.1 仓库管理方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物料贮存和保管制度,确保物料的品质和安全。

3.3 废弃物管理3.3.1 仓库管理方应制定废弃物管理方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废弃物的储存、处置和清运。

3.4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4.1 仓库管理方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附件:1、广东省国家储备仓库安全管理制度2、广东省国家储备仓库安全设备清单3、广东省国家储备仓库安全检查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家法律:指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

2、相关规定:指与储备仓库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文件。

国家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仓库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仓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国家仓库,包括国家储备仓库、战略物资仓库、军事仓库等。

第三条国家仓库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安、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仓库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仓库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本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仓库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国家仓库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国家仓库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国家仓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四)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五)安全检查制度;(六)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七)应急预案。

第十条国家仓库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国家仓库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国家仓库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管理,确保其储存、运输、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国家仓库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国家仓库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五条国家仓库应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六条国家仓库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储备库安全管理制度

储备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储备库安全管理,保障储备物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储备库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 责任到人、责任到岗的原则。

3. 科学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

4. 坚持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储备库安全管理水平的原则。

三、储备库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1. 储备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储备库安全管理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工作。

2. 储备库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储备库日常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3. 储备库安全管理员:负责储备库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储备库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2)制定储备库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组织开展储备库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组织储备库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5)负责储备库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储备库安全管理制度1. 储备库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储备库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2)储备库设施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3)储备库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4)储备库设施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

2. 储备库物资安全管理制度:(1)储备物资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分库储存,确保物资质量;(2)储备物资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3)储备物资应按照规定进行保管,防止霉变、损坏和丢失;(4)储备物资出入库应严格执行手续,确保物资安全。

3. 储备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储备库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2)储备库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3)储备库工作人员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消防演练;(4)储备库应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物资储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物资储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物资储备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物资储备场所,包括仓库、堆场等。

三、消防安全责任1. 物资储备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物资储备场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3)物资储备场所管理员为具体责任人。

2. 各级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2)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3)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物资储备场所设置:(1)仓库、堆场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保持通风良好。

(2)仓库、堆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仓库、堆场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电器设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 火源管理:(1)禁止在仓库、堆场内吸烟、使用明火。

(2)动火作业需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结束后,需及时清理现场,确保无遗留火种。

3. 电气设备管理:(1)仓库、堆场内电气线路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乱拉乱接。

(2)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3)禁止使用非阻燃电线、电缆。

4. 消防设施管理:(1)仓库、堆场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

(2)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3)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

5.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2)员工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使用消防设施。

五、火灾事故处理1.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扑救,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2.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全文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全文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全文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全文为规范国家物资储备活动,特制定《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物资储备活动,保障国家物资储备有序发展并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建立物资储备制度,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需要,服务国防建设,应对突发事件,参与宏观调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物资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本规定所称国家储备物资,是指由中央政府储备和掌握的,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所需的关键性矿产品、原材料、成品油以及具有特殊用途的其他物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储备物资是国家财政资金的实物形态,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坏和挪用。

第四条国家储备物资实行目录管理,明确品种和规模,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五条确定国家储备物资的品种和规模,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国家发展战略需要;(二)国内外资源状况;(三)供应风险和经济风险情况;(四)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物资储备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储备局)及其所属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具体履行国家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

财政部负责国家物资储备财政管理及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国家物资储备有关工作。

第二章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拟订国家物资储备发展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储备局建立监测预警制度,为国家储备物资收储、动用等提供决策支撑。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物资储备发展规划等,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拟订年度国家储备物资收储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储备局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国家储备物资收储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形,储备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动用建议,报国务院审批:(一)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确需的;(二)宏观调控确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动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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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储备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储备物资仓库的治安秩序,保障国家储备物资仓库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国家储备物资仓库(以下称储备仓库),包括仓库库区及其附属的建筑设施如专用铁路、公路、转运站、通讯、输电、输油、供水设施等。

第三条储备仓库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敌特及刑事犯罪活动,制止扰乱储备仓库治安的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维护储备仓库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储备仓库的安全。

第四条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和储备物资管理部门双重领导,以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为主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方针。

储备仓库所在地公安部门直接领导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储备仓库应与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村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立由当地人民政府领导的治安联防组织,制定联防方案和公约,落实联防措施,掌握联防区的敌、社情动态,互通情况;经常对群众进行防火、防盗、防泄密、防破坏的教育,发动和依靠群众做好库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储备仓库的安全管理实行分段负责:储备仓库单位负责库房作业区和办公生活区的安全管理;驻库警卫部队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管理;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储备仓库外围的治安管理。

三道防线的管理单位必须互相配合,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储备仓库单位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和治安保卫责任人制度;
二、经常对职工进行法制和治安安全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经常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值班巡逻和技术防范等安全措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配备安全保卫人员,保卫组织应经常与驻地公安保卫部门联系,接受其业务领导;
四、贯彻执行《储备部门治安防范管理规则》,制定储备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保卫责任制度。

严格进出库检查、登记;
五、贯彻落实《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各项规定,做好储备仓库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驻库警卫部队、经济民警和职工警卫的职责:
一、根据储备仓库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哨位,调整和充实警卫力量;
二、组织警卫战士进行政治学习和形势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增强责任感;严格进行军事技术训练,提高应急战斗能力;
三、熟悉储备仓库库区和联防区的地形地势,了解联防区的治安动态;
四、严格检查进出库区人员及车辆,认真执行库区巡逻任务,严密控制库区要害部位,保障库区安全。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经常对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加强指导;
二、了解、掌握库区周围的社会治安情况,向当地群众宣传本规定,开展法制教育、敌情教育和形势教育;
三、教育群众勇于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斗争,共同做好外围控制工作;
四、组织协调储备仓库发生的重大案件和破坏事故的侦破工作;
五、协调处理库乡矛盾。

第十条储备仓库库界应有明确标志。

对尚有争议地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储备仓库库区属于禁区,严禁擅自进入。

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的,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火种等危险品进入库区;进入库区的各种车辆必须配带消防器材。

未经储备仓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摄影、录像、测绘。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库区割草、砍柴、伐木和开荒。

第十三条禁止在储备仓库的安全距离内烧荒、爆破、建造房屋、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已经建造的房屋、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处理;未处理的,应共同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储备仓库应同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储备物资的安全接收和发运,禁止非法拦截、扣留或扒乘运载国家储备物资的车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储备仓库专用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除储备仓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征用的铁路、公路留地上建房、搭棚、挖土、积肥、耕种、打场晒粮、堆积物料等。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储备仓库专用的输电、通讯、供水、输油等设施,不准擅自接用储备仓库的电线、水管,不准在仓库的电杆、电缆、油管、水管处挖沟、取土、爆破或从事其他危害线路、管道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储备物资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储备物资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进入库区或携带危险品进入库区的;
二、擅自接用储备仓库电线、水管的;
三、在储备仓库安全距离内和专用铁路、公路及其留地上爆破、烧荒、建房、搭棚、挖土、打场晒粮、堆积物料的;
四、在库区内吸烟、打猎、燃火,或者未经批准在库区内割草、砍柴、伐木、开荒、摄影、测绘、录像的;
五、盗窃储备仓库物资或毁坏储备仓库设施的;
六、非法拦截、扣留或扒乘运载储备物资车辆的;
七、妨碍储备仓库工作人员、警卫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殴打执勤人员和工作人员的;
八、对揭发、检举、制止危害储备仓库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对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责任的人员因不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有其他影响或扰乱储备仓库治安秩序行为的。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广东省公安厅和广东省储备物资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省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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