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投诉案例
旅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7月,张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为期7天的泰国曼谷、普吉岛双岛五日游的旅游合同。
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张某的行程安排、住宿、餐饮、交通等,行程费用为每人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还明确了行程安排、景点游览、餐饮标准等内容。
在旅行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包括:1. 行程变更:旅行社未提前通知,擅自将原定的普吉岛行程改为芭提雅行程。
2. 住宿标准下降:实际住宿的酒店与合同约定的四星级酒店标准不符,实际为三星级酒店。
3. 餐饮质量下降:实际提供的餐饮质量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存在卫生问题。
张某认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旅行体验,遂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二、案件经过1. 协商解决:张某首先尝试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旅行社认为其行为并未构成违约,拒绝赔偿。
2. 调解无效:张某随后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但调解结果未能达成一致。
3. 提起诉讼:协商和调解均未果后,张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三、法院审理1. 法庭调查: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 张某提供了旅游合同、行程安排、住宿证明、餐饮照片等证据,证明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
- 旅行社则提供了相关文件,辩称其变更行程和降低住宿标准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2.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 旅行社提供的住宿和餐饮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 旅行社未提前通知张某行程变更,导致张某的旅行体验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 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人民币10,000元。
- 旅行社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四大旅游投诉案例分析 帮游客出行排难解游
四大旅游投诉案例分析帮游客出行排难解"游"2010-03-11 09:50:29 星期四提起旅游,在人们的心目中似乎立刻就会浮现出碧海蓝天、青山秀水以及异国风情的画面。
然而,旅途并非总是如你所愿。
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记者搜集了一些典型案例,供您借鉴,让您明明白白快乐出游。
拒绝返程不可采取案例:某旅行社组织了30人赴某地区旅游。
按照合同约定,旅游者于出发日乘某次火车硬卧返程。
地接社难以买到约定的车次车票,购买了其它车次返程车票。
旅游者明确表示无法接受,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
由于双方分歧过大,结果旅游者滞留在旅游目的地。
分析: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次火车票,而不能以另换次火车票代替,旅行社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
其次,由于旅游者的滞留,人为地给旅行社和旅游者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提醒:旅游者应当理性维权。
旅游者维权的途径有:与旅行社协商、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假如采用过激方式,就难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有告知义务案例:张女士到某旅行社报名某地旅游,工作人员向她推荐旅游线路、服务标准,张女士接受了。
张女士交付旅游团款,旅行社出具旅游发票后,旅行社工作人员告知张女士,每一位旅游者在境外必须参加自费项目,做护照的费用也由旅游者直接交给公安部门。
张女士认为旅行社工作人员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存在欺诈行为。
分析:经旅游管理部门协调,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额旅游团款,旅游行程被取消。
提醒: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必须事先向旅游者履行告知、答复和解释义务,告知旅游者各种费用的支出。
注意投诉有效期案例:李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黄山游,第二晚入住山上某山庄,客人晚餐后要走5分钟的路程才能回到房间。
当时天黑,导李先生不慎扭伤了脚。
客人返程后到医院治疗,经拍片发现脚踝关节骨折。
李先生向旅行社提出赔偿。
出团前,旅行社已为客人投保了旅游人身意外险,但因没有当地医院医治报告,保险公司拒绝受理此案。
旅游纠纷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旅游纠纷的经典案例有哪些旅游纠纷是最新出现的纠纷之一,有很多人都有遇到过旅游纠纷。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旅游纠纷的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旅游纠纷经典案例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
