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经济法律责任
供热站安全生产职责范本
供热站安全生产职责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站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供热站运营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本职责适用于供热站的日常运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供热站负责人应当按照本职责的规定,组织和实施供热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供热站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四条供热站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和协助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供热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权限和制度。
第七条供热站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等内容。
第三章安全生产职责范围第八条供热站负责人对供热站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供热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程和措施;(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三)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和规程;(四)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五)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提出问题整改措施;(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供热站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主要包括:(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供热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程和措施;(二)负责供热站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三)检查和监督供热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四)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五)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提出问题整改措施;(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第十条供热站员工对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负有义务和责任,主要包括:(一)遵守供热站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二)参加供热站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三)发现安全隐患和事故危险,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积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文化用语,不传播虚假信息和谣言。
安全生产相关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生产、经营。
第三章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
法律规定欠款条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欠款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欠款,是指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或者条件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还款。
第四条债权人有权依法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第五条国家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欠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欠款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欠款违法行为。
第二章欠款定义与分类第七条欠款根据性质分为以下几类:(一)金钱欠款:指债务人未支付货币资金的行为。
(二)物品欠款:指债务人未交付物品的行为。
(三)服务欠款:指债务人未提供约定的服务的行为。
(四)其他欠款:指除上述三类以外的其他欠款行为。
第八条欠款根据还款期限分为以下几类:(一)短期欠款:指还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欠款。
(二)中期欠款:指还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欠款。
(三)长期欠款:指还款期限在五年以上的欠款。
第三章欠款形成与确认第九条债务人应当与债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债务内容、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第十条合同签订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一条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视为形成欠款。
第十二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还款凭证,债务人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三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确认欠款金额、还款期限等事项。
第四章欠款催收与处理第十四条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催收欠款:(一)书面催收:向债务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
(二)电话催收:通过电话联系债务人,要求其还款。
(三)上门催收:直接到债务人住所地催收欠款。
(四)委托催收: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催收。
第十五条债权人采取催收措施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二)不得泄露债务人的个人信息。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以及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必须落实以人为本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实行责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方针,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监察检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其主管、班子成员、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履行各自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班子成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当赋予安全管理工作以充分的重视,树立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不得以工作量、时间等为由擅自减少或者撤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防护措施和人员。
第七条企业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维修、保养和保管生产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专职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报告企业负责人或者主管指定人员。
第九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实行立案登记、全面调查、认真处理、公开通报和彻底整改的原则,保证事故处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实。
第十一条国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应用和宣传教育。
会计法202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3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其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诉讼。
第六条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二章消费考的权利第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二)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四)公平交易的权利;(五)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诉、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三、经济法制定的基本经验
(四)立法数量和立法质量 针对“无法可依” 针对“无法可依” 有与无的关系 多与少的关系 粗与细的关系 针对“有法难依” 针对“有法难依”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 经济法的制定
三、经济法制定的基本经验
(五)群众立法和专家立法 (六)同步立法和超前立法 (七)立足本土和借鉴国外
A. 2000年8月,杰克逊法官因违反司法程序、 向媒体泄漏案件审理内情而被解职,库雷·科特 琳被任命接替杰克逊,全权负责对微软反垄断 案的审理。2000年11月上旬,在库雷·科特琳法 官力促下,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妥协 条件是微软同意个人电脑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 视窗桌面、公开视窗软件部分源代码,使微软 的竞争者也能够在操作系统上编写应用程序。
C. 但是,华星影视城接受了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的建议,承诺自6月份起逐步采取如 下优惠让利措施:将原价8元的乐百氏矿泉水 调低为4元、原价10元的雪碧降低到5元;每 月推出一些优惠套餐饮品;考虑安装免费饮 水设备;并通过电子品目和价目牌向消费者 告知。其中,安装免费饮水设备还没做到。
D.2003年,山东省乐陵市检察机关就对非 法炼油污染环境提起了民事诉讼;四川省阆 中市检察机关对某骨粉厂侵害环境一案亦提 起过民事诉讼。2004年12月14日,四川省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全国率先设立了 “公益诉讼人”制度。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 经济法的制定
一、经济法制定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制定 制定 国家机关 狭义的国家机关 广义的国家机关 经济法的制定 狭义的经济法制定 广义的经济法制定 经济法的制定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 经济法的制定
