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准地价(2017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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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2•【文号】国土资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2日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土地二级市场是我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近30年来,土地二级市场对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土地二级市场运行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凸显,交易规则不健全,政府的服务和监管不完善,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制约了存量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难以满足新型城镇化和经济转型发展需要。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

【2017年整理】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2017年整理】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国家土地评估收费)《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1994年)

(国家土地评估收费)《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1994年)

计价格[1994]2017号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土地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有土地价格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各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的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价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区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关于公布实施红塔区中心城区及大营街等4个街道城镇土地定

关于公布实施红塔区中心城区及大营街等4个街道城镇土地定

关于公布实施红塔区中心城区及大营街等4个街道城镇土地定级与
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公告
为了加强土地价格管理,健全我区地价体系,规范和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评估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等文件的规定,我区开展并完成了红塔区中心城区(含玉兴、凤凰、玉带、高仓、李棋五个街道办事处及红塔工业园区观音山工业区)和大营街、北城、研和(含研和工业园区低丘缓坡范围)、春和(含玉溪高新区九龙片区)4个街道办事处共计108.55平方公里范围内、城市规划区的商业、住宅、工业等主要土地用途的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更新成果已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通过,并经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现将更新成果向社会发布实施,原2014年5月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及相关成果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红塔区中心城区及大营街等4个街道土地综合定级土地级别分布范围
2.红塔区基准地价更新测算结果汇总表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
2017年8月31日
附件1
红塔区中心城区及大营街等4个街道土地综合定级土地级别分布范围玉溪市红塔区中心城区商服用地土地级别分布范围
为准。

准。

附件2
红塔区中心城区及大营街等4个街道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定级与
基准地价测算结果汇总表
红塔区中心城区及观音山工业区土地分类定级地价测算结果汇总表
注:此价格不包括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玉溪市红塔区四个街道办事处综合定级地价测算结果汇总表
注:此价格不包括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4.06.07
•【字号】津规资地矿发〔2024〕108号
•【施行日期】2024.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通知
津规资地矿发〔2024〕108号
市规划资源局各区分局、各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和《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有效活跃矿业权出让市场,降低矿业权取得门槛,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不与资源储量挂钩。

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天津市非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二、天津市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天津市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2.天津市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
2024年6月7日。

天津市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及级别(区片)范围说明

天津市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及级别(区片)范围说明

天津市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及级别(区片)范围说明— 1 —— 2 —— 3 —— 4 —— 5 —— 8 —— 9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备注:基准期日为2016年1月1日,使用年期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地价表现形式为楼面地价,设定容积率1-3级为3.0,4-6级为2.4,7-12级为1.8。

— 17 —天津市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及级别(区片)范围说明—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备注:基准期日为2016年1月1日,使用年期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地价表现形式为楼面地价,设定容积率1-3级为2.5,4-6级为2.0,7-12级为1.5。

— 36 —天津市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及级别(区片)范围说明— 37 —— 38 —— 40 —— 41 —— 42 —— 43 —— 44 —— 46 —— 47 —— 48 —备注:基准期日为2016年1月1日,使用年期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地价表现形式为楼面地价,设定容积率为1.0。

— 49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12月5日印发——————————————————————————————— 50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和转变工作职能,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2015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宣布原《天津市定价目录》(津政发〔2002〕79号)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新的《天津市定价目录》,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跟踪监测、政策评估等环节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价格。

对于取消政府定价的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影响价格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潜在性问题,按照预案的规定及时处置,促进市场价格运行平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天津市定价目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31日——结束——。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_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_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017年整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案例

【2017年整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案例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案例1.估价对象情况某省某市主要商业街有一待估面积为2000m2的商业用途土地(具体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不列)。

其出让时间为1998年1月1日,出让年限为40年,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宗地容积率为1.5,现要评估该宗地在估价基准日2002年1月1日价格。

该宗地属市区商业二级地段,该市二级地段商业用途基准地价为7000元/ m2(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标准容积率为1)。