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者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拆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
如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理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一、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
二、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
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涉及旅行社的法律案例分析(1)
1、出游两次改期赔偿违约金3月21日吴某通过S出境游组团社在莆田的M代办旅行社与S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成行时间为3月23日至27日,吴某的外公、外婆等3人参加该社组团的港澳游。
吴某当即支付全部团费5640元及押金6000元,并购买了3月22日厦门至深圳的机票3张。
22日上午M代办旅行社通知吴某,由于同团的南平18名游客的港澳通行证无法出证,推迟到3月29日成行。
经与吴某协商后,吴某同意延期出行,将厦门至深圳的机票改签为3月28日。
3月25日M代办旅行社接到S旅行社的通知,称由于南平客人3月29日参加单位会议,无法按期出行,要改期4月2日发团。
吴某对此十分不满,要求退团,3月26日退掉机票。
S旅行社答应吴某的要求,通过M代办旅行社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事后,吴某向省旅游质监所投诉,认为S旅行社两次违反合同约定推迟出游时间,原定3月23日成行,3月22日告知客人不能成行,根据出境旅游合同中“乙方(旅行社)在约定出发时间3日内(含第3日)告知甲方(旅游者)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80%违约金”规定,S旅行社应赔偿客人团款5640元80%的违约金即4520元。
S旅行社辩称,由于潜在不可抗力原因而非该社直接原因导致游客无法顺利成行,客观上给客人造成不便;对此该社已向客人表示歉意,并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此事已得到解决。
吴某不能依据S旅行社第一次改期的行为事实要求S旅行社承担违约金,而只能按照S旅行社第二次改期的行为事实要求S旅行社承担违约金。
本案,S旅行社两次提出改期,第一次是在3月22日即在出发日前一天,这次得到吴某的同意,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内容的协商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规定,S旅行社第一次改期并不构成违约,而是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内容作出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使合同内容发生部分变化,但并非是消灭原合同关系。
旅游投诉案例及分析【精选文档】
旅游投诉案例及分析一、案例一导游员金先生带领一个境外旅行团在中国内地旅游了三周,一路上,金先生对客人热情友好,服务周到,所有的旅游者对金先生非常满意。
美中不足的是在旅途中由于天气原因经常出现航班延误,导致客人经常长时间在机场等候,浪费了客人许多宝贵的时间,有些旅游景点的参观不得不临时取消。
旅游团在离开我国之前,有一位客人向金先生进行了口头投诉,他认为组团社的旅游行程安排不妥,主要是乘坐的交通工具不能准时起飞,浪费了大家的时间,影响了正常的参观游览。
这位客人希望中方旅行社重视这个问题,给所有旅游者一些物资补偿.没等那个客人说完,金先生就回答道,作为全赔,他的心情和客人是一样的,谁也不愿意航班延误。
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只是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对此无能为力。
客人很生气,回国后就通过当地旅行社转来了一封投诉信。
正确处理方法及分析:1、旅游者的投诉时难免的,对于旅游者的口头投诉,导游人员处理问题的具体步骤为:(1)重视旅游者的投诉,主动与游客进行沟通;(2)认真耐心地倾听投诉的陈述;(3)核查、分析旅游者投诉的原因;(4)认真处理,拿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5)对旅游者做好说服、调解工作,以免事态扩大;(6)继续做好对旅游者的服务。
2、在许多情况下,旅游者都会直接向导游进行口头投诉,这时候导游就应该正确掌握处理投诉的步骤。
不管旅游者投述正确与否,导游员都应该持认真的态度,不能因某些部门与自己无关而一推了之,或者与旅游者一起抱怨。
在本案例中,金先生应该认真虚心地倾听客人的投诉,对客人表示同情和安抚,并说明愿意把客人的意见转告给自己旅行社,最后,还要感谢客人提出的投诉。
二、案例二用完早餐后,地陪小胡带领旅游团准备等车外出游览。
一个客人过来与小胡商量,说在当地他又两个朋友,能否让他的朋友今天一起随团活动。
小胡怕影响全团的活动就没有答应.那位客人解释说,他与那两位好朋友已经好多年没有见面了,昨晚他们才联系上,现在他的朋友已来到了宾馆,最好能同意让其随团参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他承担.小胡还是没有答应。
旅行社欺诈案例
旅行社欺诈案例标题:旅行社欺诈案例:购买虚假旅行产品引发的法律纠纷引言:旅行是人们常常选择的一种休闲方式,然而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旅游业务中,旅行社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重点讲述一起旅行社在2010年前销售虚假旅行产品的案例,并对该案件进行详细分析,以揭示欺诈背后的法律问题。
一、案例细节:2010年5月1日,小明通过某旅行社官方网站购买了一份名为“欢乐海岛之旅”的旅行产品,该产品承诺提供6天5晚的度假体验,包括豪华酒店住宿、海岛游、水上运动等项目,价格为每人5000元。
5月10日,小明与其他旅行团成员按照行程单约定的时间来到机场,然而却发现所购买的旅行产品根本不存在。
经过询问,小明才发现该旅行社根本没有与酒店、景点等合作,并且旅行社的官方网站是一个虚假的网站,所有看似真实的评价与介绍都是编造的。
小明当即向旅行社投诉要求赔偿,但遭到旅行社的拒绝。
面对旅行社的拒赔,小明决定寻求法律帮助,于5月15日委托李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偿还旅游费用及造成的精神损失。
