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4]37号文件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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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及参保对象: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精神,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权益,方便缴费单位(个人)缴费,现就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长沙市范围内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不含职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税务部门征收;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各类企业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维持原方式、原缴费渠道不变。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资申报受理及缴费基数核定、权益记录、转移接续仍按原渠道办理。

三、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时间为每月25日前。

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

关于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关于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关于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作者:钱朝侠来源:《环球市场》2018年第10期摘要: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是当前政府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但由于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工作推进难度较大。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阐述了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并有针对性地探讨了做好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建议,对做好该项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国有企业;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建议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属于国考省、省考市、市考区指标,是一项政治任务,作为评价各市(区)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鄠邑区政府与西安市政府签订的《西安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目标责任书》中明确了我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任务涉及的国有企业21家,其中:央属企业6家,省属企业1家,市属企业1家,区属企业13家;涉及办其他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任务的国有企业共10家,分别为教育机构1家,医疗机构2家,市政设施2家,社区5家。

经过一年多的辛勤努力,截止目前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工作进展情况(一)一年来,根据工作要求成立县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办市政设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确保分离移交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截止2018年5月,驻鄂6家国有企业签订供水分离移交协议,1家央企的移交协议正在走内部流程审定中,剩余1家央企正与区自来水管理处对接,签订协议任务完成率为75%;驻鄂国有企业因供气业务均由用户自行安装或尚未安装,故并不存在供气分离移交,由接收企业区建设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情况说明;供电移交工作,签订协议任务完成率为100%;供热移交工作,3家央企正在与西安华衡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对接沟通与物业捆绑移交事项,其余3家央企、1家省企均不存在供热移交,签订协议任务完成率为62.5%;物业移交工作,央属企业移交工作稳步推进,进展较快,已有3家企业与西安华衡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正式移交协议,其余3家央企都在协议内部流程审定中。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调整、保留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调整、保留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调整、保留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6•【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施行日期】2013.01.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调整、保留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保留的市本级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按照市委、市政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37项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调整191项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保留229项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对取消和调整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后续工作监管,防止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监管缺位或不到位的情况;要将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程序、时限、要求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和有关媒体公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管;要本着精简、效能、便捷的原则,改革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参照市本级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调整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保留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1附件2调整(合并、下放、改变管理方式)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191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12•【字号】长政办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12日长沙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编制、动态管理、实施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三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精简高效、科学规范、公开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行政审批事项由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提出,经法定部门审查备案后,纳入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

垂直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实施地人民政府进行备案并统一公布。

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一律不得实施。

第五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和统一监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登记备案、编制目录、动态管理、考核评估、日常监管等工作,对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的职责进行审查,并结合行政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调整意见,将本级目录相关信息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关于省属国有企业供电改造问题。

省属国有企业供电改造严格按照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签订的省属国有企业供电分离移交工作三方协议实施,移交改造范围从居民用电表计(含)到公共电网部分,改造后实现每户一表,用电抄表到户。

企业可委托供电公司一并开展表后线改造工作,供电公司要加强管控,按照最经济的价格执行。

企业非居民用户(包括公用设施等)需要改造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自有为家属区服务的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整体移交所在地供电公司,家属区和生产区共用的供电设施应进行分离改造以确保独立运行。

供电公司对供电分离改造费用应实行专款专用。

企业要积极与供电公司衔接,尽快签订供电分离移交改造协议,确保按期完成移交任务。

(二)关于独立工矿区供水改造问题。

独立工矿区供水改造按照因地制宜、因企制宜、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原则分类推进。

距离城市供水管网较近,通过市政基础设施改造能覆盖的,其区域内的企业供水按照规定移交所在地供水部门。

距离城市供水管网较远,但区域内企业呈聚集状分布,解决独立工矿区企业供水同时能统筹解决周边城镇供水问题的,地方政府应将其纳入市政用水设施改造建设规划,对供水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按照规定移交所在地供水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5•【字号】长政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长政发〔2012〕32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对2010年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制定并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质量振兴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等8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长沙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3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长部队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标注日期(未注明日期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产处置和核销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产处置和核销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产处置和核销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1•【字号】长政办发[2005]21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产处置和核销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5]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公共资产处置和核销公示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一日长沙市公共资产处置和核销公示实施办法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公共投入和公共支出行为,防范行政审批风险,杜绝暗箱操作,增强社会监督力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资产,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工作职责、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占用的资产和政府投资建造并已竣工结算的公用(公益)性设施以及政府控制的公共资源、无形资产的统称,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综合性资产以及政府的各类投资基金和城市资源。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含股(债)权〕、事业单位因改制所涉及的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方式。

