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确认问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吉地税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最近,各地陆续提出一些业务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屋出租的计税依据问题对商(市)场或其他纳税人将部分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对未构成房屋的柜台、铺面、场地等出租的,仍按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转租的房屋计算缴纳房产税问题承租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房屋装修费用计入房屋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四、关于恢复福利企业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如纳税确有困难,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办理减免税。
五、关于居民小区内绿化、道路用地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居民小区竣工后,其小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绿化和修建公共道路的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对已经开发或使用的土地,从开发或使用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房产税计税依据明确房产原值包含地价
房产税计税依据明确房产原值包含地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至此,结束了征纳双方在实际征管中对土地价值是否应构成房产税计税依据的争论。
笔者认为,纳税人在按这条规定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三个问题。
宗地容积率高低决定计税面积的大小宗地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的大小反映了土地利用强度及其利用效益的高低,也反映了地价水平的差异。
计算公式为: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比如,A、B两企业分别取得一块宗地,其中,A企业宗地面积为30000平方米,全部地价为3000万元。
该宗土地上的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12000平方米;B企业宗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全部地价为2000万元。
该宗土地上的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15000平方米。
则A企业的宗地容积率为12000÷30000=0.4,B企业的宗地容积率为15000÷20000=0.75。
依照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即“大地小房”,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对宗地容积率大于0.5的,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即将全部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上例中A 企业应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土地单价×房产建筑面积×2=3000÷30000×12000×2=2400(万元);B企业应按整宗土地面积的总地价2000万元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浅析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
浅析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它们的征税对象、征税
依据和征税方式均有所不同。
因此,一般情况下,它们并不存在重复征税
的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针对所有占用城镇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
种税款,主要针对土地的占用和使用。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依据为对租借、承包、承租的土地或土地的一部分
进行占用。
其税率根据不同的用途和等级进行分类,由地方政府设定并报
批实施。
征税方式一般为依托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施的登记制,即纳税人
需要向相关部门申报土地使用情况,并缴纳相应的使用税。
从上述的介绍可以看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主要针对的对象和
依据是不同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而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地产的所有者。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依据是土地
占用情况,而房产税的征税依据是房地产的价值。
因此,从征税对象和征
税依据来看,两个税种并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当然,有时候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征税对象和依据上可能会有
一定的重叠,比如一些情况下,土地的占用和所有权归属同一人,这时候
就可能同时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但这种情况属于个别情况,不是普遍存在的。
总结来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它们的征税
对象、征税依据和征税方式均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然而,针对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作出具体判断。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9号)各基层局: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25号)和《关于明确职工疗养院和培训中心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83号)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屋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对物价部门有收费标准的,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证明其确已交费的部分可给予扣除;对物价部门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费用,可据实给予扣除,但对于纳税人采取变相增加相关费用收取标准,致使房屋租金收入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转租房屋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对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招待所、培训中心、宾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招待所、培训中心、宾馆等,凡对外经营并收取费用的,一律全额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何计提房产税土地税
如何计提房产税⼟地税我国的税类有很多种。
其中房产税就是其中⼀种。
房产税与⼟地使⽤税是具有相同点但是⼜是有所不同的。
他们的计税依据是有所不同的,房产税是对房屋收取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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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地使⽤税结转1、⼟地使⽤税和房产税不管是计提还是不计提,最后都要进⼊管理费⽤的。
⾄于是否计提,要根据重要性原则处理,如果⾦额够⼤,占当期损益的⽐重够⼤,就最好每⽉计提·,如果不重要,则直接在缴纳的当⽉记⼊就好了。
2、⽐如,有的企业占地⾯积⼤,房屋价值⼩,则可以每⽉预提⼟地税,不提房产税;⼟地税和房产税⼀般都是要求⼀年交两次,印花税则是在发⽣纳税义务的次⽉10⽇前同其他税种⼀起申报缴纳。
3、房产税有两计算⽅式:⾃有房产的房产税=原值*70%*1.2%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租⾦收⼊*12%4、新修定后的《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规定:“⼟地使⽤税每平⽅⽶年税额如下:(⼀)⼤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三)⼩城市0.9元⾄18元;(四)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5、房产税和⼟地使⽤税在最新的会计准则中,不⽤计提,缴纳时直接计⼊管理费⽤科⽬。
即:借:管理费⽤--房产税借:管理费⽤--⼟地使⽤税贷:银⾏存款(现⾦)。