二、相关法律问题:1.旅行社明知发布虚假宣传信息,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旅行社提供产品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者存在欺诈性,属于虚假销售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赔偿损失。
因此,旅行社明知发布虚假宣传信息且故意欺骗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旅行社未履行合同约定,是否违反了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对方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购买旅行产品,旅行社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导致小明无法享受度假旅游,并造成了精神上的悲痛和经济上的损失。
三、律师的点评:针对本案,律师李认为小明在此案中主张的权益是合理合法的。
首先,旅行社在销售中故意隐瞒真相,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构成了欺诈行为。
其次,旅行社未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接诉即办酒店和旅行社投诉较多的案例
接诉即办酒店和旅行社投诉较多的案例
案例一:李先生的旅行社投诉
李先生在一家知名旅行社预订了一次度假旅行,但事后发现旅行的服务质量严重不符合预期,遭遇了多重问题:
1. 旅行路线不合理:旅行社承诺的景点观赏和自由时间被大幅缩减,导致行程紧张和景点观赏不充分。
2. 住宿环境差:预订的酒店与旅行社提供的介绍不符,房间设施陈旧、不干净,卫生条件差。
3. 强制消费:旅行过程中,李先生所在的小团体被强制参加了高价的商业活动,且无法选择。
4. 服务态度差:旅行导游不耐心回答游客问题,对游客的请求缺乏尊重。
李先生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感到极度失望,认为旅行社欺骗了自己,在投诉中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道歉。
案例二:王女士的酒店投诉
王女士预订了某家知名酒店的高级套房,但在入住过程中遇到了多个问题:
1. 房间不符合预期:预订的高级套房没有给予预先承诺的视野和房间设施,并且存在明显的装修瑕疵。
2. 卫生条件差:房间内存在大量尘垢、脏污和异味,浴室卫生也未得到妥善保养。
3. 服务质量不佳:前台人员态度冷漠,面对投诉态度不积极,缺乏解决问题的意愿。
4. 误导行为:酒店宣传资料中提到具备免费停车位,但实际上停车场收费高昂。
王女士对酒店的不当行为感到愤怒,认为酒店提供了低劣的服务质量以及不准确的宣传信息。
在投诉中,王女士要求酒店退还一部分房费并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旅游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旅游业法律案例,以期为广大旅游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19年,张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擅自将行程中的游览景点从原定的丽江古城改为大理古城,并未提前告知游客。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未告知游客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旅行社退还张先生旅游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事先向旅游者说明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旅游意外伤害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0年,李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七日游。
在游览过程中,李女士不慎从景区观光车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后,李女士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以游客自身原因导致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女士受伤是自身原因导致,因此判决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尽到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在旅游活动中提供必要的救助。
旅行社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三:旅游产品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1年,王先生在某旅行社的官方网站上看到一条关于“云南九日游”的宣传广告,广告中称该行程包括游览云南所有著名景点。
旅行社案例
2005年4月2日出发。此时缴纳旅游费用1680元/人,其中机票1100元。但在3月20日时,国家以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出调整,机票折扣不能过低。于是机票由1100元,变成了1320元,多出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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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如期旅游,谁负担这多出的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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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约定4月2日起程,但4月2日因组团人数不够,于是在4月1日通知李某,因组团人数不够,所以只有退掉这项业务。此时,李某已缴清全部费用1680元,请问此时旅行社是否只需退还1680元?此项可适当保证金吗?
