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抽样检测技术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抽样检测技术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抽样检测技术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抽样和检测工作,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的检测机构,须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部中心”)审查合格并签订资质委托协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登记产品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接到检测任务后,应当及时安排专业抽样人员按照规定抽样程序和方法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须携带专用抽样单(抽样单格式见附录)和相关抽样证明性文件,实行持证抽样。
第四条现场抽样过程中,应当根据种养殖产品区域大小和分布特点,合理布设采样点。
所抽样品要能够代表整个登记产品生产区域范围内所有产品的总体情况。
第五条各类产品具体的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由接受任务的检测机构商申请登记产品所在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共同确定。
部中心根据登记产品抽样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制定分类别的登记产品抽样细则。
第六条抽样人员和登记申请人对抽取的样品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并负责。
样品按规定进行适当的前处理后在现场进行加贴封条,并由抽样人员、登记申请人同时在封条上和抽样单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抽样单一式四份。
一份随检测报告上报,其余三份分别由登记申请人、检测机构、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留存。
第八条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依据申请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相关可量化品质指标进行检测。
第九条检测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其产品符合相对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
部分指标不符合其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具备其他典型可量化品质特性的,可建议申请人根据检测结果修改其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四份。
一份交由登记申请人随申报材料上报,另外三份分别由登记申请人、检测机构和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留存。
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文件农质安发[2010]16号关于印发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局、总站、办公室)、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报的重要材料,具体规定了登记产品独特自然生态环境、特定生产方式、产品品质特色等内容。
申报产品经国家登记保护后,质量技术规范文本即成为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管理和证后品质控制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科学、规范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现予印发。
新版编写指南要求重点描述产品独特性内容,将原编写指南中涉及的人文历史因素等内容统一调整为申报材料中“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证明性材料”。
新版编写指南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编写指南(农质安发[2008]7号)同时停止执行。
在新版编写指南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部中心地理标志处联系。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产品名称1编号:AGIXXXX–XX-XXXXX2 公布日期:XXXX-XX-XX3本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规定了登记产品的地域范围、独特自然生态环境、特定生产方式、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规定、标志使用规定等要求。
本规范文本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后即为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各相关方必须遵照执行。
1 地域范围主要描述登记产品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所辖村镇、经纬度和区域边界等。
相关信息应当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地域范围相一致。
2 独特自然生态环境主要描述影响登记产品品质特色形成和保持的独特产地环境因子,如独特的光照、温湿度、降水、水质、地形地貌、土质等。
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
场核 查工作 , 保证 农产 品地 理标 志现 场核 查 成 。 特殊情 况需 要延 长核查 时间 的 , 需商 申 和 农产 品地理 标志登 记程序 ,制 定本 规 超过 4 。 天 第二 条 本规 范所称 现场 核查 ,是指 在 对核 查结 果进行 综合 判定 , 出现 场核查 结 做 审 查农 产 品地理 标 志 登记 申报 材料 的过程 论 。现场 核查结 论分 三种 : 中, 根据需 要对 申请人相 关情 况进行 实地 核 实确认 的过程 。 ( )现 场核 查通过 ; 一 ( ) 二 现场 核查基 本通 过 , 限期 整改 和报 ( ) 三 现场 核查 不通过 , 限期整 改 并届时 第 八条 核查 组应 当在现 场核 查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Ⅸ 产 品地 理 标 农 志 现 场 核 查 报
制 。 场核查 组一般 由3 位 核查员 和技 术 质量 安 全 中心 负责 解释 , 自印 发之 日起 实 现 ~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施 现 场 确 认 检
查。
志 登记现 场核查 的统筹 和协调 工作 , 省级 农 ;派 员对整改结 果进行 确认 。
第四条 省 级 农产品地理标 志工作机构应当 根据 初审情 况拟 定 现 场 核 查 计 划。 现场核查 计 划包括现场核查
素
第九 条 省 级 农产品地理 标 志工作机构 应当
告 》报送 至省级 农 产品地理标志 工 作机构 。
第三条
国家农业部农产 品质量安全 中 ;送整 改结果 ;
心 ( 以下简称 “ 中心” 负责 农产 品地理 标 j 部 ) 产 品地理 标志工作机构 负责现场核查 的组 织 和 实施T 作。 必 要时, 部中心可 以组织核 查员实
地理标志产业的农产品质量与检测标准
地理标志产业的农产品质量与检测标准地理标志产业是指以地理区域为基础,利用该地区特有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条件生产的农产品或工艺品。
地理标志产业的发展对于保护地方特色、促进农产品质量提升和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
而农产品质量与检测标准则是保证地理标志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一、地理标志产业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地理标志产业注重地域特色和品质保证,因此对农产品质量有着严格的要求。
首先,地理标志产业要求农产品具有独特的地域特色,即该地区特有的气候、土壤、水源等自然环境因素对农产品的生长和品质产生重要影响。
例如,中国的西湖龙井茶以杭州西湖地区的气候和土壤条件为基础,具有独特的口感和香气,成为了国内外茶叶市场的热门产品。
其次,地理标志产业要求农产品具备一定的生产工艺和加工技术,以保证产品的品质和口感。