房产税,⼟地使⽤税以及车船使⽤税会计上处理,如果⾦额不⼤,交时就可以直接进⼊当期费⽤.如果⾦额较⼤,先分期计提,后交。
⼆、房产税和⼟地使⽤税怎么理解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收⼊征收的⼀种税。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10.13•【字号】京财税[2000]1718号•【施行日期】200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7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在最近税收征管过程中,反映出许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政策和征管问题。
为保证三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税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无原值房产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对于企业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且属1995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仍按(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规定房屋估价标准执行;1995年(含1995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企业自建房暂按下列房屋估价标准执行:钢结构、钢混结构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砖混结构按每平米1100元计算;砖木结构、其他结构按每平米500元计算。
对于企业外购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以上房价是按余值计算的,均不再减除30%。
城市房地产税比照此规定办理。
二、关于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确定问题。
纳税人出租房屋,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租金收入,是指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所有收入,不包括能够单独计算,并上交有关部门的水、电费用等。
三、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确定问题根据(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的规定精神,对于制冷供暖系统、消防系统、监视系统、电子防盗系统、闭路电视和有线电视系统等设施,应一并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难点及应对策略
Finance and Accounting Research财会研究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181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难点及应对策略杨嫣然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 四川成都 610042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中,存在一些边界界定的困难以及容易忽视的风险点。
应对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对税收法规的准确理解,还需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规范相关业务管理流程,从而防范税收风险。
一、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问题及改进建议(一)征税范围把握不准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或土地。
对纳税人而言,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区域划分难以找到统一、直观的参考范围,需要按地区查询当地政府行政区域划分文件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标准。
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开发建设,地段性质和等级划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纳税人可能因为没有及时掌握最新地段划分而发生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漏缴。
管理改进建议:企业定期按地区收集行政区域划分文件,准确把握“房土”两税缴纳标准,正确计算并申报“房土”两税。
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对于不确定的征税范围内的房产或土地,逐一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征税标准。
(二)纳税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到位按照税法规定,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在实际工作中,如企业为房屋和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由于房屋土地并非其资产,往往没有在其账面体现,会计计算缴纳“房土”两税时可能遗漏代管和实际使用的房产、土地,或者对代管房产、土地的价值信息掌握不准确。
管理改进建议:企业应完善房产、土地台账管理,加强与实物管理部门的沟通,全面掌握财务账面的房屋、土地资产和不纳入财务核算但实际使用的房屋、土地。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房地产企业⼟地使⽤税计税依据是什么?⼟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
对于实际占⽤的⼟地⾯积: 纳税⼈的⼟地⽤于⾃⽤经营的,按照⼟地使⽤证上所载的⾯积作为计税⾯积;纳税⼈没有⼟地使⽤证,或者实际占⽤的⼟地⽐⼟地使⽤证上所载⾯积⼤,按实际占⽤的⼟地⾯积作为计税⾯积;纳税⼈⼟地⽤于出租,按实际出租⾯积作为计税⾯积。
房地产企业计税依据是什么?在我国取得的企业或个⼈都应当缴纳⼟地使⽤税。
所以,企业应当知道应该如何计算⼟地使⽤税,并且按照规定如实缴纳,否则⼀旦不缴或着少缴,将⾯临着税务机关的责罚。
那么,房地产企业⼟地使⽤税计税依据是什么?详情参考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式有偿取得⼟地使⽤权的,应由受让⽅从合同约定交付⼟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地时间的,由受让⽅从合同签订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地使⽤权出让或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地使⽤税,⽽在每期开发项⽬建成进⾏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地使⽤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地使⽤税时应注意以下⼏点: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实际占⽤的⼟地⾯积,是指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地⾯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尚未核发⼟地使⽤证书,应由纳税⼈据实申报⼟地⾯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地使⽤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地⾯积是经国⼟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18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18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近接部分市局反映,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政策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利用其他企业或所属独立核算的分厂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利用其他企业或所属独立核算的分厂的厂房、车间、场地、设备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经营的,凡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租赁费中含有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数额的,应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房产的计税余值和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否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暂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单位或个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产,首次付款后,若已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产权已确定为购房者所有的,由购房者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购买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已投入使用该房产的,应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房屋租金收入中含有的水电费等费用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一般应按租金全额计征房产税。