(七)
l某导游带了一回族旅游团。在旅游过程中,该导游对旅游者提出的作礼拜等民谷表示不理解,并经常说一些不尊重回族民俗的语言。故该团准备向旅游局投诉,该导游得知后谩骂旅游者,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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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该导游有哪些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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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如何处理该导游违规行为?
(八)
l苏州某旅行社钱某带一团队至长白山旅游。此为夏末秋初。第二天登山前,旅游者问钱某是否须多穿衣物,钱某答不必,可轻装上阵。一行人果然很顺利的登上顶。第二天降温,有三名旅游者冻伤,其中一名鼻子严重冻伤,要求导游处理,导游说这是你们三人自己保暖不当造成,自己处理。三人回苏州后,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不承认责任,应找导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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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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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某16人的做法是否合理?飞机款多出的600元,由谁负担?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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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低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两个计划景点。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来北京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多看点景点,在征的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对每位客人加收了50远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包括高某私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在团队活动中,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由于夏天天气炎热,加上团队老人教多,故此,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仓促,并对高某额外增加的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理由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
旅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案由:旅游合同纠纷2019年7月,原告张某某通过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预订了从某市出发前往云南旅游的行程。
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行程为8天7晚,包括景点门票、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8000元。
合同约定,旅游服务提供者应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如因旅游服务提供者原因导致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8月,原告张某某按照约定的时间参加了旅游行程。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原告发现以下问题:1. 部分景点门票价格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门票价格高于合同价格。
2. 部分景点导游服务质量不高,讲解不详细,未能满足原告的旅游需求。
3. 餐饮服务中,部分菜品质量不佳,与合同约定不符。
4. 交通服务中,部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超载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协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部分费用。
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被告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部分景点门票价格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门票价格高于合同价格;(2)部分景点导游服务质量不高,未能满足原告的旅游需求;(3)餐饮服务中,部分菜品质量不佳,与合同约定不符;(4)交通服务中,部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超载现象。
2.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张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某某门票费用差额人民币XXX元;2.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某某餐饮费用差额人民币XXX元;3.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某某交通费用差额人民币XXX元;4.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X元。