传统的生产工艺和加工技术往往代代相传,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改良,形成了独特的制作方法和工艺流程。
这些工艺和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产品的品质和口感的稳定性。
例如,法国的香槟酒以其独特的酿造工艺和传统的手工操作而闻名于世,成为了法国地理标志产业的代表之一。
最后,地理标志产业要求农产品具备一定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地理标志产业也要求农产品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符合一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这不仅包括对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限制,还包括对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控制和质量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性和健康性,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的认可。
二、农产品质量检测标准的重要性农产品质量检测标准是保证地理标志产业农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检测标准,可以对农产品的质量进行客观、全面和准确的评估,为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提供科学依据。
首先,农产品质量检测标准可以帮助生产者了解产品的优势和不足之处,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和提升。
例如,通过对农产品的化学成分、营养价值和口感等方面进行检测,可以帮助生产者了解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口感特点,从而优化产品的生产工艺和加工方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技术规范样品的采集和制备是确保检测活动有效性的关键因素之一,采样的过程应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和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
应按样本数量大小,确定抽样样品数。
抽取的样品,应能充分地代表该批次产品的特征。
一、抽样原则1、随机性抽出的用以评定整批产品的样品,应是不加任何选择的,按随机原则抽取。
2、代表性抽样所得的样品应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应是以从整批产品中所取出的全部个别样品(份样)集成大样来代表整批产品,不应以个别样品(份样)或单株或单个果实来代表整批。
抽取混合样品,不能以单株或单个果实作为抽取样品。
生产地抽样时应避开病虫害等非正常植株。
3、可行性抽样的方法、使用的工具及样品数量应是合理可行、切合实际的,符合样品检验的要求,应在确保随机性、代表性的基础上做到快速、经济、可操作性强。
4、公正性抽样工作应在承担任务的机构主持下完成,抽样人员应亲自到现场抽样。
受检单位人员可陪同抽样,但不应干扰已定抽样方案的实施。
二、抽样要求1、人员抽样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抽样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熟知抽样程序和方法。
抽样人员应携带工作证、抽样通知单(抽样委托单或抽样任务单)和抽样单等。
2、工具抽样人员应根据不同的产品准备相应的工具。
抽样工具和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
3、抽样抽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
4、记录抽样单由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填写,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单位,一份随同样品转运或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单位,一份寄(交)抽检任务下达部门。
5、样品封存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确认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每份样品分别封存,粘贴封条。
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分别在封条上签条盖章;封样材料应清洁、干燥,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和伤害;包装容器应完整、结实,有一定抗压性。
6、样品运输抽样完成后,样品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实验室;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符合被检样品的贮存要求,样品不应与有毒有害和污染物品混装;防止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对样品可能造成的污染或破损。
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规程
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规程概述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规程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并推动农产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程。
农产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品质。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规程是非常必要的。
1. 农产品检验检测管理体系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农产品检验检测管理体系是确保农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
该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包括农产品样品采集、样品保存、检验方法选择和数据管理等方面。
确保每个环节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以最大限度保证农产品质量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 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与仪器农产品的检验检测涉及到各种不同的物质和指标,因此需要使用各种不同的设备和仪器进行分析。
这些设备和仪器应当是经过严格测试和认证的,并且能够满足质量检验检测的要求。
例如,针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需要使用高效液相色谱仪和气相色谱仪等设备。
同时,对于某些特定的农产品,还需要使用一些专用的仪器进行检测,如饲料中添加剂的分析仪等。
3. 农产品检验检测标准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应当依据一系列严格的标准,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这些标准可以是国际标准,也可以是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不同的农产品应当根据其特点和用途制定相应的检验检测标准,确保检测结果与农产品质量的要求相匹配。
同时,这些标准应当根据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的发展进行不断更新和完善。
4. 农产品检验检测方法根据不同的农产品和检测目的,选择合适的检验检测方法至关重要。
对于某些常规的指标,如湿度和含水量等,可以使用简便快速的方法进行检测。
而对于一些复杂的指标,如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等,需要使用更加精细的分析方法进行检测。
因此,在制定农产品检验检测规程时,需要综合考虑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
