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05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通用版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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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的单元,即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主要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大类。
第四条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安全评估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类信息加强监督管理。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 简介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的设备、工艺、物质等存在的危险源。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中国政府颁布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安全。
2.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制(1)建立应急预案企业管理单位应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预案组织人员应当熟悉应急预案内容,并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2)实施风险评估在危险源建设或改建施工前,企业管理单位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和技术安全评估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或改建。
在危险源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3)定期检查危险源的管理单位应每年对其危险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4)建立责任制企业管理单位应设立危险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5)加强信息公开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将其所属危险源的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公开,要求有关部门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和准确,保证公众知情权。
3. 监督和处罚(1)监督机构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规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2)检查和评估监督机构应当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3)处罚和信用记录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企业管理单位,监督机构有权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4. 总结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助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安全。
企业管理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本规定,并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塔里木建工集团路桥二队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的单元,即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主要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大类。
第四条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安全评估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类信息加强监督管理。
有关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本单位的监督管理。
督促本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第七条项目经理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第八条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在每年3月31日前将重大危险源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的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一)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基本情况;(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三)重大危险源平面布置图、关键设施和重点部位图片;(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情况;(五)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运行及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六)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是指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该规定旨在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重大危险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重大危险源的范围和分类:规定了哪些危险化学品企业属于重大危险源,并根据危险性级别进行分类。
2.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和备案: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下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价,评估其危险度和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管理措施。
4.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规定了监督机构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方式和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
5. 重大危险源的应急管理: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 重大危险源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发生重大危险事故后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大危险事故的发生具
有重要意义。
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落实,并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湖北)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湖北)一、重大危险分级标准重大危险源的范围包括: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
(一)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范围的危险物质,以GB 18218所列临界值为基准,进行重大危险源分级。
(二)在《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范围以外的危险物质(场所和设施)以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所列临界值进行辨识和分级(毒性物质除外,毒性物质分级按照《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实施)。
二、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治理的隐患。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标准,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可分为四级。
三、附件:1、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2、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doc4、P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doc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检测、报告、评估、监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适用本规定。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可能引发重大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的危险源。
该暂行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根据这个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要求如下:
1.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企业和单位需要将其拥有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包括危险源的名称、类型、规模、储存数量等信息。
登记信息需要定期更新。
2. 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企业和单位需要对其拥有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评估,包括风险评估、安全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等。
评估结果需要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3.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有权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检查其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危险源的储存使用情况等。
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报告相关部门。
4. 重大危险源的应急准备:企业和单位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应急预案需要包括事故发生时的应对措施、人员疏散方案、紧急救援等。
5.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和单位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6. 重大危险源的报告和信息公开:企业和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重大危险源事故和污染事件,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根据《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同时,监管部门也有权利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重大危险源的危险,保障公众的安全。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重点不安全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有效防范和管控重点不安全源,维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资产安全,加强重点不安全源的监督管理,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不安全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企业,特别是那些存在重点不安全源的企业,包含但不限于化工、矿山、冶金、能源等行业。
第三条重点不安全源管理原则重点不安全源管理要坚持防备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并强调科学管理、依法经营、风险掌控和连续改进。
第二章重点不安全源识别与分类第四条重点不安全源识别企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自身存在的重点不安全源进行识别,确定其范围、特性和对周边环境和人员的可能危害程度。
第五条重点不安全源分类依据重点不安全源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其分为特别重点、重点和一般三类。
并依据分类结果,订立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重点不安全源备案与核查第六条重点不安全源备案企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自身的重点不安全源进行备案,并报送至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重点不安全源核查有关部门将对企业的重点不安全源进行定期核查,以确保企业依照备案信息运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重点不安全源改造与升级企业应定期对重点不安全源进行改造与升级,以提高安全性能,减少危害风险。
改造与升级工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重点不安全源风险评估与管控第九条风险评估企业应对重点不安全源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了解不安全源的潜在风险和可能显现的事故情况。
风险评估应包含定性和定量分析,以科学的方法评估不安全源的风险程度。
第十条风险管控措施依据风险评估结果,企业应订立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包含但不限于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
对于特别重点不安全源,应采取更加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一条风险管控监督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控监督机制,定期对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矫正发现的问题。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定义1. 重大危险源:指具有较大破坏力、危害程度较高,并可能对公共安全、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设施、物品或过程。
2.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和管理,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风险。
三、监督管理机构1. 国家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2. 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3. 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与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联系。
四、监督管理措施1. 定期检查: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和运行状态。
2. 风险评估: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消除。
