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 (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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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
(2017年1月5日选举大会通过)第一条为确保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圆满成功,为保证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投票办法。
第二条选举村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本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名(其中妇女一名)。
第四条各项职位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
第五条参加投票的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每个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应超过本区选民登记总数的百分之90以上,选举才有效。
第六条投票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选民将选票一次性投入票箱。
第七条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推荐提名,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为总监票人员,为验证发票员,为监票员,为唱票人员,为计票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村民对
推荐提名人有异议,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尊重选民意见,及时调整。
第八条选举时,选票上附各职位候选人姓名(候选人的排列以姓名笔划排序),选民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也可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选票对应职位的符号栏内划“0”,不赞成的划“x”。另选他人的在选票另选他人栏内填写赞成的选民姓名,并在相应的符号栏内划”0“。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填写选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选民自己不能填写的可请工作人员代笔填写,代写人必须尊重选民意愿。
第九条选举大会会场设在,设
等个投票站,大会设立流动票箱,使用对象为老弱病残的选民。投票站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划票间、代写处和投票箱。选民凭选民证、委托证领取选票,每一位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即最多只能投4张选票(含本人1票),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选民必须按要求填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部分可以辨认的有效,模糊部分无效。
第十二条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发布选举公告,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三条候选人所得票数超过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当从第一次选举未当选的人员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另行选举仍坚持参选选民过半数的原则,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须超过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可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3日内进行。另行选举后,当选人数仍少于应选人数的,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前款暂缺的名额,由村民委员会在3个月内组织补选。
第十四条本投票办法的未尽事宜,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决定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选举大会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