资产核销包括报废、报损资产和有账无物销账等形式。

三、公共资产的处置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状况、处置依据、处置原因、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情况;公共资产的核销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核销资产金额、核销原因、核销依据、残值估算、监管单位等情况。

四、公共资产在处置或核销前,必须在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到市财政局确定的公示场所进行挂牌公示,同时在《长沙晚报》上予以公告。

五、公示时间,从正式公布之日起为期10个工作日。

六、公示程序:(一)资产占用或持有的单位持批文和相关资料到市财政局领取第三条规定内容的表格,填报并经市财政局初审;(二)资产占用单位向公示场所提出申请公示报告;(三)由公示场所正式挂牌公示;(四)公示场所在10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和信息;(五)公示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公示场所出具《公共资产处置(或核销)挂牌公示意见函》并送达市财政局。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长人社发[2013]60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长人社发〔2013〕60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行为,依法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及时足额征缴社会保险费,维护劳动者权益,现将《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6月5日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确保依法按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明确缴费责任和社会保险欠费滞纳金计征规则,及时足额征缴社会保险费,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将单位联系方式,包括法定代表人、劳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公务电子邮箱、办公室电话、手机号码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文书等征缴信息,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用人单位登记确认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

用人单位名称、单位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劳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其联系(告知、送达)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拒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长政办发[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7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

2、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的职责。

3、市卫生局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全市外企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的职责1、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07]38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0.31【实施日期】2007.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7〕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是指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者、占用者、出资者、管理者或其他相关责任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工作。

监察、财政、审计、工商、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国有资产流失事项,受法律保护。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和者管理者有下列行为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国资监管机构应当立案调查:(一)不按规定进行评估,或者串通资产评估机构故意漏评、少评以及压低国有资产评估价值;(二)违背规定程序,擅自批准国有资产或国有产权转让,或在审批中以权谋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长政办发[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9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管理力度,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市、县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遵循“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民政部门是同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市、县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对应的部门为业务指导单位。

第二章登记第六条社会组织经过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后,即成立。

第七条工商经济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福利类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场所;(三)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循其规定。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6.09•【字号】•【施行日期】200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各主管部门、省属管理企业: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二〇〇五年六月九日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国家从1995年以来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政策。

按照国务院部署,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经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试点之后,第二批74户企业已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全面进行。

为了做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现就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企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经批准分离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职能单位(以下通称“政策性分离”),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企业自行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分离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外的教育机构以及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管理、生活服务等单位(以下通称“自行分离”),按照本通知执行。

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政策涉及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分离移交资产的财务处理企业经批准实施政策性分离,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办法,即将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占有、使用的资产无偿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移交日的账面金额,编制移交资产清单,办理资产调出和接收的交接验收手续。

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分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社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意见》(湘政发(2000)17号),结合省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的原则、要求和目标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本着“先大中城市、后小城镇,先城区、后郊区,先厂矿集中区、后分散独立区”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

凡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和相应市县,要顾全大局,创造条件,能快则快,确保2006年底全面完成。

同时要合理界定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二、分离的主要内容和方法(一)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将企业自办的中小学一次性全部分离,按属地原则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熏移交后的教师待遇标准要与当地相应级别的教师保持一致。

移交过程中要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1.办学经费来源。

移交后的办学经费,以企业在分离前一年实际补助的办学经费和离退休教师的经费补助作为基数,在三年过渡期内,由省财政、市州财政和企业分摊,分摊比例为?押第一年,省财政、市州财政分别承担15%,企业承担70%;第二年,省财政、市州财政分别承担35%,企业承担30%;第三年,省财政、市州财政分别承担40%,企业承担20%。

对于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上述分摊比例中企业所承担部分在改制前从资产中一次性提留。

过渡期后,基数内办学经费(包括教师在原企业的待遇标准与当地相应级别教师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所在市州财政从教育附加费中支出,不足部分通过向国家申请提高教育附加1一1?郾5个百分点的办法解决,或由省、市州财政协商解决。

学校移交后新发生的增人、增资及固定资产投入等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省财政和企业不再承担。

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分离服务单位的意见

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分离服务单位的意见

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分离服务单位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3.04•【字号】•【施行日期】1996.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分离服务单位的意见(1996年3月4日)根据《湖南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方案》,参照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结合我省建制试点的实际情况,对试点企业分离自办学校、医院、后勤服务单位,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离的目的、原则和范围企业分离服务单位的目的:理顺政府与企业的职责,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使国有企业轻装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

