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复习-考试复习教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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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大纲精讲商经讲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大纲精讲商经讲义

目录一商法 (1)【大纲变化】 (1)【法规变化】 (2)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五 (2)二证券法 (3)二经济法 (4)【大纲变化】 (4)【参考法规】 (4)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4)二土地法 (5)三城乡规划法 (6)四车船税法 (6)三环境与自然资源法 (7)【大纲变化】 (7)【法规变化】 (7)四知识产权法 (8)【大纲变化】 (8)【法规变化】 (8)法考新大纲解读商经知授课讲义郄鹏恩一商法【大纲变化】科目2019年大纲2020年大纲变化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删除,内容与董监高的义务融合,对考试无影响!第六节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的特征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转让第六节公司债券(参见商法第七章证券法的相关内容)相同内容进行了整合,债券的相关内容以证券法为准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表述更精准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概述证券投资基金概述(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特征及分类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和演变)细化理论性内容,与考试影响不大!保险法保险合同特征(……非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特征(……不要式合同)证券法【2020年新大纲】第三节证券交易证券上市证券交易的条件和方式退市制度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第四节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收购要约、协议收购、禁止转让、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第五节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同时披露自愿披露境内外同时披露信息发布与制备场所)定期报告的披露(定期报告的报送和公告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披露的签署)临时报告的披露(股票交易重大事件临时报告披露债券交易重大事件临时报告披露)信息披露监管与信息披露不实的法律后果第六节投资者保护投资者保护概述投资者保护新制度内容(证券公司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的义务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征集股东权利分配现金股利债券持有人会议先行赔付纠纷解决)第九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违反证券法的一般规定违反证券法的相关法律责任(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上市公司收购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投资者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证券公司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证券服务机构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违反证券投资基金规定的法律责任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而概念……)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交易所得概念)扩充了证券交易场所得范围,将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纳入其中。

09司法考试复习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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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物理设计性实验设计报告题目:扭摆法验证平行轴定理姓名:学号:专业:扭摆法验证平行轴定理一、实验目的学习用扭摆法验证平行轴定理的原理和方法。

二、实验仪器FB729型智能转动惯量综合实验仪、FB213A 数显计时计数毫秒仪、光电门、金属载物台、金属细杆、游标卡尺。

三、实验原理扭摆的垂直轴上有一根薄片状螺旋弹簧,可以产生恢复力矩。

在轴的上方可以装上各种待测物体,垂直轴与支座间有轴承,使摩擦力尽可能减小。

用指示系统调整载物台水平。

可通过调整底脚的螺丝来使垂直轴垂直。

将套在轴上的物体水平旋转一定角度后,在弹簧的恢复力矩作用下,物体就开始绕垂直轴作往返运动。

根据胡克定律,弹簧受扭转而产生的恢复力矩M 与所转过的角度θ成正比即 : M =—θ•K (1)式中,K 为弹簧的扭转系数。

根据转动定律:β•=I M (2)式中,I 为转动惯量,β为角加速度,由(1)和(2)得:θωθβ•=•=2-I K-其中IK2=ω,忽略轴承的摩擦力矩,则有:θωθθβ•-=•-==222IKdt d则有: 0dtd 222=•+θωθ此方程表明忽略摩擦力的扭摆运动是角简谐振动,加速度与角位移成正比,且方向相反,此方程的解为:cos A •=θ(φω+t )式中A 为简谐振动的角振幅,φ为初相位,ω为角频率,此简谐振动的周期为:KI22T πωπ==(3) 利用公式(3),测得扭摆的周期为T ,在I 和K 中已知热任意一个量时,就可以计算出另一个量。

本实验用一个转动惯量已知的物体(几何形状规则,根据它的质量和几何尺寸用理论公式计算得到),测得该物体的摆动周期,求出弹簧的K 值。

若要测量其他形状物体的转动惯量,只需将待测物体安放在本仪器顶部的各种夹具上,测定其摆动周期,由公式(3)即可计算出该物体的转动惯量。

2.平行轴定理 若质量为m 的物体绕通过其质心轴EF 的转动惯量为c I ,当转轴平行移动距离x 时(如图二),则此物体对新轴CD 的转动惯量为I mx =+2c I 。

司法考试通关必过宝典——刑诉冲刺重点精品文档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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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共分四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出公诉,第三编审判,第四编执行。

条文共225条。

225条规定为附则。

第一编总则规定任务和基本原则及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第二编规定程序,分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第1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的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条声明了立法依据。

