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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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出现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从事产业劳动。他们以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廉价的劳动力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身份的不同,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弱势群体。在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群体被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情况下,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他们承受了众多不公正的待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与农民工群体的民主权利缺失有关,即缺乏利益诉求的途径与相应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津
一、农民工劳动权的现状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的权益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益。然而,现实中农民工的权益却是普遍地遭受着侵犯且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益严重受损
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首先,农民工的就业遭受歧视。农民工往往因农民工的身份,得不到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对待。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相比,不仅在工作时间、工资倾度、社会保险等方面有差别,而且他们的人格薄严也少有得到薄重。很多雇主对农民工随意打骂、恐吓甚至非法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其典型如同工不同酬和拖欠工资,相同的工种和劳动量度却得不到相同的报酬,对农民工的工资采取任意拖欠的恶劣做法。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资料,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1 000亿元。其次,农民工与其雇主或者用人单位往往没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就业受到限制。由于自身的原因,农民工没有能够真正意识到订立合法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从而在出现事故等不利于农民工的事件时往往很难追究雇主或称用人单位的贵任;再就是,一些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的应对农民工承担的各项义务,利用各种办法逃避劳动合同的签订,以降低用工成本,达到对农民工使用价值的最大攫取。最后是农民工的就业环境鱼待改善。其典型就是农民工的工作地安全卫生少有甚至没有保障,这些恶劣的工作环境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二)休息权形同虚设
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使劳动者得以恢复体力,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权利。现代劳动立法以限制延长工作时间为己任,以不断延长休息时间为发展趋势。但是在现实中用人单位经常以“自愿”为幌子,延长工作时间侵犯农民工的休息权。深圳华为公司的胡新宇的“过劳死”令人触目惊心,据说在胡新宇去世之前竟连续加班30日,在公司打地铺睡觉,而公司方面却称其为自愿。虽然我国有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最高工时立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规在实际生活中的实施状况确实令人担忧。
(三)职业安全权落实极差
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免遭职业危害的权利。农民进城务工从事的大多是城里人不愿意做的脏累危险的工作。由于他们在经济上的弱势地位,话语权的缺失等一系列原因,使得他们不能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提出太多得要求,只能埋头苦干。一些农民工工作一段时间后患上了严重的职业病。新华社曾以《谁让他们中毒
--透析广东安加鞋厂女工中毒事件》为题,报道了27名女工乙烷中毒并已有多人死亡的事件[2]。
(四)社会保障权缺位
社会保障权是指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目前多数城市没有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没有强制的规定和相应的政策,对待农民工参保问题上执行双重标准[3]。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往往不以法定的方式确定,因而也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这些城市职工普遍享有的社会保险。从社会福利看,农民工与正式职工相比,他们的工资、节假日、奖金等处于低水平甚至没有保障,社会保障的缺位更使其雪上加霜,仅医疗费用一项便使得许多农民不堪重负“因病返贫”的现象并不新奇。
(三)农民工的其他受损权益
除了上述权益外,农民工一些其他的权益也遭受着不同程度的侵犯和损害。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由于目前我国教育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绝大多数的农民工在农村要缴纳教育附加费,且在打工的城市也要缴纳工商税、暂住费以及外来人口教育附加费等费用。他们负担了双重的费用本来就不公平,但他们的子女在缴纳了高额的学费、借读费后只能得到低廉的服务f}l。此外,农民工还失去了一些与其密切相关的文化、教育、民主等方面的一系列利益。总之,不管是在一些大城市打工的农民工,还是那些身在小城镇或农村矿区的私营企业中工作的农民工,他们的权益有形无形地处处受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障。而且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工们,他们的生存环境日趋恶化,且很少得到最基本的人文关怀,其他权利如报酬权、职业培训权、结社权、集体协商权、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权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或限制,农民工的劳动权的保障和实现状况不容乐观,所以通过法律来维护他们的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了。
二、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应成为一部“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将保护劳动者(包括农民工)权益视为其核心理念,侧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加重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贵任。(一)、努力督促企业管理方树立现代管理理念。不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农民工、劳务派遣工,都是企业的劳动者,是人力资本的投入者,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依靠力量和推动力量。企业方要从和谐劳动关系入手,公平地对待每一个职工,尊重并维护每一个职工的尊严和权利,消除存在的差异和歧视;并以长远的目光审视企业的发展,不能因为暂时缩小管理成本而放弃人性化管理和企业凝聚力建设,要逐步落实同工同酬、同工同权的制度要求,填平正式工与农民工之间的鸿沟,建立起协调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让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并享有相应的民主权利
(二)、明确劳动者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
第一,禁止就业歧视。在劳动就业方面,应通过劳动立法,统筹解决全国劳动就业问题。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就业贵任体系,并建立政府帮助弱势群体再就业援助制度。第二,完普社会保障机制。劳动立法应将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纳人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其中,以工伤、医疗保险为基本保险,不同性质的劳动者都要参加;以养老、生育、失业保险为补充保险;鼓励各类不同性质的劳动者自愿参加商业保险。第三,强化用人主体对员工的培训义务。《劳动法》应明确规定,用人主体必须根据农民工职业技能差、抗风险能力低的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积极开展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以提高其职业技能和竞争力,从而获得相对稳定的收人。第四,严格工资分配制度。为确保用人主体按时发放劳动报酬,避免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应适当限制用人主体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标准的自主权,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禁止在普通劳动者中实行超过一定周期(一个月)的所谓季度工资制或年薪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