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为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及适用范围为保障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期间因遭受突发的身故或者身体伤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本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二条定义1、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外:指确因外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伤或者死亡,不包括疾病、健康异常或者先天性缺陷所致的身体损伤或者死亡。
3、身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身体损伤而死亡。
4、身体伤残: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外来突发事件导致身体残疾,造成了其身体功能减退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经医生鉴定达到本条款约定的程度。
5、医疗费用:指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而发生的医药费和住院伙食费。
6、保险事故:指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身故或身体伤残后,本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
第三条保险责任及赔偿范围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遇意外身故或身体伤残时,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选保险金额,向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其中,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分别为保险金额的50%。
2、医疗费用报销:当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进行医疗治疗时,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和住院伙食费用,按照保险金额的10%进行报销。
但是单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20%。
第四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1、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知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或身体伤残后及时向本公司提交保险金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
2、本公司保险金给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接受本公司保险金给付后应当立即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
3、如被保险人的身体伤残程度未达到本保险条款所规定的标准,本公司将酌情给付部分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每次支付的时间、方式及具体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其危险程
度增加时,我们于接到通知后,向您收取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应保
险费。但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
范围内者,本合同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按约定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
3.3 保险金申请
7.3 醉酒
附录
3.4 保险金给付
7.4 斗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
3.5 诉讼时效
7.5 毒品
标准)
4.保险费的支付
7.6 酒后驾驶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2013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简称“个意(99)”。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 “我们”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99)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4篇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4篇篇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人寿保险公司为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获得相应经济赔偿的一种保险产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通常包括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责任等要素。
下文将从这几个方面详细介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受益的一方,通常是投保人本人或其指定的特定个人。
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方面承担着保险费的支付责任,另一方面则有权获得保险公司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的经济赔偿。
在确定被保险人时,通常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年龄、职业等相关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和定价。
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责任的一方,其主要职责是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赔偿金。
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会明确约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等条款,以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享有权益。
在选择保险公司时,投保人应该重点考察其信誉度、资信评级等因素,确保其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金额,通常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保险金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获得的经济赔偿额,因此投保人在确定保险金额时应该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选择。
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有效期限,通常为一年或多年。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保障,一旦保险期限到期,合同自动终止,被保险人需要重新购买新的保险合同才能继续保障。
在选择保险期限时,投保人应该根据自身需求和预算考虑,避免因为保险期限过短或过长而导致保险保障不足或浪费。
五、保险费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而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通常以年度为单位计算。
保险费的大小通常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等级、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因素进行测算,投保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规定及时支付,以确保保险合同有效。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356-24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49550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完整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简称“个意(2003)”。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因手术(包括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十一、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十四、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20版)条款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20版)条款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人身保险第三版课件第7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 医疗保险金的给付 1.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支出医疗费用时,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予以补偿。 2.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范围 医疗费用给付的范围包括治疗费、药费、抢救费、住 院费等。
第1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在保险合同有效
期内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 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二)人身意外伤害的界定
意外伤害包含“意外”和“伤害”两个 必要条件。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 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 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3.残疾保险金给付的注意事项 (1)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应由
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为保险金的申请人。 (2)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应提供由保
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3)被保险人的身体损伤在医疗终结时间内彻底
治愈的不予以伤残给付。 (4)《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综合性意外伤害保险
第2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 (1)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2)特约保意外伤害 2.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项目 (1)死亡保障 (2)残疾保障 (3)意外伤害保险的派生项目
3.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判定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3)意外伤害是造成死亡或残疾的近因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公司根据本条款内容为被保险人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被保险人为在投保时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和保险公司的批准予以确定。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人身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额。
第五条人身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车祸、飞行事故、火灾、爆炸、坍塌等意外事故;(二)溺水、崩塌、漏电、中毒、窒息等非意外事故;(三)因参与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等导致的意外事故;(四)被保险人猝死或中毒;(五)其他被保险人因非疾病因素导致的意外事故。
第六条被保险人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人身意外事故,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金将在保险公司收到其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指定账户。
第八条保险公司在下列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自残或故意犯罪;(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患有重大疾病或心理疾病;(三)被保险人因酒后驾驶、吸毒或滥用药物导致的人身意外事故;(四)被保险人参与潜水、攀岩、跳伞、滑翔、赛车等高危运动导致的人身意外事故。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享受其他保险公司提供的意外保险,则以该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为主,本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为辅。
