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办法》(关于项目级别的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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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2009〕226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办法》

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现将《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科研经费资助办法通知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1月19日印发

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加强学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提高学校学术水平,对我校获得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配套(或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说明:

1.在外单位作为主持人(申请人)申请的国家级项目和教育部、浙江省的省部级项目进入本校研究,经立项部门批准正式将本校作为承担(依托)单位的,视同本单位申请的项目予以经费的配套或资助。

2.以企业为申报单位,温州大学为技术依托单位的联合申报项目,项目负责人为本校教职工的,配套经费按上表标准的50%计算。

3.外来经费需转出一部分至协作单位的,转出至协作单位的科研经费不配套。

4.同一项目配套科研经费中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的40%须用于购置科研设备。

5.未列入以上项目列表的其它项目(有研究经费拨入本校),由科技处或社科处参照上表处理。

6.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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