财务会计制度的行政法规(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二条本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可比。
第四条财务会计制度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真实性原则;(三)完整性原则;(四)及时性原则;(五)可比性原则;(六)谨慎性原则;(七)重要性原则。
第二章财务会计组织机构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二)进行会计核算;(三)管理财务会计档案;(四)监督企业财务活动;(五)参与企业重大经济决策。
第七条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熟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遵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设置会计科目,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三)采用持续经营假设;(四)保持会计信息的连续性、可比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设置以下会计账簿:(一)总账;(二)明细账;(三)日记账;(四)辅助账。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会计凭证的审核、登记和归档。
第四章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真实、完整;(二)及时、可比;(三)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帮您恢复记忆-经济法第6章--证券法律制度
“我领大家过中级”《经济法》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上)本章属于自助型章节,不好理解的地方很少,但需要记忆的地方很多,严重考验大家的记忆力。
因此,为了给大家节约宝贵的学习时间,本斑竹将本章需要记忆的内容总结了一下,分三贴列示。
需要声明的一点是:大家需要在细读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来阅读这三贴,而且本斑竹并不能保证考试所考到的本章考点全部在本斑竹所总结的这三贴之内,敬请大家勿迷信这三贴。
本章共讲述了十大问题:一、公开发行的界定;二、股票;三、公司债券;四、证券投资基金;五、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六、持续信息公开;七、禁止的交易行为;八、上市公司收购;九、证券公司;十、法律责任。
本贴总结问题一至三,明天的贴子总结问题四至六,周一的第三篇贴子总结问题七至十。
一、公开发行的界定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就属于公开发行二、股票(一)股票的发行条件1、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
(二)证券的承销1、证券承销采取代销、包销方式。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精选2024)(多份)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精选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规范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条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经济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权利,妥善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六条签订经济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合同标的明确,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主要内容具体确定;(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签名。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第九条签订经济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签订经济合同,当事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合同附随义务。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妥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十五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济法主体概述
10
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一)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 (二) 中央—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 (三) 地方政府的地位
? 中央政府集权应该建立在地方政府分权的基础之上, 无论是中央政府集权还是地方政府分权都是有限的。
?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关系
(四) 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
又是一个在系统内部分工框架中的个别的、具 体的经济管理机关。
8
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 经济管理机关既可以成为行政法主体,也 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可否认为,行政法 主体资格是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础。
? 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权限适当。 第三,权责对称。
9
2. 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3. 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4. 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5.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6
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 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 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 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 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下述主要特征:
1. 一是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 2. 二是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 3. 它既是一个整体性的、抽象性的主体,即政府;
22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
? 社会中间层主体以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 为团体性主体和单元性主体。前者即社会 团体,后者表现为事业单位、企业。
? 单元性主体依其社会职能不同,可大致分 为社会评价主体、经济调节主体、市场中 介交易主体等类别。
? 从职能上对社会中间层主体进行分类,只 有相对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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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经济管理主体)
2、基本特点 组织性 营利性 法定性 独立性
《经济法基础》法第六章
本章考情分析本章是2007年考试大纲完全新增的内容,共包括9个小税种。
分析以往考题,本章应试特点是:(1)基本是客观题题型,即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
(2)考点较多,但难度不大,分值一般在10分左右。
在2007年、2008年的考试中,本章的题型均为客观题,出现频率较多的是房产税、印花税和契税。
2009年教材本章变化不大,但个别税种有政策调整,具体是:第三节印花税(1)自2008年9月19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2)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第四节契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帄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第八节土地增值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本章内容结构和重点内容:本章涉及9个税种的内容。
其中大纲要求:1.掌握的税种有2个:房产税、印花税;2.熟悉的税种有7个: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车船税。
3.每个税都是三个要点问题: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课程讲解第一节房产税一、房产税的概念——属于财产税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产权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提示1】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产,不征房产税。
【提示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一)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1.纳税人的一般规定(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提示】房产出租的,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李昌麒《经济法学》教案
李昌麒《经济法学》教案第一章:导论1.1 课程简介了解经济法学的定义、研究对象和意义。
掌握经济法学的学科体系和发展历程。
1.2 教学目标理解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熟悉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研究领域。
1.3 教学内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研究领域。
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1.4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特征和研究领域。
案例分析法:分析实际案例,加深对经济法的理解。
第二章:经济法的基本原理2.1 课程简介探讨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市场经济法制、国家干预经济和保护公平竞争等。
2.2 教学目标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及其在现实中的应用。
2.3 教学内容市场经济法制: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干预经济: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职能和作用。
保护公平竞争: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和实践。
