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
第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燃气经营许可。
第四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2. 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3. 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场所和设施;
4.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许可期满可以申请续期。
第六条
燃气经营许可的变更、注销和撤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七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
对于违法违规的燃气经营单位或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内容,特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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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 目的: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保障公众安全和利益,提高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管理工作。
二、许可申请与审批1. 许可申请的条件:-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满足安全标准的燃气经营设施和设备;- 具备相应的资金和经营能力;- 具备满足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的能力。
2. 许可申请的材料:- 企业基本情况和法人资格证明;- 从业人员资质证明;- 燃气经营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检测报告;- 资金证明和财务状况报告;- 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3. 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审查: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可要求补充或改正;- 验收:行政部门对燃气经营设施和设备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发放:行政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许可证管理1. 许可证的内容:- 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许可的经营范围和条件;- 附加的其他限制和要求。
2. 许可证的变更:- 企业需要变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时,应及时向行政部门申请变更;- 行政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如符合要求,及时发放变更后的许可证。
3. 许可证的注销:-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注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企业自行申请注销;- 经营范围发生较大变化;- 违反法律法规或许可条件。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1. 监督检查:- 行政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查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许可条件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行政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2. 处罚措施:-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许可条件的企业,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警告;- 罚款;- 暂停或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追究法律责任。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3.11•【文号】建城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建城〔2014〕167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1日建城规〔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 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 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 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 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 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 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 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 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 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 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 3 人;1000户以上不到 1 万户的,每 800户 1 人;1-5万 户,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10人;5-10万户,每增加 1 万户增 加 8 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5 人;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市政市容委,XX市、市建委,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XX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围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燃气许可经营管理办法【新】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均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均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引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燃气行业的经营活动,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提供给燃气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者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的指导。
二、目的和范围本文档的目的是确保山东省燃气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为燃气经营者提供一个明确的管理框架。
本文档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燃气生产、供应、储存、运输、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各类企业、机构和个人。
三、许可申请和审批1. 燃气经营者必须按照山东省相关法规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燃气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2)燃气生产设备和供应、储存、运输、销售设施的情况;(3)燃气经营者的人员结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4)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承诺书。
2. 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程序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
审批结果将由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
3. 燃气经营者获得许可后,应当及时将许可证件张贴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四、许可期限和终止1. 燃气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许可期满前,燃气经营者应当提前90天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期。
2. 燃气经营者在许可期限内,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3.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燃气经营者的许可进行暂停或吊销。
五、监督管理1.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2. 燃气经营者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和设备。
3. 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违规行为和处罚1. 燃气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1)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情况;(2)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3)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对设施及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4)未按规定履行保障用户权益的义务;(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规行为。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燃气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针对燃气经营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一、总则《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规范燃气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安全条例》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投资、经营燃气业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二、基本要求申请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燃气经营许可所需的各项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资质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标准,掌握燃气经营所需的专业技术和工程水平;2.经营条件:掌握燃气经营必需的技术、设备、场地和人员,并有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燃气经营安全保障体系以及自行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能力;3.信用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1.初审: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自行核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受理时间;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告知其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核:受理申请单位的材料后,由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机构进行审查、核实,情况复杂的可向有关机关或专家征求意见。
3.现场核查:对初审通过的申请单位的场地、技术、设备、人员等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如果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申请单位应当整改。
4.决策: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和申诉途径。
5.公告与颁证:许可机构应当将燃气经营许可情况公告,并为获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管理申请单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必须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质量检验等监控制度,并接受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经营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申请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设施;(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四)有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文件;(五)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自收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颁发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持有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条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证。
第十一条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经营场所和设施;(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三)有合格的燃气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燃气经营场所和设施的证明文件;(四)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的文件;(五)燃气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受理申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第八条燃气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燃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一)依法终止燃气经营活动的;(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燃气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燃气经营管理制度,确保燃气经营活动的安全。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篇: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第三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气户数在2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气户数在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等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21元。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并具备抢险抢修能力;(六)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具备资格的专业工程人员1人以上,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门会计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燃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助理会计师以上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2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辽宁省的燃气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提高燃气行业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的燃气经营主体,包括燃气经营者、运营商、供应商等。
二、许可范围燃气经营许可包括以下范围:1. 燃气生产、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2. 燃气设施建设、维护和改造;3. 燃气服务、安装和维修;4. 燃气价格管理和市场监督。
三、申请程序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表格;- 燃气经营场所规划图纸;- 燃气设备购置合同(如有);- 申请人的资质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 申请递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递交至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部门,并缴纳相应费用。
3. 审核与审批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资料,将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审核通过的申请将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 许可证颁发经过审批通过的申请将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四、许可管理1. 许可证有效期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前,申请人应当提前30天向管理部门申请证件的延续。
2. 许可证变更申请人如需变更已获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应当提前30天向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 许可证注销和吊销申请人如需要注销已获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注销手续。
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吊销许可证:-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人违反燃气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经营不当行为。
五、监督执法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部门有权对燃气经营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对管理部门工作进行监督。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燃气经营主体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西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广西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燃气经营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四章经营规范第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燃气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燃气供应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用户服务系统,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经营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经营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气经营许可第五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和设备;(四)有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经过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燃气设施和设备清单及检测报告;(五)技术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第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燃气经营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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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臵、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
最低人数应满足:—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七,气源证明。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八条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3—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发证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第十一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的发证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 ,五,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燃气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4—,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二,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臵和设施处臵等相关方案,,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四,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发证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发证部门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
第十八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三,企业建设改造燃气设施具体情况,,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运行等,,—5—,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具体报告内容和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发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燃气事故统计、处罚情况、诚信记录、年度报告等事项。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发证部门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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