5. 农产品质量控制要点农产品质量控制是指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农产品的质量。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一致性,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在进行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鉴定内容包括:(一)产品的外在感官指标特征,包括产品的形态、大小、色泽等。
(二)产品独特的不可量化的风味特征。
(三)产品可量化的典型显著理化指标。
第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由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组成。
鉴定报告提交形式如下:(一)产品外在感官特征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不显著的,提交鉴评报告;(二)产品外在感官特征不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显著的,提交检测报告;(三)产品外在感官特征和内在品质指标均显著的,同时提交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
第四条对于外在感官特征和不可量化的内在品质指标,由申请人提请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评,给出鉴评意见。
对于可量化的理化指标,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条省级工作机构接到品质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成立品质鉴定组,对产品外在感观指标和不可量化内在品质进行鉴评。
第六条产品品质鉴评专家评定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
品质鉴定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并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并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报告一式三份。
第七条检测机构接到申请人委托任务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检测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告一式三份。
第八条申请人对品质鉴评报告或者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或者检测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省级工作机构或者检测机构接到申请人书面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鉴评、检测结果。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技术规范》一、标准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技术规范二、项目提出单位: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三、起草单位: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四、立项理由:目的、意义,2023年9月,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强化要素支撑,建立标准化文件,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与技术支持,保障监督抽查发挥实效。
二十大以来,国家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关乎民生的社会问题越发重视,监督抽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之一,面临缺乏操作、指导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基层监管队伍专业综合能力有待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难以真正到位的现状,农业执法人员对于抽样环节准备工作、符合专业性的抽样量、科学正确的样品预处理方式、抽样环节中的注意事项不了解,如何真正指导与落实农产品监管工作,提高监督抽查的专业化、标准化成为迫在眉睫的课题。
本标准目的在于规范监督抽查抽样环节细节要求,一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环节专业性,为农业执法人员抽样实施提供指导;二是对抽样量、抽样方式、现场样品预处理方式、封样方式等环节提出统一要求,确保样品的均匀性,提升监督抽查检测结果公信力;三是对•监督抽查通知书、封条、监督抽查拒抽认定表、移交确认单等抽样环节中的见证表单提供参考格式0必要性:1.响应农业农村部《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农质发(2023)6号)内容,为监督抽查抽样提供标准化文件及专业技术支持,作为执法部门抽样工作的操作指导性文件。
2.本市监督抽查抽样方面的标准文件存在空缺,在监督抽查任务量逐年增加的情况下,规范监督抽查抽样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
农产品质量检验规范
农产品质量检验规范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证农产品的安全和可靠性,各个行业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本文将重点介绍农产品质量检验的规范和标准,包括农产品的采样、检测方法和结果评价,力求提高农产品质量。
二、农产品采样规范农产品采样是农产品质量检验的基础,准确的采样可以保证后续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农产品采样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采样点的选择:根据农产品的特性和生长环境,选择代表性的采样点。
例如,在果蔬市场中,可以从不同供应商和不同地区选择样品,以获取更全面的数据。
2. 采样时间的确定:农产品的质量可能会受到季节、天气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采样时要选择合适的时间。
例如,对于水果来说,采摘后应立即进行采样,以免长时间存放导致质量下降。
3. 采样工具的选择:根据不同的农产品特性,选择合适的采样工具。
例如,对于粮食来说,可以使用粮食千斤顶进行采样,而对于饲料来说,可以使用专用的采样袋等。
4. 采样方式的确定:根据农产品的特性,确定合适的采样方式。
例如,对于液态产品,可以采用手动或自动采样器进行采集,而对于固态产品,则可以使用机械采样。
三、农产品检测方法规范农产品检测方法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对于农产品质量检验至关重要。
农产品检测方法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方法选择的合理性: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性和检测目的,选择合适的方法。
例如,对于水果的品质检测,可以采用感官评价和物理指标测定等多种方法。
2. 检测设备和仪器的规范使用:合理使用和维护检测设备和仪器,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例如,对于pH测定仪,要注意正确校准和清洁,避免误差。
3. 样品处理和前处理方法: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性,确定合适的样品处理和前处理方法。
例如,对于粮食的水分含量测定,可以使用烘箱干燥法或速干法等。
4. 数据分析和结果处理:对检测结果进行科学的数据分析和结果处理,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中绿地〔2021〕37号通知附件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 相关要求
附件1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名称规范第一条为科学界定和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应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组合构成。
第三条地理区域名称可以是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或居民点名称,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当地使用广泛的特定地理位置名称。