2.4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市场经济法制、国家干预经济和保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理。
案例分析法:分析相关案例,加深对经济法原理的理解。
第三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3.1 课程简介探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了解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3.2 教学目标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
3.3 教学内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调控等。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行政措施和司法解释等。
3.4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
案例分析法:分析实际案例,加深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和方法的理解。
第四章:经济法的法律关系4.1 课程简介研究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
4.2 教学目标理解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及其特点。
4.3 教学内容经济法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经济法的客体:经济行为和经济利益。
经济法的法律内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4.4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及其特点。
案例分析法:分析实际案例,加深对经济法法律关系的理解。
第五章:经济法的法律规范5.1 课程简介研究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经济法第六章合同法案例一
《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 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 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学校与服 装厂未约定付款日期,依据《合同法》161条 和171条的规定,学校应在服装厂交货时付款。 而学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在服装厂交货 时支付货款。因此,服装厂可以行使同时履 行抗辩权而拒绝学校先提供服装的请求。由 于,学校在服装厂交货时未支付货款,违背 了法律规定,因此,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合同有 效成立后在合同履行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 法定事由暂时拒绝对方请求履行到期合同义务 的权利。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1) 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互负义务而又无先后履 行顺序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合 同义务时,可以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2) 后履行抗辩权,即互负义务而又有先后履行顺 序的合同中,后履行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合同 义务时,可以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3) 不安抗辩权,即在互负义务的合同中,应先履 行合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财产显著
在本案中,米勒需要凌晨3点开车去上班, 经常一天要在底特律高速路上奔波150多英里, 如果他的汽车轮胎一大早在高速路上坏了,又 没有备用轮胎的话,他会被危险地困在高速路 上,直到天亮才有人救助。因此,缺少备用轮 胎严重贬低了汽车对米勒的价值,而米勒发现 备用轮胎欠缺的第二天要求道奇公司弥补,公 司是有机会及时弥补的。所以,道奇公司的行 为构成根本违约,米勒有权利解除合同。
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的行为(P333)。
在本案中,B公司并不是真正想与甲公司订 立合同,而是假借订立合同阻止甲公司与A公 司订立合同,显然,B公司对合同最终未订立 存在恶意,其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故甲公 司有权起诉B公司。B公司由于恶意地违反了先 合同义务,致使甲公司未与A公司订立合同, 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其行为符合缔约过失责 任的要件,故B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 责任。
商业合作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合作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业合作各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所签订的商业合作协议。
第三条商业合作协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商业合作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便于各方履行。
第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合作协议的签订第六条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作各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合作协议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三)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四)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合作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期限;(三)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合作项目的投资、收益、风险分担;(五)合作项目的实施、监督和验收;(六)合作项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合作协议的生效、终止和解除;(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作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经过合作各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三)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四)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有完整、规范的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章合作协议的履行第十条合作各方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一条合作各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源;(二)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共同参与合作项目的实施;(三)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时通报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四)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妥善处理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护交易安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服务交易、技术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等。
第三条保护交易安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三)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欺诈、误导、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原则;(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交易安全保护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管,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保障交易安全。
第五条交易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侵害交易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第二章交易信息保护第八条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主体信息、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地点等。
第九条交易主体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
第十条交易信息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删除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法、合规、必要;(二)采取技术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三)不得泄露、篡改、损毁交易信息;(四)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第十一条交易信息提供者应当对交易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交易信息使用者应当对交易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他人。
第三章交易行为规范第十三条交易行为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交易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二)交易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三)交易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四)交易方式应当合法、安全;(五)交易地点应当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交易主体不得采取以下行为:(一)欺诈、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公平竞争;(三)泄露交易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四)违反法律法规,从事非法交易。
