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成立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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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水利函〔2016〕121号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水利函〔2016〕121号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水利函〔2016〕12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标准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若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5万立方米以上,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他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填报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审批、备案权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报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地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分别报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相关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要创新审批方式,改进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建立信用档案要求的补充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建立信用档案要求的补充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建立信用档案要求的补充通知正文:----------------------------------------------------------------------------------------------------------------------------------------------------省水利厅关于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建立信用档案要求的补充通知各有关单位:2019年9月25日,我厅发布了《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要求的通报》。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要求,优化水利建设市场营商环境,经研究,就下列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省水利厅关于停止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鄂水利函〔2016〕231号)废止,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按照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二、2019年9月25日发布的《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要求的通报》“新建档范围”中,“湖北省水利行业设计、施工、监理、信息化、质量检测等需要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修改为“水利行业设计、施工、监理、信息化、质量检测等需要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删除“省外水利行业设计(甲级、乙级)、施工(特级、一级、二级)、监理(甲级、乙级)、信息化、质量检测(甲级)等需要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

《申报建立信用档案或退出信用平台的材料内容及要求》(附件5)“一、材料内容”中,删除“7.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等级证书复印件”;“二、材料要求”中,删除“4.市场主体须取得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其余要求不变。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荆沙合并后长江、汉江、东荆河、四湖流域管理机构设置意见的再次请示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荆沙合并后长江、汉江、东荆河、四湖流域管理机构设置意见的再次请示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荆沙合并后长江、汉江、东荆河、四湖流域管理机构设置意见的再次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2.06•【字号】鄂政发[1995]11号•【施行日期】199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荆沙合并后长江、汉江、东荆河、四湖流域管理机构设置意见的再次请示的通知(1995年2月6日鄂政发〔1995〕11号)荆沙、荆门、天门、潜江、仙桃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水利厅《关于荆沙合并后长江汉江东荆河四湖流域管理机构设置意见的再次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希望各有关市、县和各有关单位顾全大局,团结治水,兼顾好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互相配合,协同作战,进一步搞好水利工程的管理,为防洪保安、抗灾夺丰收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荆沙合并后长江、汉江、东荆河、四湖流域管理机构设置意见的再次请示省人民政府:关于荆沙行政区划变更后,长江、汉江、东荆河、四湖流域管理机构设置的意见,前以鄂[1994]550号文上报。

最近,我厅组织专题组先后到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荆沙市、四湖工程管理局以及田关泵站、田关闸,进一步听取了当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与建议。

12月23日,我们召开厅办公会议。

专题听取了调查组的汇报,并对该地区流域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作了又一次深入的研究。

现提出以下5点具体意见:一、合并原荆州地区长江修防处和沙市市长江修防处,成立荆沙市长江河道管理处,业务上接受省水利厅指导,行政、人事由荆沙市管理。

相应设立荆沙市荆州长江河道管理总段、沙市长江河道管理总段、江陵长江河道管理总段。

长江沿线其它县市堤防管理总段亦更名为河道管理总段,其管理体制不变。

二、合并原荆州地区汉江修防处和荆州地区东荆河修防处,成立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由省水利厅直接管理,原管理范围不变,下辖各县市河道管理总段,即钟祥、荆门、天门、监利、洪湖各设一个总段,潜江、仙桃市各设汉江、东荆河两个总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利现代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利现代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利现代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4•【字号】鄂政办发[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利现代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0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今年5月,我省汉江流域水利现代化试点项目被水利部列为全国水利现代化唯一流域试点项目。

为了抢抓机遇,加快推进我省汉江流域水利现代化试点建设,确保在5至8年时间内完成试点任务,经研究,省政府决定成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利现代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赵斌副省长副组长:梅祖恩省政府副秘书长王忠法省水利厅厅长刘兆麟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华新省财政厅副厅长成员:刘进文省经信委副主任郑春白省科技厅副厅长夏早发省国土整治局局长周歆昕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张学锋省住房建设厅副厅长马立军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周汉奎省水利厅副厅长徐能海省农业厅副厅长刘晓洪省林业厅副厅长彭承波省移民局副局长聂世峰省南水北调局副局长孙亚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曾昭荣孝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曾君荆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胡铁军荆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启斌仙桃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郭平潜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志鹏天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跃华襄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歌莺十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具体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周汉奎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的通知-鄂水利办函[2011]6号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的通知-鄂水利办函[2011]6号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的通知(鄂水利办函[2011]6号)厅机关各处室(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0〕42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湖北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根据《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度廉洁性评估是指以规范权力运行和防止利益冲突为重点,对省水利厅起草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科学的评估程序和方法,排查、分析和解决制度中可能导致腐败发生的漏洞和缺陷,及时修订和完善制度,消除因制度不健全而引起的腐败条件,提高预防腐败能力的一项工作。