基准地价公布时间为1996年1月1日。

该市商业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和修正系数说明见表1、表2和表3。

表1 某市商业服务用地修正系数说明表表2 某市商业服务用地修正系数表2.估价要求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该宗地于2002年1月1日的地价。

3.估价过程(1)确定对应基准地价通过查对基准地价,确定待估宗地属商业用途二级地,其对应的基准地价为7000元/ m2(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

(2)确定宗地地价评估的修正系数根据宗地区域、个别因素条件,对照修正系数说明表中各项指标,确定各子因子情况从上到下依次为:一般、一般、一般、优、较优、一般、较劣、优、一般、较优、较优、一般、一般、较劣、一般、一般。

则根据修正系数表,具体计算出宗地宗修正系数:K=17.25%(3)确定待估宗地适用年期修正系数Y=0.953T=115/100=1.15(5)确定容积率修正系数待估宗地容积率为1.5,本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为1。

查商业用的容积率修正系数表,则K ij=K i/K j=1.2/1=1.2(6)计算并确定待估宗地地价P i=P×(1+K)×Y×T×K ij=7000(1+17.25%)×0.953×1.15×1.2=10794(元/平米)。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7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已于2016年11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王东峰2017年2月20日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津国土房法〔2017〕22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公布2017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津国土房法〔2017〕22号按照市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对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时动态清理和专项清理工作。

现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超过有效期不再继续施行或者已经自行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2月29日2017年已废止或失效的局发文件目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9•【字号】津政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结合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

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天津市基准地价(2017年公布)

天津市基准地价(2017年公布)
20016
8340
子牙河-复兴路-南运河-红旗路-红旗北路-子牙河
S04-中心-0403
20016
8340
南运河-复兴路-广开四马路-长江道-白堤路-西湖道-三潭路-航海道-白堤路-复康路-水上公园西路-水上公园北道-水上公园东路-苍穹道-气象台路-紫金山路-宾水道-友谊路-平江道-隆昌路-围堤道-新围堤道-海河-富民路-大沽南路-解放南路-黑牛城道-紫金山路-陈塘庄支线-卫津南路-红旗南路-水上公园西路-育梁道-红旗南路-红旗路-南运河
六级地
S06-中心-0601
14580
6075
北辰道-北运河-光荣道-丁字沽一号路-咸阳北路-子牙河-千里堤-天津商业大学南侧规划边界-辰盛路-光荣道-外环西路-北辰道
S06-中心-0602
14580
6075
普济河道-普济河东道-外环北路-新开河-天津北环铁路-京九铁路联络线-榆关道-北运河-普济河道
40800
13600
泰安道-海河-曲阜道-解放北路-解放南路-浦口道-南京路-合肥道-南昌路-南京路-湖北路-泰安道
二级地
S02-中心-0201
34200
11400
北马路-通北路-海河-通南道-南马路-南开二马路-南开二纬路-福安大街-同方花园西南侧无名路-河北路-鞍山道-南京路-营口道-海河-泰安道-湖北路-南京路-南昌路-合肥道-南京路-浦口道-解放南路-解放北路-曲阜道-海河-奉化道-琼州道-永安道-马场道-西康路-成都道-吴家窑二号路-同安道-卫津路-双峰道-万德庄南北街-南京路-南开三马路-西马路-北马路
五级地
S05-中心-0501
17088
7120
丁字沽一号路-光荣道-北运河-子牙河-咸阳北路-丁字沽一号路

天津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天津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天津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天津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是一套用于确定房地产市场中土地价格的体系,其目的是保证土地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修正体系包括基准地价和修正系数两部分。

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需求确定的可行售价。

它基于土地的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规划条件等要素进行测算。

天津市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是指根据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城市规划要求、交通设施等特殊要素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的系数。

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的具体操作包括:各级政府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出让条件,定期评估基准地价和修正系数;评估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市场、企业和居民等各方面的意见,确保公正公开。

通过完善天津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可以有效提高土地交易市场的规范和透明度,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津市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8.31
•【字号】津政发〔2017〕28号
•【施行日期】2017.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
正文
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津政发〔2017〕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已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的验收,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