经济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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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保护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 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 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 9. 警示义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 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 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 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 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 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 息。
▪ 5.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 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 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 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 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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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 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 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 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 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 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 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 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六章 经济保护法律制度
▪ 第2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一、消费者和消费者问题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对消费者作出明确 的定义,只是在该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 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 受本法保护。”可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所谓的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而购 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四、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1. 公司的合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根据各自的需要,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 序,合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公 司合并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担。 2. 公司的分立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有 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 担。
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 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报国务院备案。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 欠劳动者的工资。
是指调整政府代表国家从长远和公共利益出发,对国民经济全局所 进行的组织、监督和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4. 社会保障法 是指调整国家在从事社会保障各项事业的过程中与劳动者及全体社 会成员之间所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的法律。 第二节 市场主体法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1.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依法定程序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 2. 公司的种类 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以下五类:有限责 任公司,即所有股东均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 司,即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 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无限责任公司,即所有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 少,对公司债务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两合公司,即有无限责任股东与 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即有无限责任股东与股 份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 1.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分为等额股份,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人数必须 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 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 过半数同意,并在公司登记方可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和公司 的组织较为简单。 三、股份有限公司 1.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 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发起人应为5人以上,国有 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方 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 负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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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经济法律责任第一节经济法律责任概述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认识不一,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
我们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
它是一项重要而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尤其是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1、从责任目的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或者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第一目的,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
民事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个体权利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行政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而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则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
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共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在经济法中广为使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宏观调控中更是如此。
现代经济法律责任以公平归责为主要的归责原则是因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交易机会、利益成果享有和责任承担等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公平的。
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1)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
法律责任的形式必须与法律活动的特征和结果相适应,相吻合。
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相比,其显著特点在于它的资格性;与行政活动相比,其显著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
与此相适应,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便成了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2)经济补偿。
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的合法行为也往往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如在土地征用活动中土地征用者给集体所有制成员造成的损害;在自然资源使用中,使用者给资源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企业关、停、转、迁、股份制改造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因经济政策变化或产业政策调整而给相关地区、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等。
在这些损害中,行为人无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因而由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便成了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纠纷、弥补损失、进行司法救济的较好方法。
经济补偿在我国经济法律中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行为人才应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每一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相对稳定的责任条件,这也决定了各法律部门责任的不同。
但是,各部门法责任构成的共性特征也不少。
一般来讲,各部门法均是从责任主体、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去把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要有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
2、行为人须有过错。