分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转变职能,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的管理;(二)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三)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稳步实施;(四)企业自主选择分离的步骤和方式;(五)维护职工正当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分离范围主要包括:(一)公益型的自办学校、职工医院、幼儿园及其他文化娱乐设施等;(二)福利型的住房、职工食堂、浴室、招待所等生活设施;(三)生产辅助系统的工程设计、技术服务、建筑安装、机修运输等机构。

企业在试点期间,应基本完成服务单位的分离工作。

对少数独立工矿区及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应做到内部分离,实行独立核算定额补贴的办法,为过渡到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或移交由社会管理积极创造条件。

二、关于企业自办学校(一)企业自办的基础教育学校,原则上由地方政府继续办学。

在移交过程中,学校资产应整体无偿划拨;学校经费由地方政府按照当地同类学校标准予以保证。

少数地方政府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与企业协商,由企业采取一次拨付或逐年递减拨付的方式给予补贴。

学校人员一般应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准,企业不得借移交之机将非教育人员安排进学校,学校原有过多的非教育人员,企业也可酌情安置部分人员。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长政办发〔2006〕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化进程,规范企业改革,切实做好改制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扶持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2号)等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国有资产处置(一)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必须在做好各项改制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以确保在评估有效期内完成资产处置有关工作。

评估基准日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查,市国资委审定。

企业根据需要对其整体资产先进行预评估,在预评估中如发现可能出现的影响资产价值变动的重大情况,应事先报告市国资委。

凡已进入改制程序且已对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和合规性审核或备案但尚未完成改制的企业,其超过资产评估有效期需要展期一年以内的,须在中介机构出具资产状况无重大调整变化的书面说明后,由企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资委据此出具书面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市属集体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市企改办签署意见。

凡超过评估有效期一年以上或在展期内出现资产变动较大情况的,一般需重新评估。

今后企业改制非因不可抗拒因素,其资产评估有效期原则上不办理展期手续。

(二)债权清收。

核销企业不良资产之前,企业必须全面清理各项债权,成立由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班子,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内部催收债权的责任,采取多种形式的清欠措施,建立严格的催收债权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责任不明、未积极清收各项债权(重点是各种应收账款)以及企业内部部门之间、母子公司之间形成的债权,原则上不得确认为坏账损失而予以核销。

员工对企业的各类欠款(包括现金和各种货款)必须积极清欠;未清欠的,在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中抵扣。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0•【字号】湘政发[2000]17号•【施行日期】200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0〕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八次全会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由试点转向全面推进。

各级政府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要结合本地、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实施步伐。

(二)分离范围:企业自办的公安处(所)、检察室、法庭、居委会等机构;自办的中小学校、医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等公益型机构;自办的食堂、托儿所、招待所等福利型后勤服务机构。

(三)工作目标:按照总体部署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对于企业自办的公安处(所)、检察室、法庭、居委会等机构,必须在2000年底前完成分离。

对公益型机构的分离,分为三种情况:经济较发达的省辖市所在城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要求在2000年底前完成;经济欠发达的市、县和工业、交通、建筑等独立工矿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应于2002年底前完成;少数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企业的分离时限可适当放宽到2004年底前完成。

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福利性机构原则上都应尽快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相分离,转为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列为国家重点脱困企业、债转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省重点企业集团和重点联系企业应率先进行改革,做好分离工作。

经国家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其企业办社会机构的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离方式(一)企业自办的公安处(所)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19号文件规定转为地方公安分局(派出所),办理相应移交手续。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1998年9月24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认识。

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能有效地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政治稳定。

随着工资和各种津贴补助的调整、增加以及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个人收入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大部分工作人员已达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

我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实施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定额预扣预缴的办法,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预扣预缴办法实行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并积极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大多数单位能做好代扣代缴工作,积极主动纳税。

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不到位,有的单位以各种借口搪塞税务部门的检查,有的单位不愿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个别单位的领导甚至带头抵制这项工作,给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增加了难度,漏征漏管现象比较多,税收流失严重。

因此,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刻不容缓。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4]37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13【实施日期】2014.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3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13日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和《中共长沙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总揽,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全面深化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完成企业改制攻坚扫尾,让企业人员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整体移交、部门联动、分批实施、政策引导、平稳过渡”的原则;坚持“维修维护为主,改造为辅和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原则;坚持“先移交后理顺,先移交后结算”的原则,积极有序地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三)工作目标。

2014年开始,在原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基础上,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我市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破产(关闭)企业、集体企业和改制后无国有股权企业。