旅游投诉处理案例
旅游投诉处理案例旅游投诉是影响旅游质量和满意度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旅游服务质量问题也较为突出,旅游投诉不断增多。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旅游投诉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旅游投诉案例之购物篇案例1诱导游客高消费,退货换货不配合事件:游客10月11日参加了深圳某旅行社的新西兰双飞12天游,在10月21日导游带领游客前往一间商店购买了鱼油、蜂胶产品,买鱼油和蜂胶共花了1万多元(2880新西兰币),游客在新西兰的其他地方无意间发现导游介绍购买的同款鱼油只卖100元人民币/瓶,而游客之前购买的平均算价为1200元人民币/瓶。
游客觉得自己被骗了并要求退货,导游却告诉游客回国后可以向旅行社要求退货。
游客就带了一半鱼油、蜂胶产品回国,留了一半货物在新西兰地陪处。
游客多次与旅行社协商,旅行社负责人却告知游客,新西兰不允许蜂胶产品入境,带回国的蜂胶不能退货,只能退留在新西兰的鱼油和蜂胶。
游客随后投诉导游没有事先告知游客新西兰不允许蜂胶产品入境,误导游客,并要求将购买的鱼油蜂胶退货。
如无法退货,游客要求旅行社出费由权威机构证明该产品能正常食用。
处理:该投诉的核心问题在于:投诉人认为购买的产品价格偏高,并且旅行社或导游没有尽告知的义务。
对此,质监所的协调建议是:按买卖自愿原则与商品明码标价原则,如果投诉在自愿的情况下购买了产品,商家没有隐瞒其价格的话,投诉人的要求不予支持;投诉人购买的产品要求退货,需自行举证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是假冒伪劣产品,举证成功后,旅行社要尽义务协助投诉人向商家退货,旅行社以产品不能出境为由拒绝投诉人要求行为不合理。
点评:消费有心理落差是常见的,要切实维护好自身利益,最基本的防骗招数还是要懂的。
国外购物,了解清楚大概的价位,掌握哪些可出入境等信息,极有必要。
导游诱导游客高消费的问题当然要得到相应的处理和规范,但上了当的游客并不能吃哑巴亏。
案例2导购假货骗钱财,光凭良心不靠谱事件:2011年10月2日游客参加了某海外旅行社的香港澳门5天游,并与其签订合同。
南湖国旅旅行社欠款诉讼案例
南湖国旅旅行社欠款诉讼案例投诉旅行社间产生纠纷游客成“人质”我们在这里要投诉赴日签约旅行社即锦州市中国旅行社。
由于锦州市中国旅行社和其对接的赴日线路旅行社沈阳乐天游旅行社的债务和欠款问题给我们四人赴日旅游期间造成严重滞留致,使行程减少一天并且在日本期间的五天每天对我们种种威胁,使我们成为沈阳市乐天游旅行社的人质并成为其讨债工具。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我们赴日旅游的行程安排,并对我们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我们出发前一个月已经缴纳了全部旅游金,我们不欠任何旅行社一分钱,他们没有理由让我们卷入其债务纠纷中、让我们成为其债务纠纷的牺牲品!我们对这种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和愤恨,对其违法行为我们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下面我将详细说明事情的具体情况。
我们与锦州市中国旅行社签署的书面赴日旅游合同时间是2017年8月13日-2017年8月18日大连起止、东京进大阪出,但旅行社提前十天才通知我们行程时间又改为8月17日锦州起止,又于8月11日下午16:39分正式口头通知旅游时间改为8月14日沈阳起止、大阪进东京出,并未与我们签订书面合同。
当我们于8月14日早到达沈阳桃仙机场时,这几天的噩梦就开始了……8月14日:七点半钟我们一行四人准时到达沈阳桃仙机场与领队陈某及其他同行游客汇合,我们在排队半小时后在登机柜台被告知没有我们的飞机票,后陈某告诉我们由于锦州市中国旅行社和沈阳乐天游旅行社两家旅行社的债务问题,我们四人机票已被取消(早上七点时领队及其旅行社的接待人员已接到通知,我们四人机票因旅行社的欠款问题被临时取消,但领队及旅行社没有任何人通知我们,有意隐瞒机票被取消一事)。
随后我们立即与锦州市中国旅行社接待人员谭某及负责人吴某多次联系,由最初说“正在解决此事,能赶上当次航班”到后来该次航班即将起飞时通知领队“自己上飞机”,最后我们强行把领队留下,到后来飞机起飞后又骗我们改乘当天其它航班飞往日本(我们自己查询实际当天航班早已没有座位),最后在机场交涉到中午12点旅行社承诺第二天早上直飞大阪才离开,这期间旅行社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下午又因为两家旅行社的欠款问题等导致出票各种曲折,反反复复整整折磨我们一下午,直到当晚22:00才出票完成!我们滞留沈阳一天,当日午餐晚餐及第二天早餐我们四人自理,旅行社并未负担,而且给我们四人所订的酒店环境极差,让我们并没有看到她们想要补救的诚意!8月15日:到达大阪后,我们直接去了大阪环球影城,日本导游侯某在沈阳市乐天游旅行社的授意下让我们每人再缴纳10000日元的门票(在锦州市中国旅行社我们已缴纳所有门票费用)共计40000日元,中国领队陈杰也默认让我们缴纳并承诺回国后帮我们讨要并签订书面协议!进入大阪影视城的时间已是下午13:54分,当日团内其他十三人的行程是全天游大阪影视城,无疑我们的游玩时间缩短至少一半!游完大阪影视城后我们四人与其他13名游客汇合,在旅游大巴车上,中国领队陈某让我们17人每人交3600元人民币以保证在日本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旅游大巴、酒店、餐食、门票、导游服务费等,被我们言辞拒绝,在我们的带领下17人无一人缴纳,避免了我们及其他游客更大的损失。
旅游投诉案例6个
旅游投诉案例6个游客王先生到旅行社报名参团巴厘岛旅游,除了王先生本人外,他还为另外两位游客报名参加同一个团,给旅行社门市部写下全权代表另外两位游客报名,但没有出示另外两位游客的委托书,也承诺三人身体健康,适合参加旅游。
旅游合同签订完毕,旅游费用由王先生一并交纳。
旅游团队经香港转机飞赴巴厘岛。
在机场提取行李过程中,其中一位游客突然倒地,口吐白沫,虽经抢救也未能挽回生命。
丧事处理完毕后,家属以旅行社没有得到死者生前的委托,就签订了旅游合同为由,认为旅行社存在过错,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