在法理学上,对自身行为不能认知(如无行为能力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就属这种情况),则不承担责任;对自身行为能够认知,应当认知,而不认知或认知不当、认知不完整即表明主观上有过错,这时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3、须有经济违法行为。
经济违法行为包括不正确行使权利和违反义务的行为。
4、要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即法律主体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的,对财产的,对精神的(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经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也就是说,若一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引起的,则两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一、经济法责任一般分类经济法责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1、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按照部门法的性质而言,法律责任可分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
作为公法和私法兼容的经济法,其的责任形式可以包括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在经济法中可同时或单独适用行政、民事、刑事性质的责任形式。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这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划分的。
(1)过错责任原则:发生民事责任时,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存在故意或过失。
谁主张谁举证。
(2)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产品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
)(3)公平原则:即当事人均无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的一种责任形态。
3、职务责任和非职务责任这是按照承担责任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地位的不同进行的划分。
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而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又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经济职权来实现的,在这过程中就会出现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出现违反经济法规定不当许可、不当批准、禁止等行为,对此称为职务责任,行为人的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的成员因从事非职务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则属于非职务责任,由其个人承担。
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从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划分。
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经济补偿、补交税款、罚款等以财产形式为内容。
非财产责任包括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判处徒刑等。
二、我国经济法责任的主要类型根据我国经济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是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一)行政责任经济法中的行政责任可以分为行政制裁与其他负担。
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行政机关针对与其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相对人采取的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等)、与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针对违法单位和个人采取的非纪律性制裁如罚款、责令停业等)、其他负担主要是行政机关针对由于其行政行为给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给予的经济补偿、返还财物、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单位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和罚款等;个人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二)民事责任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强调侧重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即行为不违法甚至合法,但是为了体现公平,也可以对行为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为了保护弱者,在经济法的民事责任中不仅强调同质赔偿还在一定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见《消法》NO49以及《医疗事故赔偿条例》)。
具体形式主要有: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三)刑事责任对于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并构成犯罪的行为称为经济犯罪,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注意罚金与罚款不同:罚金是刑法附加刑之一,是刑罚处罚的一种方式,属财产刑,其适用对象是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和犯罪法人。
罚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刑法的规定判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罚金权。
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
他不需要经人民法院判决,只要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即可执行。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局依治安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即可执行。
违反工商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即可执行。
)第三节经济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实现一、经济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责无论是何种法律责任其都将会引起当事人之间应承担的新的法律义务、法律职责和其他法律负担。
所以在经济法责任的认定上应强调三个原则:一是要符合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二是不同责任应由相应机构(部门)分别认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法律责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也可由当事人依法协商认定,刑事责任只能由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责任由具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认定或由人民法院认定);三是责任相当原则(即经济法责任的大小应与该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或者其他后果相对应)。
为此在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时,有必要把认定、归结的根据与构成要件区别开来。
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条件和依据(一)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一般条件1、主体必须有经济违法行为存在。
经济违法行为不仅是产生经济法律责任的前提,而且也是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必备条件。
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违反法定经济义务的行为,如偷税、抗税、骗税、生产伪劣产品、销售侵权产品等,也包括不正确地行使权利的行为,如错误吊销营业执照、超额罚款、擅自审批、擅自减免税款等;既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如私设金融机构、诈骗贷款等,又包括不作为的经济违法行为,如偷税、玩忽职守等。
2、主体的违法行为必须给国家、社会或个人造成损害事实。
经济法律责任既是一种经济责任,又是一种社会责任。
因为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给国家、社会或个人造成的损害,既包括经济的,也包括人身的;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既包括现实的,也包括潜在的;既包括对国家和社会的,也包括对个人的。
因此经济法律责任从本质上讲具有经济性,但从实现方式来看未必都具有经济性。
3、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主体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不仅要有经济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而且要求经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内在的、必然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无论是管理、调控主体,还是管理和调控的受体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无关,或者说违法行为仅仅是损害事实产生的外部的、偶然的条件,一般就不应要求经济法主体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4、主体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主体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不仅要具备客观方面的条件,还必须同时具备主观方面的条件,即要具备法定的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因素。
所谓故意是指主体对其经济违法行为具备明知的认识因素和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
所谓过失是指主体对其经济违法行为是当知而因疏忽大意未知或已知但轻信能避免的心理态度。
当然也有个别的经济违法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这是特殊原则,并以法定为限。
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经济管理职权过程中,侵犯相对主体的经济权利时,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而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及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