同时原《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津政发〔2011〕3号)废止。

附件:津市市城镇基准地价一览表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1日附件
津市市城镇基准地价一览表
一、基准地价内涵
表2 津市市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表3 津市市城区工矿仓储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二、级别范围
表4 津市市城区土地级别范围
三、城区基准地价
表5 津市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表6 津市市商服用地路线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四、各镇基准地价
表7 津市市各镇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表8 津市市各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表9 津市市各镇工矿仓储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表10 津市市各镇土地级别范围
表11 津市市各镇土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2017-天津-城镇基准地价更新结果V2

2017-天津-城镇基准地价更新结果V2

目录1 天津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结果 (1)1.1 基准地价内涵 (1)1.2 天津市级别基准地价 (1)1.3 天津市商业路线价 (3)2 天津市城镇基准地价级别(区片)范围说明 (8)3 天津市城镇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42)3.1 地价修正体系的应用 (42)3.1.1 适用范围 (42)3.1.2 级别基准地价修正的计算公式 (42)3.1.3 路线价修正的计算公式 (42)3.1.4 关于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的说明 (43)3.2 主要地价修正系数 (43)3.2.1 容积率修正 (43)3.2.2 商业用途修正 (48)3.2.3 土地使用年期修正 (48)3.2.4 地价期日修正 (49)3.2.5 路线价深度修正 (49)3.2.6 区域因素修正 (50)1 天津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结果1.1 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

天津市基准地价更新设定商业、住宅、工业三种用途,使用年期为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土地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即宗地外通电、通给水、通排水、通路、通讯、通热、通燃气,宗地内场地平整;分级别设定标准容积率;地价表现形式为地价和楼面地价。

地价基准日为2016年1月1日(见表1-1)。

1.2 天津市级别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更新范围包括天津市中心城区环外环和滨海新区全域,环外各区主要建制镇、工业园区等,覆盖总面积4196.2平方千米。