三、分离移交内容、标准和方法(一)企业退休、失业人员的移交。

1.移交范围及程序。

现有未实行退休、失业人员移交属地管理的企业,其退休、失业人员的社会管理职能全部移交至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然后分解到各街道(乡镇)、社区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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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和《中共长沙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总揽,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全面深化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完成企业改制攻坚扫尾,让企业人员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整体移交、部门联动、分批实施、政策引导、平稳过渡”的原则;坚持“维修维护为主,改造为辅和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原则;坚持“先移交后理顺,先移交后结算”的原则,积极有序地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三)工作目标。

2014年开始,在原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基础上,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我市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破产(关闭)企业、集体企业和改制后无国有股权企业。

三、分离移交内容、标准和方法(一)企业退休、失业人员的移交。

1.移交范围及程序。

现有未实行退休、失业人员移交属地管理的企业,其退休、失业人员的社会管理职能全部移交至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然后分解到各街道(乡镇)、社区直接管理。

移交前,企业应制定具体移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核准移交的退休、失业人员人数及基本情况,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移交时,应做好退休、失业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生等五项社保接续工作,并提供退休、失业人员花名册、失业人员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档案。

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按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确定,由该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并收取档案管理费。

2、移交经费及方式。

企业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移交退休人员时,按12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提供管理费(含每人200元档案管理费)。

原已签订协议移交的企业未移交到位的,仍按原协议标准履行。

新增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管理费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用企业非经营性(含辅业)资产账面或改制评估值抵缴管理费,差额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市直部门核算,由企业补足。

关闭、破产和特困企业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市直部门共同确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

由企业管理的内退、协保人员待其退休后再实行移交,不再缴纳管理费。

(二)非经营性(含辅业)资产的移交。

1、移交范围。

非经营性(含辅业)资产包括企业自办医院、食堂、浴室、幼儿园、托儿所、招待所和各类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机构的房屋、土地及其设备设施;供水、供电、物业用房及设备设施移交给属地相关单位;企业自办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按属地原则移交给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

以上资产实行无偿划转,其过户费用按相关政策减免后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原企业工会组织拥有产权的工会资产,原改制时已处置的非经营性(含辅业)资产,不列入移交范围。

2、移交程序。

企业非经营性(含辅业)资产移交按上述范围清理造册,明确资产的实物量和价值量。

价值量按企业账面值或改制评估值体现,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移交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国资监管机构提出资产划转申请,并附移交协议和移交资产清册,市国资委向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下达划转文件。

非经营性(含辅业)资产在划分和权属上有争议的,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界定为准。

已出售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住户按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租住给职工居住的公房,产权过户属地政府后仍然履行租赁合同,无房职工户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企业生活区水电分离移交。

1、分离范围和标准。

企业“两水分离”范围从进入企业红线内起至单位用户及各居民用户的结算表止的生产、生活供水设施(含室外消火栓),生活、生产用水分别计量,生活用水抄表到户,原则上每户一表,不向居民用户收取改造工程费用。

如需安装两表(含两表)以上水表的,由用户向供水企业申请,供水企业按定额收取工程(成本)费用。

企业红线范围内,无需二次供水设施维护改造的,按每户2600元核算,需要二次供水设施维护改造的,按每户4000元核算(以上费用含道路、绿地的开挖和恢复费用)。

企业居民区室内消防设施及加压消防系统由企业自行修缮,并移交至物业或社区,企业红线外改造费用由供水公司承担。

改造完成后表前部分权属移交供水公司。

企业“两电分离”应列入国网长沙供电公司改造计划,改造技术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实施。

供电分离范围为企业红线内,为职工家属区服务的供电设施。

供电公司按照电力技术规范和一户一表,直抄到户的标准进行改造,符合《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要求的,充分利用原有设备、路径、材料,兼顾用电需求,确定居民住宅基本用电容量配置和改造方案,改造成本按照公开招标据实结算。

改造完成后,居民用户表前部分权属移交供电公司。

2、分离移交程序和责任。

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应与所在地供水、供电公司加强衔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分离工作方案,提供管网资料和用户信息,做好宣传发动和职工群众思想工作,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供水、供电公司应积极做好接收工作,主动加强分离移交工作的对接,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企业共同协商移交事项,做好水电分离改造设计,制定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案,加强方案的审核和费用的测算,按要求完成项目改造任务和接收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协助企业做好供水、供电分离移交工作,争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公路管理、公安交警和市政等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减免相关费用,做好配合工作,并积极处理可能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四)企业社区(小区)移交与管理。