刑事诉讼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宪法是根本法。

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还分一般法律如律师法。

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立法的。

属于基本法。

所以从这条规定来讲刑事诉讼法只需要服从宪法。

第2条立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做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注意:惩罚犯罪的人和保障无罪的人的关系,是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刑事诉讼法主要是用来惩罚犯罪。

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另外,在法律上公民的权利分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能够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是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

有七种犯罪法律明确规定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这是指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第三类,其中不涉及侵犯公民财产权利。

刑诉法规定公民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把案件在有证据的情况下,提起自诉。

限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3条职权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授理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09中法网基础串讲班刑诉 李奋飞讲义

09中法网基础串讲班刑诉 李奋飞讲义

走私犯罪侦机关: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其所在海关业务管辖区内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3)检察机关除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侦查权外,还行使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权力。

(4)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人民法院不能行使侦查权。

(5) 除法律规定外,以上权力任何机关、国家团体都不能行使。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学习本原则,主要应当加强对程序重要性的认识,司法考试中经常有大型的综合案例分析题,让考生 指出某一个案件的处理程序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针对这类问题时,考生应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思考:(1) 采取某一行为的主体是否有权进行这种行为;(2) 进行某一行为的根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进行某种行为时,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手续;(4) 是否有颠倒或者超越诉讼程序的现象;(5) 结束某一个诉讼阶段所使用的法律文书是否正确;(6) 进行某种行为,是否遵守了诉讼期间的规定。

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全面掌握刑事诉讼法各章的相关内容,并将这些内容联系起来考虑,才能作到融 汇贯通,全面理解。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学习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第一部分理念篇(略) 1刑事诉讼法的复习方法 2、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第二部分原则篇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享有侦查权的机关: 1)公安机关;2)国家安全机关3)人民检察院;4)监狱;5)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 6)走私犯罪侦 查局。

(2)侦查权的具体分工: 1) 公安机关:对普通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3)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4) 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5) 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侦查权。

6)(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只独立于行政,而不独立于立法。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导学阶段商经讲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导学阶段商经讲义

《九民纪要》讲座讲义第一节与公司对赌对赌的产生原由简单说就是:公司有项目没钱,投资人有钱没项目。

(一)公司融资的两种方式1.间接融资:申请贷款,即金融机构如银行(贷款)——存款人;2.直接融资:公司接受投资,同时给与投资方(股权),也称为(股权融资),就是公司用股权换投资;(二)直接融资的当事人1.需要资金的公司称为(目标公司);2.提供资金的一方称为(投资人);(三)投资风险1.信息不对称,因为不了解,投资方要保证自己的投资本金和收益的安全。

2.目标公司为了融资,往往把自己说的如何如何好,信息不真实,而核对信息的真实性,需要支付额外的商业调查成本。

(四)风险解决办法事先约定防范风险的协议条款1.如果目标公司业绩兑现了承诺,这时投资方给目标公司股东一定奖励,例如股权奖励2.如果目标公司业绩未兑现了承诺,(核心重点),那么(1)目标公司股权回购;(2)目标公司给投资人金钱补偿;(3)目标公司既回购股权,又给投资人金钱补偿。

3.对赌协议的效力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有效。

(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五)目标公司获得投资人投资的本质从目标公司角度看:以股权换投资;从投资人角度:以(出资)所有权换股权,当股东;那么问题来了,1.目标公司手上有股权(股票)吗?()。

2.目标公司如何凭空制造出股权(股票)来,方法是()股票是(等额拆分注册资本的结果,商业惯例为面额1元。

参见《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1)注册资本=股票总量(2)增资即增发新股,减资则回购并注销股票。

(附: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案例】2017年,顺丰公司投资入股鼎泰公司。

3.目标公司这种制造股权的方式,会产生什么效果?();4.目标公司这种制造股权的方式,对谁?产生什么影响?(1)对原股东()影响;(2)对公司现存的债权人们()影响。

司法考试冲刺高效复习技巧含答案和详细解析.docx

司法考试冲刺高效复习技巧含答案和详细解析.docx

1、下列哪种情形中,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被同意?( )A.某侦查人员曾被单位作出过纪律处分B.某侦查人员态度生硬、粗暴C.某侦查人员接受过另一当事人的吃请D.某侦查人员业务能力差正确答案:C2、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

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

乙将红木交付与丙。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3、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

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2题)A.吊销B.撤销C.撤回D.注销【答案】B【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本题中,甲公司凭借伪造的申请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应予以撤销。

