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核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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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核定制度

1、分项工程质量在班组自检基础上,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技术负责人、班组长、工长等)进行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监理工程师认定,不合格者,不经处理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分部工程质量由分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监理工程师认定。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两个分部要由总公司技术质量部门组织评定。

3、单位工程质量由总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定,并经总工程师和企业法人代表和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核定。

4、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当地质量监督站。

5、建设单位由几个分包单位施工时,其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按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检验评定所承建的分项、分部质量,经分包单位的总工程师或主管经理签字认定后,将评定结果及资料提交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提交竣工资料。

6、未经质量等级核定或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下步施工、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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