第三条制度廉洁性评估坚持定性与定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注重实效。

第四条制度廉洁性评估对象包括:(一)2007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省水利厅起草或牵头起草的地方性水法规、规章以及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省水利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2011年1月1日以后,拟由省水利厅起草的地方性水法规、规章以及以省委、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省水利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纪检组、监察室,具体负责受理和组织评估工作。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成立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评估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成立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评估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成立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评估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鄂水利函[2011]290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成立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评估小组的通知(鄂水利函〔2011〕290号)厅机关各处室、单位:为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要求,以规范权力运行和防止利益冲突为重点,以推进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目标,围绕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开展廉政风险评估工作,把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各个环节,经厅党组研究,决定成立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和评估小组,负责全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协调、评估工作。

具体成员如下: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忠法副组长:金正鉴汤和明成员:陈建华刘纲徐自发熊春茂邵远亮唐俊陈冬桥袁俊光李庆国程国银潘颖谌详成程时泉朱怀银张汉生王献民戴柱新张从银张勇冯贤华郑光雄梁开学刘家君胡学家裴海燕帅移海蔡民波鄢铁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监察室,具体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朱怀银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评估小组组长:汤和明副组长:朱怀银徐自发成员:陈建华刘纲熊春茂邵远亮唐俊陈冬桥袁俊光李庆国程国银潘颖谌详成程时泉联系电话:************传真:************举报电话:************电子邮箱:*******************.cn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三十七号《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工程建设第四章工程运行第五章工程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功能和效益,推进流域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具有防洪、排涝、防渍、农业灌溉、供水、水土保持、水力发电、引调水等功能的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包括堤防、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渠道、航电枢纽、拦河坝、塘堰,以及灌区、蓄滞洪区工程和水文监测站(点)等。

法律、法规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葛洲坝水利枢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将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保障体系和跨流域、跨行政区域、跨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协同联动机制,提升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公共服务水平。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通知-鄂水利库函[2012]457号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通知-鄂水利库函[2012]457号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通知(鄂水利库函〔2012〕457号)各市、州、直管市水利(水电、水务)局,省直水库管理单位:近年来,我省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活动逐渐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库的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

为确保水库运行安全和防汛抗旱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与保护范围《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规定,水库是指由挡水、泄水、输水、发电建筑物,运行管理配套建筑物,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库内岛屿、库区水体和设计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并明确界定了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各水库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水库工程情况,推进水库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明显界线或界桩。

要加大《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现场宣传、张贴标语等措施和渠道,让群众了解水库安全管理规定,增强依法办事意识,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规范水库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建设活动许可审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规定,确需在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应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审批是各级水行政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地要严格执行。

一要实行分级管理。

厅直属水库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其他水库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跨行政区划的水库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21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2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湖北省湖泊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全省水利行业依法行政工作,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保障全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发展及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指导市、县区域和流域水利规划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水利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提出国家下达我省和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水利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鄂政办发[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6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0〕2978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全省水库移民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库区和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王国生省长副组长:田承忠副省长成员:王永高省委副秘书长、省信访局局长骆新华省政府副秘书长文成国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许克振省发展改革委主任陈安丽省教育厅厅长赵飞省公安厅副厅长陈绪国省监察厅厅长谢松保省民政厅厅长王文童省财政厅厅长邵汉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杜云生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李兵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李德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尤习贵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王忠法省水利厅厅长祝金水省农业厅厅长焦红省卫生厅厅长张永祥省审计厅厅长乔余堂省物价局局长付明珠省编办主任鲍红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杨朝中省扶贫办主任汪元良省移民局局长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移民局,负责日常工作,由汪元良同志兼任主任,省移民局副局长郑志康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鄂水利规科函[2012]1232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鄂水利规科函〔2012〕12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为加强水利规划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规划编制质量,保障规划有效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0〕14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实施<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湖北省水利厅2012年12月28日湖北省实施《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充分发挥水利规划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保障规划有效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本省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包括发展规划、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的立项、编制、衔接、审批、公布、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四条水利规划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手段,是水利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制定和安排水利建设计划、制定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政策、规范各项水事活动的重要依据。

