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所业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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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业务办事指南

一、机动车服务

(一)注册登记业务

1、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带齐以下材料到潼南车管站(在潼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院内,下同)办理:(1)《机动车注册登记表》;

(2)车辆购置说完税证明(在30米大街国说办理);

(3)车船使用税缴税证明(在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地税所办理);

(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在保险公司办理);

(5)本人身份证(如属单位车辆的,需提供公章和代码证〈代码卡〉);

(6)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需提供政府批文;

(7)购车发票;

(8)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目前,新车上户前到铜梁检测站进行检测。但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除外)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9)驾所购机动车到潼南公安局交警大队查验。

2、营运车辆、进口车辆、特种车辆和9座以上的非营运车辆在永川车管所办理。

(二)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

潼南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提交下列材料到永川车管所办理:

1、《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停驶的,交回号牌和行驶证。

永川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收回或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三)机动车更正业务

1、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证明、凭证到永川车管所办理。永川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永川车管所交验机动车。永川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更

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收存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2、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10日内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和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向永川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并交验机动车。永川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收存发动机的来历凭证。

3、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车后,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和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向永川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并交验机动车。永川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收存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退还原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查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或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于变更后,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到永川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

永川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永川车管所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90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5、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应当带齐下列证明、凭证到永川车管所办理:

(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永川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并收存机动车档案,确认机动车,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6、机动车所有人为2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永川车管所,带齐以下证明、凭证办理: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前、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行驶证;

(5)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

永川车管所将按照第十二条第二、三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备案申请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车辆管理所备案。

8、永川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1)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2)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3)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4)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5)更换整车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6)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7)变更后的使用性质;

(8)需要办理机动车档案转出的,还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9)变更登记的日期。

9、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2)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3)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四)车辆违章(含报废车)查询

请登录“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互联网站”查询(重庆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网址是/),也可以直接到潼南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室查询。

(五)车辆通行证办理业务(未办理)

(六)机动车注销业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永川车管所。

永川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二、非机动车服务(未办理)

三、驾驶员服务

(一)驾驶证办理

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驾校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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