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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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2.07.07【实施日期】1992.07.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1992年7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护合法、合理的收费,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乱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实施社会、经济、技术及自然资源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级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为保障事业开展,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级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者有关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集中权限,统一管理,分级监督”和“立项从严,标准从低,不为盈利,易于操作”的原则。

省物价局、财政厅是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使用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限集中在国家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

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批的收费项目外,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批。

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重要收费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或者委托地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地、市、县级行政机关所属单位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一次性短期(半年以内)培训班,以及经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开展的确属自愿互利的有偿服务(指不带任何强制性,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技术、信息服务),其收费标准和具体收费办法委托地区、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报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8.25•【字号】陕价行发[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2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取消我省高中取暖费,同时将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列为义务教育阶段代收费项目。

为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范围和管理权限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各地和中小学校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陕价综发[2013]130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陕价综发[2013]130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陕价综发〔2013〕13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各扩权县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4号令)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9号)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废止《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放开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服务收费和一般性临展、临演、临赛门票价格的通知》(陕价费发〔2003〕57号),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对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服务收费和一般性临展、临演、临赛门票价格实行备案和收费证管理。

陕西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25日
——结束——。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陕价行发[2006]120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6〕120号2006年8月14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及纠风工作实施意见,规范我省公办高中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我省公办高中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收费项目全省公办高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学费、借读费、择校费、毕业证书工本费、计算机培训费5项;代办费项目包括课本费、电教教材代办费、统招统考报名考试费、取暖费4项;学校为满足部分学生需要提供住宿、搭伙和自行车保管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住宿费、搭伙费和自行车保管费。

二、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收费标准公办高中收费标准仍维持现行水平,即学费标准为:省级标准化高中每生每学期800元,城市普通高中350元,农村普通高中200元;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文科700元,理科900元。

借读费标准为:省级标准化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城市普通高中800元,农村普通高中400元。

借读费是向按规定招收的借读生在学费之外另行收取的费用。

择校费标准为:西安市的省级、市级标准化高中及一般高中每生三年最高分别不超过1.5万元、1.2万元和0.9万元;其他地市分别不超过1万元、0.8万元和0.6万元,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下浮。

另外,西安中学、西安高级中学、西工大附中、陕师大附中、西安交大附中、西铁一中、长安一中、西安市83中等8所学校择校费标准为每生三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03•【字号】陕价行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价行发〔2013〕5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财政局,韩城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切实做好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省政府同意,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各设区市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后执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代收费为体检费和保险费2项。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按程序合理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三、请各地及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建议。

省上将适时进行督查,对不按要求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予以纠正和通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2013年5月3日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05•【文号】财综[2001]78号•【施行日期】2001.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1]78号)农业部,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规定,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2001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重点是清理整顿涉及乡镇(集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各种摊派。

据此,我们对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的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共计9项,分别涉及农业、民政、交通、经贸(煤炭)4个部门和单位。

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酌情解决。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逐项落实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对本地区其他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凡不按规定落实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一经查实,由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取消的各省(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取消的各省(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90 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报名费 91 飞行技术专业体检费 92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信息卡工本费 93 机场控制区域通行证工本费 94 体能测试费、面试费 95 收费票据工本费 96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 97 珠算技术鉴定费 98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费 99 转业军官培训费 100 就业训练费 101 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102 铁路货场有偿使用费 103 公路占用补偿费 104 《航行签证簿》工本费 105 《船舶进出口报告单》工本费 106 济南市狼猫山水库堤坝养护费
65 业余大学安徽分校学杂费 66 安徽足球学校学费、住宿费 福 建 江 西 67 侨胞土葬管理费 68 滩地场地固定岸线(坡)使用费 69 测量标志维护费 70 种犬资格证书工本费 71 警犬血统证书工本费 72 准予繁殖犬资格证书工本费 73 警犬DNA鉴定费 74 财政票据领购证工本费 75 干部医疗保健证工本费 76 乡村医生执业考试考务费 77 有线电视统一供片节目收费 78 节目复制工本费 79 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 80 密码干部专业岗位培训收费 81 社科院研究生班收费 82 机构编制管理证工本费 83 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证收费 84 投资评审费 85 证照费
鲁价费发[2005]106号 鲁财综[2006]5号、鲁价费发[2006]251号 鲁政办发[1999]6号、鲁信办字[1999]15 号、鲁价费发[2000]44号 鲁财综[2007]37号、鲁财综[2008]83号 鲁财综[2006]35号、鲁价费发[2006]145 号 鲁财综[2008]74号、鲁价费发[2010]207 号 鲁价费发[2002]246号 鲁价涉字[1994]68号、鲁价费发 [2002]247号 鲁价费发[2010]208号 鲁财综[2007]6号、鲁价费发[2007]171号 鲁价涉发[1995]124号 鲁财综[2006]1号、鲁价费发[2006]74号 、鲁财综[2011]74号 鲁政字[2007]184号 鲁价费发[2000]96号、鲁价费发 [2010]177号 鲁价涉发[1995]115号 鲁价涉发[1995]115号 鲁财综[2007]36号、鲁价费发[2007]207 号

2002年以来有关取消收费项目文件

2002年以来有关取消收费项目文件

111 1 1 2002年以来有关取消收费项目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04‟88号省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规定,经过省财政厅、物价局、法制办的清理、审核,省政府同意取消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50项,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取消的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

对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取消后的有关经费需求,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统筹安排,妥善解决。

二○○四年十月日附件:取消的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03‟13号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7‟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现将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1、以工补农、建农资金(苏发…1998‟10号)2、废金属准运手续费(苏价涉字…1992‟第11号、苏财综…1992‟21号)3、车船使用税税讫及免税标志工本费(苏财综…1998‟32号、苏价费函…1998‟33号)4、蚕桑事业改进费(苏政办发…1995‟58号)5、煤气增容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208号,苏价涉联…1992‟第10号)6、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苏财综…92‟160号、苏政办函…1992‟89号)7、民用爆破器材劳务费(苏物计陈…1995‟169号)8、能源超耗加价费(苏财综…95‟150号)9、地方国营煤矿管理费(苏财综…92‟160号,苏煤司办…91‟407号)10、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费(苏价费转…1993‟24号、苏财综…93‟175号)11、版权纠纷受理费(苏价费…1997‟59号、苏财综…1997‟15号)12、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工本费(价费字…1992‟251号,苏价费函…1997‟74号、苏财综…97‟72号)13、出口大蒜种子质量检验费(苏农种…88‟7号)14、有色金属建设产品标准审查费(原冶金)(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88‟苏冶科字第129号)15、烧结砖质量审核验收工作经费(原建材)(苏价涉…1995‟第315号、苏财综…95‟157号)16、水泥质量行检行评费(原建材)(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87‟建材生字第454号)17、化工市场管理费(原化工)(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2‟106号)18、基本存款帐户开户收费(苏价费…1996‟279号、苏财综…96‟84号)19、购物支付证工本费(苏价费字…1993‟214号、苏财综…93‟216号,苏价费函…1993‟第21号)20、保密有关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保…1991‟16号、苏财综…91‟84号)21、测绘资格审查、复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22、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论证审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23、录像放映许可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24、录像资料翻录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25、有线电视播映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广发计…1988‟第70号)26、电影放映代管费(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27、远洋渔业发展资金(苏政发…1988‟177号)28、农转非人口迁入许可证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3‟169号)29、学术论文评审费(卫生)(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财综…91‟122号)30、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式标准审核费(苏价费…1994‟55号、苏财综…94‟36号)31、江苏省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32、一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33、二、三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苏量监…88‟48号)34、成建制迁入城市征收城市建设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5、房屋纠纷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6、建筑工程质量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7、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认可证工本费(苏价费…1998‟82号、苏财综…1998‟30号)38、各类发明展览会报名费、奖牌工本费(科技)(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39、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转移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40、管理费(旅游)(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省旅…90‟191号)41、麻类技术改进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42、盱眙自来水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43、宿迁马陵河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44、临时集贸市场和住宅小区临时摊点群综合服务管理费(徐州市)(苏财综…96‟89号、苏价费…1996‟283号)45、私托户(站)、居委会托儿站管理费(南京市)(苏财综…94‟44号、苏价费…1994‟第65号)46、驻宁机构管理服务费(南京市)(苏价费…1997‟8号、苏财综…1997‟89号)47、固废交换处臵咨询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48、固废交换处臵中介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49、进口固废查验、转报及后期跟踪管理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50、征管资料工本费(国税)51、城镇集体企业财务报表收费(地税)52、纳税申报表收费(地税)53、有关涉税文书收费(地税)54、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以上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公告(第4号)