旅行社借助某网站销售旅游线路,张先生在某网络平台看中某条旅游线路,经过咨询决定参加该线路。
张先生按照网站的要求,将旅游团款直接支付给网站,网站也出具了注明为“旅游费”的发票。
后因旅行社的原因取消旅游行程,网站及时将信息传达给张先生,张先生要求网站承担违约责任。
网站认为张先生应当直接向旅行社主张违约责任,而不是向它主张权利;旅行社则认为既没有和张先生签订旅游合同,也没有收取张先生的旅游团款,和张先生没有合同关系,也拒不承担违约责任。
张先生不知道向谁主张权利。
游客结束旅游行程后,就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反映在旅游过程中,导游没有和游客协商,擅自增加了两个购物店;同时,在购物过程中,导游和商场销售人员联手欺骗和强迫游客购物,游客购物后感到受骗上当,要求旅行社退货遭到拒绝。
游客要求旅游主管部门直接介入,维护他们的权益。
陈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因导游安排自费景点参观,导致延误飞机。
陈先生称其第二天上午有重要合同要签,损失上百万,要求旅行社和导游承担责任。
在旅游质监部门的调解下,旅行社承担陈先生滞留烟台当日的住宿费、餐费及飞机票改签费用等,共计1500元。
对于不可预见的“百万元”损失,不予以支持。
旅行社来电咨询,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游,由于人数不够,经旅游者同意,经协商将旅游者转让另一家旅行社操作。
再出团前三天,操作社因故取消了旅游行程。
旅游合同违约案例
在签订旅游合同之前,要仔细阅读每一项 条款,并将有可能发生的意外提前与旅行 社进行协商,形成附加条件写进合同,并 在意外情况发生的第一时间内通知旅行社, 才能将损失降至最低。
12315工作人员了解了事情经过后,立即联 系了旅行社负责人。得知X的父母已和旅行 社签订了一份《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中针对游客退团和相关赔偿有明确规 定。“游客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 按旅游费用总额的90%进行赔付。如上述支 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 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 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某日X局里闯进来一位投诉者,这位X先生 的爸妈向来身体健康,爱好旅游,本来两老 已经在X县某旅行社报名参加组团出发的 “港澳七日游”,共交纳费用3360元。但临 行前三天,X父突然肾结石发作,住院治疗 也不见好,临行当天上午,X先生电话通知 旅行社要求取消这次的行程,当时电话里导 游小姐只说取消行程要承担相应的损失,X 先生认为只是承担已经发生的费用就表示同 意,可次日一早去旅行社退钱却被告知分文 不退。刘先生难以接签署,在法律上就已生效, 旅客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因 合同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 偿。但消费者于旅行前身患疾病因而无法 继续履行合同,该情形非其所能预料及避 免,故不属于恶意违约,应只承担已发生 的费用。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按照合 同约定,旅行社退还消费者340元。
国家旅游局发布旅游投诉举报案例季度通报(2014年第三季度)
国家旅游局发布旅游投诉举报案例季度通报(2014年第三季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旅游投诉举报案例季度通报(2014年第三季度)案例一:旅行社擅自转团受到行政处罚案情:王先生一家计划在暑期赴印尼巴厘岛旅行,经过几番比对,选择了省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多年的一家旅行社,认为该社有着良好的信誉。
在确定行程等事项后,王先生与该旅行社签订了赴巴厘岛6日旅游合同。
按照短信通知,王先生一家在约定时间赶赴机场国际出发大厅,在与领队碰面后,领队交给王先生一份行程单,王先生看到行程单上的旅行社并非与自己签订合同的旅行社,而是另外一家旅行社,于是找到领队核实情况,领队在核实王先生一家信息后告知旅行社信息无误,与王先生签订合同的旅行社把团委托给自己所在的旅行社。
王先生感到十分气愤,旅行社竟然背着自己做出这样的决定,但想到出来游玩玩得开心更重要,便决定随团出行。
在飞机到达巴厘岛后,领队把王先生一家交给当地的地接导游后,便带着其他游客离开,王先生无法联系到领队,直到完成行程,准备回国时,在机场的候机大厅里才见到领队。
回国后,王先生把自己的遭遇投诉至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分析:此件投诉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旅行社擅自转团。
经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调查了解,与王先生签订合同的旅行社由于没有达到约定成团人数,在没有征得王先生书面同意情况下,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
其行为违反《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应该按照《旅游法》第一百条予以处罚;二是受委托旅行社在出境旅游期间,未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旅游者,其行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旅游法》第九十六条处罚。
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案例
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案例通常涉及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导致旅游者遭受经济损失或旅游体验严重受损。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案例:案例背景:旅游者张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五日游。