(一)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现行的省、市、县、乡镇等;也可使用历史沿袭行政区划名称;(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三)居民点名称包括城镇、区片、自然村、片村、巷等名称;(四)约定俗成、当地使用广泛的特定地理位置名称包括桥名、井名、站名、港名等具有指向性功能的名称。
第四条农产品通用名称是有关产品部分名称的统称,指在一定范围内法定或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名称。
农产品通用名称应使用产品的学名、俗名、别名等,也可使用当地历史沿袭名称,但不应导致公众可能对产品本身或产地的误认。
原则上,不应在农产品通用名称中添加形状、颜色、风味、生长环境等方面的修饰语。
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进行登记:(一)产品名称为法定的通用名称或全国范围内已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二)产品名称与动植物品种名称相同,可能导致公众对产品产地误认的;(三)产品名称已注册为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四)产品名称与已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同,或包含已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五)其它可能存在误导公众对产品产地认知的。
第六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实际生产地域范围与地理区域名称可以是大地名小范围,也可以是小地名大范围。
生产地域范围与地理区域名称对应关系核定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传承和生产实际,保证产品品质与产地自然生态环境和特定生产方式的一致性。
第七条本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范代替并废止原《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审查规范》。
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规程
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规程第一部分:引言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是农业生产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它涉及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市场交易,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规程及相关事项,旨在提供一些指导原则,确保农产品质量可靠。
第二部分: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基本原则1.公正性原则: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应保持公正中立的原则,确保检验结果客观且可信。
2.科学性原则: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应基于科学的分析方法和技术,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3.连续性原则: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应进行连续的监测,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4.全面性原则: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应针对各项质量指标进行全面检测,确保不漏检。
5.法律合规原则: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规性和合法性。
第三部分: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主要内容1.产地检验:对农产品产地进行检验,确认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包括土壤检测、灌溉水检测等。
2.外观检验:对农产品的外观特征进行检验,包括大小、颜色、形状等。
确保产品外观符合市场需求。
3.化学成分检验:对农产品化学成分进行检验,包括营养成分、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
确保产品健康安全。
4.微生物检验:对农产品中的细菌、霉菌、寄生虫等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5.理化指标检验:对农产品的理化指标进行检验,包括pH值、含水率、硬度等。
确保产品达到质量标准。
6.品质评价:对农产品的口感、风味等进行评价,确保产品满足消费者需求。
7.安全性评估:对农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包括对特定人群的潜在过敏反应等。
确保产品无潜在安全隐患。
第四部分: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操作程序1.样品采集:按照规定的方法和要求,采集符合要求的农产品样品,保证样本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2.样品处理: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处理,包括去皮、切割、研磨等步骤,确保样品能够符合检测要求。
3.实验参数设定:根据不同的检验项目,设置相应的实验参数,包括温度、时间、浓度等。
7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
7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7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1. 引言地理标志是用于区别特定地理区域生产的农产品的法律标志,通过标记产品与特定地理区域的联系,可以保护农产品的独特性和品质。
为了确保地理标志的有效运用,需要进行现场核查以验证农产品的产地和生产过程的合规性。
本文档旨在制定7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以提供指导和参考。
2. 任务目标本文档旨在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的规范性和一致性,以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3. 现场核查程序地理标志的现场核查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3.1 农产品产地核查1. 核查农产品的产地是否与申请的地理区域相符。
2. 核查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位置是否与地理标志注册申请文件中所述的位置一致。
3. 核查农产品生产基地是否符合地理区域的自然环境和农业资源条件要求。
3.2 农产品生产过程核查1. 核查农产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地理区域的特定要求,包括土壤、气候、栽培技术等。
2. 核查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是否符合地理区域的要求。
3. 核查农产品的加工工艺、包装和储存方式是否符合地理区域的要求。
3.3 农产品加工环节核查1. 核查农产品加工环节是否符合地理区域的要求,包括加工设备、加工工艺和加工控制要求等。
2. 核查农产品的包装、标识和追溯系统是否符合地理区域的要求。
3.4 农产品质量监测核查1. 核查农产品的质量监测体系是否符合地理区域的要求,包括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监测频率等。
2. 核查农产品的质量监测报告是否符合地理区域的要求。
4. 现场核查记录对每次地理标志的现场核查应做好详细记录,包括以下内容:1. 核查时间和地点。
2. 参与核查的人员和单位。
3. 核查的农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
4. 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5. 核查结果和建议。
5. 质量管理措施为保证现场核查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应采取以下质量管理措施:1. 培训核查人员,使其了解地理标志的标准和要求。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有关配套技术性规范解读
3 2 确定农产 品地理标志登记 申请人 .