陕西省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公告(第4号)

陕西省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公告(第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02.26•【字号】第四号•【施行日期】199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公告(第四号)(1994年2月26日)根据省政府《关于近期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经过认真清理,截至目前,全省共取消乱收费项目1800项。

为了巩固治理成果,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范化管理,经省政府审定,现将全省需要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75项)公告如下。

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坚持亮证收费,坚持收支两条线,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收费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项)1、企业注册登记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2、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同上3、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同上4、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同上5、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计物价(1993)1744号6、经济合同仲裁和鉴证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7、商标注册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25号8、商标注册代理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49号9、交易手续费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发[1993]51号10、市场设施租赁费同上11、经济合同示范文工本费同上12、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费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发[1993]53号二、技术监督部门:(4项)13、计量收费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省技术监督局、物价局、财政厅、陕技监局联发[1992]4号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省物价局、陕价发[1988]206号,省物价局、技术监督局、陕价涉[1991]20号,省技术监督局、物价局、陕技监局联发[1992]5号15、统一代码标识证书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47号16、纺织纤维、混纺纤维、纺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织品及测试仪器、检验收费字496号,省物价局陕价发[1费988]206号三、商检部门:(2项)17、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10号18、国内委托检验及“四技”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发[19服务收费92]160号四、交通部门:(27项)19、机动车养路费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物价局、[1991]714号,省交通厅、财政厅、价价局[1991]416号20、摩托车养路费同上21、车辆购置附加费国务院国发[1985]50号22、公路货运附加费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税务局、陕交财[1992]219号23、车购费免费证工本费交通部[1985]交财字376号24、公路运输管理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计物价,[1993]1744号25、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交通部[1987]交公路字109费号26、非经营性路单工本费同上27、航道养护费交通部、财政部、交水航(64)74号28、地方船舶检验费国家船检局[1982]检字425号29、水上事故处理费交通部交安船(62)408号30、票证费塑封工本费省物价局陕价便字[1992]51号31、养路费免费证工本费省交通厅、省物价局陕交征[1993]001号32、公路客运附加费省交通厅、计委、财政厅、物价局、经委、陕交运[1986]294号、[1991]233号33、客票工本费省公路运输管理办公室、陕运办(86)014号34、公路损失、占用赔偿收费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陕交财(91)443号35、水运管理费省政府、陕交航[1991]428号36、渭南渭河浮桥通行费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陕价工发[1992]70号37、渭南大华公路通行费省交通厅、物价局、陕交计[1990]394号38、西临高速公路通行费省交通厅、物价局、陕交计[1990]419号39、咸阳机场专用公路通行费省交通厅、物价局、陕交财[1991]296号40、西铜一级公路通行费省交通厅、物价局、陕交计[1989]196号,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陕交财[1992]350号41、乾县漠谷河大桥通行费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陕交财[1991]320号42、黄陵店头至南川公路通行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陕价重费发[1991]161号43、安康至恒口二级公路通行省物价局、陕价工发[1992]2费77号44、勉县二级公路通行费省物价局、陕价工发[1993]94号45、210国道金锁关至八里省交通厅、计委、财政厅、陕交财[店通行费1993]401号五、土地管理部门:(6项)46、土地权属、地籍测绘、注国家土管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册登记、发证收费部[1990]国土籍字93号47、征地管理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计物价[1992]1744号48、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9号49、中外合营企业场地使用费国发[1980]201号50、土地复垦保证金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发[1993]42号51、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陕政发[1988]188号六、计划(物价)部门:(8项)52、价格信息咨询服务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发[1992]121号53、投资许可证证书费省物价局、陕价涉[1991]195号54、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陕政发[1992]11号审费55、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证省物价局、陕价涉[1992]91书费号56、计算机机时服务费省物价局、陕价涉[1992]39号57、农转非许可证证书费省物价局、陕价涉[1992]55号58、职称评审费省物价局、陕价涉[1992]238号59、信息咨询收费省物价局、陕价涉[1992]147号七、卫生检疫部门:(1项)60、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94号八、环保部门:(1项)6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陕环计告书(表)《含评价大纲发[1992]21号》审查表九、旅游部门:(4项)62、对外宣传费国家物价局、国家旅游局、旅管理发[1991]002号63、鉴证费、星级标牌工本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32号64、导游考试培训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0]254号65、旅游涉外饭店服务费国家旅游局、财政部、旅管理发[1990]027号十、农机管理部门:(3项)66、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费按修改后文件执行67、农机人员培训收费省物价局、陕价发[1988]206号68、农机中等专业学校收费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陕教财[1992]1号,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4]教计字110号,省教委陕教财[1992]49号十一、民政部门:(21项)69、社团申请手续费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1990]005号70、社团登记管理费同上71、社团变更登记费同上72、社团公告费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发[1992]80号73、福利企业管理费国家物价局、财政厅部[1992]价费字249号74、结婚证收费同上75、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同上76、离婚证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发[1992]252号77、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同上78、婚姻状况证明书收费同上79、涉外结婚登记手续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80、涉港、澳、台华侨结婚手同上续费81、港、澳、台华侨离婚登记同上手续费82、收养申请手续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49号83、收养证工本费同上84、收养登记调查费同上85、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同上86、收养公告费同上87、殡仪车运尸费省民政厅、物价局、陕民发[1993]1号88、遗体火化费省民政厅、物价局、陕民发[1993]1号89、骨灰寄存费同上十二、农业部门:(16项)90、土壤肥料监测收费农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5]农土资9号91、国内植物检疫收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92、国外农药试验费国家物价局[1990]61号93、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费字452号许可证94、兽药检验费农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8]农牧字32号95、信息咨询服务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2]147号96、饲(料)原料及添加剂审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3]4批费0号97、种子区试验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3]39号98、技术培训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3]122号9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省政府、陕政发[1986]186号100、蚕种检疫收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2]40号101、饲料产品原料添加剂检同上验费102、展览装修、装饰服务收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2]39号103、兽药审批监督收费农业部、财政部、物价局[1988]农牧字32号104、培训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2]122号105、职工中专学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88]179号十三、司法部门:(3项)106、律师工作执照工本费司法部1989年第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107、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报名司法部、司通字[1993]057费号108、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司法部、司公字[1992]03号名费十四、建设部门:(30项)109、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费字179号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费110、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同上收费111、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同上112、房屋评估收费同上113、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11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建[1993]410号115、建筑工程招标费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16、出租汽车管理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117、城市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费例》118、房地产专业管理人员岗省物价局、陕价便[1989]44位合格证书费号119、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资质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199证书费0]148号120、建设项目意见书收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70号121、城市规划费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陕建规发[1992]84号122、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审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证书收费费字641号123、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费字641号124、来陕建筑企业资质审查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发[19注册费92]175号125、抗震设计审查费省物价局、陕价涉[1990]26号126、液化气站定点合格证书省物价局、陕价涉[1992]54费号127、建设法制函授培训收费国家建设部[1992]585号128、培训班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1992]122号129、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发[1987