4、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

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

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B.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5、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

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

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

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6、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司法机关保障包括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种模式B. 立法机关保障源自苏联,我国也实行这种模式C. 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为前提D. 美国是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 3 种:(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美国,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2010年司法考试整体复习方案

2010年司法考试整体复习方案

名师指导:2010年司法考试整体复习方案为使广大考生在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特整理推出2010年司法考试整体复习方案,供广大考生参考、学习,希望广大考生能顺利通过考试。

一、参考书目参考书目,是根据目前市面上最受学员欢迎的,其内容不仅专业也通俗易懂的角度来选择的。

(一)教材:理论法学、商经、行政法、三国这几门法,我们一般推荐录音和讲义结合来听,并且配以真题来查漏补缺。

(二)法条:(三)真题:各种的归类真题汇编注意:司法考试资料不在多寡,一门课程,选定一本教材足矣,我们重点强调:一本书看上三遍的效果远远胜于三本书各看一遍。

读书百遍,其意自现!!二、时间方案开班前是个夯实基础的阶段,这个阶段,主要依靠学员的自学能力和自治能力。

由于精品班的课程非常紧密,所以各位学员务必保证在开班前,主要科目做到心中有数,小的科目,时间充裕的,听听录音,做做真题,务必构建起这门课程大体的框架。

具体安排如下:(一)先是民法(1个月)。

民法分值最大,理论较多,理解上难度也较大,需要长期和系统的学习,这放在后面不适合。

在熟悉民法相关内容后,适量的做题,通过做题,找到自己的不足,从而又投入到再次学习中。

总而言之,民法要学好,时间长,任务紧,不易放后。

(二)接着民诉(15天)。

在构建民法体系后,根据实体关系来理清纠纷解决的程序机制,此时我们要学的是民诉,此时看书,便于记忆,浅显易懂。

(三)再是刑法(20天)。

对于刑法学而言,有法学基础的考生都有体会:刑法扫一遍教材,似乎都懂了,感觉很简单,这是因为中国自古以来刑事立法就相当悠久,和刑法体系较为完备有关。

加上刑法的相关理论,在生活中可以很常用到,结合社会现实案例研习,感觉很接近生活,生动有趣,相对来说不会太枯燥。

(四)接着是刑诉(15天)。

在对实体法有一定的认识后,再来学习程序法,效果会比较好。

刑诉里的相关规定和运用,很多时是在对实体有一定的掌握基础上进行考察的。

例如刑诉中关于中级法院的审限问题,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因为之前对刑法有所了解,所以再到刑诉该部分内容时,一来可以检验之前刑法的复习效果,而来也可以加深对刑诉内容的理解和规定。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目录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 (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分类 (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渊源 (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要素 (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价值 (8)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作用 (9)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特征 (10)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本质 (1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1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实施 (1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立法 (1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关系 (20)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治 (2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现代化 (2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2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传统 (2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移植 (2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继承 (2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历史发展 (2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起源 (2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推理 (27)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解释 (29)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宗教 (3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道德 (3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政治 (3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33)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治理念 (3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概念1.所谓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2.法的效力分类(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九)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九)

目录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债权人代位权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反倾销措施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国际法上的继承司法考试专题辅导:无效民事行为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债权人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具体地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要求次债务人将其本应对债务人履行的到期债务,直接向自己履行。

我国《合同法》颁布之前,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上,有类似于代位权的规定。

这种规定,被称为执行程序中的代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它体现的仍然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只不过是在执行程序中得以行使罢了。

2.代位权的意义。

债权人可以越过债务人以原告名义直接起诉次债务人,获得债权的清偿。

因此,代位权对解决三角债、连环债,避免当事人的诉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3.代位权与代理的区别。

代位权与直接代理有重要区别: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是债务人的债务人。

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代理是一种受委托的行为,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并没有代被代理人之位。