3. 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4. 培训教育: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审核审核: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进行审核,确保其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五、监督管理责任1. 监督管理机构应明确监督责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 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到具体岗位。
3. 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和审核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 监督管理机构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管理信息公开1. 监督管理机构应将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 引言重大危险源指那些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设施或活动。
为了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文档旨在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定适用于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组织。
2. 重大危险源的分类根据危险性和潜在危害程度,重大危险源可分为以下几类:2.1 化学品生产与储存化学品生产与储存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活动。
相关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确保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与储存。
2.2 矿山与冶炼矿山与冶炼涉及采矿、矿山工程、选矿、冶金等活动。
相关单位应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确保矿山与冶炼活动的安全进行。
2.3 石油与天然气开采与储存石油与天然气开采与储存涉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输送、储存等活动。
相关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石油与天然气的安全开采和储存。
2.4 工业生产与储存工业生产与储存包括钢铁、电力、化工、建材等行业。
相关单位应进行详细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管控,确保工业生产与储存活动的安全进行。
2.5 交通运输交通运输包括道路交通、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
相关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交通运输活动的安全进行。
3.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为了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需要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3.1 监测与评估对于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建立监测与评估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3.2 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力,确保责任的层层落实。
3.3 安全培训与教育相关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强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3.4 风险管控措施相关单位应制定详细的风险管控措施,包括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措施等,确保危险源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目的是通过监督管理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降低重大危险源对社会的危害。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分类及管理范围由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性、有效性、公正性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分类管理,合理引导,鼓励创新。
第五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造成威胁,并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场所、设施、物质、工艺、工程等。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管理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维护、更新、修缮设施设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加强员工安全培训等,保障生产经营过程的危险源的安全性。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控制,并及时整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危险源进行未经许可的更改、拆除等行为,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检验、验收。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发生的事故,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计划,对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有权查阅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了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情况,向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员工询问有关事宜,并对危险源进行现场检查。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篇)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定义1. 重大危险源:指可能发生较大爆炸、泄漏、火灾、毒气扩散等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环境破坏或财产损失的危险源。
2. 监督管理机构:指由地方政府组织建立的负责监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
三、监督管理职责1. 监督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工作,确保重大危险源的明确、实时掌握。
2. 监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加强安全生产条件的管理。
3. 监督重大危险源的操作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4. 监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5. 监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四、登记备案1. 所有具有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应的材料和信息,申请登记备案。
2. 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备案。
3. 登记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址、性质、规模、安全设施等内容。
五、安全设施建设和使用1. 重大危险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必要的安全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 监督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3. 对于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要求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六、操作人员培训1. 重大危险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组织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化培训,并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2. 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
3. 对于操作人员培训不合格的情况,监督管理机构要要求重新培训并进行考核。
七、巡查与检查1. 监督管理机构要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监督管理机构要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深入核查安全情况。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分级、建档、报告、治理、核销以及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包括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危险状态以及作业环境和条件存在危险因素。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治理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分级、建档、报告、治理和核销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所辖行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它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第七条重大隐患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提请当地政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大隐患能及时整改。
第二章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与报告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积极开展经常性检查和定期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鄂安监规[2013]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安监规〔2013〕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切实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四)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进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五)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维护工程;(六)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重大危险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因物质、能源、工艺等因素,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产生严重影响的单位或设施。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国家保护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设施应当全面配合、积极参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建立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形成合力,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和登记第七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划定,并公示划定结果。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应当综合考虑危险程度、可能造成的伤害范围、存在时间等因素,划定依据应当公开透明、及时更新。
第九条危险源管理单位和设施应当履行登记义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登记。
第十条危险源管理单位和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增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并重新进行划定。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国家有关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责任:(一)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二)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和登记工作;(三)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五)组织开展对危险源管理单位和设施的安全评估,及时指导改进;(六)建立重大危险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演练;(七)加强对危险源管理单位和设施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八)加强对危险源管理单位和设施的培训和教育;(九)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统计工作,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十)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重大危险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范围与分类第二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破坏环境、损失巨大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设施设备。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几类:(一)危化品生产、使用、储存单位;(二)矿山、煤矿等采矿单位;(三)石油、天然气、非金属矿及其制品等工业企业;(四)港口、码头、航运、航空等交通运输单位;(五)医疗卫生、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六)能源、水利、环保等重要基础设施单位;(七)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是负责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机构,其职责包括:(一)制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抽查检查;(三)指导地方政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四)对重大危险源及其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重大危险源应当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和管理体系,确保风险可控。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紧急情况。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采取必要措施减少风险。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应当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规定定期上报相关安全数据和情况,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确保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负责人应当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危险情况和安全隐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拥有、经营、管理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危险设施和危险物质。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以保障安全为核心,加强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推动危险源管理和运行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实现科学决策、全面调查、全过程监管、全员参与、全方位管理。