]47号,1989年国务院《城市规划法》13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省建设厅、财政厅、陕城筑[198费8]495号131、构件质量监督费省物价局、陕价发[1988]209号132、建筑工程定额编制管理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发[19费93]96号133、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省建设厅、计委、财政厅、陕城[1993]55号134、西安“两桥一道”车辆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工发[19通行费92]194号135、西安城市道路建设附加省物价局、陕价工发[1993]8费8号136、宝鸡渭河大桥车辆通行省物价局、陕价重[1991]85费号137、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省政府、陕政[1993]45号费十五、新闻出版部门:(9项)138、报刊登记费国家物价局[1992]价发402号139、内部图书准印证费省物价局、陕价发[1991]013号140、书报刊市场管理费省物价局、陕价发[1993]112号141、书报刊经营许可证费省物价局、陕价发[1992]237号142、报刊审读费省物价局、陕价发[1993]43号143、印刷许可证费省物价局、陕价发[1992]237号144、音像许可证费省物价局、陕价发[1992]237号145、音像准映证费省物价局、陕价发[1992]237号146、职称评定费省物价局、陕价发[1993]930号十六、劳动部门:(29项)147、技师合格证书费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268号148、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费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268号149、技术等级证书费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268号150、外国人就业证书费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268号151、招工收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1]9号152、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省政府、陕政发[1989]85号理费153、锅炉使用证收费省物价局、陕劳锅发[1984]250号154、司炉、焊工、水处理合省物价局、陕劳锅发[1984]2格证书费50号155、锅炉制造许可证收费省物价局、陕劳锅发[1984]250号156、工人退休证书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2]9号157、工资基金手册收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1]1号158、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3]9条件合格证书费号159、劳动手册收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3]9号160、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26费8号161、劳动合同鉴证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3]9号162、劳动争议受理费、处理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3]9费号163、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3]9号164、技工学校招生报名费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陕劳培发[1993]54号165、技工学校委托代培费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陕劳培发[1992]220号166、技工学校学杂费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陕教财[1992]1号167、技师评审费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陕劳培发[1989]150号168、劳动力鉴定收费省物价局、陕涉发[1993]9号169、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陕劳锅发[1984]250号170、槽车检验费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陕劳锅发[1984]250号171、锅炉压力容器培训考核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1]1费97号172、液化石油气瓶标志牌收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2]4费4号173、劳动安全卫生检验收费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陕劳人安发[1992]277号174、特种劳动用品质检费省劳动厅、物价局、标准计量局、陕劳安发[1990]464号175、培训班收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2]122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正文:----------------------------------------------------------------------------------------------------------------------------------------------------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陕政发[1997]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省级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是:(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厅、物价局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厅、物价局批准所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第三条除第二条所列收费项目以外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暂不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收费以及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二)省交警总队集中地市的规费收入,省高院、工商局和运输管理局等部门集中地市的上解收入,车辆通行费收入,育林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省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事业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文物和旅游部门的门票收入,各种募捐和集资收入等预算外资金,仍按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三)陕西省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帮困基金等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专项资金,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四)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以及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等,不实行收支统管,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五)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仍按有关规定的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09•【字号】•【施行日期】200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了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省政府从去年8月起部署全省各级政府全面清理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至1999年底制订的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经2001年2月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决定对省政府209件,省政府办公厅79件,共288件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二00一年二月九日陕西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颁发《来陕外国人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81〕150号┃┃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处罚办法│陕政发〔82〕255号┃┃3│《陕西省旅游和来访外宾行李安全管理暂行规│陕政发〔88〕255号┃┃│定》│┃┃4│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陕政发〔93〕12号┃┃5│关于加强城乡集市贸易工商税收的通告│陕政发〔80〕147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的通知│陕政发〔80〕183号┃┃7│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2〕161号┃┃8│《关于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的办法》的通知│陕政发〔83〕189号┃┃9│关于颁发《陕西省税收征收驻厂管理办法(试│陕政发〔86〕197号┃┃│行)》的通知│┃┃10│关于发布《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陕政发〔87〕20号┃┃│通知│┃┃11│关于加强城乡零散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7〕97号┃┃12│关于加强城乡集贸市场工商税收的通告│陕政发〔87〕80号┃┃13│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补充规定│陕政发〔82〕160号┃┃│的通知│┃┃14│关于颁布《陕西省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的通│陕政发〔82〕47号┃┃│知│┃┃15│关于发布《陕西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陕政发〔83〕33号┃┃│知│┃┃16│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陕政发〔87〕104号┃┃│的有关规定│┃┃17│关于发布《陕西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施│陕政发〔87〕18号┃┃│行细则》的通知│┃┃18│批转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税收工作与税法不│陕政发〔89〕180号┃┃│符的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9│关于加强税收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陕政发〔93〕66号┃┃20│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管理严格控制减│陕政发〔93〕66号┃┃│免税收的通知│┃┃21│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制止开荒和在采矿│陕政发〔85〕135号┃┃│、筑路等基本建设中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2│关于加快发展草食牲畜的决定│陕政发〔81〕26号┃┃23│关于颁发《陕西省畜禽及肉类交易市场检疫办│陕政发〔82〕138号┃┃│法》的通知│┃┃24│批转省农业厅关于大力发展养牛报告的通知│陕政发〔82〕181号┃┃25│关于认真做好生猪产销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4〕62号┃┃26│关于发布《陕西省家畜防疫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88〕278号┃┃27│关于调整农业科研管理体制的通知│陕政发〔81〕67号┃┃28│关于发展油料生产,争取尽快实现全省食油自│陕政发〔80〕188号┃┃│给的通知│┃┃29│关于加强茶叶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1〕127号┃┃30│批转大力发展大麦生产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陕政发〔83〕184号┃┃31│关于化肥、农药、农膜暂行专营的暂行规定│陕政发〔88〕268号┃┃32│关于加强蔬菜产销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0〕275号┃┃33│关于加强蔬菜生产和经营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1〕286号┃┃34│批转省商业局、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改进蔬菜│陕政发〔83〕81号┃┃│产销工作的报告》的通知│┃┃35│关于认真做好蔬菜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3〕127号┃┃36│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陕政发〔93〕16号┃┃37│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等七个部门关于加│陕政发〔84〕147号┃┃│快我省饲料工业发展的报告的通知│┃┃38│关于加快发展蚕桑生产的决定│陕政发〔81〕25号┃┃39│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陕政发〔88〕85号┃┃40│关于建设一批增强农业后劲项目的决定│陕政发〔88〕277号┃┃41│批转省农业厅关于恢复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陕政发〔80〕43号┃┃│的报告│┃┃42│批转省农业厅区划办《关于开展县级农业区划│陕政发〔80〕265号┃┃│工作的部署和意见》的通知│┃┃43│关于支持和鼓励农口单位兴办经济实体的通知│陕政发〔92〕30号┃┃44│关于颁发《陕西省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办法》│陕政发〔86〕122号┃┃│的通知│┃┃45│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城市节约用水│陕政发〔82〕135号┃┃│工作报告的通知│┃┃46│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村镇建设两个│陕政发〔82〕260号┃┃│文件的通知│┃┃47│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整顿我省建│陕政发〔86〕67号┃┃│筑市场意见的报告的通知│┃┃48│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改进我省│陕政发〔86〕211号┃┃│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