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权利归于代位权人。

2024年司法考试培训资料

2024年司法考试培训资料

问题识别
从案例中识别出需要解决的法律 问题,明确问题的性质、范围和 关键点。
法律分析
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对案例中的 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包括法律关 系的识别、法律规则的适用、法 律责任的判断等。
法律关系识别与判断
法律关系识别
根据案例中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识别出涉及的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等。
2024年司法考试培训资料
汇报人:XX
2024-01-12
• 司法考试概述 • 法律基础知识 • 案例分析方法与技巧 • 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 • 模拟试题与历年真题解析 • 备考策略与时间规划
01
司法考试概述
考试内容与形式
考试内容
涵盖法律理论、法律实务、法律英语 等方面,具体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 部分。
分析个人优劣势
根据自身专业背景、经 验、技能等,制定符合 个人实际情况的备考计 划。
设定明确目标
确定备考目标,如通过 考试、取得高分等,并 根据目标制定相应的复 习策略。
制定详细计划
将备考计划细化到每月 、每周、每日,确保计 划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
时间管理技巧分享
合理安排时间
根据备考计划的优先级,合理分配时间,确保重要任务能 够优先完成。
考点分布
考试内容更加注重对法律实务和法律英语的考查,考生需全面提升 自身能力。
备考建议
考生应提前制定复习计划,注重基础知识的掌握和实际应用能力的 提升,多做模拟试题和历年真题进行练习。
02
法律基础知识
宪法、行政法及民商法概述
宪法基本原则与权利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维护国家 法制统一。
04
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

司法考试复习计划

司法考试复习计划

司法考试复习计划司法考试复习计划(精选15篇)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计划是对未来活动所做的事前预测、安排和应变处理。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试复习计划,欢迎大家分享。

司法考试复习计划篇1一、打基础、做准备(10月——2月)。

在这个阶段,主要是要准确把握司法考试的复习备考方向,对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中,与司法考试密切相关的基础问题搞清楚,对重要的知识点有所了解,为后面的系统复习和强化记忆打下坚实的基础。

这个阶段可以听基础精讲班课件,用这个打基础,绝对是最好的选择。

既省时间,又省银子。

在这个时期一定要重视基础理论问题,因为司法考试理论性加强的趋势非常明显,运用基本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考查方式多次出现。

此时的复习,最好能够先听一次老师的讲课,然后对课堂上讲解的问题进行消化理解,然后再带着问题第二次听课,从而最有针对性地解决自己在理解上存在的疑点。

这个时期的复习一定要以理解为主,不需要进行大量的记忆和练习,但最好能看一下近两到三年的真题,特别是要关注对这些真题的解析,将真题及解析当作复习中必不可少的教材来使用。

二、全面复习,系统提升(3月——7月)。

经过在理论阶段的学习,考生在法律理论素养和法律基本知识上,都有了一定的提高,对考试的基本形式、基本知识点和基本的复习思路,有了整体的了解。

以此为基础,从3月份开始到7月上旬,就要进入精耕细作、系统复习和深入理解的阶段。

此时要以司法考试大纲为依托,主要是对司法考试大纲中涉及到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最细致地全面掌握司法考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在这个阶段,要安排好自己的时间,每天既要有听课,同时要给自己留出足够的时间消化理解和记忆,这个阶段,每天晚上都要对重点、难点和疑点都进行了分析,下一步就需要你自己,将这些内容转化为自己的知识。

因此,每天的复习过程中,一定要给自己留出课后复习的时间。

同时,在每一个部门法学习暂告段落时,一定不能忽视练习题。

因为最终所有的知识,都要落实到试卷和试题上,充分地练习能够帮助你巩固知识,查缺补漏,还能够最有效地提高自己的解题能力。

司法考试知识点辅导

司法考试知识点辅导

司法考试知识点辅导司法考试知识点辅导(精选篇1)执行回转(一)概念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完毕后,原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因确有错误而被依法撤销,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

(二)执行回转的前提原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三)执行回转的条件(1)必须具有对原已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作出明确否定的新的法律文书。

(2)必须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由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原执行程序已终结。

(3)必须是根据新的法律文书已经获得执行所得的人不存在取得财产权利的根据,而又拒不返还其所得财产的。

司法考试知识点辅导(精选篇2)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

1.异议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注意】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以外认为执行法院的程序性事项存在违法性,且损害其利益的人。

2.异议对象应当以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由提出异议。

主要包括:(1)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

(2)执行的期间、顺序等未遵守法定程序。

(3)法院作出的其他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异议的管辖法院执行法院4.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救济方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司法考试知识点辅导(精选篇3)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一)对人的拘束力判决对人的拘束力,即判决具有确认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效力。

判决的拘束力包括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的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社会应当尊重,(二)对事的确定力(又称既判力)判决对事的确定力是指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够从法律上作出定论,当事人不得再争执。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考前法条民法-讲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考前法条民法-讲义

