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随着内河船舶行业的发展,内河船舶船员的素质要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确保内河船舶船员的安全和服务质量,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成为了必要的制度。
本文将介绍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考试内容和要求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内容旨在检验考生对内河航做业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
考试科目包括但不限于航海知识、船舶操作技能、应急救援等。
考试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知识基础:考生应具备扎实的相关学科知识基础,包括内河航行规则、潮汐流动规律、导航设备使用等。
2. 操作技能:考生需要熟练掌握内河航行器械的使用与操作,如操纵操舵、锚泊等。
3. 应急救援:考生需要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如营救溺水人员、处理火灾、紧急排水等。
考试采取笔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全面评估船员的能力水平。
二、考试具体安排和流程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由航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考试通常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考试频率视各地情况而定。
1. 报名与资格审核:考生需要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提交个人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明、从业经验证明等。
航运主管部门将对报名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资格。
2. 考试准备和培训:考生在考试前可以自主学习相关知识,并可以参加航运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班。
培训班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并进行实际操作的模拟演练。
3. 考试安排和场地:考试安排通常在指定的考试场地进行。
考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船舶模拟设备、教室、实际操作区域等。
4. 考试形式:考试由监考人员监督进行,分为笔试和实际操作两个阶段。
笔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测试考生的实践能力。
5. 成绩评定和证书发放:考试结束后,航运主管部门将对考试成绩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合格标准。
合格的考生将获得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三、证书有效期和续证规定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为五年。
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可以合法从事内河航运工作。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根据《内河船舶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管理办法》规定,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如下:
1. 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船员应在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接受相应的培训,包括理论和实践培训。
2. 报名参加考试:在完成培训后,船员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的考试。
报名程序由主管部门指定,一般需要填写报名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3. 考试科目和内容: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主要涉及内河航行相关的法规、规章制度、航行安全知识等;实际操作考试主要测试船员在船舶上的操作技能。
4. 考试形式和评分标准:内河船舶船员考试一般为笔试和实操考试相结合的形式。
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题。
根据考试的评分标准,考生获得合格分数即可通过考试。
5. 考试合格后发放证书:考试合格后,主管部门将发放相应的证书给船员,证书内容包括船舶等级、船员职务等级、有效期等信息。
6. 证书有效期和续证:内河船舶船员的证书一般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进行续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主管部门将重新发
放证书。
7. 证书挂失和补办:如发生证书丢失等情况,船员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挂失,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书补办。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具体的发证规则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3. 考试机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一般由国家交通运输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和 管理。考试机构会定期组织考试,船员需要提前报名参加考试。
4. 发证规则:考试合格的船员可以申请领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证书的颁发由国家交 通运输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颁发的证书是船员从事内河船舶工作的合法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 体的规定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以下是一般的考试和 发证规则:
1. 考试科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一般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理论考 试主要考察员的相关知识,如航海知识、船舶结构、航行规则等;实际操作考试主要考察 船员在实际操作中的技能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3.23•【文号】海船员字[2001]168号•【施行日期】2001.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字[2001]168号2001年3月23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机构:为加强内河滚装船船员的管理,现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授权长江海事局开展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OIl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并负责对该培训的监督管理。
二、在内河滚装船上工作的船员须在2001年10月31日前完成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并通过考试。
附件: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附件: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河滚装船船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在内河滚装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二)开展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和对该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系指在内河滚装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直接对旅客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有关旅客、货物、船体安全和管理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内河滚装船系指装载车辆并以车辆自行进出为装卸手段的船舶(横江(河)汽车轮渡除外)。
第六条凡在内河滚装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水手、机工和直接对旅客安全负有责任的服务人员均应完成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培训纲要见附录二)。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为了加强内河客船船员的专业能力,提高航行安全水平,根据《国内水运工程船舶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就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合格证适用于从事内河客运航线的船长、驾驶员、轮机员等船员。
二、培训内容
1. 内河客船航行规则与实操
2. 内河客船安全操作规程
3. 内河客船应急处置预案
4. 内河客船消防安全知识
5. 内河客船船员职责与素质要求
三、考核方式
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相结合。
四、发证条件
1. 年满20周岁,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2. 参加完整的特殊培训并通过考核。
3. 体格检查合格。
五、有效期限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
持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参加复训并重新考核,方可延期。
以上内容旨在进一步规范内河客运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维护内河客运航行安全,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单位和人员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执行。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考试和发证机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2. 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签发。
在内河船舶上担任规定职务的船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3. 证书要求:船员应当符合年龄、身体条件、培训经历、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并经过适任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适任证书》。
持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职务资格和适任的航区(线)。
4. 考试和发证程序:船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适任考试,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5. 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为船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
11053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附件一:证书样式(本证书采用纸张样式和大小与新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大小一致)反面:附件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以下简称为发证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定义(一)内河油船系指仅航行于内河水域用于装载和拖带运载无包装的原油及一切液态石油炼制品的船舶,包括油船(驳)、以及拖带油驳的拖轮。
(二)内河散装化学品船系指仅航行于内河水域用于装载和拖带运载化工制品的船舶,包括散装化学品船(驳船),以及拖带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三)内河客船系指航行于内河水域载客12人以上的船舶,包括客货(渡)船舶。