报告》的通知│┃┃49│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陕政发〔92〕16号┃┃│加强村镇建设工作报告的通知│┃┃50│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陕政发〔93〕50号┃┃│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和住宅建设│┃┃│健康发展的意见和通知│┃┃51│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城市建│陕政发〔94〕23号┃┃│设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52│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实│陕政发〔94〕53号┃┃│施《安居工程》意见的通知│┃┃53│关于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陕政发〔84〕53号┃┃│基建物资与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54│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96〕29号┃┃55│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陕政发〔84〕78号┃┃56│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暂行规定│陕政发〔91〕49号┃┃57│批转省供销社关于解决供销社当前存在问题的│陕政发〔91〕82号┃┃│请示报告│┃┃58│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通知│陕政发〔94〕50号┃┃59│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局关于加强医药市│陕政发〔90〕150号┃┃│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60│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陕政发〔86〕205号┃┃│我省中药工作的报告的通知│┃┃61│关于切实加强市场的物价管理的通知│陕政发〔83〕111号┃┃62│批转省计委关于全省整顿基本建设收费的情况│陕政发〔84〕10号┃┃│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63│关于改革我省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意│陕政发〔84〕120号┃┃│见│┃┃64│批转省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几项规定》│陕政发〔84〕188号┃┃│的通知│┃┃65│批转省计委、经贸委、外汇管理陕西分局制订│陕政发〔85〕75号┃┃│的《陕西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实施办法》的通│┃┃│知│┃┃66│关于加强重点建设的意见│陕政发〔86〕178号┃┃67│批转“省计委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几点意│陕政发〔91〕8号┃┃│见”的通知│┃┃68│批转省计委、经委《关于加强物资集中统一管│陕政发〔78〕161号┃┃│理的报告》的通知│┃┃69│转发“陕西省基建项目地址选择管理办法的暂│陕政发〔79〕212号┃┃│行规定”的通知│┃┃70│转发省物价局“贯彻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座谈会│陕政发〔82〕288号┃┃│纪要”的通知│┃┃71│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进和加强计划管理│陕政发〔83〕27号┃┃│的意见》的通知│┃┃72│转发省计委等六部门《关于按合同制给农村第│陕政发〔84〕95号┃┃│一线录用部分技术人员和教师请示》的通知│┃┃7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涉外价格有关问题的报告│陕政发〔80〕63号┃┃74│批转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按合同制给农村第│陕政发〔83〕24号┃┃│一线录用部分技术人员和教师请示》的通知│┃┃75│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陕政发〔85〕66号┃┃76│陕西省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陕政发〔88〕72号┃┃│当补贴的实施方案│┃┃77│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陕政发〔93〕13号┃┃│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78│关于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施监│陕政发〔94〕15号┃┃│审的通知│┃┃7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农业│陕政发〔94〕52号┃┃│生产资料价格管理的通知│┃┃80│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陕政发〔96〕39号┃┃81│关于发布《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陕政发〔88〕65号┃┃│法》的通知│┃┃82│批转人民银行省分行、陕西省农业厅关于清理│陕政发〔97〕31号┃┃│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意见的通知│┃┃83│批转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认真做好统一管理国│陕政发〔83〕185号┃┃│营企业流动资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84│关于搞活金融的十条意见│陕政发〔84〕118号┃┃85│批转农业银行分行关于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的│陕政发〔88〕54号┃┃│十条规定的通知│┃┃86│批转省农业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意│陕政发〔84〕63号┃┃│见的通知│┃┃87│关于《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陕政发〔79〕116号┃┃88│关于狠抓出口,大力增加外汇收入的通知│陕政发〔85〕71号┃┃89│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陕政发〔87〕185号┃┃90│关于印发陕西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陕政发〔87〕187号┃┃│偿贸易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91│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陕政发〔87〕189号┃┃92│颁发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政发〔88〕88号┃┃93│关于扩大西安市吸收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补充│陕政发〔89〕48号┃┃│通知│┃┃94│批转省经贸委《关于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的审│陕政发〔89〕116号┃┃│批管理细则》的通知│┃┃95│关于解决我省城市郊区征用土地和安置被征地│陕政发〔78〕28号┃┃│农民生产生活的试行办法│┃┃96│关于保护金银矿产资源严禁非法开采的报告│陕政发〔80〕252号┃┃97│关于颁布《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陕政发〔85〕7号┃┃│房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98│关于扶持农民开发矿产资源的通知│陕政发〔85〕21号┃┃99│批转省土地局关于加快我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陕政发〔93〕51号┃┃│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00 │关于切实加强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工作的通知│陕政发〔98〕39号┃┃101 │关于当前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99〕18号┃┃102 │关于颁发陕西省社会经济统计数字管理暂行办│陕政发〔81〕250号┃┃│法的通知│┃┃103 │关于发布《陕西省统计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政发〔88〕246号┃┃104 │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73号文件和提高地│陕政发〔84〕42号┃┃│方国营煤矿维简费标准的通知│┃┃105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陕西省行政事业单│陕政发〔88〕136号┃┃│位预算包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06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粮油价格补贴基金│陕政发〔90〕40号┃┃│征收办法》的通知│┃┃10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副食品风险基金管│陕政发〔94〕52号┃┃│理办法》的通知│┃┃108 │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陕政发〔94〕58号┃┃│通知│┃┃109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等│陕政发〔87〕188号┃┃│六部门关于落实和加强商业网点建设费管理的│┃┃│报告的通知│┃┃1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粮食征购调拨包干管│陕政发〔82〕50号┃┃│理办法的通知│┃┃11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陕西省农业特产收│陕政发〔84〕185号┃┃│入征收农业税暂行规定》的通知│┃┃112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陕政发〔89〕100号┃┃│征收工作的通知│┃┃113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县│陕政发〔94〕55号┃┃│乡财源建设意见的通知│┃┃114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划│陕政发〔85〕80号┃┃│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115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财政工作改│陕政发〔84〕132号┃┃│革意见报告的通知│┃┃116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财政体制方面几个问题的│陕政发〔83〕51号┃┃│通知│┃┃11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整顿乱收│陕政发〔91〕10号┃┃│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作的通知│┃┃118 │关于发布《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陕政发〔92〕49号┃┃│的通知│┃┃119 │关于印发《陕西省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陕政发〔95〕44号┃┃│项资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0 │关于印发征收农田水利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的通│陕政发〔96〕25号┃┃│知│┃┃121 │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陕政发〔97〕57号┃┃│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22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陕政发〔86〕140号┃┃│知│┃┃123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陕政发〔89〕07号┃┃│知│┃┃124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开展1989年税收财务│陕政发〔89〕203号┃┃│大检查的通知│┃┃125 │关于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国有企业效绩评价试│陕政发〔99〕59号┃┃│行方案的通知│┃┃126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邮电局关于实施我省邮│陕政发〔91〕40号┃┃│电通信发展纲要中几个政策性意见的请示的通│┃┃│知│┃┃127 │陕西省个体开业医生和联合诊所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82〕180号┃┃128 │防治流行性出血热工作紧急会议纪要│陕政发〔84〕5号┃┃129 │关于加强我省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陕政发〔84〕55号┃┃130 │陕西省个体开业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暂行│陕政发〔85〕171号┃┃│办法│┃┃131 │关于加强我省原盐市场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陕政发〔86〕15号┃┃132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药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陕政发〔86〕205号┃┃133 │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的通知│陕政发〔92〕50号┃┃134 │陕西省职工医疗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试行)│陕政发〔92〕67号┃┃135 │关于进一步加强霍乱防治工作的通知│陕政发〔94〕101号┃┃136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发〔95〕19号┃┃137 │转发省卫生局关于实行义务献血制度的请示报│陕革发〔79〕135号┃┃│告的通知│┃┃138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在全省开放粮食市场│陕政发〔88〕18号┃┃│的通知│┃┃139 │省政府批转省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关于在打击走│陕政发〔94〕9号┃┃│私工作中贯彻执行政策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40 │批转西安海关关于加强海关监管工作的报告的│陕政发〔85〕11号┃┃│通知│┃┃141 │陕西省测绘管理暂行规定│陕政发〔87〕45号┃┃142 │关于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实行定期报│陕政发〔86〕132号┃┃│送审计的意见│┃┃143 │陕西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实施办法│陕政发〔84〕199号┃┃144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陕西省森林保护管│陕政发〔82〕3号┃┃│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5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野生动物资│陕政发〔80〕244号┃┃│源保护管理的报告│┃┃146 │关于开放木材市场的通知│陕政发〔85〕59号┃┃147 │《陕西省旅游管理暂行规定》│陕政发〔89〕42号┃┃148 │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各地市举办劳改劳教场所的│陕政发〔84〕25号┃┃│报告的通知│┃┃149 │批转省民政厅关于改进农村优待烈属残废军人│陕政发〔83〕137号┃┃│工作的通知│┃┃150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陕政发〔86〕41号┃┃151 │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救灾扶贫周转金管理│陕政发〔92〕81号┃┃│暂行办法》的通知│┃┃152 │关于发布《陕西省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办法》│陕政发〔88〕107号┃┃│的通知│┃┃153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发〔83〕136号┃┃│》│┃┃154 │关于颁发《陕西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补建、赔│陕政发〔87〕120号┃┃│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55 │关于加快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陕政发〔84〕71号┃┃156 │关于进一步搞好省级大企业机制改革超前试点│陕政发〔90〕173号┃┃│工作的通知│┃┃157 │省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陕政发〔92〕8号┃┃│食流通改革方案报告的通知│┃┃158 │《陕西省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陕政发〔92〕28号┃┃159 │关于发展企业集团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陕政发〔89〕118号┃┃160 │陕西省锅炉制造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陕政发〔80〕61号┃┃161 │陕西省城镇新招工人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陕政发〔85〕160号┃┃162 │陕西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陕政发〔87〕182号┃┃163 │陕西省私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陕政发〔89〕101号┃┃164 │陕西省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陕政发〔92〕85号┃┃│试行办法│┃┃165 │省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待遇│陕政发〔95〕61号┃┃│问题的通知│┃┃166 │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陕政发〔95〕60号┃┃│行办法│┃┃167 │省政府关于关于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的│陕政发〔95〕66号┃┃│通知│┃┃168 │陕西省对违反劳动安全条例者经济处罚实施办│陕政发〔87〕166号┃┃│法│┃┃169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出版局关于加强年画年│陕政发〔81〕222号┃┃│历挂历印刷管理工作的报告│┃┃170 │关于发布《陕西省出版物印刷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88〕34号┃┃│和《陕西省报刊图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71 │陕西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陕政发〔92〕56号┃┃172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陕西省扫除文盲标│陕政发〔81〕244号┃┃│准和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173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陕政发〔83〕131号┃┃│学校学历管理的通知│┃┃174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我省普│陕政发〔84〕30号┃┃│及初等教育步伐的请示报告的通知│┃┃175 │关于颁发陕西省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陕政发〔79〕52号┃┃│通知│┃┃176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陕西省产品质量监│陕政发〔81〕56号┃┃│督和检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7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产品质量仲│陕政发〔84〕170号┃┃│裁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178 │《陕西省无线电管理规定》、《陕西省无线电│陕政发〔88〕61号┃┃│资源利用收费和违章罚款管理办法》│┃┃179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陕政发〔92〕9号┃┃│征收工作的通知│┃┃180 │关于加强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发〔98〕57号┃┃181 │关于处理地方公路建设中若干问题的报告│陕政发〔79〕20号┃┃182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82〕132号┃┃183 │批转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报告│陕政发〔85〕73号┃┃│的通知│┃┃184 │关于颁发陕西省公路汽车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陕政发〔85〕147号┃┃│例的通知│┃┃185 │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7〕38号┃┃186 │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7〕118号┃┃187 │关于统一客运附加费征收办法和标准的通知│陕政发〔94〕137号┃┃188 │关于坚决制止和认真清理公路两侧违章建筑物│陕政发〔90〕144号┃┃│的通知│┃┃189 │关于加强西(安)三(原)一级公路管理的通│陕政发┃┃│告│┃┃190 │关于黄金资源开发及黄金矿产品收购管理暂行│陕政发〔85〕191号┃┃│规定│┃┃191 │关于严格超生子女费管理的紧急通知│陕政发〔89〕234号┃┃192 │关于组织实施《陕西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陕政发〔79〕101号┃┃│的试行规定》的通知│┃┃193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陕政发〔91〕151号┃┃│告》│┃┃194 │《陕西省市场管理试行办法》│陕政发〔81〕211号┃┃195 │关于坚决制止就地倒手倒卖活动的通知│陕政发〔85〕129号┃┃196 │《陕西省查处违法经营与投机倒把的试行规定│陕政发〔85〕172号┃┃│》│┃┃197 │《陕西省查处违章经营与投机倒把的暂行规定│陕政发〔84〕060号┃┃│》│┃┃198 │关于批转省计委、人事局《关于对中等专业学│陕政发〔80〕33号┃┃│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意见》│┃┃199 │批转省科委、省劳动人事厅关于中等专业学校│陕政发〔84〕6号┃┃│毕业生转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200 │关于批转《陕西省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陕政发〔87〕108号┃┃│电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陕西省按地市│┃┃│分电及包干使用办法》│┃┃20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十号、九│陕政发〔81〕129号┃┃│十四号文件的实施办法│┃┃202 │关于四十个大型工业完善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陕政发〔83〕54号┃┃│的暂行规定│┃┃203 │关于试行《关于发展我省工业生产的若干规定│陕政发〔80〕140号┃┃│》(试行稿)的通知│┃┃204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陕政发〔84〕83号┃┃│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205 │批转省商业局、农业局、财政局《关于蔬菜产│陕政发〔83〕111号┃┃│销工作的报告》的通知│┃┃206 │关于大力发展商办工业的补充通知│陕政发〔85〕19号┃┃207 │关于对彩电专营管理的通知│陕政发〔89〕23号┃┃││陕政发〔89〕24号┃┃││陕政发〔89〕25号┃┃208 │关于改进平价优质化肥分配供应办法的通知│陕政发〔86〕13号┃┃209 │关于进一步加强横向经济联合工作的通知│陕政发〔91〕31号┃┗━━┷━━━━━━━━━━━━━━━━━━━━┷━━━━━━━━━━┛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查禁赌博的通知》│陕政办发〔83〕76号┃┃│的通知│┃┃2│印发《陕西省机动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的通│陕政办发〔85〕165号┃┃│知│┃┃3│印发《陕西省机动车辆停车场点管理规定》的│陕政办发〔91〕61号┃┃│通知│┃┃4│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95〕105号┃┃│的通知│┃┃5│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国际联网│陕政办发〔96〕35号┃┃│管理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6│关于发布《陕西省涉外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88〕273号┃┃│》的通知│┃┃7│关于颁发《陕西省税务检查站试行办法》的通│陕政办发〔88〕21号┃┃│知│┃┃8│关于批转省税务局加强城乡零散税收征管工作│陕政办发〔88〕152号┃┃│的通知│┃┃9│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恢复陕西省水土保│陕政办发〔81〕1106号┃┃│持勘测规划的复函│┃┃10│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关于发行体│陕政办发〔91〕254号┃┃│育奖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关于加强体│陕政办发〔93〕6号┃┃│育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12│关于认真做好生猪生产和经营工作的工作│陕政办发〔82〕11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88〕78号┃┃14│转发省农牧厅等四个单位关于大力发展我省棉│陕政办发〔85〕34号┃┃│花生产的报告的通知│┃┃15│转发省农牧厅、粮食局关于大力发展油料生产│陕政办发〔85〕160号┃┃│的意见的通知│┃┃16│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加快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放│陕政办发〔93〕50号┃┃│手发展多种经营意见的通知│┃┃17│在全省实施小麦高产开发工程的通知│陕政办发〔95〕145号┃┃18│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饲料工业办公室│陕政办发〔89〕243号┃┃│等八个单位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饲料工业的报│┃┃│告的通知│┃┃19│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办好我省农村合作基│陕政办发〔94〕109号┃┃│金会的意见的通知│┃┃20│关于加强农作物杂交种子管理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95〕3号┃┃21│转发陕西省1998-2000年农科教结合实施方案│陕政办发〔98〕7号┃┃│的通知│┃┃22│转发省农牧厅《关于渭北地区百万亩优质苹果│陕政办发〔87〕90号┃┃│商品基地建设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2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我省进│陕政办发〔80〕135号┃┃│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改进意见的报告的通知│┃┃2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陕政办发〔91〕12号┃┃│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5│陕西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补充│陕政办发〔86〕159号┃┃│规定│┃┃26│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医药市场│陕政办发〔85〕146号┃┃│管理的报告的通告│┃┃27│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陕政办发〔95〕19号┃┃│的通知│┃┃28│转发省计委关于留成外汇调剂转用暂行办法的│陕政办发〔86〕81号┃┃│报告的通知│┃┃29│关于转发省计委、物价局关于粮食挂钩奖售化│陕政办发〔92〕12号┃┃│肥、柴油实行平议差价返还办法的报告的通知│┃┃30│关于城镇居民口粮销售价格的通知│陕政办发〔95〕20号┃┃31│转发《关于加强外国记者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陕政办发〔91〕35号┃┃│通知│┃┃32│关于转发陕西省黄金价补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陕政办发〔88〕55号┃┃│法的通知│┃┃33│转省外经贸厅关于积极鼓励出口和制止出口货│陕政办发〔86〕9号┃┃│源流失的报告的通知│┃┃34│加强我省外贸系统计量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86〕202号┃┃35│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修改“专利基金│陕政办发〔90〕86号┃┃│章程”等问题的通知│┃┃36│关于转发省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陕政办发〔91〕119号┃┃│护照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陕价价发[2010]22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陕价价发[2010]22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陕价价发〔2010〕2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陕西建设西部强省的重要一年。