32 1 符合 申请条件 的 申请人 ,报 同级地 方人 ..
1 概念及 内涵
1 1 农 产 品 本办法 所称农 产 品是指来 源于 农 民政府进行 审定, 由同级地方人 民政府 出具登记 .
业 的初级产 品,即在农业活 动中获得的植 物 、动 申请 人 资格 唯 一 性 确 定 性文 件 。
[ 收稿 日期]0 0 0 — 0 2 1— 4 1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
201 0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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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g 政策解读
| 毫誊薯 薯誊薯 鹜≥ 誊 毫 曩 l | 譬誊 毒 鬻孽 薯 薯i i 毫*蠢矗曩誊 套 薯 薯曩曩薯叠 薯 鼍 薯 警 毫
畜牧 兽 医
政策解读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及农产 品地理标 志登记管理有关 配套技术性规范解读
王
中图分类号 ¥ 5 . 8 1 41 3
格
( 宁省 畜牧兽 医局 ,辽 宁 辽
文献标识码 A
沈 阳 10 0) 1 01
文章编号 17 — 6 22 1)6 0 1— 3 6 2 9 9 ( 00 — 0 2 0 0
《 农产 品地 理标 志管理办法》 2 0 经 07年 1 2 3 省 级 人 民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2月 . 6日农业 部第 l 5次常 务会议 审议通 过 ,2 0 0 7年 政 区域 内农 产 品地 理标 志 登记 申请 的 受 理 和 初 审 l 2月 2 5日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农 业 部令 第 l 号 发 工 作 。 1 布 ,从 20 年 2月 1日起施 行 ,农业 部农产 品 3 农 产 品 地 理 标 志登 记 程 序 08 质量 安全 中心 于 2 0 年 5月 2 08 1日印发 了农产品 3 1 确定 申报产 品 ① 农产 品 ;② 符合 命 名规 . 地理标志登记 管理配套技术 性规范 。地 理标志管 则 ;③ 与 常规产 品相 比较 , 品 品质 有 独特 性 ; 产 理办法及其配套技术规 范的公布施行 ,对 规范农 ④产 品品质和特色 要与当地 的 自然条件独特性和 产 品地理标志 的使用 ,保证地 理标 志农产 品 的品 人文 历史相关联;⑤ 有 明确的生产区域范 围;⑥ 质 和特 色 ,提 升农 产 品市 场竞 争 力具 有 重要 意 符合基本安全要求 。
7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
7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1. 地理标志现场核查的目的:地理标志现场核查是为了验证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确保该农产品符合地理标志的相关要求。
2. 核查程序:地理标志现场核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进行前准备工作,包括收集相关资料和文件,了解申请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特征。
(2) 安排核查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申请人和相关生产者参加核查。
(3) 查看申请农产品的生产现场,包括生产设施、原材料存储和加工场所等。
(4) 检查相关生产文件和记录,包括生产日志、销售记录和质量检测报告等。
(5) 进行样品采集和分析,以验证申请农产品的特征和质量。
(6) 与相关生产者和申请人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他们的生产过程和管理措施。
(7) 撰写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结果、问题和建议等。
3. 核查人员要求:进行地理标志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农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要求。
(2) 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诚信意识,能够秉公执法,不偏袒和利益输送。
(3) 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申请人和生产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4) 守守好工作纪律,保守核查的机密信息。
4. 核查结果和处理:根据现场核查的结果,可以有以下处理措施:(1) 如果农产品符合地理标志的相关要求,可以正式进行地理标志的申请和注册。
(2) 如果发现问题或不符合要求,应向申请人提出改正意见,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
(3) 如果严重违反地理标志的相关要求,可以暂停或取消其地理标志的使用权。
5. 核查监督和管理:地理标志现场核查应建立监督和管理机制,包括定期检查和评估核查结果的质量和效果,加强对核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完善核查程序和标准,确保核查工作的公正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本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规定了登记产品的地域范围、独特自然生态环境、特定生产方式、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规定、标志使用规定等要求。
本规范文本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后即为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各相关方必须遵照执行。
1、地域范围玉铃铛枣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是:东经115°35’,北纬32°58’,东与中市办事处和阜阳生态园交界,南与程集镇和阜阳西湖风景区隔河相望,西与闻集镇接壤,北与行流镇毗连。
保护的具体地域是宁老庄镇所有行政村及行流镇牛寨、行流、柳河闸、冯杨四个行政村。
保护规模2800公顷。
本部分内容主要表述地理标志农产品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所辖村镇、地理经纬度、海拔高度和区域边界等,做到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范围一致。
2、独特自然生态环境(1)气候情况:包括季风、温度、湿度、日照和降水等特殊气候因子。
宁老庄镇地处中纬度,属于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季风明显。
气候温和,雨量适中,光照充足,四季分明。
全年主导风向为东风,年静风频率为11.7%,全年平均风速2.7m/s ,年实际日照为年平均2234.6h ,年均气温14.9℃,无霜期179-237天,最大冻结度为0.13m ,年平均降水量901mm ,年平均蒸发量1602.4mm 。
(2)土壤地形地貌情况: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地区地处平原地区,地势开阔。
土壤主要类型为砂淤混合土为主,适宜枣树的种植。
(3)水文情况:宁老庄镇年平均降雨量820-950mm 。