水利规划要突出时效性和约束力,强化对水利建设和涉水事务社会管理的法规性作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水利规划管理工作。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和监督检查职责。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创建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创建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创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4.18•【文号】办运管函〔2019〕503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创建的通知办运管函〔2019〕503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水库大坝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水利部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创建工作,为区域乃至全国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新的标杆、样板,促进小型水库管护主体、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进一步落实,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水库安全。

一、目标和原则2013年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各地进行了积极实践,小型水库产权基本明晰,在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管理模式方面形成了一些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

本次示范县创建工作旨在督促各地进一步落实《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改革示范县的典型引领作用,加快解决当前小型水库管护主体责任不落实、人员和经费不足等问题,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1.明晰权责、确保安全。

坚持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关系,进一步夯实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县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和乡镇、村组的管护主体责任,确保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根据小型水库的公益性质和影响公共安全的特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增加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同时,积极借助社会力量,探索建立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良好格局。

3.总结经验、鼓励创新。

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总结提炼成熟经验和典型做法,积极推广专业化管理模式,大胆创新社会化管理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增强财政保障能力(一)规范政府收入预算管理。

实事求是编制收入预算,考虑经济运行和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等因素合理测算。

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质量、增幅纳入考核评比。

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提高收入质量,严禁虚收空转。

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各种形式的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

严禁将教育收费和医疗事业性收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二)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

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将列入财政部清单管理的收费基金按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加大“四本预算”的统筹力度,将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有条件的市县可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收入30%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的50%收回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三)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

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深化水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建设水生态文明试点城市

深化水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建设水生态文明试点城市

•58•水生态环境水攻,k 5备源2017年第6期深化水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建设水生态文明试点城市朱开际(湖北省襄阳市水利局,襄阳441021)摘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湖北省襄阳市作为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 建设试点,立足市情水情,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抓手,系统谋划,创新机制,综合施策,积极探索符合本 地实际的水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效。

关键词:水资源管理;水生态文明;式点;襄阳市近年来,湖北省襄阳市以建设“全国水生态文明试 点城市”为机遇,充分发挥襄阳水利大市的资源优势,坚 持深化改革、先行先试,扎实推进水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1坚持顶层设计,凝聚“绿色发展”共识围绕建设汉江水利现代核心示范区、全国水生态文 明先行示范区两大目标,对全市985条河流、1210座水收稿日期:2017-03-01作者简介:朱开际(975 —),男,大学本科,工程师,从事 水利工程管理等工作。

•H-----1-----1-----1-----1-----1-----1-----1-----1-----1-----1-----1-----1-----1-----1-----1-----1-----1-----1-----1-----1-----1-----1-----库和堰塘、渠系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聘请水利部 水规总院和武汉大学、郑州大学专家,编制了《襄阳市水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015 —2030)《襄阳市水生态文明 建设试点实施方案(2015 —2017)《“九水润城”规划》《“绿满丹渠”三年行动计划(016 —2018)等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明确了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时间表、路线 图。

在此基础上,市委、市政府成立了襄阳市实行最严 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用水、管水、治水制度的顶层设计,先后出台《襄阳市实施最严格水 资源管理制度方案》《襄阳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 度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汉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实施 意见》等文件,在全市上下形成了重视水资源保护、建设檪--1—I—I—I—I—I—I—I--1—I—I—I—I—I—I—I--1—I—I—I—I—I—檪化工程。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鄂水利规科函[2012]1231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鄂水利规科函〔2012〕123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为强化水利规划管理,规范水工程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按照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31号令),结合我省目前河流、湖泊及工程管理实际情况,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湖北省水利厅2012年12月28日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的相应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以及河流改道(归并)、河湖连通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

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无可研阶段时为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保留、取消和调整省级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保留、取消和调整省级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保留、取消和调整省级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保留、取消和调整省级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12〕48号)和省审改办《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湖北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审改办发〔2012〕4号)精神,现将涉及水利部门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布。