我省价格改革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物价局长会议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价费改革,完善价费形成机制,进一步加强价费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资源环境价费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1、坚持煤炭价格改革市场化方向。

进一步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

坚持煤炭价格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通过积极的价格政策引导省内煤炭价格稳步提高,缩小出省煤炭和省外煤炭价差水平,促进我省煤炭产业快速发展。

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制度,通过价格信息网络及时发布煤炭价格指数,为供需双方协商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2、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

燃煤发电机组继续实行标杆上网电价,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建立有利于公平负担的销售电价定价机制。

逐步调整不同类别用电之间的差比价关系,减少用户电价交叉补贴。

调整两部制电价结构,提高基本电费所占比重。

继续推行不同类别用电同价,做好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实施工作。

出台大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价格政策,推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

加强输配电价监管,研究测算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标准,制定分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陕财办综[2013]154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陕财办综[2013]154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陕财办综[2013]154号)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按照国家关于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经对我省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10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是:(一)财政部门:会计电算化培训收费;(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级职业技术培训费;(三)卫生部门: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红十字会);(四)司法部门:少管所课本文具费。

二、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是:(一)公安部门:机动车异动变更收费,登机临时身份证明工本费;(二)财政部门:珠算技术等级鉴定费;(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四)农业部门:蚕种检验费;(五)交通运输部门: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牌证工本费。

三、取消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确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四、上述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6•【文号】财综[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我们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近年来已公布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等文件已明确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本产品为高洁度 口腔用品 , 应保证容器清洁 , 可选 用 内涂铁 桶 、 聚乙烯 塑料 桶 、 聚乙烯塑料 方罐 、 内衬聚 乙烯 塑料袋 的集 装箱 、 镀锌 铁桶 、 不锈钢制 的桶或槽车灌装等包装 。 包装应执行 G / 9 B T1 1的规定 。
6 2 标 志 .
包装产品应有明显的标志 , 内容包括 : 品名称 、 产 生产 厂名 、 厂址 、 商标 、 生产批号 或生产 日期 、 质期 、 重 、 用标 准编 保 净 采

算, 确保 其管 理工作 的正常运转 。 三、 有关执收部 门和单 位应按规 定到原 核发 《 收费 许可
证》 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 费许 可证》 收 注销手续 , 并到原核 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 门办理 票据缴 销手续 。2 0 0 9年 1月 1 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 额应严 格按照 财政部 门原规定 渠道全
20 0 8年第 4期




关 于公 布 取 消 和停 止 征 收 10项 行 政 事 业性 0 收 费项 目的通知
党中央有 关部 门 , 国务院各部委 、 直属机构 , 各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财 政厅 ( 、 局) 发展 改革 委 、 物价局 : 为推进行政事业 性收 费改革 , 促进 依法行 政 , 切实 减轻 企业 和社会负担 , 支持 经济平 稳较快 发展 , 我们 对全 国性 及 中央部 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进行 了全面清理 , 决定 公布取消和停止征 收部分 行政事业 性 收费。现将有 关事 项 通知如下 : 自2 0 0 9年 1 1日起 , 月 在全 国统 一取 消和停止征 收 10项行政事业性 收费 ( 0 具体 项 目见附件 ) 。各 地 区和部 门 出台的收费项 目与本通 知公布取 消和停 止征 收的收 费项 目 相类 似的 , 一律予以取消。 二、 上述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 目取 消和停止 征收 后 , 关 有 部 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 政管 理职能 或核 发证照 所需要 的经 费, 由同级财 政预算 予 以保 障。其 中, 财政 补助事 业单位 的 经费支 出, 通过部 门预算 予以安排 ; 自收 自支事业 单位 的经 费支 出, 通过安排其 上级 行政 主管部 门项 目支 出予 以拨付 。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 照上述要求 , 妥善安排有关 部门和单位 预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涉及煤炭收费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涉及煤炭收费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涉及煤炭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陕价行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涉及煤炭收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12〕2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涉及煤炭的收费管理,切实规范各地、各部门收费行为,现就清理规范涉及煤炭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规范涉及煤炭的收费,坚决取消各种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行政事业性及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本地区、本部门涉及煤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凡未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政府或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及省物价局制定的服务性收费标准均属乱收费,应一律取消。

各地、各部门越权制定的涉及煤炭的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也必须一律取消。

对有关部门在煤炭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采取强制服务、指定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上有关涉及煤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1、涉及煤炭生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水资源费等4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污费按照2003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原环境保护总局和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水土流失补偿费按省政府陕政发〔2008〕54号文件规定的原煤陕北5元/吨、关中3元/吨、陕南1元/吨收取;水资源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陕价行发〔2010〕4号文件规定的不同地区、不同取水类型收费标准收取。

2、涉及煤炭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项,服务性收费1项。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政策法规(一般不超过三年)。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改革工作实际情况,做好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社保、人事关系的划转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移交工作中应当注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平稳过渡。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情况数据库,反映每个农场需要分离、已分离或者确定农场继续举办社会职能等情况,全面覆盖参加改革的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及其改革情况。