(四)内河滚装船系指装载车辆并以车辆自行进出为装卸手段的船舶(横江/河汽车轮渡除外)。
(五)内河高速船系指在船舶检验证书中载明为高速船的动力支撑船舶或排水型船舶,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类型,但不包括地效翼船以及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舶。
(六)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系指内河船舶载运包装类危险货物的船舶,危险货物系指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GBl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国家标准中列明的危险货物。
第五条证书类别及适用范围(一)内河6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
适用于在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所有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600总吨以下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3•【文号】海船员[2007]621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7]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技能和适任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维护水域环境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发证机关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四条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员组成。
第五条主考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一)任职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2.具备驾驶或轮机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且从事海事管理工作3年以上;3.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程序和船员管理有关规定;4.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
(二)职责1.负责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结论评定;2.对评估员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3.负责向考试发证机关报告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六条评估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一)任职条件1.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船长、轮机长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3年以上;2.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规范,掌握实际操作考试评估方法,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6.29•【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外部文件名称: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时间:2015-02-12生效时间: 2015-04-0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安全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和考试,以及《合格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合格证》类别及适用范围(一)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在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二)内河10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在10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1000总吨以下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三)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四)内河10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在1000总吨以下的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1000总吨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下称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和接受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教育的学生;(二)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三)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要求》。
第六条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制订必要的基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五)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应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规定范围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管理。
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依据考试发证机构管辖水域内的实际通航条件和船员分布状况,按照集中管理、均匀分布、方便船员的原则进行授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资质要求见附件1)和授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负责二、三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四、船员按照《10规则》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参加持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适任培训(适任培训时间最低要求见附件2)。
五、除另有规定外,船员应在参加适任培训的内河培训机构所在省(直辖市或辖区)范围内,向具有权限的考试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
六、船员申请改变类别或晋升职务资格适任考试,如原发证机构无相应考试权限,可直接向有权限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如与原持《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一致时,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七、船员申请考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服务机构代理申请,但参加适任培训的船员应由所在培训机构统一申请;船员不得同时向多个海事机构申请或同时向一个海事机构重复申请;通过网上申请考试者,可免于提交纸质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八、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应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表(见附件3和附件4)。
九、考试机构应定期以发文和网上公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内河船员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应包括期次、时间、地点、考试类别、职务、日程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模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模版)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模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规定范围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管理。
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依据考试发证机构管辖水域内的实际通航条件和船员分布状况,按照集中管理、均匀分布、方便船员的原则进行授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资质要求见附件1)和授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负责二、三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四、船员按照《10规则》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参加持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适任培训(适任培训时间最低要求见附件2)。
五、除另有规定外,船员应在参加适任培训的内河培训机构所在省(直辖市或辖区)范围内,向具有权限的考试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
六、船员申请改变类别或晋升职务资格适任考试,如原发证机构无相应考试权限,可直接向有权限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如与原持《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一致时,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七、船员申请考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服务机构代理申请,但参加适任培训的船员应由所在培训机构统一申请;船员不得同时向多个海事机构申请或同时向一个海事机构重复申请;通过网上申请考试者,可免于提交纸质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八、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应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表(见附件3和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下称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和接受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教育的学生;(二)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三)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要求》。
第六条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制订必要的基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五)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应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发证机关。
广东海事局关于推进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推进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3.12.25
•【字号】粤海事船员[2003]710号
•【施行日期】2003.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海事局关于推进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工作的通知
(粤海事船员〔2003〕710号2003年12月25日)
各直属局:
根据部海事局有关文件的精神,为推进《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和《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在我局辖区有效实施,确保内河特殊船舶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现将有关推进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4月1日起,未取得相应《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不得在内河散装液体货船和内河客船上工作。
二、请各直属局要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督促有关船公司向船籍港所在地海事局船员管理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统一组织本公司在内河特殊船舶上任职而没有持有相应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报名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尽快完善任职资格。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内河客船船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二)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三)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客船员船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内河客船系指航行于内河水域载客12 人以上的船舶,包括客货(渡)船舶。
第五条凡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三章培训第六条凡申请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附本人近期 5 厘米光面证件照片一张);(二)船员服务簿;(三)居民身分证影印件。
第七条开展内河客船员船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经发证机关审查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二)师资、教学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录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培训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附录二的要求。
第八条培训机构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每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40 人;实际操作训练每组人数不得超过10人,且每组应配备 1 名实际操作训练教师;二)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 小时。
第四章考试和发证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对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考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十条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一条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均及格者,由发证机关签发相应的《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不及格者,发证机关可允许其在考试成绩颂之日起 6 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1999.04.12•【文号】海船员字[1999]155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字[1999]155号1999年4月12日)各港务(航)监督:根据《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1992年第34号令)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147号)有关规定,关于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要求和培训纲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执行。
二、对内河高速船船员,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特殊培训、考试合格者,在其《船员服务簿》和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内作相应的签注。
签注方式如下:1.有关港务(航)监督按开展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的授权分工,依据船员所参加培训的等级(A级或8级),对考试合格者在其《船员服务簿》专业训练记载栏内签注“A级高速船特殊培训合格”或“B级高速船特殊培训合格”并注明日期,然后骑盖船员服务簿签证专用章(红色)。
2.有关港务(航)监督按开展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的授权分工,对完成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具有不少于l个月或50个单航次高速船上的实习资历者,应受理其适任证书适用高速船的签证申请,并根据其所实习高速船的类型在其适任证书的签注(一)栏加“适用XX类型高速船”的签注并加盖港务监督的公章。
内河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规则是指内河船员经过培训后参加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颁发相应证书的规定。
1.证书种类
内河船员培训考试涉及的证书种类包括:船员证、船长证、轮机长证、机务长证、通讯员证、救生员证、医务员证等。
2.考试要求
内河船员培训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知识、航海知识、机械知识、通讯知识、救生知识、医务知识等,考试难度根据证书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3.发证规则
内河船员培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将颁发相应的证书。
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证书到期后需要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方可获得新的证书。
证书上将标明证书种类、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期等信息。
4.证书管理
内河船员证书需在航运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和管理,船员需随身携带证书并在工作时随时出示。
若证书丢失或损坏,需及时向发证机构进行申请补发或换证。
5.其他要求
内河船员需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培训和考试,并根据船舶类型和航线不同,持有相应的证书。
同时,船员需严格遵守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6
十、散化船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常识
2.有关法规
3.安全检查指南
4.事故案例分析
8
十一、散化船的应急反应
1.货物溢出应急反应计划
2.货物操作的应急停止
3.货物设备系统或其相关联的服务系统失效时应采取的行动
4.散化船消防应急计划
5.封闭空间救助应急计划
6.货物发生反应应急计划
7 . MSDS的使用
3.装货前的准备工作及装卸货作业
4.装卸作业管理
5.除气操作
6.压载操作
7.货物的取样和计量
10
八、其它关键操作
1.氮气
2.货物过驳作业
3.货物的抑制和稳定要求
4.货物的兼容与隔离
5.高粘度和凝固性的货物
6.货舱的气体控制
8
九、散化船的防污染
1.散化船的防污染要求
2.散化船的防污染措施
3.货物记录簿
5.洗舱操作
6.除气操作
7.熟练掌握进行货舱清洁度的测试,熟练掌握舱壁试验的步骤,包括氯离子,碳氢化合物和高锰酸钾实验
8.船长和甲板高级船员编制一份装载多种(三种及以上不同种类)液货作业的配/积载计划
9.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利用洗舱指南(手册)编制一份洗舱计划
10.制定应急部署、分组进行各种应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部署反应行动
12.货舱区域通风和生活区通风
8
四、散化船的防护和安全措施
1.人员安全防护设备
2.生活舱室的防护要求
3.化学品物质中毒、灼伤的急救及化学事故的应急处理
4.进入封闭舱室的安全措施
5.维修和保养工作期间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6.冷热加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内河客船船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
(二)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
(三)经主管机构授权的海事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为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内河客船系指航行于内河水域载客12人以上的船舶,包括客货(渡)船舶。
第五条凡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三章培训
第六条凡申请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应向发证
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附本人近期5厘米光面证件相片一张);
(二)船员服务簿;
(三)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第七条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经发证机关审查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二)师资、教学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录一所列的相应标准;
(三)培训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附录二的要求。
第八条培训机构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40人;实际操作训练每组人数不得超过10人,且每组应配备1名实际操作训练教师。
(二)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四章考试和发证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对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考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十条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
考试。
第十一条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者,由发证机关签发相应的《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考试不及格者,发证机关可允许其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五章再有效审验
第十二条《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每3年进行一次再有效审验,再有效审验在合格证期满前6个月内进行。
第十三条申请《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审验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内河客船服务资历;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三)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未通过再有效审验者,如需在内河客船上任职,应重新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附则
第十五条凡被吊销《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如需重新在内河客船上任职,可于《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被吊销之日起12个月后重新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十六条凡申请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培训、考试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对载客12人及以下船舶船员可由海事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