全市商业用地共划分为12个级别,住宅用地划分为12个级别,工业用地划分6个级别。

在级别范围内划分地价均质区域,即区片,一个级别可包含一个或若干个区片。

其中:商业用地划分了287个区片,住宅用地划分314个区片,工业用地划分233个区片。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土地交易服务收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1.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
正文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7年12月1日起,取消本市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收取的土地交易手续费,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747号)文件相应废止。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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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2-中心-0202
34200
11400
狮子林大街-金纬路-新广路-新兆路-华昌道-海河-六纬路-大直沽西路-海河-狮子林大街
三级地
S03-中心-0301
29295
9765
子牙河-南运河-复兴路高架桥-子牙河
S03-中心-0302
29295
9765
五马路-黄纬路-中山路-昆纬路-新开路-十一经路-津塘路-荐福道-大直沽中路-八纬路-八纬北路-大直沽八号路-六纬路-东兴路-海河-大直沽西路-六纬路-海河-华昌道-新兆路-新广路-金纬路-狮子林大街-海河-子牙河-五马路
附件1
天津市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及级别(区片)范围说明
土地级别
区片编号
单位地价(元/平方米)
楼面地价
(元/建筑平方米)
分布范围
一级地
S01-中心-0101
40800
13600
南马路-通南道-海河-营口道-南京路-鞍山道-河北路-同方花园西南侧无名路-福安大街-南开二纬路-南开二马路-南马路
S01-中心-0102
五级地
S05-中心-0501
17088
7120
丁字沽一号路-光荣道-北运河-子牙河-咸阳北路-丁字沽一号路
S05-中心-0502
17088
7120
榆关道-京九铁路联络线-天津北环铁路-新开河-子牙河-北运河-榆关道
S05-中心-0503
17088
7120
新开河-泰州路-红星路-泰兴路-金沙江路-北塘排污河-靖江路-真理道-泰兴路-卫国道-昆仑路-海河-富民路-光华路-津塘路-东兴路-顺达路-成林道-红星路-华昌道-新阔路-京津城际铁路-新开河
S03-中心-0303
29295
9765
南运河-海河-通北路-北马路-西马路-南开三马路-南京路-万德庄南北街-双峰道-卫津路-同安道-吴家窑二号路-成都道-西康路-马场道-永安道-琼州道-奉化道-海河-新围堤道-围堤道-隆昌路-平江道-友谊路-宾水道-紫金山路-气象台路-苍穹道-水上公园东路-水上公园北道-水上公园西路-复康路-白堤路-航海道-三潭路-西湖道-白堤路-长江道-广开四马路-复兴路-南运河
S05-中心-0504
17088
7120
子牙河-红旗北路-红旗路-南运河-咸阳路-咸阳北路-子牙河
S05-中心-0505
17088
7120
南运河-红旗路-红旗南路-育梁道-水上公园西路-红旗南路-卫津南路-陈塘庄支线-紫金山路-黑牛城道-解放南路-大沽南路-富民路-海河-黑牛城道-大沽南路-郁江道-洞庭路-珠江道-解放南路-外环南路-卫津南路-淄环路-瑶琳路-陈塘庄支线-简阳路-咸阳路-南运河
S09-滨海-0303
6037
3354
滨河道-新化道-河南路-天津大道-海河大桥-天津公安局南港分局西侧-南江公路大桥-大沽排污河-津沽二线-天津大道-顺化道-振化道-405县道-曙光道-滨河道
S09-东丽-0101
5796
3220
金钟河道-定级边界(东丽湖街东)-东湖北侧公路-东丽湖路(东金线)-智景东道北260米-丽湖环路-津芦线(东丽大道)-蓟汕联络线东600米-金钟河道
六级地
S06-中心-0601
14580
6075
北辰道-北运河-光荣道-丁字沽一号路-咸阳北路-子牙河-千里堤-天津商业大学南侧规划边界-辰盛路-光荣道-外环西路-北辰道
S06-中心-0602
14580
6075
普济河道-普济河东道-外环北路-新开河-天津北环铁路-京九铁路联络线-榆关道-北运河-普济河道
S06-中心-0603
14580
6075
新开河-外环北路-外环东路-昆仑路-博山道-卫国道-登州路-北程林庄路-津滨大道-外环东路-海河-昆仑路-卫国道-泰兴路-真理道-靖江路-北塘排污河-金沙江路-泰兴路-红星路-泰州路-新开河
S06-中心-0604
14580
6075
海河-外环南路-解放南路-珠江道-洞庭路-郁江道-大沽南路-昆仑路-海河
3000
规划环外环边界-津沧高速-赛达大道-恒益隆庭南侧规划边界-金牛花园南侧规划边界-毛条路-荣乌高速(津晋高速)-荣乌高速-规划环外环边界