数据库实行销号制,做到改革到位一个,登记一个,销号一个。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承担国有农场社会职能增加的财政开支,以及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所需的人员安置、机构设置等费用,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以及各类楼堂馆所建设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财政部从地方投入情况、农工减负程度、群众满意度、改革完整性、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性等方面,对试点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省,停止拨付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限期一年整改。

整改合格后第二年,再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享受奖励资格,扣回已拨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并将上年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下年度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七条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奖励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陕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陕财办综[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陕财办综[2007]88号2007年12月27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在财政部公布的2006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目录的基础上,根据2007年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对我省目前正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整理,编制了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全省正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 部门│收费项目│管理方式│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一│ 公安│││┃┠──┼───┼─────────────────┼──────────┼────────────────┨┃││1.外国人签证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2003]┃┃││││392号┃┠──┼───┼─────────────────┼──────────┼────────────────┨┃││2.外国人证件费││同上┃┠──┼───┼─────────────────┼──────────┼────────────────┨┃││(1) 准予停留章│缴入地方国库│┃┠──┼───┼─────────────────┼──────────┼────────────────┨┃││(2)居留许可│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3)永久居留申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4)永久居留证│缴入中央国库│同上┃┠──┼───┼─────────────────┼──────────┼────────────────┨┃││(5) 出入境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6) 旅行证(含延期)│缴入地方国库│┃┠──┼───┼─────────────────┼──────────┼────────────────┨┃││(7) 准迁证│缴入地方国库│┃┠──┼───┼─────────────────┼──────────┼────────────────┨┃││3.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同上,国家计委价费字[1993]164号┃┠──┼───┼─────────────────┼──────────┼────────────────┨┃││(1) 护照(加页核定加注延│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293号┃┃││期)││┃┠──┼───┼─────────────────┼──────────┼────────────────┨┃││(2) 入出境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3)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含签注)││┃┠──┼───┼─────────────────┼──────────┼────────────────┨┃││(4)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含签注)││┃┠──┼───┼─────────────────┼──────────┼────────────────┨┃││(5) 台湾同胞定居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835号┃┠──┼───┼─────────────────┼──────────┼────────────────┨┃││(6) 华侨回国定居证│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3]164号┃┠──┼───┼─────────────────┼──────────┼────────────────┨┃││(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含签注)││┃┠──┼───┼─────────────────┼──────────┼────────────────┨┃││4.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4]60号┃┠──┼───┼─────────────────┼──────────┼────────────────┨┃││(1) 户口簿│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2) 户口迁移证、准迁证││┃┠──┼───┼─────────────────┼──────────┼────────────────┨┃││(3) 暂住证卡││┃┠──┼───┼─────────────────┼──────────┼────────────────┨┃││5.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居民身份证法》、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6.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873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7. 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8.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4]783号┃┠──┼───┼─────────────────┼──────────┼────────────────┨┃│▲│9.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10.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缴入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1]67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79号┃┠──┼───┼─────────────────┼──────────┼────────────────┨┃│▲│11.驾驶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1]67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79号┃┠──┼───┼─────────────────┼──────────┼────────────────┨┃│▲│12. 驾驶许可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13.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二│ 外办│││┃┠──┼───┼─────────────────┼──────────┼────────────────┨┃│▲│1.护照费││┃┠──┼───┼─────────────────┼──────────┼────────────────┨┃││(1) 护照│缴入中央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466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2) 护照加急│缴入中央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466号┃┠──┼───┼─────────────────┼──────────┼────────────────┨┃│▲│2.认证费││┃┠──┼───┼─────────────────┼──────────┼────────────────┨┃││(1)认证│缴入中央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466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2)认证加急│缴入中央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466号┃┠──┼───┼─────────────────┼──────────┼────────────────┨┃│▲│3. 签证费││┃┠──┼───┼─────────────────┼──────────┼────────────────┨┃││(1) 代办外国签证(限于国家机│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关)││委计价格[1999]466号┃┠──┼───┼─────────────────┼──────────┼────────────────┨┃││(2) 代办外国签证加急(限于国家│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机关)││委计价格[1999]466号┃┠──┼───┼─────────────────┼──────────┼────────────────┨┃││(3) 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于国家机关)││委计价格[1999]466号┃┠──┼───┼─────────────────┼──────────┼────────────────┨┃││4.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1997]114号┃┠──┼───┼─────────────────┼──────────┼────────────────┨┃三│发改委│││┃┃│( │││┃┃│物价) │││┃┠──┼───┼─────────────────┼──────────┼────────────────┨┃││1. 证书工本费││┃┠──┼───┼─────────────────┼──────────┼────────────────┨┃││(1) 收费许可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06号┃┠──┼───┼─────────────────┼──────────┼────────────────┨┃││2、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56号┃┠──┼───┼─────────────────┼──────────┼────────────────┨┃四│ 人事│││┃┠──┼───┼─────────────────┼──────────┼────────────────┨┃││1. 人才流动中心收费││┃┠──┼───┼─────────────────┼──────────┼────────────────┨┃││(1)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53号、财预┃┃││││[2003]470号┃┠──┼───┼─────────────────┼──────────┼────────────────┨┃││(2) 协调调出调入争议│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53号、财预┃┃││││[2003]470号┃┠──┼───┼─────────────────┼──────────┼────────────────┨┃││2. 报名考试考务费││┃┠──┼───┼─────────────────┼──────────┼────────────────┨┃││(1)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688号、财预┃┃││执业资格考试││[2002]584号┃┠──┼───┼─────────────────┼──────────┼────────────────┨┃││(3)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字[2000]27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434号┃┠──┼───┼─────────────────┼──────────┼────────────────┨┃││(4) 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5)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试││┃┠──┼───┼─────────────────┼──────────┼────────────────┨┃││(6)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1060号┃┠──┼───┼─────────────────┼──────────┼────────────────┨┃││(7)经济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8)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格考试││┃┠──┼───┼─────────────────┼──────────┼────────────────┨┃││(9)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资格考试││┃┠──┼───┼─────────────────┼──────────┼────────────────┨┃││(10)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1)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2)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3)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4)初级、中级出版专业技术│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698号┃┃││人员职业资格考试││┃┠──┼───┼─────────────────┼──────────┼────────────────┨┃││(15)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317号┃┃││考试考费││┃┠──┼───┼─────────────────┼──────────┼────────────────┨┃││(16)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317号┃┠──┼───┼─────────────────┼──────────┼────────────────┨┃││(17)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1108号┃┃││格考试││┃┠──┼───┼─────────────────┼──────────┼────────────────┨┃││(18)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6]22号┃┃││业水平考试考务费││┃┠──┼───┼─────────────────┼──────────┼────────────────┨┃││(19)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7]18号┃┃││试费││┃┠──┼───┼─────────────────┼──────────┼────────────────┨┃││(20)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7]41号┃┠──┼───┼─────────────────┼──────────┼────────────────┨┃││3.证书工本费││┃┠──┼───┼─────────────────┼──────────┼────────────────┨┃││(1)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2)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1060号┃┠──┼───┼─────────────────┼──────────┼────────────────┨┃││(3)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合格证书││┃┠──┼───┼─────────────────┼──────────┼────────────────┨┃││(4)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试合格证书││┃┠──┼───┼─────────────────┼──────────┼────────────────┨┃五│ 编办│││┃┠──┼───┼─────────────────┼──────────┼────────────────┨┃││1.事业单位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字[1999]192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433号┃┠──┼───┼─────────────────┼──────────┼────────────────┨┃六│ 林业│││┃┠──┼───┼─────────────────┼──────────┼────────────────┨┃│▲│1.森林植物检疫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6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2.绿化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林护字[1992]72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7]2500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4. 林权勘测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5.