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包装运输的一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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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一些情况

1、环境安全的要求

全部包装(材料)中的重金属铅、镉、汞、六价铬的总含量不应大于100ppm(100mg /kg)。

生产包装材料应限制使用危险化学品,在确实无可替代时,应将其用量限制在“最小且适当”的水平,并且应向用户提交“安全资料表(SDS)”。

说明:由于理由充分、证据可靠、措施得力,指令94/62/EC在欧盟有效实施,欧盟的做法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最近,欧盟就电子产品和化学品又相继出台了ROSH和RECH指令。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限制危险物质或制剂,而且同样采纳了“从源头治理”和“向源头追溯”的基本原理。

2000年,CEN将报告prCR 13695转化为CEN/TR 13695包装—检测和验证包装中存在的四个重金属和其它危害物质及其在环境中排放的要求。“采用最小适当量”是其提出的主要技术措施。根据“向源头追溯”的基本原理,要求包装生产企业向上游原材料供货商索取“安全资料表(SDS)”,在知情和可预见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操作。如果原材料中存在危害物质应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应以适当的方式传达给下游用户和执行最终处理的机构。

2、节约资源的要求

包装材料、容器和辅助物的设计、制造和经营应有利于在其成为废弃物后的回收、分类和处理。

包装应在充分的保护产品;符合安全和卫生的要求;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前提条件下,预先将材料的用量或容器的体积控制在“最小且适当”的水平。

包装应在设计阶段确定回收利用的方式,并且依据支持指令94/62/EC的协调标准,给出自评估符合声明

说明:协调标准中的回收利用主要包括三种方式:

A. 材料再生(EN 13430)

当包装废弃物容易识别、分离和归类,可以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按确定的成分含量再生成为符合某项标准,或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则应以材料循环再生的方式回收利用。

B. 能源回收(EN 13431)

当包装容器中的产品残留物不易清除,或其本身不易识别、分离或归类,并且含有一定量的有机物,即具有最低限度热能值,能够通过燃烧获得热量增益,则应以能源回收的方式回收利用。

C. 生物降解(EN 13432)

当包装废弃后属于一般生活垃圾,没有混入危险物质,而且其成分含有植物纤维或可降解的材料,可以在有氧环境中通过生物降解生产有机堆肥,也可以在厌氧环境中制造沼气并且同时获得有机堆肥,则应以生物降解的方式回收利用,但是,有机堆肥应符合可耕地土壤标准。

3、技术要求

3.1总则

包装应具备保障环境与生命安全的安全性;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源消耗的经济性;满足包装基本功能和消费者需求的适用性以及废弃物可处理与再利用性。

在设计、生产、使用、流通和废弃物处理与再利用的全过程中,采用的技术、工艺与方法应符合上述要求。

3.2 运输包装

3.2.1 在贸易合同书中的包装条款,应包括依据的标准、使用的材料、采用的方式等内容,根据商品特性和运输方式,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不用含义不清和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3.2.2 运输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EN ISO 780的规定。EN ISO 780和GB 191同样采用了ISO 780,图形可依照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2.3 大型运输包装件应进行必要的动、静载荷分析和计算,避免强度不足或过度包装。3.2.4 在环境条件允许时,运输包装用缓冲垫应优先采用植物纤维和纸质成型材料制造。3.2.5一次性运输包装容器应按规范和需要具有储运图示标志、回收标志和收发货标志,此外,不应印刷或涂刷其它内容。

3.2.6 运输包装件应进行检测,取得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并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检验号。必要时应注明产地和生产批次。检测依据的试验大纲应在合同书中确认,或合同书直接规定试验项目和强度,具体内容的确定可参照以下的推荐:

——由进口商(产品投放市场的责任人)提供性能试验大纲;

——由技术人员根据包装件流通过程中每个环节可能承受的危害,编制性能试验大纲;

——参照特定或相类似包装件以往的运输和试验的经验,编制性能试验大纲。

3.3 配送包装

3.3.1 包装定量和尺寸优先考虑适合一人搬运,容器应根据人机功效学原理设计提手。

3.3.2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包装定量应考虑产品的使用寿命(有效期)。

3.3.3 包装尺寸应适合分销环境、小型车辆的容积、货架的允许宽度和集装箱的尺寸等。3.3.4 包装印刷应适当,按具体要求和实际需要表达,产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产地和出厂时间以及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3.3.5 包装应在显著位置印刷货物的编号——货号(作用接近销售包装的条形码)。

3.4 销售包装

3.4.1 包装应适度,除需加缓冲垫外,不应任意增大体积,不应仅为促进销售采用多级包装。

3.4.2 包装容器应容易开启和倒空,重复开启的应不降低密封性能,应在首次开启后留有明显迹象。

3.4.3 用途明显不同的包装容器在材质相同、容量相等时,造型应有明显区别。

3.4.4 销售包装容器可根据产品(内装物)的使用寿命适当增加包装容量;或将小包装集合成一个销售单元,使其方便销售和携带,并使包装废弃物易于收集和分类。

3.4.5 当销售包装容器成本较高或容量较大时(部分金属、玻璃和塑料容器),可赋予该容器可做其它用途的功能(常用器皿或装饰物等)。

3.5 包装材料和容器

3.5.1 选择包装材料设计容器时,应充分考虑该产品成为废弃物后的可能去向,及对环境的影响,并力求废弃物可回收利用,在技术文件中应说明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方案和可行性经济技术分析。

3.5.2 包装容器应优先选用单一材料,采用的捆扎材、封缄材、连接件等辅助材料尽可能与主材材质相同,或能够用手(借助小工具)简单的剥离或拆卸。例:纸箱不采用高粘度塑料封箱带,在强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不采用金属钉。

3.5.3 包装容器采用的粘合剂、涂料、印刷油墨等辅助材料不应影响主要材料的品质和回收利用。

3.5.4 瓦楞原纸应控制矿物填料的用量不超过50%,定量应不超过160g/m²(交货水分7%一12%)。

3.5.5 纸制包装容器应采用水溶性粘合剂,不采用无法水解的树脂。

3.5.6 当纸箱要经受较长时间的潮湿环境时,允许外加塑料薄膜封合,但不允许大面积粘合。

3.5.7 当塑料薄膜的阻隔性能不足时,允许采用镀铝薄膜,无特殊需要,尽量不采用铝塑复合膜。

3.5.8 玻璃包装容器在能够满足强度性能的条件下,尽量减小壁厚,并允许施加表面涂层。

3.5.9 金属钢桶的扣压盖设计应充分考虑完全倒空性能,如在条件允许时,桶口折边向外翻。

3.5.10 木质包装容器优先采用自攻枪能拔出的螺旋钉,使其易拆卸,由此避免将钉残留在木材中。

4、机械设备、电器、仪表、五金工具类包装

导言

出口欧盟的机械设备、电器、仪表、五金工具类商品包装均应符合指令94/62/EC及其修正案的要求,或按其协调标准进行评估。此外,应符合本指南第四章规定的适用的通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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