对个别在租赁协议中明确房屋租金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房屋修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征收房产税时,可按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中应分摊的比例适当给予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依出租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关于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对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凡金融企业未投入使用或在帐务处理上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及计算的方法
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及计算的方法问题:1.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的纳税时间是在几月份? 2.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面积怎么算?我单位建筑面积1326平,所在的楼房共计6层,我单位在第三层,单位税额*1326/6,计算得出的是全年的土地使用税对吗?答复:1、目前我市除星级宾馆酒店房产税是按月申报缴纳外,其他纳税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规定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4、7、10月份)申报缴纳当季度的税款。
2、土地使用税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占用土地已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或税务机关核实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
对于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按照建筑面积除以楼层数计算的方法仅是在纳税人无法准确提供土地面积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简便的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我公司房产为写字楼的一层,请问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答:公司房产如有土地证(青岛市内四区房产证与土地证为一个证),则直接按照土地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地级单位税额计算缴纳。
如没有土地证,可以暂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地级单位税额÷楼总层数)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待办理土地证后再多退少补。
怎么缴纳土地使用税凡个人购建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及自建房、集资建房等,均需按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土地使用证上有注明)计征缴税。
个人自住房产按定额标准计税,城区按年每平方米1元征收;郊区按年每平方米0.50元征收。
用于出租或经营的个人房产,按所处地段的等级税额计税。
土地使用税缴纳标准如下:一.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浅析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
浅析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
问题: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包含地价款,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面积,同为对纳税人把房产/土地用作经营的税种, 既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包含地价并且每年都要征收,为什么还要再对土地征收一遍城镇土地使用税?
分析:
本质上不算重复征税的,税收调节的目的不同。
1.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企业占用土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而征税。
2.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税,而对于房产来说,土地是房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计算房产税时,一定包含地价的部分。
3.房产税是按照房产的原值或不含增值税租金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税;房产税调节的是企业资金的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的是对土地的使用,避免企业荒废土地资源。
两种税的性质不同,不算重复征税。
第八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税法第八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知识点: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详细描述: (一)税率——有幅度的定额税率,是该土地所在地段的税率。
1.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有较大差别。
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50倍,同一地区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20倍。
2.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需报财政部批准。
(二)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
2.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3.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例题:1.下列各项中,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有()A.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B.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由纳税人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C.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D.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正确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所以选项B不正确;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所以选项D不正确。
2.某国家级森林公园,2012年共占地2000万平方米,其中行政管理部门办公用房占地0.1万平方米,所属酒店占地1万平方米、索道经营场所占地0.5万平方米。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须知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须知一、房产税(一)房产税概述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二)房产税征收范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房产税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安徽省规定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
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四)房产税征收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五)房产税纳税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增征管培训
房产税计税基础
房产税计税基础: (1)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 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财税〔2010〕121 号) (2)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 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 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注:房地产企业如无法计算单独房屋建筑物原值,地上建筑物可按总建筑成本加地价除 以总建筑面积计算