林地补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6号┃┃│││户│┃┠──┼───┼─────────────────┼──────────┼────────────────┨┃│▲│6. 证书工本费││┃┠──┼───┼─────────────────┼──────────┼────────────────┨┃││(1) 种子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2) 种子经营许可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3) 林权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1]43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98号┃┠──┼───┼─────────────────┼──────────┼────────────────┨┃七│ 农业│││┃┠──┼───┼─────────────────┼──────────┼────────────────┨┃│▲│1.国内植物检疫费(含检疫证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3.农药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523号, 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4.农药实验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5.新兽药审批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 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6.《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7.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8. 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户│┃┠──┼───┼─────────────────┼──────────┼────────────────┨┃│▲│9.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 国家┃┃││费)││计委计价格[1995]225号, 财政部财┃┃││││预[1994]37号┃┠──┼───┼─────────────────┼──────────┼────────────────┨┃│▲│10. 农机服务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4]400号┃┠──┼───┼─────────────────┼──────────┼────────────────┨┃│▲│11. 证书工本费││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1) 种子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2) 种子经营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 兽药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4) 兽药经营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八│ 统计│││┃┠──┼───┼─────────────────┼──────────┼────────────────┨┃││1.统计专业职称资格报名考试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字[1992]105号、财┃┃││││政部财预[2002]584号┃┠──┼───┼─────────────────┼──────────┼────────────────┨┃│▲│2.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财政部财规[2000]45号┃┃│││户│┃┠──┼───┼─────────────────┼──────────┼────────────────┨┃九│无委会│││┃┠──┼───┼─────────────────┼──────────┼────────────────┨┃││1.无线电管理费││┃┠──┼───┼─────────────────┼──────────┼────────────────┨┃│▲│(1)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字[1998]218号┃┠──┼───┼─────────────────┼──────────┼────────────────┨┃│▲│(2) 无线电设备检测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字[1998]218号┃┠──┼───┼─────────────────┼──────────┼────────────────┨┃十│ 交通│││┃┠──┼───┼─────────────────┼──────────┼────────────────┨┃│▲│1.公路养路费│缴入地方国库│交通部交工字[1991]714号,国务院国┃┃││││发[1996]29号┃┠──┼───┼─────────────────┼──────────┼────────────────┨┃│▲│2.内河航道养护费│缴入地方国库│交通部交工发[1992]672号┃┠──┼───┼─────────────────┼──────────┼────────────────┨┃│▲│3.公路运输管理费│缴入地方国库│交通部交公字[1986]633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7]2500号┃┠──┼───┼─────────────────┼──────────┼────────────────┨┃│▲│4.水路运输管理费│缴入地方国库│交通部交运字[1990]500号, 交运字┃┃││││[1990]136号, 国家计委计价费┃┃││││[1997]2500号┃┠──┼───┼─────────────────┼──────────┼────────────────┨┃│▲│5.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缴入地方财政专户│交通部交公路发[1994]686号┃┠──┼───┼─────────────────┼──────────┼────────────────┨┃│▲│6、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3]149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585号┃┠──┼───┼─────────────────┼──────────┼────────────────┨┃│▲│7.船舶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8.船舶证明签证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9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0.油污水化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1号┃┠──┼───┼─────────────────┼──────────┼────────────────┨┃│▲│11.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2.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3.船舶港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1号┃┃│││户│┃┠──┼───┼─────────────────┼──────────┼────────────────┨┃││14.船员考试费(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计价格[2001]2717号┃┃│││户│┃┠──┼───┼─────────────────┼──────────┼────────────────┨┃十一│ 民政│││┃┠──┼───┼─────────────────┼──────────┼────────────────┨┃││1.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9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1602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523号┃┠──┼───┼─────────────────┼──────────┼────────────────┨┃││2.收养登记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社团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9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1602号┃┠──┼───┼─────────────────┼──────────┼────────────────┨┃││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字[1999]119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2115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5.殡葬收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9号┃┠──┼───┼─────────────────┼──────────┼────────────────┨┃十二│ 文化│││┃┠──┼───┼─────────────────┼──────────┼────────────────┨┃││1. 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1]925号┃┠──┼───┼─────────────────┼──────────┼────────────────┨┃││2.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同上│财政部财综[2006]15号┃┠──┼───┼─────────────────┼──────────┼────────────────┨┃十三│ 科技│││┃┠──┼───┼─────────────────┼──────────┼────────────────┨┃│▲│1.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58号┃┃│││户│┃┠──┼───┼─────────────────┼──────────┼────────────────┨┃十四│ 教育│││┃┠──┼───┼─────────────────┼──────────┼────────────────┨┃││1.义务教育杂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户│政部教财[1996]101号┃┠──┼───┼─────────────────┼──────────┼────────────────┨┃││2.义务教育借读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3.普通高中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4.普通高中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5.普通高中借读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6.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教育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2002]┃┃│││户│53号省政府陕政办发[2002]72号┃┠──┼───┼─────────────────┼──────────┼────────────────┨┃││7、普通高中择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费调发┃┃│││户│[2003]36号┃┠──┼───┼─────────────────┼──────────┼────────────────┨┃││8.中等职业学校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1996]┃┃│││户│101号┃┠──┼───┼─────────────────┼──────────┼────────────────┨┃││9.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0.高等学校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1.高等学校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2.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教财[1992]42┃┃│││户│号┃┠──┼───┼─────────────────┼──────────┼────────────────┨┃││13.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4. 报名考试考务费││┃┠──┼───┼─────────────────┼──────────┼────────────────┨┃││(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367号, 国家┃┃│││户│计委计价格[2000]572号┃┠──┼───┼─────────────────┼──────────┼────────────────┨┃││(2) 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缴入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财综[1999]110号,国家计委计┃┃││考试││价格[1999]1199号┃┠──┼───┼─────────────────┼──────────┼────────────────┨┃││(3) 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4)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5) 剑桥少儿英语考试│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6)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7) 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226号┃┃││试│户│┃┠──┼───┼─────────────────┼──────────┼────────────────┨┃││(8) 高考(含成人高考)│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367号┃┃│││户│┃┠──┼───┼─────────────────┼──────────┼────────────────┨┃││(9) 研究生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财政部财综字[1995]16号,国家计委┃┃│││户│计价格[1995]346号,教财[1992]42号┃┠──┼───┼─────────────────┼──────────┼────────────────┨┃││(10)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教育部教财[1996]101号┃┃│││户│┃┠──┼───┼─────────────────┼──────────┼────────────────┨┃││(11)电大视听生考试和高等教│同上│发改价格[2003]2161号┃┃││育学历文凭考试费││┃┠──┼───┼─────────────────┼──────────┼────────────────┨┃││(12)CIT模块报告考核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3)CIT资格审查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4)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费│同上│同上┃┠──┼───┼─────────────────┼──────────┼────────────────┨。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陕价行发[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3〕94号)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韩城市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降低司法部门的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幅度内确定。

二、按照国家通知规定,降低有关考试考务费标准的,相应降低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基础考试由70元/人科降为65元/人科,专业考试由95元/人科降为75元/人科;2、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基础考试仍为70元/人科,专业考试95元/人科降为80元/人科;3、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基础考试由70元/人科降为65元/人科,专业考试由85元/人科降为75元/人科;4、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基础考试仍为70元/人科,专业考试由85元/人科降为75元/人科;5、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基础考试仍为60元/人科,专业考试由130元/人科降为72元/人科;6、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由70元/人科降为60元/人科。

7、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70元/人科降为60元/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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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
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陕财办综[2013]15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12.12
【实施日期】2013.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陕财办综[2013]154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按照国家关于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经对我省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10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是:
(一)财政部门:会计电算化培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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