颍河和泉河是本区域主要的河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玉铃铛枣编号: 公布日期:(4)独特优越的生态环境: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位于淮北平原,是黄淮海平原的一部分,拔海一般在20~40米,地势由西北略向东南倾斜,盛产小麦、杂粮、大豆、棉花等,肥猪的商品率和水果产量居较高。
土壤肥沃、水质良好、空气清新、生物资源多样,枣果生长期内昼夜温差大、日照时间长,有利于枣糖分积累。
7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
7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7 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一、背景和目的1.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根据特定地理区域的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所形成的农产品的独特品质或特征,具有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品质标志两个基本属性。
2.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旨在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知识产权,促进农产品的品牌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
3. 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是指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的地理区域进行实地考察和核查,以确定该地理区域是否具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条件。
二、现场核查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现场核查应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对地理区域的核查结果应做到真实准确。
2. 全面性原则:现场核查应全面调查地理区域的自然环境、地理条件、生产方式、品质特征等相关因素。
3. 比较性原则:现场核查应将地理区域与周边地理区域进行比较,确定其独特性和特征。
4. 公示性原则:现场核查过程应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三、现场核查的内容和步骤1. 地理区域的范围确定:根据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相关要求,确定地理区域的准确范围。
2. 地理区域的自然环境调查:调查地理区域的气候、土壤、水源、地形地势等自然环境因素,评估其对农产品生产的影响。
3. 地理区域的地理条件调查:调查地理区域的地理位置、气候特点、地势地貌等,寻找地理区域与农产品品质特征之间的关联性。
4. 农产品生产方式调查:调查地理区域的农业生产方式、农民的种植养殖技术、生产工艺等,评估其对农产品品质的影响。
5. 农产品品质特征的考察:通过对地理区域的农产品进行样品采集和检测,确定其品质特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要求。
6. 地理区域与周边区域的比较:将地理区域与周边相似地理区域进行比较,找出其独特性和特征。
7. 现场核查报告的编写:将现场核查的结果整理成报告,包括地理区域的基本情况、核查的过程和结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四、现场核查的注意事项1. 现场核查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并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协作。
农业行业农产品质量抽检规程
农业行业农产品质量抽检规程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农产品质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和合格,农业行业制定了一系列质量抽检规程。
质量抽检规程旨在确保农产品的合格率,并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可靠的参考。
1. 抽检目的和范围质量抽检的目的在于监督农产品市场的质量状况,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抽检范围涵盖了农产品的种类、品种、产地、质量等关键指标。
2. 抽检标准和方法农业行业根据农产品的特点和相关法规制定了相应的抽检标准。
抽检标准基于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并根据产地、季节、品种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抽检方法包括采样、实验室检测和评价等步骤。
3. 抽检频率和地点抽检的频率根据不同农产品和地区的特点而定。
一般来说,抽检频率应保证能够全面反映农产品质量状况。
抽检地点包括农产品市场、批发市场、超市和农田等。
4. 抽检结果和处理措施农业行业对抽检结果进行严格的分析和统计,并根据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合格的农产品,应予以奖励和宣传;对于不合格的农产品,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督促生产者进行整改。
5. 抽检信息公开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抽检结果应及时公开。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移动应用程序等渠道公布抽检信息,提醒消费者关注农产品质量问题,并引导他们进行科学合理的购买。
6. 质检机构和人员要求质检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确保抽检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质检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提高抽检工作的精确度和可靠性。
7. 监督和评估机制为了确保抽检工作的有效性,农业行业建立了监督和评估机制。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抽检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农业行业的质量抽检规程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农产品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严格抽检和监管,农产品的质量将得到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满意度将得到提高。
