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
对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探讨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从本条的含义来讲,在试用期内符合两个要件可解除劳动合同:一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在录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对录用职位设定的条件应准确、清晰,详细描述岗位职责,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二是被证明,明确了劳动者不承担举证义务。公司提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要由单位承担。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从举证角度出发,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才是履行了用人单位的证明义务。
2.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4款),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发〔1996〕354号)第20条: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用人单位需保存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如辞职申请等,或在书面协议中载明系劳动者主动提出。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则此时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因此而受到损害,可向劳动者主张损害赔偿。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通知:用人单位在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解除合同的原因和依据。
2. 解释: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解释解除合同的具体原因,听取劳动者的陈述和申辩。
3. 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就解除合同的条件进行协商,尽可能达成一致。
4. 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信息记录在案,包括解除原因、时间、劳动者的反馈等。
5. 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限制:1. 禁止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残疾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2. 保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3. 保护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救济途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解除后,如果认为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违法或者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1. 协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2. 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违法性,并要求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精选汇编)
编号: _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精选汇编)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 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第一篇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法》第39 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39 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39 条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其中,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实务中有各种意见。
此处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作出相应厘清。
最先对此问题进行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
该《意见》第29 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意见》采取最为广义的理解,将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三种情况均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畴,但同时又补充规定被判处拘役以及3 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解除。
这里有一个疑问,既然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第3款要补充规定拘役和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个第 3 款没有必要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对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供大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12018年6月28日,孙丙庆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孙丙庆与射阳县酿化厂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孙丙庆案裁定书》”)裁定“一、二审判决认定射阳县酿化厂于2015年6月11日合法解除了与孙丙庆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驳回孙丙庆的再审申请。
”孙丙庆申请再审时曾称:1.根据射阳县酿化厂公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的决定》,孙丙庆并不满足处罚条件,射阳县酿化厂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射阳县酿化厂解除与孙丙庆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必要程序。
作为本案当事人的孙丙庆掷地有声地提出了前述两个论点,那么射阳县酿化厂单方解除与孙丙庆的劳动合同究竟有无道理,法院裁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又应当如何理解呢?一概述本文依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可比案例,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通知工会”三方面,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剖析,理清了常见的争议焦点和关注重点,为当事人提供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途径。
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含义剖析如下图所示:二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首先,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篇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无偿解除劳动合同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
在适用该条时,需注意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的,用人单位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解除劳动合同,还得具备一个条件,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未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认定“重大损害”呢?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标准可供参考。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3款规定,“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
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
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典型案例】案例一:钟先生于2001年3月份入职深圳某公司品检部担任产品检验员职务,公司与钟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
2005年10月,公司以钟先生工作严重失职本应抽检50件产品只抽检30件产品导致公司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钟先生的劳动合同。
钟先生辩称,虽然少抽检了部分产品,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质量问题,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误为由将他辞退显然是想辞退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找的理由,如果公司坚持要辞退,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39条
劳动合同第39条
一、劳动合同第39条规定了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裁员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第39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等情况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39条内容是什么
劳动法39条内容是什么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的财产、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
首先,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强调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的原则。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使得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减轻了解雇对劳动者的经济压力。
其次,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列举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劳动
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的财产、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
这些情形的规定,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了具体的依据,使得解雇行为更加合法合规。
最后,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劳动关系的稳定提供了保障。
通过明确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使得用人单位在解雇劳动者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总的来说,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了明确的法
律依据,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地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出现违法解雇的情况,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避免因个人行为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
只有双方共同遵守劳动法的规定,才能够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实现和谐稳定的劳动环境。
《劳动合同法》39条
《劳动合同法》39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条款,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这一条款对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内容概述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六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劳动者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详细解读1. 试用期解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条件。
2. 违反规章制度:劳动者如果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严重违反”通常指的是违反了用人单位明确规定的、对工作有重大影响的行为规范。
3. 失职与营私舞弊:劳动者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或有营私舞弊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改正要求后仍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劳动者因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 刑事责任:劳动者如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在依据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明确告知:用人单位需明确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依据。
- 证据收集:用人单位需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劳动者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 通知工会: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精选汇编)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精选汇编)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一篇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其中,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实务中有各种意见。
此处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作出相应厘清。
最先对此问题进行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
该《意见》第29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意见》采取最为广义的理解,将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三种情况均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畴,但同时又补充规定被判处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是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条文,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以下是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具体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9条内容概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具体包括: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 劳动者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在依据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合法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 合理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基于劳动者的行为或情况,且该行为或情况应当足以构成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
- 程序性: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依法通知劳动者,并给予劳动者申辩的机会。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遵循以下程序:1. 通知: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及原因。
2. 听取意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申辩的机会,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3. 记录:用人单位应当记录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包括通知、申辩等环节。
4. 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告终止。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如社会保险转移等。
劳动者的救济途径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合法或不合理,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1. 协商:劳动者可以首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劳动合同法》39条具体解释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39条具体解释是什么员⼯在单位⼯作就会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的劳动合同法有很多的相关条例,⽐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主要规定了在哪种情形⽤⼈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等情况,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
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
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致使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当事⼈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的法律(参见该法第⼀条)。
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劳动合同的履⾏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效或者部分⽆效:(⼀)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单位免除⾃⼰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政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效或者部分⽆效有争议的,由机构或者⼈民法院确认。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具体解释是什么这⼀问题的答案。
《劳动合同法》是国家规定的有关劳动⽅⾯的法律,员⼯与单位签定合同进⾏⼯作,《劳动合同法》中第三⼗九条规定了⽤⼈单位可以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既为劳动⼈员服务,保护其利益,也替⽤⼈单位提出保护⾃⾝利益的条款,对于不符合⽤⼈单位的条件的员⼯,⽤⼈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对员工辞退的一些具体规定。
本文将分析和解释该条款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协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其中,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期限从续订合同之日起重新计算。
根据该条款,续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方式和条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并且没有违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则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3.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劳动报酬等经济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赔偿的情形:1.用人单位经济发生重大困难,不能继续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行为。
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39条对于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期满后与劳动者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无论是解除还是续订合同,都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
公司如何处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
一、什么是追究刑事责任?所谓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以及被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37条,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予刑事处罚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309号)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25 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修改了此提法,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注意:此处是指1979年《刑法》第32条,1997年《刑法》的相关规定在第37 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意见第31条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第4款规定: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出:(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注意:此处的是指1979年《刑法》第32条,1997年《刑法》的相关规定在第37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二、公司如何处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1、用人单位应该在什么时间解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用人单位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而不能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时解除劳动合同。
要注意的是,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意味着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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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其中,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实务中有各种意见。
此处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作出相应厘清。
最先对此问题进行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
该《意见》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意见》采取最为广义的理解,将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三种情况均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畴,但同时又补充规定被判处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解除。
这里有一个疑问,既然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第3款要补充规定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
刑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个第3款没有必要规定。
不过,仍大抵上理解为,进一步明确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也可以解除。
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03)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又给出了具体答复: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25条第4项规定(博主注:对应《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复函》直接排除了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明确。
应该说,这是对1994年《通知》的修正。
接下来的问题是,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此种情形能否解除呢?2003年的《复函》没有明确,按照1994年《通知》的规定,仍应属于可以解除的情形。
简单归纳一下,“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因情节轻微等)免予刑事处分的”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等)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说明一下,基于人权观念的时代发展、体现教育优先以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场,对“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于免于刑事处分的”,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也应排除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
但此仅作为立法建议之参考。
相关法律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67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依据问题的请示》(滇劳社厅办[2003]35号)收悉。
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42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2003)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
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1993)
第37条(原《刑法》第32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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