四、无原值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 1.对房产产权人自行建造、产权清晰,但是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
载房产原值,应调整会计账簿或重新评估,确认房产税计税依据后征收房产税。 2.对1999年7月1日前建造的产权不清、几经易手难以确定房产原值的房屋,
可暂按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核定 房屋原值,同 时应将相应的土地价值一并计入房产原值。
土地增值税征管方式
一、项目登记 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项目登记后可进行预征申报及清算申报。注册地与 项目登记地不一致的,需在项目登记地做跨区税源登记,做好税种认定。 注:“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由项目所在地税务 机关负责征管,纳税人应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征管方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重新调整。
对比新旧规定,新规中明确了更多细节。
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有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008号)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进一步明确,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土两税征管难题及建议
房土两税征管难题及建议房土两税征管难题及建议常熟地税张勇杨晓房土两税作为地方税种,在“营改增”后对于支撑地方财力作用更加凸显,但长期以来,部分纳税人少报、瞒报应税行为的现象时有发生,税务部门缺少完整准确信息,难以核实纳税人申报信息真实性,税源底数不清,困扰着基层税务部门税收征管。
一、房土两税征管存在的问题一是政策宣传不到位,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
法律明确规定了房土两税的纳税人以及征税范围,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宣传不到位,部分纳税人不知道自己应当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宣传大多集中在企业、事业单位,对个人应缴纳“两税”宣传力度不够,一部分个体工商户以及房东,不了解自己纳税义务。
此外,实行一级稽查后,每年稽查企业数量有限,缺乏威慑力;较低的违法成本导致许多企业产生侥幸心理,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认为不一定会查到,即使被应对分局评估到也不过是补缴税款滞纳金,不会被处罚。
二是征管手段有限,房土信息掌握不全。
房土两税申报和其他税种一样,都是纳税人自主纳税为主。
正常申报只需要填报纳税申报表即可,首次申报或房产、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报送《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各3份,同时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
整个申报过程对纳税人的主动性以及自发性提出较高要求,要求纳税人主动提供资料并主动进行税源登记,才能申报纳税。
在实践中,税务部门为加强管理,往往会发起纳税人房土信息采集的任务,把核实采集的任务分配到税务干部,再通过考核方式确保采集的成效。
这种方法因为这种规模大、时间短,实地探访所有企业显然不切实际,电话、网络通讯等方式获取的信息又很难保证真实性。
三是部门协作不密切,“综合治税”难以实现。
部门协作配合的制度化运作需要进一步的政策支持。
目前,地税部门已初步与国土部门建立宗地信息采集的渠道,但信息采集时间、周期等尚未形成固定的工作制度。
信息采集工作主要靠人工驱动而不是制度推动,导致信息采集不全面、不完整,后续数据更新不及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出典房产、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政策以及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明确政策一: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解读:根据财税部门原有的相关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由使用人代缴纳,但对这种情况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按租金还是房产余值没有明确规定。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管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管中存在问题及建议在问题:一是工程已决算,但未及时转为固定资产或调整房产账面价值。
二是新建房产未按规定时限决算就投入使用,有的建设项目挂“在建工程”好几年,以未决算为由不申报纳税。
三是资产重估增值后,未及时申报。
四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向租赁方开具行政事业费收据,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是个人出租房屋大多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六是应纳税房产、土地混入免税范围,把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土地划为学校、医院等免税用房。
七是纳税人新征用土地,隐瞒批准征地时间或以尚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征地批复为由,不申报或拖延申报。
八是隐瞒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少申报纳税。
建议:一是加强税法宣传力度,使纳税人掌握房产税政策,特别是免税房产范围的界定。
二是充分利用信息管税系统,加强与建设、房管、土地管理部门的联系,信息共享,掌握企业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特别是企业土地使用方面信息,从源头上控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流失。
三是建立纳税人房产、土地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四是每年开展一次房产、土地信息的普查工作,加强纳税人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
五是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纳税人房产信息的搜集整理,及时掌握纳税人房地产变化情况,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
六是税务征管软件中房产、土地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录入。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一)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1.严重缺乏税法知识。
随着我区经济的发展,新办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税法》缺乏细致、透彻的了解。
它们当中大多数仅仅知道自己有纳税的义务,却不知自己涉及哪些税以及该如何缴税,极个别甚至不知道有房产税这个税种。
2.逃避纳税责任。
税法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一些免税单位明明知道自己自用的房产才免纳房产税,却明知故犯,利用各种手段不缴或少缴房产税,例如不开服务业专用发票,应按租金缴税而按原值缴税等等。
在房屋租赁行为中,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虽然明确了租赁期间各自应承担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责任,但对于应税房屋的房产税由何方负担却只字未提,有意逃避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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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确认问题
2008-07-21 来源:中国会计网作者: 参与讨论:会计社区
【问】我单位在改制时,土地经国有土地资源管理局重新测绘确认,和原土地证面积不一致,请问企业土地使用税按哪个缴。
另外房屋原值经评估后和帐面原值不一致,请问房产税按哪个缴?
【答】你单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对你单位占用土地的面积进行重新的测绘或将土地局测绘的报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审核确认的实际占地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房屋重新评估后若按照评估后的价值调整固定资产房屋原值的,按照评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若房屋原值未作调整,仍按照原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