旅行社承诺提供包括住宿、交通、景点门票、导游服务等在内的全方位旅游服务。
然而,在实际旅行过程中,张先生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包括住宿条件不佳、景点门票未包含在团费中、导游服务态度差等。
案例过程:1. 住宿问题:张先生发现旅行社安排的住宿条件与宣传材料中的描述不符,房间设施简陋,卫生状况较差。
张先生向旅行社投诉,但未得到及时解决。
2. 景点门票: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发现部分景点门票并未包含在团费中,需要额外支付。
这与旅行社之前的承诺不符。
3. 导游服务:张先生认为导游服务态度差,对游客提出的问题不耐烦,且在行程安排上存在疏漏。
案例结果:张先生在旅行结束后,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
旅行社在调查后,承认存在问题,并同意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最终,旅行社向张先生退还了部分团费,并支付了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案例分析: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行社在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旅行社未能提供符合约定的住宿条件,未包含景点门票,以及导游服务存在问题,均属于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因此,旅行社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旅游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来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旅游者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行程单、照片、视频等,以便在投诉和索赔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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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的处理
2002年,2名市民(1男1女,非夫妇)前往中国康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报名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成都——九寨沟线路。
由于该线路系经济等散客旅游产品,所以旅行社的接待人员向他们说明到成都后,将参加由成都的一家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前往九寨沟,而且提供4人间客房。
如需住单间客房,应另付房费。
在征得他们的同意后,旅行社与他们签订了旅游合同。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此二人在成都向接待他们的旅行社导游员提出同住的要求。
导游员帮助他们在饭店里另租了一间双人间客房,并由他们直接向饭店付了房费。
旅游结束后,此二人回到天津,随即,他们来到中国康辉天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否认旅行社的接待人员事先告知他们由成都的旅行社进行接待一事,认为旅行社侵犯了他们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以中国康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将他们转交给成都的旅行社接待,是一种“倒卖游客”行为为由,向该旅行社的总经理张孝坤先生提出投诉,要求退还旅行社费用和报销双人间客房的费用。
张总经理在经过详细调查后,认为旅行社事先已经告诉他们,将由成都的旅行社进行接待和如需住单间客房,应另行付费等事项,并得到他们的同意,签订了旅游合同。
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中,并未出现违规行为,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的责任。
于是,此二人以中国康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与他们之间的旅游合同为由,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令中国康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其全部旅游费用和双人间客房的房费。
法院在经过调查和庭审后,认为:
1.原告未能提出旅行社侵犯其知情权的有效证据;
2.旅游合同上已明确规定了该旅游活动系经济等旅游,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4人间客房,并经双方签字同意,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
3.原告在旅游过程中,另行租住双人间客房,属于自动放弃4人间客房的住宿权利,旅行社不应承担双人间客房的费用
4.由于旅游活动已经结束,且在旅游过程中并不存在旅行社方面的服务质量问题,旅游合同实际已经履行。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康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不须退还旅游费用,原告租住的双人间客房房费由原告承担。
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与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分析:
1.在这起游客投诉纠纷中,康辉旅行社为什么能胜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2.本案例对旅行社正确处理游客投诉有什么启示?
3.旅行社如何尽量减少和避免被游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