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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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0年水生生物

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的要求

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养护增殖水生生物,维护生物

多样性的力度,积极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促进我省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和渔业可持续

发展,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

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的要求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精神,科学组

织,强化管理,进一步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切实推进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健康发展。

2、工作目标:通过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补充经济鱼类和珍稀水生生物种群数量,维护生

物多样性,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渔业经济

健康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与时间

1、主要实施地点

①鄱阳湖、长江江西段:南昌、九江市,湖口、星子、永修、都昌、南昌、新建、进贤、

余干、鄱阳等县。

②赣江、信江、抚河、修河、饶河五大河流:赣州、吉安、宜春、上饶、景德镇、新余、

萍乡、鹰潭、抚州等市。

2、增殖放流时间:3月至8月。

三、增殖放流数量、品种、规格及比例

1、放流数量

经济鱼类4亿尾。其中鄱阳湖、长江投放2.5亿尾,五大河流(赣江、修河、信江、饶

河、抚河)1.5亿尾。

珍稀水生生物30.1万尾。主要在井冈山、德兴、靖安、铜鼓、浔阳区等市县区及省鄱阳

湖渔政各分局。

2、主要放流品种

⑴经济鱼类:四大家鱼、倒刺耙、黄尾密鲴、团头鲂等原种子一代。

⑵珍稀水生生物:胭脂鱼、大鲵、棘胸蛙等幼体。

3、鱼种规格及比例

经济鱼类:大规格夏花鱼种(3cm以上)、一龄和二龄鱼种为主。其中“四大家鱼”等

经济鱼类占80%(其中:大规格夏花鱼种60%、一龄和二龄鱼种40%);倒刺耙、黄尾密鲴、

团头鲂等本地鱼类及胭脂鱼。

珍稀水生生物:大鲵(20cm以上)1000尾,胭脂鱼(3cm 以上)20万尾,棘胸蛙(25克以上)10万尾。

四、重要活动

1、6月1日,举行主题为“珍爱水生生物、呵护一湖清水”全省同步增殖放流活动(含

2009年同步放流的14个试点单位),仅在省会南昌市设放流主现场。

2、6月6日,与农业部组织的全国同步放流活动联动,举行“万千鱼儿游赣鄱”江西青

少年渔业增殖放流活动。

3、5月份,在井冈山、靖安等地举行珍稀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

4、6月份,举行“东江之源”树碑仪式及增殖放流活动。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西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组。领导小组

负责增殖放流工作的组织协调;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要求,专家技术组负责苗种检验检疫、增殖放流跟踪调查监测和效果评价等技术指导。

2、广泛深入宣传。要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好重大增殖放流活动,广泛吸收公众参与,扩大社会影响。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增殖放流是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利国利民,为渔民群众谋利益的公益事业,切实提

高社会各界水生生物养护意识。

3、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企业资助、个人捐助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社会、鼓励企业参与增殖放流,推进增殖放流工作的发展。

4、加强监督管理。放流苗种必须是原种或原种子一代,实行招标采购。生产供应种苗的单位应具有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珍稀物种放流苗种的供应单位必须具备农业部批准的供苗单位资格),且信誉好、生产技术水平高。专家技术组对中标单位的亲本选择、苗种培育进行监督和种质鉴定,确保放流苗种质量。严禁采购杂交种、转基因种及外来种,确保水域生态安全。

对放流过程、放流品种、数量、规格等要进行公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xxx2015年度人工增殖放流项目

实施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平,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坚持生态和生产并举,养护和利用并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按照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办法》及《安徽省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db34/t1005-2009)的规定,按照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皖渔涵[2015]125号)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开展经济鱼类增殖放流,补充主要经济鱼类种群,修复颍河水域生态环境,增殖水生生物资源,促进从渔农民增收,实现渔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维护生态安全原则。根据水生生物资源的区域分布特征,选择对资源恢复和水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的放流品种。严禁投放外来种、杂交种及转基因种,在确保水域生态安全性前提下,同一水域内开展增殖放流应兼顾各品种间的合理数量。放流苗种须经过检验、检疫,取得合格证明,确保苗种优质、健康。经济鱼类鱼种以小规格苗种为主,在3厘米以上。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统一招标采购方式,选择信誉良好、苗种质量高的苗种生产单位,以合同的形式规定

增殖放流品种、规格、数量、供苗时间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苗种供应单位应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原、良种场优先),确保苗种供应单位的育苗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技术保障能力能够满足增殖放流苗种的数量及质量要求。同时,要提前对增殖放流的区时间、地点、品种、规格和数量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告。

(三)实施放流水域为公共水域。水质应符合国家渔业水质

标准,并由渔业执法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同时重点安排在农业部《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农渔发[2010]44号)确定的重要增殖放流水域、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向承包养殖水域进行增殖放流。

(四)增殖放流效果体现原则。严格执行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加强技术指导和渔政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增殖放流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价,确保增殖放流取得成效。

(五)增殖放流活动公证原则。增殖放流活动要聘请当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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