同时,农业行业也将逐步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科技水平,为农产品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1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资质委托工作,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部中心”)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的资质委托和品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需要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相应检测机构的推荐审查和日常品质鉴定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条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的检测机构,须经部中心审查合格并签订资质委托协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产品品质鉴定检测工作。
第四条申请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国家计量认证,且计量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二)具备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相对应的检测能力;(三)具备与产品品质鉴定检测相适应的人员、仪器、方法、场所环境和管理制度。
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7号部令)规定应当由农业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还应当通过农业部考核且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向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资质委托申请书(见附录1);(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信息登录表(见附录2)及相关说明;(三)计量认证证书和规定的考核合格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中国农业(水产、热带农业)科学院所属专业性检测机构可按照规定条件通过所在地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部中心提出申请。
第六条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收到检测机构资质委托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并提出推荐审查意见,连同检测机构全套申请材料报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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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抽样检测技术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抽样和检测工作,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的检测机构,须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部中心”)审查合格并签订资质委托协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登记产品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接到检测任务后,应当及时安排专业抽样人员按照规定抽样程序和方法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须携带专用抽样单(抽样单格式见附录)和相关抽样证明性文件,实行持证抽样。
第四条现场抽样过程中,应当根据种养殖产品区域大小和分布特点,合理布设采样点。
所抽样品要能够代表整个登记产品生产区域范围内所有产品的总体情况。
第五条各类产品具体的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由接受任务的检测机构商申请登记产品所在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共同确定。
部中心根据登记产品抽样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制定分类别的登记产品抽样细则。
第六条抽样人员和登记申请人对抽取的样品真实性、代表
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并负责。
样品按规定进行适当的前处理后在现场进行加贴封条,并由抽样人员、登记申请人同时在封条上和抽样单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抽样单一式四份。
一份随检测报告上报,其余三份分别由登记申请人、检测机构、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留存。
第八条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依据申请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相关可量化品质指标进行检测。
第九条检测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其产品符合相对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
部分指标不符合其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具备其他典型可量化品质特性的,可建议申请人根据检测结果修改其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四份。
一份交由登记申请人随申报材料上报,另外三份分别由登记申请人、检测机构和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留存。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和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检测机构接到登记申请人有关检测结果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检,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检结果通知登记申请人和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抽样单编号:
本栏由抽样人员及登记申请人填写
登记产品名称样品编号
收获(出厂)日期
保存条件常温〇冷冻〇冷藏〇抽
样
人
员
填
写
检测机构
全称
通讯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抽样日期抽样地点
抽样方法采样部位
样品数量抽样基数
登
记
申
请
人
填
写
登记申请
人全称
通讯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抽样人员签署
本次抽样符合规定程序及
要求,样品经双方人员共同确
认,真实有效,并做如上记录。
抽样人员(签字):
年月日
登
记
申
请
人
签
署
本次抽样规范有效,上述记录经核
实无误。
登记申请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本单一式四份,一份随同检测报告上报,其余三份分别由登记申请人、检测机构、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