民法法条精讲以《民法典》为中心民法典时代民法的法律渊源(本课程讲什么?)•《民法典》的核心地位•著名的第1260条:先前的民事单行法尽数废止•《民法典》之外当然还有众多包含民事规范在内的法律、行政法规•如《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就应试来说,不重要。

原则上不会纳入观察•《民法典》出台后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命运•民法典出,司法解释不会亡。

新解释已在酝酿中•既有解释应会清理,或至少出台适用规则•在彻底清理或重订前,与民法典不冲突的解释继续有效。

故会总体上纳入本法条精讲课程•《九民纪要》•《九民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但是,可作为裁判说理理由•以抽象规则的方式呈现,可视为“法条”,将纳入本课程相关知识模块•主要涉及合同和担保《民法典》体系结构•第一编总则•总分结构•第二编物权•意义例示:“合同效力”主要规范见于•第三编合同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第四编人格权•财产权与人身权•第五编婚姻家庭•财产法:物权、合同、继承、侵权责任•第六编继承•人身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物债二分•合同编实际上是“债权编”•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法典的特色第一编总则(十章,204条)•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一章基本规定•共12条,可区分为四个内容•立法宗旨、目的(第1条)•调整对象(第2条)•基本原则(3-9)•法律渊源(10)•适用规则(11-12)•对法考而言,本章总体上不重要。

•相对常见的考法是在客观题考试中判断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调整对象】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基本原则:平等原则】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基本原则:自愿原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司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xx年)王琳第一章司法考试概述一、司法考试的概念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所谓资格考试,检验的是考生是否具备获得从业资格的根本能力。

初任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通过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和执业律师,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

二、司法考试的特点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方法(试行)》的定义和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包含三个主要特点:第一,是“国家级”的考试。

与其他行业协会、地方资质或认证考试不同,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全国性的考试之一,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负责详细考务工作,因此它又叫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第二,是“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目前国家司法考试所涵盖的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个大类,其他法律职业不在此列。

第三,是职业资格考试。

即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才能取得从事上述法律职业的资格,司法考试是从事上述法律职业的“门坎”。

三、司法考试的历史沿革1986年注定会载入史册,这一年的秋天,中国法律职业开始步入快速开展的轨道。

9月27日、28日两天,共和国历史上的第一届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隆重举行,那些热爱法律的普通人从此可以通过考试进入法律人的门槛。

第一届律师资格考试共有2.9万人报名,其中1134人通过了考试。

截至2000年最后一届,律考延续了15年,共12次,全国有150万人报名参加。

律考考试时间多有变化,最初1988年、1990年、1992年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自1993年后那么是一年一考(定在每年十月)。

参加考试的人员包括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加过我国法律培训的港、澳、台人士及外国公民。

通过律考,许多普通人参加到律师队伍,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法治事业。

法律复习教案

法律复习教案

复习讲授:法律部分第六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板书)第一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板书)1、依法治国的内涵和基本要求?2、依法治国的意义?3、如何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含义?5、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三大特色?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板书)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7、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8、简述实现法治的公平正义必须坚持的原则?第三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和国家安全意识(板书)9、社会主义法律思维包括哪些?10、证据的概念和特征?11、法律程序的重要性?12、传统国家安全观和新国家安全观的内容?第六章:论述题1、论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2、结合自身实际论述如何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课堂小结:这两节课我们主要复习了第六章的知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和国家安全意识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希望大家课后能及时把第一章的知识巩固好。

课后作业:1、依法治国的内涵和基本要求2、如何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选做)3、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三大特色?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6、社会主义法律思维包括哪些?7、证据的概念和特征?8、法律程序的重要性?(选做)9、传统国家安全观和新国家安全观的内容?写作业本上并背诵复习讲授:第七章:学好法学理论基础第一节、法学基本知识(板书)13、法的概念和本质特征?14、法的作用?15、法律规范的含义、主要内容和种类?16、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7、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和构成?18、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分类?19、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分类?20、法律权利的含义、特点、内容?21、法律权力和法律权利的不同?22、法律义务的分类和特点?23、法律事实的含义和分类?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体系(板书)2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25、法的渊源含义?26、我国法的渊源的特点和内容?27、经济法律制度的分类?28、程序法的含义并举例?课堂小结:这两节课我们主要复习了第七章的一、二两节知识:法的概念和本质特征、法的作用、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体系,希望大家课后能及时把这些知识点巩固好。