1、分离移交范围。

市属企业社区(小区)和物业管理等社会职能整体移交给属地政府。

企业集中居住小区和单体宿舍楼及其相配套的公共场所、公有房屋、场地及服务设备设施,按属地原则纳入所在地街道(乡镇)和社区的管理范围,实行社会化管理。

移交后,其电网、上下水管网、路灯、道路、园林绿地的管理维护、垃圾清运和社会治安等,统一实行社会化管理。

所在地政府可根据所移交的社区居委会的规模状况和管理需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2、分离移交标准。

企业社区(小区)应达到长沙和谐社区建设和物业服务规范建设的基础设施标准。

楼宇间道路硬化平整,无破损、无坑洼;下水道、化粪池及排水管网通畅,无堵塞、无膨溢;窖井盖、道板等市政设施完好,无缺失、无破损;公共绿地清洁、美观,无死株缺株、无黄土外露、无花坛破损;消防栅等公共消防设施功能完备,楼道消防器材完善,能有效使用;围栏、标牌、防盗门等公用设施齐全完好;公共照明设施、垃圾箱(桶)设置合理、功能完好;屋面、墙体无漏水渗水;无乱搭棚点;设有物业服务宣传橱窗;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安装电子视频监控系统;公共休闲场所设施功能完好,无破损;各类招牌、灯箱、广告规范、整齐,无破损;开放式小区楼道口配有统一的防盗门,楼宇间建有统一晾晒架;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备不低于每100户20平米,符合“3000户内一个社区”条件的,按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米配备;物业管理用房按照开发建筑面积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间数不少于2个自然间;物业维修资金归集到位;“两电”、“两水”分离改造完成。

3、物业维修资金归集。

企业职工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前,企业应清理职工住房维修资金,清理内容应包括交存、管理模式、使用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主动告知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且提供有效的支付票据和证账。

福利性分房(含公房出售、房改购房)按购房款的22%标准归集房屋维修资金,集资建房(经济适应房)按多层房屋60元/平米、电梯房屋100元/平米标准归集房屋维修资金,并交给所在市(县)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统一代管。

如未按标准归集或挪作他用的,补足补齐物业维修资金,再交给所在市(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为保管,并提供分户维修资金明细。

原已由市住房保障局和财政局统一管理物业维修资金的企业,仍按原渠道管理和使用。

4、物业维护改造费用标准。

房产物业分离主要是房屋维修、单元门修建、下水道管网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善、违章建筑拆除、道路维修和小区庭院建设等费用。

具体改造维护标准,按当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和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标准计算。

5、分离移交方式。

企业开放式小区(单体楼栋)纳入长沙市开放式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城管局的统一协调指导下,做好移交前的企业小区维修改造和融入社区的相关工作。

企业自办社区和封闭式小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县(市)政府对企业自办社区承接和企业小区维修改造提出具体意见,与企业主管部门达成双方协议。

对已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的企业小区,原则上不变更物业管理机构;对企业自行管理的企业小区,可采取社区或物业管理机构承接的方式进行,属地区县(市)政府可公开选聘或指定物业管理机构作为接收单位。

企业成立社区的,可由企业社区承接;企业未成立社区的,可由属地社区承接。

6、原企业社区管理人员安置。

原在企业社区(居委会)机构工作的企业职工必须理顺劳动关系,再参加街道、社区组织的社区工作人员竞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考虑到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接续,结合实际需要,对原企业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任用给予两至三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间,社区原企业或企业留守工作人员享受与其他社区工作人员同等待遇,可依法参与社区换届选举。

移交给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后勤服务机构如仍然续办,原在该机构工作的企业职工必须理顺劳动关系,然后参与竞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

四、经费筹措与结算方式(一)经费筹措。

市属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项目享受中央、省、市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各类优惠政策,企业社区(小区)提质改造优先纳入当年各区县(市)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

市属企业“两水”分离优先纳入当年全市户表改造计划,不向企业和住户收取任何改造费用。

市属企业“两电”分离纳入当年国网长沙供电公司改造计划,享受省市电改优惠政策。

正常经营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两电”分离费用,由市财政和企业按5:5比例承担;关闭(停产)企业和特困企业“两电”分离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政策性破产企业纳入企业改制成本,由市财政承担。

企业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缺口原则上由企业组织按要求补足补齐,关闭(停产)和特困企业物业维修资金缺口补足补齐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申请,相关部门审核,报请市政府专题研究解决;政策性破产企业物业维修资金缺口纳入企业改制成本。

企业小区物业过渡期补助费用,由市和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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