S09-中心-1004
5400
3000
津保高速-京沪高铁-子牙河-规划环外环边界-津保高速
S09-中心-1005
5400
3000
规划环外环边界-北运河-津永公路-规划环外环边界
四级地
S04-中心-0401
20016
8340
新开河-京津城际铁路-新阔路-华昌道-红星路-成林道-顺达路-东兴路-津塘路-光华路-富民路-海河-东兴路-六纬路大直沽八号路-八纬北路-八纬路-大直沽中路-荐福道-津塘路-十一经路-新开路-昆纬路-中山路-黄纬路-五马路-海河-新开河
S04-中心-0402
S07-滨海-0102
9738
5410
大连东道-新华路-海河-河北路-大连东道
S07-中心-0701
8937
4965
规划环外环边界-津汉公路-华丰路-天津北环铁路-规划环外环边界
S07-中心-0702
8937
4965
外环东路-津滨大道-北程林庄路-登州路-卫国道-博山道-昆仑路-外环东路
S07-中心-0703
S07-中心-0706
8937
4965
外环西路-子牙河-西横堤-密云路-南运河-津霸客运专线-阜锦道-外环西路
S07-中心-0707
8937
4965
南运河-外环西路-复康路-京沧高速-津静线-海泰西路-京沪高铁-南运河
S07-中心-0708
8937
4965
外环西路-外环北路-普济河东道-勤俭道-北运河-外环西路
7740
4300
津武公路-无名河-淀河南路-无名河-小淀工业园北侧规划边界-华丰道-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产业园北侧规划边界-津蓟高速-无名路-津蓟高速天津收费站以东300米无名路-温家房子东工业园区东侧无名路-温东中路-新开河-外环北路-津武公路
S08-中心-0802
7740
4300
外环北路-新开河-东减河-天津北环铁路-西一经路-华丰路-规划环外环边界-外环东路-外环北路
S07-中心-0709
8937
4965
北运河-北辰道-外环西路-北运河
八级地
S08-滨海-0201
8140
4522
泰达大街-洞庭路-建材路-津港四号路-场西路-新港一号路-天津港-海滨高速-天津大道-河南路-海河-新华路-大连东道-河北路-海河-于庄子路东侧-新胡路-车站北路-泰达大街
S08-中心-0801
5141
2856
庞嘴村西路-北运河-北运河-庞嘴村北路-庞嘴村西路
S08-中心-0803
7740
4300
津永公路-北运河-外环西路-子牙河-永清渠-津永公路
S08-中心-0804
7740
4300
永定新河-京津公路-外环西路-北运河-永定新河
S08-中心-0805
7740
4300
子牙河-外环西路-阜锦道-津霸客运专线-京沪高铁-紫阳道-中北工业园西侧规划边界-海泰西路-津静线-津沧高速-复康路-外环西路-外环南路-荣乌联络线-津淄公路-惠友道-龙泉道-津港公路-龙顺园小区、中芯花园南侧规划边界-梨双路-津沽公路-洪泥河-海河-规划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环边界-南慧路-天津大道-东沽路-津沽公路-雅润路-津晋高速-津港高速-宁静高速-津晋高速-荣乌联络线-郊野公园东侧规划边界-天娇道-祥宪路-天津市监狱南门无名路-大沽排污河-地铁5号线车库南侧边界(在建)-荣华道-团泊大道-中骏柏景湾、祥和园、小镇西西里南侧规划边界-毛条路-郭庄子路-工西路-海泰南道-京沪高铁-赛达大道-地铁3号线-无名河-宜家院路-京福公路-瑞祥花园、田丽小区西侧规划边界-董甸路-无名河-规划环外环边界-子牙河
S06-中心-0605
14580
6075
子牙河-咸阳路-南运河-西横堤-子牙河
S06-中心-0606
14580
6075
南运河-咸阳路-简阳路-陈塘庄支线-瑶琳路-淄环路-卫津南路-外环南路-外环西路-南运河
七级地
S07-滨海-0101
9738
5410
泰达大街-南海路-第五大街-海滨高速-津塘公路-洞庭路-泰达大街
九级地
S09-蓟州-0101
6541
3634
迎宾大街-光明路-人民东大街-中昌南路-商贸街-长城大道-迎宾大街
S09-中心-0901
6300
3500
规划环外环边界-津武公路-永定新河-北运河-规划环外环边界
S09-中心-0902
6300
3500
永定新河-金钟河-规划环外环边界-天津北环铁路-东减河-新开河-温东中路-津宁高速-温家房子东工业园区东侧无名路-津蓟高速天津收费站以东300米无名路-无名路-津蓟高速-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产业园北侧规划边界-华丰道-小淀工业园北侧规划边界-无名河-北仓延长线-淀河南路-无名河-津武公路-外环北路-永定新河
S09-东丽-0102
5796
3220
津秦客运专线-东金路-津塘公路-定级边界(新立街西)-津秦客运专线
S09-中心-1001
5400
3000
规划环外环边界-永定新河-津武公路-规划环外环边界
S09-中心-1002
5400
3000
永定新河-规划环外环边界-金钟河-永定新河
S09-中心-1003
5400
20016
8340
子牙河-复兴路-南运河-红旗路-红旗北路-子牙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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