司法考试复习方案.doc

司法考试复习方案.doc

司法考试复习建议书零八酷暑,余居于虔城。

窗斜向东,窗下二池塘,谑th小洞庭、小鄱阳;又曰:“落霞与蜻蜓齐飞,秋水共长夭一色”。

推而立Z,波光澈淞,清风盈盈,紫气东来。

清晨, 余奋起修读,朝晖砾金,夕阳凝血;入夜,仍灸热焦心,乃架风扇于窗台,抽夜风于室内,四壁清凉,了夜已逝,遂酣眠Z。

百日出关,磨刀隼隼于某考场砍下410分扬长而去,从此落拓江湖,一壶浊酒,飘零万里。

今受挚友差遣,作此文,为备考Z诸君尽绵薄Z力。

吾已前赴,盼君后继。

第一部分概言Z为什么会有司考?人类定纷止争的方式,从赤裸裸的武力对抗的私人决斗,到引进了法定规则的司法决斗,再到今天充满理性的对抗制诉讼,司法考试应运而生,是对抗制诉讼这一伟大制度的需要。

司法考试制度见证了人类的愚猛和聪慧,凝聚了几千年文明的理性光芒,至今魅力非凡,一笑倾城,再笑倾国。

司考是屮国最规范的职业资格考试。

能通过司考的,其实是国家通过考试方式筛选出来的高级法律人才。

考试之前,这些人才需要做的是进行系统的理论学习和应试训练;司考过示,这些人才需要做的是将理论知识和丿应试能力转化为实践能力而修齐治平。

司考其实是一次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其理论并非极其高深,理论性比较强的题目估计也就在10%到15% 之间,其Z所以被称为屮国第一考,最根木的原因是司考涉及的知识点多如夏夜繁星。

以民法为例,《民法通则》虽寥寥数语,但体系庞大、钩弦提要、熔铸屮西。

其屮的《物权法》,更是近年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

民法者,保护专利、守卫创新、促进科学,此所谓上可穷究天物;婚丧嫁娶、枝叶关情、体恤民生,此所谓下可理通人事。

谓民法博大精深,实不为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司考涉及面会更广,但知识点则不一定会更多。

08年的考试较之往年的考试,知识点减少了,但对理论深度的考察却加深了,概言之:减宽加深。

我认为这是一种科学的命题思路,符合法律行业分工精细趋势的经济学原理。

考生具备了深厚的理论功底,才能触通傍类、举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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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考试复习教案九
4.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1)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

(2)弃置费用的金额与其现值比较,通常相差较大。

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

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例6】经国家审批,某企业计划建造一个核电站,其主体设备核反应堆将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在该项设备使用期满后将其拆除,并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整治。

20×7年1月l日,该项设备建造完成并交付使用,建造成本共8000万元。

预计使用寿命10年,预计弃置费用为100万元。

假定折现率(即为实际利率)为10%。

(1)计算已完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核反应堆属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

20×7年1月1日,弃置费用的现值=1000000÷(1+10%)10或
者=1000000×(P/F,10%,10)=1000000×0.3855=385500(元)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80000000+385500=80385500(元) 借:固定资产 80385500 贷:在建工程 80000000 预计负债 385500(现值)(2)计算第1年应负担的利息借:财务费用 38550 贷:预计负债(385500×10%) 38550 (3)计算第2年应负担的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
算)=(385500+38550)×10%=42405(元) 借:财务费用 42405 贷:预计负债 42405 以后会计年度的会计处理略。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一)固定资产折旧 1.折旧范围(1)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②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③持有待售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2)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4)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

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
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5)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6)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2.折旧方法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例7】说明年度中间购入固定资产如何采用快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甲公司20xx年6月21日购置一台不需安装即可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6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

甲公司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每一使用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如下:第1年计提折旧金额:600×5/15=200(万元)(尚可使用年限÷年数总和)第2年计提折旧金额:600×4/15=160(万元)第3年计提折旧金额:600×3/15=120(万元)第4年计提折旧金额:600×2/15=80(万元)第5年计提折旧金额:600×1/15=40(万元)因此,每一会计年度内应计提的折旧额如下: 20xx年7月至12月计提折旧金额为:200/12×6=100(万元) 20xx年度计提折旧金额为=200/12×6+160/12×6=180(万元) 20xx年度计提折旧金额为:160/12×6+120/12×6=140(万元) 2021年度计提折旧金额为:120/12×6+80/12×6=100(万元) 20__年度计提折旧金额为:80/12×6+40/12×6
=60(万元) 20__年度计提折旧金额为:40/12×6=20(万元)3.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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