第十条本保险条款经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签署,被保险人认可并遵守本保险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未尽事宜和争议的解释,以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为准。
第十二条本保险条款自投保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如有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承保,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保险条款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以上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只供参考。
具体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细则请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人身意外保险证明
人身意外保险证明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我是XXX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特此向您提供关于您所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的证明。
本证明确认您在XXX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保险合同编号为XXXXX。
保险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 年XX月XX日止。
保险金额为XXXXX元。
人身意外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根据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旨在为您和您的家人提供经济保障,以应对意外事故所带来的不可预见的损失。
人身意外保险通常覆盖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意外身故、残疾、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等。
具体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请您仔细阅读您的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以充分了解您的保险保障范围和保险责任。
为了确保您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金赔付,请您妥善保管此保险证明和您的保险合同。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请您及时联系我公司的客服中心或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XXX-XXXXXXX),我们的专业团队将会为您提供帮助和指导。
重要事项提醒:1.请您按时缴纳保险费,并确保您的保险合同处于有效期内。
如发生拖欠保险费或保险合同过期等情况,可能会导致保险保障的中断或终止。
2.请您在购买其他保险产品时,仔细阅读并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和保障范围,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
本证明仅供您作为证据使用,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联系我们。
我们将非常乐意为您提供协助。
感谢您对XXX人寿保险公司的信任与支持!祝您和您的家人身体健康,生活愉快!此致XXX人寿保险公司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九条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险种类别。
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
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三)条款设计或者费率厘定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进行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相关报告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与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相关的其他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种类
1. 2.
1. 2. 3. 4.
按照保险风险分类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原因发生的 意外伤害为保险风险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前两种保险的综合 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分析: 分析:
金某被铲车撞伤而骨折,属于第一次意外伤害事故。但事故发生后的 结果是否造成金某残废及残废到何种程度,或是否造成死亡,或是否 完全康复,需待治疗之后才能确定。 金某在治疗期间被火烧死,属于第二次意外伤害事故。这次事故直接 造成他死亡,但火灾的发生已在保险期满之后。既然第二次事故不是 发生在保险期内,不能构成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有理由 拒绝给付。 由于金某被铲车撞伤骨折与被大火烧死这两起意外事故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所以造成金某死亡的近因是火灾而不是被铲车撞伤。如果假 设火灾发生是因铲车撞上金某的结果,那么即使火灾发生于保险期限 结束之后,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承担给付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第一次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金某的后果究竟如何:是死? 是残?保险公司要等治疗结束后才能得知。然而,由于金某治疗尚未 结束就有被大火烧死,第一次事故的结果是永远无法得知了。在无法 得知治疗的最后结果的情况下,应推定被保险人金某的腿已无法治愈, 以保险金额的50%给付比例计算。
案例二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 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 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 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 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 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条款
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3 猝死1.1 合同构成 5.1 受益人 7.4 毒品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险事故通知 7.5 酒后驾驶5.3 保险金申请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 您获得的保障 5.4 保险金的给付 7.7 无有效行驶证2.1 保险金额 5.5 诉讼时效 7.8 精神疾病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7.9 潜水2.3 保险期间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0 空中运动2.4 保险责任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1 攀岩2.5 责任免除 6.2 年龄范围 7.12 探险6.3 年龄错误7.13 武术3. 您的义务 6.4 职业或工种变更 7.14 特技表演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5 地址变更 7.15 战争3.2 保险费的交纳 6.6 失踪处理 7.16 军事冲突6.7 争议处理7.17 暴乱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7.18 现金价值4.1 合同内容变更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7.19 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 4.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 意外伤害 7.20 周岁7.2 酗酒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2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2✧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乙方生命健康,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及医疗费用等。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元。
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元。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四、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甲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害残疾: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甲方按照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结果,按照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甲方按照实际支出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具体赔付规则按照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五、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提供与投保有关的个人信息资料。
2. 乙方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3.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保险公司义务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理赔申请后,及时核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在约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3. 甲方应对乙方的个人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内不得随意解除。
若需解除,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解除协议。
2. 保险期限届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3. 乙方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中关于该保险事故部分的保险责任终止。
八、争议处理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0_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龄在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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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0元。
二、保险费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目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识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一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才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接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单;
保险费收据;
解除合同申请书;
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依本合同约定,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突起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保险费1年期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
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20%。
本公司××人寿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