各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严禁擅自保留或变相审批已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确保水行政许可审批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附件:1、保留的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2、取消和调整的水行政审批事项湖北省水利厅2012年8月30日附件1保留的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省级审批范围备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和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1、在长江(湖北境内)、汉江干流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800万立方米以上;在其他河流年取用地表水500万立方米以上;2、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以上;3、水电总装机0.5万千瓦以上;4、跨市(州)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5、在省政府或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取水许可:1、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1100万立方米(含1100万立方米)以上;2、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含70万立方米)以上;3、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年取水量1亿立方米(含1亿立方米)以上;4、跨市(州)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5、在省政府或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事权划分和投资分担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事权划分和投资分担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事权划分和投资分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11•【字号】鄂政办发[1997]125号•【施行日期】1997.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事权划分和投资分担意见的通知(1997年11月11日鄂政办发〔1997〕125号)省政府原则同意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事权划分和投资分担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水利建设事权划分和投资分担的意见(省计委、省水利厅1997年9月19日)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利基础产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明确划分各级政府水利建设的事权和职责,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建设的决定》(鄂政发〔1995〕6号)和国家关于水利建设事权划分的有关政策,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全省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按照“谁受益,谁建设,谁负担”的原则,根据工程建设性质、规模和受益范围,同时考虑工程项目所在地域进行事权划分。

省主要负责流域性枢纽、调水控制工程和跨地市州的水利设施以及重要骨干水利工程建设;地市州主要负责跨县市的水利设施和骨干水利工程建设;一个县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主要由县市负责筹资建设。

二、已建水利工程的整险加固、更新改造、扩建及配套等,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管理,谁受益,谁负担。

三、大江大河治理。

跨省流域性工程或国家重点农业生产基地的骨干水利工程,按中央管理事权,报请国家计委、水利部安排,需地方配套的,其配套投资省级负担比例按中央与省配套投资比例确定。

四、河道治理工程。

流域面积在300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干流治理投资,中央和省补助40%,地市及以下负担60%;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至3000平方公里之间的干流治理投资,中央和省补助30%,地市及以下负担70%;200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道治理工程,省不安排投资,由项目所在地市负责。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成立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成立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成立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三集中”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2.10.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0.1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成立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工作,切实加强水行政审批“三集中”(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审批人员)改革工作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王忠法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刘烈玉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金正鉴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汤和明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王万林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成员:袁达燚厅副总工程师
陈建华厅办公室主任
李庆国厅规划科技与信息化处处长
徐自发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熊春茂厅水资源处处长
邵远亮厅财务处处长
唐俊厅人事处处长
陈冬桥厅建设处处长
袁俊光厅湖库处处长
吴遵雄厅水土保持处处长
程国银厅农村水利处处长
江焱生省防办副总工程师
谌祥成省防办综合处处长
朱怀银省监察厅驻水利厅监察室主任
戴柱新省河道堤防局副局长(正处)
张从银厅农电处处长
李朝志厅河道采砂局副局长(正处)
鄢铁平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行政审批处,徐自发兼任办公室主任。

2012年10月18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人函[2013]58号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人函[2013]58号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人函〔2013〕5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单位):经厅务会研究,现将《湖北省水利厅表彰奖励管理办法》印发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2013年1月23日湖北省水利厅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表彰奖励管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更好地服务我省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表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鄂办发〔2006〕21号)和《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办发〔2012〕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水利厅党务、行政、工会、群团的表彰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厅表彰奖励分为综合性表彰奖励和专项表彰奖励。

综合性表彰奖励是由省水利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进行,对全省水利系统全面工作开展的综合表彰奖励活动;专项表彰奖励是省水利厅对某一专项工作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原则上每一个处室(单位)只能作为一个专项工作开展表彰奖励。

对于上级主管机关有明文要求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单项事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表彰奖励的单项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分管业务和人事的厅领导审核并经厅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进行。

第四条厅表彰奖励包括对单位(集体)授予“先进单位”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对个人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或授予“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的决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10月2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晓东2020年11月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的要求,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维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设计洪水位”修改为“校核洪水位”。

第二款修改为:“本省辖区内属于本省管理的所有大型、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均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交通、渔业、环境保护、旅游”修改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

四、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水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水库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和水库功能进行明确。

”第二款修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投资兴建的水库由建设者自行管理,但水库的防洪调度和大坝安全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监督。

对电力系统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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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成立深化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精神,切实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成立湖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其成员如下:组长:王忠法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冯仲凯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成员:李庆国厅规划科技与信息化处处长
邵远亮厅财务处处长
唐俊厅人事处处长
陈冬桥厅建设处处长
赵敏厅湖泊局调研员
吴遵雄厅水保处处长
程国银厅农水处处长
袁俊光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张从银厅农电管理处处长
郑光雄省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财务处,邵远亮兼任办公室主任。

厅建设处副处长季庆辉任办公室副主任。

湖北省水利厅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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