第六条国家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推行信息联通、共享、互认,确保安全信息的高效传递和管理机构的权威发布。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制第七条国家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排查和风险评估的指导意见,明确危险源的分类管理要求。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协作沟通,形成联动监管,提升监督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危险源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权限与责任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有权制定危险源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重大危险源的建设、运营、维护进行检查,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危险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或停止危险源的运营活动。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鄂安监发[2012]18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10.11【实施日期】2012.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18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鄂和省属石化、化工企业:现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10月11日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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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检测、报告、评估、监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适用本规定。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对该经济实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运行与监控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所辖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它部门对其监管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
其它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所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提请政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本辖区重大危险源处于可控状态。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与分级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的范围包括: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分级原则(一)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范围的危险物质,以GB 18218所列临界值为基准,进行重大危险源分级。
达到标准所列临界值,或存在隐患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为四级重大危险源。
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5倍或以上、10倍以内,或者存在隐患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为三级重大危险源。
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10倍或以上、15倍以内,或者存在隐患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为二级重大危险源。
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15倍或以上,或者存在隐患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为一级重大危险源。
(二)在《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范围以外的危险物质(场所和设施)以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所列临界值进行辨识和分级(毒性物质除外,毒性物质分级按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实施)。
达到56号文所列临界值,或者存在隐患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为四级重大危险源。
达到或高于56号文所列临界值的5倍或以上、10倍以内,或者存在隐患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为三级重大危险源。
达到或高于56号文所列临界值的10倍或以上、15倍以内,或者存在隐患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为二级重大危险源。
达到或高于56号文所列临界值的15倍或以上,或者存在隐患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为一级重大危险源。
(三)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认可的相关专业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技术规范,采用定性、定量的评估方法出具书面评估结论,确定等级。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报告和检测检验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结论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
安全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风险评价;(四)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五)重大危险源等级;(六)控制对策措施;(七)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及效果评价;(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其它重大危险源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评估报告应存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并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针对同一重大危险源,已进行安全评价并符合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不再重复进行安全评估。
但期满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二条从事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结论负责。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申报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申报应统一使用由国家或省认可的软件。
登记、建档、申报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二)重大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三)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四)重大危险源平面布置图、关键设施和重点部位图片;(五)控制对策及监控措施;(六)查出的隐患及治理情况;(七)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有关材料和实时监控情况通过国家或省认可的信息系统软件或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
涉及以下基本信息内容变更的,应及时补充上报:(一)单位名称;(二)法人代表;(三)单位地址;(四)联系方式;(五)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六)应急救援预案文件;(七)新完成的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发生下述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送《安全评估报告》。
三级以上重大危险源,应分别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和市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
(一)重大危险源搬迁或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涉及到重大危险源等级变化或构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三)应急措施及安全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涉及到其重大危险源的。
第十六条因停产、转产、关闭、技术改造等原因,原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报告,由当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现场核实后予以注销,并报省级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经有关专业机构作出结论后,由生产经营单位报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
其中,四级以上重大危险源报县级安监部门备案,三级以上重大危险源报市级安监部门备案,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报省级安监部门备案,一级重大危险源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档案和监控系统。
实时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系统应与所在地的县(市、区)、设区的市和省级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和应急救援系统联网。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查、检测和检验,对现场检测、监控和相关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以及应急器材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建立检查、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的电子台帐,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可控状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标牌应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类型、等级、物质特性、事故类型、防范措施、应急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应急电话等基本内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作业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使其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整改。
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检测检验、监控以及完善实时监控措施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状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本辖区或行业内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台帐电子档案,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备案管理:(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应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管理;(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监管;(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应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管理。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运用国家和省认可的软件,及时上传和更新数据信息,保证信息网络畅通,实现重大危险源的信息互通、动态监控。
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二)安全对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五)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运行、保养和定期检查(测)情况;(六)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情况;(七)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九)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十)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的情况;(十一)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的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
对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经检查部门审查验收同意,方可消号,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共同配合,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和要求,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安监部门应提请当地政府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未纳入正常监管的重大危险源的情况。
查实后应当对举报人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第五章重大危险源的应急管理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应急人员,配备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结合实际,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同时报当地安监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后的影响范围、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周边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掌握相关应急知识,能熟练应对和处置突发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